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交通運輸部發佈了《公路工程基樁檢測技術規程》(JTG/T 3512—2020,以下簡稱《規程》),作為公路工程行業推薦性標準,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原《公路工程基樁動測技術規程》(JTG/T F81-01—2004,以下簡稱原《規程》)同時廢止。為便於理解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切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將有關修訂情況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及定位
原《規程》自2004年實施以來,對規範公路工程基樁動測技術,保證基樁工程品質起到了重要作用。近年來,行業相關規範的更新、基樁應用領域的擴大(如跨海大橋、海上連島大橋、軌道交通等)、設計的需求、樁型的發展(軟土地區預製管樁向大直徑發展,灌注樁向大直徑、超長樁發展)、檢測技術和施工工藝的發展,對檢測的技術和方法提出了新的要求。為規範公路工程基樁品質檢測,統一檢測方法及技術規定,解決原《規程》僅有基樁動測內容的短板,交通運輸部組織完成了《規程》的修訂工作。
《規程》在低應變反射法、高應變法、超聲波法的基礎上,新增了成孔品質檢測、單樁豎向抗壓靜載試驗、單樁豎向抗拔靜載試驗、單樁水準靜載試驗和鑽孔取芯法。檢測內容和檢測方法涵蓋了目前國內外常用的、普遍認可、且比較成熟的檢測方法和檢測技術,體現了我國公路工程的特點。
二、主要修訂內容
《規程》在充分吸納交通運輸行業試驗檢測最新研究成果及原《規程》實施使用經驗的基礎上,進行了大量的理論研究與試驗驗證。主要修訂內容包括:
(一)增加了成孔品質檢測、單樁豎向抗壓靜載試驗、單樁豎向抗拔靜載試驗、單樁水準靜載試驗和鑽孔取芯法。
(二)《規程》適用範圍調整為適用於公路工程基樁承載力、樁身完整性及成孔品質檢測。
(三)新增了基樁承載力、成孔品質檢測的相關規定。修改了樁身完整性的分類原則。
(四)明確了低應變反射波法的使用條件,補充了對樁端信號的要求,提出樁身完整性類別評判應結合時域或頻域曲線的完整性,並結合場地的岩土工程特徵、成樁工藝、施工記錄和設計樁型等因素綜合分析評判。
(五)高應變法檢測中規定“檢測單樁豎向抗壓極限承載力時,應具有同一條件下的動-靜試驗對比資料和實測經驗,並應全部採用實測曲線擬合法”。調整了CASE法的適用條件。新增混凝土樁的樁頭加固處理、對實測波形的要求、錘擊信號作為計算依據的標準、錘擊能量的要求等,明確了檢測數量規定。
(六)完善了超聲波法檢測方法,提出了聲測管的材料、厚度及佈置數量、方法等要求,調整了聲速數據處理方法。樁身完整性類別判定依據可根據各剖面的可疑缺陷區的分佈、可疑缺陷區域測點的聲參量偏離正常值的程度和接收波形變化情況,結合樁型、地質情況、成樁工藝等因素進行綜合評判,更切合現場實際情況。
(七)增加了各檢測方法中檢測參數對應檢測設備的具體要求。
三、實施注意事項
(一)合理選擇適用的測試方法。為兼顧我國地域特徵和不同等級公路項目的適用性,《規程》為同一技術參數提供了多種測試方法,並明確了各測試方法的適用範圍。試驗檢測人員應準確掌握理解,根據測試目標、工程現場條件及相關標準的要求,選擇合適的測試方法,達到科學準確檢測的目的。
(二)關注現場資料的收集。應重視被檢基樁施工現場的調查,收集其工程地質資料、基樁設計圖紙、施工記錄,了解施工工藝及施工過程中出現的異常情況,根據工程現場具體情況及相關規定,選用合理的檢測方法,保證基樁資訊的完整性和基樁承載力現場測試結果的代表性和可靠性。
(三)重視儀器設備的量值溯源。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進步,檢測儀器設備正快速向自動化、智慧化方向發展。《規程》中多數試驗方法採用了自動化無損檢測裝備,由於現場檢測的環境條件較為複雜且可控性差,儀器設備就成為影響試驗檢測結果準確性和可靠性的關鍵因素。因此,測試時需要保證儀器設備經過有效檢驗,確保其量值能夠溯源至國家基(標)準。
(四)精心組織宣貫培訓。《規程》在公路工程基樁品質評定工作中廣泛使用,影響關乎結構物穩定和安全,各省(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檢驗檢測機構、監理及施工等單位,要結合工作實際,切實有效地做好宣貫培訓,讓技術人員準確理解《規程》,合理使用《規程》,為交通基礎設施品質的不斷提升打下良好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