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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行政執法監督辦法》解讀

來源:法制司    2020-03-06 09:02:00

日前,交通運輸部以2020年第5號令發佈了《郵政行政執法監督辦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為便於有關單位更好地理解該規章的內容,切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郵政行政執法監督是郵政業法律法規正確實施的重要保障,對郵政業法治建設發揮著重要作用。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對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作出了一系列決策部署,郵政行政執法監督的規章制度有必要予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等法律法規先後進行了修改,《郵政行政執法監督辦法》有關規定應當作出調整以銜接上位法的規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對建立和實施行政執法三項制度”提出了具體要求,《郵政行政執法監督辦法》需要相應修改完善執法監督的具體內容和程式,以落實國務院部署要求。同時,郵政管理部門在執法監督工作實踐中形成了一些好的做法,也需要上升為制度性規定。

二、修訂思路

落實中央關於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的決策部署,融入頂層制度建設的最新成果,按照國家關於行政執法三項制度”的要求,適應新時代郵政業法治實踐需要,合理定位郵政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堅持監督檢查和指導改進並重,完善郵政管理部門內部關於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糾錯機制。

三、修訂內容

修訂後的《郵政行政執法監督辦法》取消了原有的“分章”結構,從56條精簡至50條。主要修改內容:一是完善了郵政行政執法監督的工作職責,對郵政管理部門法制工作機構、內設執法機構的相關職責均作出規定。二是建立了一些新的制度,包括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參與制度、執法全過程文字記錄和音像記錄製度、典型案例通報制度。三是優化了糾錯機制,包括責令限期履行法定職責、撤銷或者變更執法行為、確認執法行為違法、責令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執法行為、責令以書面形式補正或者更正執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批評、通報批評等方面的事項。此外,《郵政行政執法監督辦法》細化了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的有關事項,規範了執法案卷評議和執法監督調查程式,充實了郵政行政執法評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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