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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航空運輸價格管理規定》政策解讀

來源:法制司    2020-10-26 09:05:00

日前,交通運輸部以2020年第19號令頒布了《國際航空運輸價格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並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為便於有關單位更好地理解相關內容,切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就《規定》出臺背景、制定過程及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過程

近年來,隨著國際航空運輸市場的發展,歐美主要國家運價管理多實行放鬆管制政策。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要加快價格市場化改革,強化價格監管,維護公平競爭。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放管服”和優化營商環境的總體要求,為快速發展的國際航空運輸提供公平、透明、便捷的市場環境,我國國際航空運價管理有必要轉變思路,從側重事前管理向加強事中事後監管轉變。

為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深化簡政放權、創新監管方式,從完善國際航空運價管理政策的實際需要出發,在借鑒他國國際航空運價管理經驗的基礎上,我們將目前關於國際航空運價管理的相關規範性文件上升為部門規章,形成了《規定》。

二、主要內容

(一)明確管理方式。《規定》明確國際航空運價按照我國政府與外國政府簽訂的航空運輸協定、協議,分別實行核準管理或者備案管理;核準或者備案的範圍分別為旅客公佈運價中的旅客普通運價和貨物公佈運價中的普通貨物運價。對於協定、協議未要求核準或備案的國際運價,交由航空運輸企業自主決定。為便於企業執行,《規定》要求民航局定期發佈、更新適用核準、備案管理的國家目錄。

(二)明確管理流程。《規定》明確了核準、備案需報送的相關材料,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細化了報送流程,規定了民航局的辦理時限。對已核準或備案的國際航空運價作出調整的,需重新報請核準或備案。

(三)明確監管要求。按照加強和規範事中事後監管要求,《規定》明確民航行政機關要建立監督管理機制,對國際航空運價核準、備案活動依法進行監督管理。同時,規定了相應的監管措施以及企業的配合義務。對違反《規定》的行為根據情節輕重設置了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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