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交通運輸部以2018年第26號令對《定期國際航空運輸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部分條款進行了修訂,並將於2018年10月22日起正式實施。為便於有關民航單位更好地理解相關內容,切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就《規定》修訂的背景和主要修訂內容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2016年,國務院印發了《關於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34號),就維護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環境,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提出了明確要求,其中包括要有序清理存量法律法規及政策性文件。
2018年初,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商務部關於印發〈2017-2018年清理現行排除限制競爭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發改價監〔2017〕2091號),民航局形成了涉及《規定》的清理意見,形成了修訂稿草案,並進行了合法性審查。2018年6月4日,經民航局局務會審議通過,提請交通運輸部部務會審議。2018年10月8日,經交通運輸部第16次部務會審議通過,于10月22日公佈。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按照公平競爭審查有關文件要求,不得設置明顯不必要的準入條件。為進一步推進市場開放,建立健全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經營環境,本次修訂刪除了《定期國際航空運輸管理規定》中年均客座率達75%後方可增加指定承運人的規定。同時,按照許可法、公平競爭審查等要求,在國際航線經營許可條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中補充了航權使用率情況説明和代碼共用計劃,並增加了涉港、澳、臺航空運輸參照適用的條款,為上述管理活動提供法律依據,具體如下:
(一)第三條第一款(三)修改為:“航班計劃和航權使用率符合規定”。
(二)第四條第一款(八)修改為:“確保航權能夠有效執行的説明及近兩年航權使用率情況。”在(八)後增加一項,作為第九項,表述為:“符合我國與外國政府簽訂的航空運輸協定的代碼共用航班計劃的説明。”
(三)第五條(三)修改為:“對於航權開放的國家或航線,民航局根據本條第(一)項、第(二)項制定目錄,目錄內的航線不限定指定承運人、運營航線、運營班次及運力安排。對於其他航線,應符合民航局有關國際航權和航班管理辦法。”
(四)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申請人應當在計劃開航之日四十五日前,向民航局提交申請材料。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局在接收該申請材料時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在第二十四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五條,表述為:“空運企業經營至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定期旅客、行李、貨物、郵件的航空運輸,參照本規定執行。”
此外,對相關規章的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