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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張某對xx省交通運輸廳資訊公開行為的行政復議案

來源:法制司    2020-10-30 14:38:24

申請人:張某

被申請人:xx省交通運輸廳

2020年6月2日,申請人通過發送電子郵件的方式向被申請人提交《xx省交通運輸廳資訊公開申請表》,請求被申請人公開“xx國道主幹線xx省北段初步設計文件第一冊第二分冊全文,第五冊全文”。要求獲取相關資訊方式為“電子郵件”。2020年6月11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作出《xx省交通運輸廳政府資訊公開申請答覆書》(以下簡稱“2020年《答覆書》”),告知申請人稱:“本機關已于2019年8月24日作出《xx省交通運輸廳政府資訊公開申請答覆書》(以下簡稱“2019年《答覆書》”),將本項目初步設計文件總體冊通過郵寄的方式向您公開。本次經檢索,我廳不存在您申請公開的其他分冊初步設計文件”。2020年6月12日,被申請人通過發送電子郵件的方式向申請人發送2020年《答覆書》。

申請人不服,向復議機關提起行政復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2020年《答覆書》,責令被申請人依申請公開“xx國道主幹線xx省北段初步設計文件第一冊第二分冊全文,第五冊全文”。

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作出的2020年《答覆書》並沒有經全面檢索查詢的合法依據。同時被申請人作出的2019年《答覆書》所公開的《xx國道主幹線xx省北段初步設計文件》總目錄上註明有第一冊第二分冊,第五冊。所以被申請人所作答覆沒有充足事實依據,請求予以撤銷,並請求被申請人公開相關資訊。

被申請人稱:2020年6月2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政府資訊公開申請表》。被申請人通過檔案管理系統進行檢索,僅查到該項目的初步設計文件第一冊總説明書第一分冊總體圖表內容,並未查到該項目初步設計文件第一冊第二分冊,第五冊內容。被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三十六項第(四)項的規定作出2020年《答覆書》,依法對申請人作出答覆並按照其要求的方式進行了送達,符合法定程式。所以,被申請人作出的2020年《答覆書》事實清楚,程式合法,法律適用正確,應予維持。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缺乏必要的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復議機關予以駁回,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復議結果】

在復議案件審理過程中,申請人向復議機關提交《撤回行政復議申請書》,請求撤回本復議申請。復議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等規定,對申請人的撤回復議申請進行了審查,決定允許申請人撤回復議申請,本行政復議依法終止。

【指導要點】

在政府資訊公開答覆中,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履行資訊檢索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規定:“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資訊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資訊不存在”。在實踐中,部分行政機關未進行合理檢索,就告知申請人不存在相關資訊。上述做法存在被判敗訴或者被確認違法等風險。
行政機關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的相關規定,充分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在收到資訊公開申請人之後,經核申請人的資訊公開申請符合法律規定,就應該履行合理的檢索義務。如果檢索到相關資訊,就應該依法向申請人進行公開;如果經合理檢索未搜尋到相關資訊,可依法告知申請人相關資訊不存在。

如果行政機關履行了合理的檢索義務並未找到相關資訊,就可以告知申請人不存在相關資訊,或者告知申請人未製作或保存相關資訊。這一點已經為(2020)最高法行審3990號、(2020)最高法行審3993號、(2020)最高法行審6362號《行政裁定書》等裁判文書所確認。

至於行政機關應該製作或保存相關資訊,但是沒有製作或保存(例如丟失、銷毀等)相關資訊的,最終沒有滿足政府資訊公開申請人的訴求,因其相關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已經不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所規範和保護的知情權等權益,不屬於政府資訊公開行政案件的審查範圍。這一點已經為(2017)最高法行審9250號、(2020)最高法行審5836號、(2020)最高法行審5836號、(2020)最高法行審6092號、(2020)最高法行審6369號《行政裁定書》等所確認。

至於行政機關未盡到合理的檢索義務,或者故意隱瞞政府資訊,構成不依法履行政府資訊公開義務的,如何進行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修訂之前,(2017)最高法行審9250號《行政裁定書》認定,“鋻於司法審查強度的有限性和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證據的局限性,行政機關內部監督程式和行政檢查程式在解決政府資訊不存在印發的糾紛方面有其自身優勢”,並建議資訊公開申請人可依據原《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2017)最高法行審9263號、(2017)最高法行審9259號、(2018)最高法行審2928號《行政裁定書》等也持類似觀點。當然部分法院的裁判文書也認定“行政機關應當盡到合理檢索義務,否則涉嫌故意隱瞞政府資訊”。2019年5月15日起開始實行的新《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刪除了原《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建議行政機關在處理相關資訊公開申請時持謹慎態度,儘量進行全面充分檢索,同時應該保留相關檢索或者搜尋的憑證(如電子檢索截圖、檔案館開具的檢索證明等),一旦引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案件的,就可向復議機關或者法院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已經履行合理檢索義務。否則就存在可能被復議機關確認違法或者被法院判決敗訴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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