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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船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規則》修訂解讀

來源:法制司;海事局    2020-07-14 11:17:36

日前,交通運輸部以2020年第11號令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規則》(以下簡稱《規則》),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現將《規則》出臺的背景和主要修改內容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2019年2月,《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9〕6號,以下簡稱《決定》)取消了“船員服務簿簽發”許可事項,不再將船員服務簿作為適任證書核發的前提條件,對通過船員適任證書核發審查的船員直接發放船員服務簿,同時將“廚師、服務員等不參加航行和輪機值班的船員”納入適任證書核發範圍。2020年3月27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726號)對《船員條例》進行了相應修改。為落實上述改革和上位法修改要求,同時結合海船船員實際管理需要,需要對《規則》進行全面修訂。

二、主要修改內容

為貫徹《決定》要求,主要作了如下修改:

一是刪除直接涉及船員服務簿的許可與處罰內容。

二是將“廚師、服務員等不參加航行和輪機值班的船員”納入適任證書核發範圍,將適任證書按照是否參加航行與輪機值班分為兩個大類,並結合管理實際規定了不同的有效期限。

三是對適任證書的核發條件相應進行了調整,並相應完善適任證書升級、再有效條件。

四是根據《決定》將船員服務簿功能由許可證件調整為船員檔案並記錄船員履職情況,規定在初次核發適任證書同時配發船員服務簿。

同時,為進一步深化海船船員市場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拓寬船員就業渠道,促進和保障船員就業,對本規則進行了修改完善:

一是適當縮短船員服務資歷、適任培訓時間。在保證培訓品質前提下,將三副、三管輪晉陞二副、二管輪的服務資歷以及非航海類大專以上學員參加適任培訓時間由18個月縮短至12個月,縮短船員成長週期,吸引非航海類學生投身航海事業。

二是擴大高級船員任職範圍。適當減少二副、三副、二管輪、三管輪等高級船員適任證書等級,增加高級船員上船任職機會,滿足航運事業發展需求。

三是優化適任證書再有效申請要求。申請時間上,由目前的適任證書有效期屆滿前12個月內放寬到有效期屆滿後3個月內;申請條件上,在同一技術要求的船員中認可擔任低級別職務作為其原職務適任證書再有效的任職資歷(船長、輪機長擔任大副、大管輪或者二副、二管輪擔任三副、三管輪的資歷可用於申請適任證書再有效)。此外,考慮到有一定服務資歷的船員在船期間已接受航運公司崗位培訓,不再單獨要求知識更新培訓。

四是優化船員適任考試和船上見習的安排。規則改變船員必須理論考試和評估全部通過後方可進行船上見習的原規定,僅要求船員船上見習前必須通過理論考試,對於是否通過評估沒有限制,有利於校企合作開展船員培養,增加船員船上實踐機會,提升船員適任能力。同時,進一步明確了參加適任考試的要求,並將考試成績公佈由30個工作日縮短為10個工作日。

五是完善承認簽證制度。根據公約規定以及國際海事組織相關履約強制性審核要求,進一步明確船員證書互認協議和船員申請承認簽證的條件。同時將外國船員適任證書承認簽證的簽發由部海事局調整至直屬海事局,方便簽證的辦理。

六是拓寬公務船和小型海船船員就業渠道。考慮到100總噸或者220千瓦以下的小型海船以及公務船在船員適任能力方面與本規則要求的運輸船舶有諸多相同之處,此次修訂打通這類船員換證的“堵點”,明確在原有的培訓和考試的基礎上,通過補差培訓和考試後,可取得本規則規定適任證書。

七是優化航海類學生參加船員適任考試。一是允許全日制航海類中職/中專畢業生直接參加無限航區三副、三管輪、電子電氣員適任考試;二是取消兩年制船員培訓學員可以參加無限航區三副、三管輪、電子電氣員適任考試的規定,規範航海類船員教育培訓,保證船員培訓品質;三是將航海類學生在校期間參加值班水手、值班機工、電子技工適任考試的時間限制從“畢業或者結業前6個月”調整為“畢業或者結業前12個月”,為儘快取得支援級船員適任證書的學生提供便利。

此外,還對辦理二副、二管輪特免證明的三副、三管輪服務資歷期限,以及申請適任證書航區擴大的服務資歷期限相應進行了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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