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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港口和船舶岸電管理辦法〉的決定》解讀

來源:法制司;水運局    2021-09-22 16:37:32

日前,交通運輸部頒布《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港口和船舶岸電管理辦法>的決定》(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31號,以下簡稱《辦法》)。為便於有關單位準確理解,切實做好貫徹落實工作,現解讀如下:

一、修改背景

2019年12月,我部發佈了《港口和船舶岸電管理辦法》(2019年第45號令),首次以規章形式對岸電的建設和使用、服務和安全、監督檢查等作出了系統規定,對推進船舶靠港使用岸電發揮了重要作用。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長江保護法》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明確規定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並組織實施港口岸電設施、船舶受電設施建設和改造計劃,具備岸電使用條件的船舶靠港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岸電,以及國務院和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長江流域港口岸電設施、船舶受電設施的改造和使用按照規定給予資金補貼、電價優惠等政策扶持;第八十四條明確了具備岸電使用條件的船舶未按規定使用岸電的法律責任。為貫徹落實《長江保護法》有關要求,對現行《辦法》予以修改。

二、修改的主要內容

(一)增加了對港口和船舶岸電設施建設改造相關要求。

依據《長江保護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規定,《辦法》一是明確了地方各級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爭取地方人民政府出臺包括資金補貼、電價優惠等扶持政策;二是明確了長江流域的港口經營人和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港口岸電、船舶受電設施建設和改造計劃實施建設和改造。

(二)細化落實了在長江流域港口靠泊的船舶不按規定使用岸電的處罰規定。

《長江保護法》作為我國首部為特定流域制定的法律,聚焦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突出問題,對涉及環保的違法行為設定了罰款,其第八十四條明確規定,具備岸電使用條件的船舶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岸電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經充分考慮長江流域船舶實際情況,以嚴格、謹慎地使用處罰權為原則,《辦法》對處罰予以了細化落實。

一是明確處罰對象。《長江保護法》第八十四條明確處罰對像是“具備岸電使用條件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岸電的船舶”。《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了船舶應當使用岸電的條件如下:“具備受電設施的船舶(液貨船除外),在沿海港口具備岸電供應能力的泊位靠泊超過3小時,在內河港口具備岸電供應能力的泊位靠泊超過2小時,且未使用有效替代措施的,應當使用岸電;船舶、碼頭岸電設施臨時發生故障,或者惡劣氣候、意外事故等緊急情況下無法使用岸電的除外。”此次修改明確對在長江流域港口靠泊的、符合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條件但未使用岸電的船舶予以處罰,嚴格落實《長江保護法》關於處罰對象的規定。

二是劃分處罰層級,細化處罰額度。船舶靠港期間,如不使用岸電且未採取《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使用電能、LNG等新能源清潔能源作為動力,以及關閉輔機等有效替代措施,需要使用燃油發電機組供電的,按照過罰相當原則,《辦法》以船舶發電機組總功率為基準相應劃分了3個處罰層級,即2000千瓦以下、2000至8000千瓦和8000千瓦以上船舶。為提高執法精準化水準,綜合考慮大、中、小型船舶的經濟承受能力,對應上述處罰層級對處罰額度予以細化。具體罰額由執法人員結合船舶發電機組功率、停泊時長等情形在設定的處罰區間內確定。

三是界定從嚴情形。考慮到船舶累計多次未按規定使用岸電或者對受電設施不及時維修導致長期無法使用岸電,主觀惡意較大,影響停泊區域大氣品質,同時為便於操作執行,因此將情節嚴重情形界定為:“船舶靠泊同一港口連續3次及以上或者連續12個月內累計6次及以上未按規定使用岸電,或者船舶受電設施出現故障不及時維修導致6個月以上無法正常使用”,並根據《長江保護法》所設定的最高處罰額度,分別明確了3檔處罰額度。

此外,依據今年新修訂出臺的《行政處罰法》,《辦法》明確了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不予處罰。

(三)增加了岸電設施檢測情況公開以及岸電使用船岸報告制度。

第十三條對於港口經營人、岸電供電企業通過網站等渠道向社會公開並報送所在地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的內容,增加了碼頭岸電設施檢測情況,並要求相關資訊應及時更新。為強化港口、船舶使用岸電的協同與配合,第二十二條增加了船舶和港口經營人對對方不按規定提供岸電服務、使用岸電的情形,應當分別向有關管理部門報告的制度。

三、貫徹實施要求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有關海事管理機構要堅決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系列重要講話精神,認真落實《長江保護法》有關要求和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加快建設交通強國的決策部署,系統組織學習,準確把握、認真貫徹《辦法》,並採取多種形式在行業廣泛開展宣傳,增強相關港航企業落實《辦法》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切實將《辦法》各項要求落到實處。同時,進一步加強協同配合,強化資訊共用,構建齊抓共管、協同聯動的工作格局,共同做好船舶靠港使用岸電工作,促進水運作業綠色低碳轉型發展,為推進交通運輸碳達峰碳中和作出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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