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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客運接駁運輸管理辦法(試行)》解讀

來源:運輸服務司    2018-01-03 16:17:00

  日前,交通運輸部印發了《道路客運接駁運輸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為便於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有關道路客運企業、從業人員更好地理解《辦法》,認真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就《辦法》的出臺背景、主要內容等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30號)關於積極推行長途客運車輛淩晨2時至5時停止運作或實行接駁運輸的規定,規範長途客運車輛夜間通行管理,防止營運客車駕駛員疲勞駕駛,經商公安部、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等部門,交通運輸部于2012年印發了《交通運輸部關於開展長途客運接駁運輸試點工作的通知》(交運發〔2012〕784號),組織13個省(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擇優推選部分長途客運企業,自2013年1月起開展接駁運輸試點工作。2014年以來,交通運輸部又多次印發,或聯合公安部印發通知部署加強接駁運輸試點工作。截至2017年12月,全國共有27個省(區、市)、400余家客運企業、3500余條客運班線、7600余輛客運車輛、840余個接駁點參與接駁運輸試點。從試點情況看,接駁運輸有效提升了道路客運安全保障能力和服務水準,並對運輸組織效率提升和行業轉型升級發揮了促進作用。試點期間,接駁運輸車輛未因淩晨2時至5時運作發生過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但是,接駁運輸試點中也暴露出一些問題,如部分試點企業接駁運輸安全生産管理制度落實不到位,部分接駁點管理不規範、甚至發生虛假接駁現象,接駁點集中度較低,企業接駁運輸成本較高等。此外,部分未參與試點的省份、企業提出了開展接駁運輸的需求。

  為進一步規範道路客運接駁運輸工作,交通運輸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在充分調研和系統總結試點經驗基礎上,制定出臺了《辦法》。

  二、《辦法》制定的基本原則

  一是堅持安全底線。《辦法》明確接駁運輸企業履行接駁運輸安全生産主體責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接駁組織方案,方案設計應避免駕駛員疲勞駕駛,制度設置應保障企業安全生産主體責任落實。要求企業實地查驗接駁點,對直接運營的接駁點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進駐接駁運輸聯盟或者其他接駁運輸企業運營的接駁點的,細化雙方安全管理責任。

  二是堅持放管結合。接駁運輸線路運作組織方案和接駁點設置管理均由企業自主制定並提交所在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鼓勵企業組建接駁運輸聯盟,發揮行業自律、協作作用,推動接駁運輸資源整合共用。明確接駁點待班駕駛員計入該車輛駕駛員配備數量,分段式接駁運輸企業可將接駁點所在客運站增設為配客站點。明確接駁運輸企業依託接駁運輸管理平臺報送接駁運輸線路運作組織方案、獲取接駁運輸憑證、保存接駁運輸過程資訊,應建立接駁運輸動態監控制度,對接駁運輸車輛安裝視頻監控設備,強化接駁運輸過程管理,發現違規行為立即糾正,保障接駁運輸規範實施。

  三是強化監督檢查和違法懲戒。要求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將接駁運輸檢查結果納入企業誠信考核,發現接駁運輸過程中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立即對該線路停業整頓直至消除隱患,對企業、駕駛員的虛假接駁等違規行為依法予以處罰。明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接駁運輸的監督檢查,建立接駁運輸違規資訊抄告制度,強化事中事後監管;要求接駁運輸企業公告接駁運輸資訊和12328交通運輸服務監督電話,強化社會監督。

  三、主要內容

  《辦法》包括總則、安全管理制度與接駁組織方案、接駁運輸資訊管理、運作過程管理、監督檢查和附則等6章,共34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第一章 總則。闡述《辦法》的制定依據、實施目的、基本原則。明確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推動道路客運結構調整,逐步減少營運線路里程在800公里以上的道路客運班線數量。明確需淩晨2時至5時運作的道路客運班線應當實行接駁運輸;鼓勵800公里以上的道路客運班線實行分段式接駁運輸,實現客運車輛和駕駛員當日往返。明確接駁運輸企業、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職責,接駁運輸企業應當履行接駁運輸安全生産主體責任,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接駁運輸安全生産源頭管控和事中事後監管。鼓勵接駁運輸企業組建接駁運輸聯盟,發揮行業協作、自律作用。

  第二章 安全管理制度與接駁組織方案。接駁運輸企業應當制定接駁運輸安全生産管理制度和線路運作組織方案的具體要求。明確接駁運輸線路運作安排應當避免駕駛員疲勞駕駛;接駁運輸車輛應當安裝視頻監控裝置;接駁運輸企業應實地查驗接駁點,保證接駁點滿足安全管理功能需求。明確接駁點管理要求,接駁運輸企業進駐接駁運輸聯盟或者其他接駁運輸企業運營的接駁點的,細化雙方安全管理責任。規定分段式接駁運輸企業可將接駁點所在客運站增設為配客站點。

  第三章 接駁運輸資訊管理。明確擬開展接駁運輸的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接駁運輸安全生産管理制度,通過接駁運輸管理平臺報送接駁運輸線路運作組織方案。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方案中的客運班線和車輛資訊進行核實。依託管理平臺向公安交管部門交換接駁運輸線路運作組織方案,公佈已錄入公安交管部門相關係統的接駁運輸車輛情況,向接駁運輸企業提供接駁運輸車輛憑證。

