| 名 稱:關於處理石油管道和天然氣管道與公路相互關係的若干規定(試行) | ||
| 文 號:(78)交公路字698號 | 發佈機關:交通部、石油部 | |
| 發佈日期:1978.05.23 | 實施日期:1978.05.23 | |
| 時 效 性:廢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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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地方黨委的領導下,石油部門和交通部門,都必須依靠群眾,密切協商,妥善處理因敷設油、氣管道或修築公路所出現的相互干擾問題。
在現有公路兩側敷設石油或天然氣管道時,石油部門應將管道走向和使用要求等,事先與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部門聯繫,在地形困難地段管道定線時,應有交通部門主管路段的人員參加。雙方要從全局出發,充分協商,根據“三結合”和現場設計的原則,慎重研究排隊干擾的具體措施,並在修建管道過程中切實執行。在協商中,交通部門如對現有公路有改建提高的計劃時,應將該計劃提供石油部門作為修建管道的參考;如有已批准的改建公路設計或有關文件,應作為管道定線時的依據,以儘量減少相互干擾。
在油、氣管道附近新建公路時,交通部門應按上述原則,事先與有關石油部門聯繫協商。
石油部門和交通部門,在各自施工中,必須經常對施工人員進行受護公路、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思想教育。
二、在現有公路兩側敷設油、氣管道,或在現有油、氣管道附近新(改)建公路時,油、氣管道的中心線與公路用地範圍*邊線之間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1.對於石油管道,安全距離不應小于10米。
2.對於天然氣管道,安全距離不應小于20米。
3.在縣、社公路或受地形限制地段,上述安全距離可適當減小;在地形困難的個別地段,最小不應小于1米。
對於地形特殊困難,確實難以達到上述規定的局部地段,在對管道採取加強保護措施後,管道可埋設在公路路肩邊線以外的公路用地範圍內。新(改)建公路路基必要時也可填壓管道兩側的防護帶範圍,但其填壓長度不應超過100米。
新(改)建公路需要進行爆破作業可能危及管道安全時,公路與管道間的安全距離,或一次使用的炸藥量,應由公路部門同石油部門事先進行協商確定。
敷設油、氣管道應避開公路採石料場,或隔有足夠的安全距離,以免開山放炮影響管道安全、妨礙公路部門採運石料。公路部門新設採石料場,距離現有管道也應有必需要的安全距離。這些安全距離大小,由雙方有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協商確定。公路部門不得在油、氣管道防護帶內取土、新植樹木。
油、氣管道防護帶為管線中心算起,兩側各5米的範圍。
三、油、氣管道與公路應儘量減少交叉,如必須交叉時:
1.一般採取垂直交叉,從公路路基下穿越。如必須斜交,斜交角不宜小于60度;在特殊情況下,不應小于45度。在山區因受地形限制的個別地段,斜交角最小不應小于30角。
2.管道在公路路基下穿越(或路基填壓管道)時,管道(或套管)頂面距公路路面頂面不應小于1.0米,距公路邊溝底面不宜小于0.5米。同時還應結合石油部門有關管道穿越公路的技術規定,對管道採取相應的加強或保護措施。
四、油、氣管道與公路橋、涵和渡口的關係:
*公路用地範圍為:公路路堤兩側坡腳加護坡道和排水溝外邊緣以外1米;或路塹坡頂截水溝、坡頂(當未設有截水溝時)外邊緣以外1米。上述1米為公路留地寬度,是指一般而言的。在執行上,還應以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留地寬度為準。
1.油、氣管道穿、跨越河流時,管道距大橋或渡口的距離,不應小于100米;距中橋不應小于50米。
在現有水下管線上下游新建公路橋梁時,大、中橋距水下管線不應小于100米。
對小橋、涵油應符合本規定第二條l、2項的規定。
2.油、氣管道如在公路橋樑上遊附近跨越河流時,其跨越構造物的設計洪水頻率標準不應低於下游公路橋梁的設計洪水頻率標準:如採用支架跨越,應採取加強措施。在現有跨河管道上游附近修建公路橋梁時,交通部門也應本此原則,確定設計洪水頻率和加固橋梁結構。
3.石油管道如需在現有公路橋樑上跨越河流或與公路橋梁結合修建時,雙方應根據橋梁和管道的結構類型、承載能力和技術狀況協商確定。
天然氣管道不得利用公路橋梁跨越河流。
4.公路渡船不得在水下管線附近拋錨。
5.油、氣管道不得通過公路隧道。
6.在穿河管道附近新建橋梁時,施工機具不應進入管道的防護帶內。
五、因敷設管道而損壞現有公路時,恢復公路所需的工料和費用,應由石油部門負擔;因新(改)建公路而損及管道時,交通部門應對管道採取加強或保護措施,並負擔所需的工料和費用。在實施上述工作過程中,如某一方面限于條件或技術力量不足而難以完成時,可通過協高,委託對方協助或代為辦理,但所需工料和費用,均由委託單位負擔。
六、在本規定頒發以前,各地已敷設的油、氣管道或已建成的公路,如果存在相互干擾的不安全因素,石油部門和交通部門應按本規定的原則,認真協商,分別情況,有計劃地逐步進行改建。對於有嚴重相互干擾地段,主要是從公路橋樑上跨越河流的或在公路用地範圍內裸敷的天然氣管道,以及在路肩上裸敷的各種管道等,均應迅速採取措施,在雙方商定的時限內,排除干擾,保證安全。
為實施上述改建或排除干擾的工程,凡在原有公路用地範圍內或橋樑上敷設的管道,應由石油部門負責;凡在原有管道附近新(改)建公路的,則由交通部門負責。
七、其他:
1.因管道施工或檢修,涉及到砍伐行道樹、拆毀現有公路設施等問題時,應徵得有關交通部門的同意,並按現行有關規定辦理。管道緊急搶險來不及聯繫時,應事後及時通知交通部門,並按現行有關規定辦理。
2.管道施工機具、材料,不應堆放在公路上,以確保公路運輸的安全暢通。
3.管道施工確實難以避免佔用公路時,石油部門應事先取得有關交通部門同意(如屬緊急搶險,事先來不及協商時,應在佔用的同時進行聯繫、協商),並採取維持公路通行的措施;如需維持公路單車道通行時,單車道通行的路段長度不應超過150米。管道施工完成竣後,石油部門應負責將佔用的公路路段按原來標準,恢復到原有狀況。
4.管道施工必須挖斷公路時,石油部門應事先徵得交通部門的同意,並修好便道或採取其他維持交通的措施,管道應儘快埋好,回填夯實,鋪好路面,恢復公路原狀,以保證正常交通。
5.公路瀝青加熱場地應避開管道。施工機具不得離開現有公路進入管道防護帶內,以保證管道安全。
6.凡為敷設管道修築的專用公路、橋梁、隧道,還應符合有關管道設計的技術要求。
7.其他未盡事宜,或有特殊要求時,應根據本規定精神,由雙方協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