  第四章 運作過程管理。規範接駁運輸流程、資訊記錄手續、旅客及行李貨物換車組織。規定企業加強接駁運輸動態監控、視頻監控、接駁資訊記錄檢查、發現違規行為、事故隱患應當立即消除。明確接駁運輸企業應當保存接駁運輸過程資訊,保存期限不少於180日。明確需淩晨2時至5時運作的接駁運輸車輛,應當在前續22時至淩晨2時之間完成接駁,未按期完成接駁的車輛應當停車休息。明確接駁運輸企業應當公告接駁運輸資訊和12328交通運輸服務監督電話,主動接受社會監督。明確客運站在執行車輛出站檢查時,應當將接駁點待班駕駛員計入該車輛駕駛員配備數量。

  第五章 監督檢查。明確地方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開展接駁運輸監督檢查,並將檢查結果納入企業誠信考核。明確接駁點實施屬地監管,屬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時糾正檢查發現的違規行為,並將違規行為告知接駁點運營單位、接駁運輸企業所在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發現接駁運輸違規行為的,依法採取責令整改、停業整頓等措施,並由原許可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有關規定,對接駁運輸企業、駕駛員予以處罰。

  第六章 附則。明確換駕式接駁運輸、分段式接駁運輸、接駁點、接駁運輸企業、接駁運輸車輛等用語的定義,規定從事線路固定的機場、高鐵快線以及短途駁載且單程運營里程在100公里以內的道路班線客車,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淩晨2時至5時通行限制。規定《辦法》解釋權、實施時間和有效期。

  四、重要問題説明

  一是關於800公里以上的道路客運班線管理問題。優化道路客運結構,是推動道路客運轉型升級、提升人民群眾出行安全感、獲得感、幸福感的必然要求。隨著高鐵、水運、民航等客運系統的快速發展和私家車保有量提升,長距離、夜間通行的客運班線駕駛員易疲勞、運營安全隱患多風險高、旅客舒適性和服務品質難以保障等劣勢更加凸顯。《交通運輸部關於全面深入推進綠色交通發展的意見》和《辦法》等均明確了逐步減少800公里以上道路客運班線相關要求,各地要按照這一原則對800公里以上的道路客運班線實施分類監管。800公里以上道路客運班線經營期限到期後,如不符合安全生産條件,應強制退出;如符合延續經營條件,一是可調整發班安排,避免淩晨2時至5時停車載客休息;二是發班安排無法避開淩晨2時至5時運作的,應當實行接駁運輸。鼓勵接駁運輸企業實行分段式接駁運輸,實現客運車輛和駕駛員當日往返。

  二是關於接駁點設置和管理問題。接駁點是接駁運輸過程實際發生地點,承擔接駁過程管理和接駁運輸駕駛員休息的功能。接駁運輸企業直接管理接駁點的,應當配備專職管理人員,保障企業認真履行接駁運輸安全生産主體責任,督促接駁運輸駕駛員規範開展接駁運輸流程,實現駕駛員真正落地休息。接駁運輸企業因成本、管理等原因,不直接管理接駁點的,可進駐接駁運輸聯盟和其他接駁運輸企業運營的接駁點,並通過簽訂協議明確雙方安全生産責任,接駁運輸駕駛員應主動接受接駁點管理人員的過程監督和資訊核查。接駁點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接駁點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規行為,並將企業違規行為通過接駁運輸管理平臺告知接駁點運營單位、接駁運輸企業所在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三是將設置在客運站的接駁點增設為配客點問題。按照《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82號)規定,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事項包括起訖地、途經路線及停靠站點。接駁運輸企業開展分段式接駁運輸,申請在接駁點所在的客運站配客,有利於企業提高運營組織效率和經營效益,是對接駁運輸的一項支援措施,原許可機關應當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准。

  四是接駁運輸違規行為依法處罰問題。因接駁運輸過程不規範甚至虛假接駁,導致駕駛員在未落地休息、未緩解疲勞的情況下繼續在淩晨2時至5時運作,將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隱患。《安全生産法》《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對執法檢查中發現事故隱患的規定了明確罰則。例如,《安全生産法》第六十二條、六十七條等規定了發現事故隱患時,實施責令排除隱患、責令暫時停産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的處罰要求;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對經停産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産條件的客運線路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第四十七條規定,對於發現重大隱患,不立即採取消除措施,繼續作業的,由發證機關吊銷其從業資格證件。《辦法》明確,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接駁運輸的執法監督,發現接駁運輸過程中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依法對企業和駕駛員接駁運輸違規行為進行處罰,督促接駁運輸企業、駕駛員始終保持高度自覺、高度警醒,規範接駁運輸行為,落實安全生産主體責任,保障旅客生命財産安全。

  五、關於《辦法》貫徹實施

  一是加強宣貫解讀。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做好《辦法》宣傳解讀和貫徹實施工作,將《辦法》傳達到基層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相關道路客運經營者,積極營造主動遵守《辦法》的氛圍,使一線監管人員、客運經營者、一線從業人員做到應知應會、知法守法。

  二是做好實施準備。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加快梳理本地區確需淩晨2點至5點運作的道路客運班線,對實行接駁運輸的,要督促指導相關道路客運經營者做好接駁運輸安全生産制度和運作組織方案擬定、接駁點選取和實地查驗,在實行接駁運輸前完成制度方案制定、提交等工作,確保《辦法》有效實施。

  三是統籌推進道路客運結構調整。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統籌行業安全穩定、服務品質和春運等特殊時段運力需求,在規範長途客運接駁運輸的同時,推動道路客運班線結構調整,逐步減少營運線路里程在800公里以上的道路客運班線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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