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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海上滾裝船舶安全監督管理規定》政策解讀

來源:海事局    2019-07-19 13:53:00

  一、修訂的必要性

  原《海上滾裝船舶安全監督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02年第1號)頒布實施以來,對加強滾裝船舶安全管理髮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滾裝運輸的快速發展,對安全監管也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對部分制度進行修訂完善。

  二、修訂主要內容

  (一)加強對滾裝船舶和車輛的安全管理。一是在安全自查清單簽署、核定抗風等級、車輛裝載安全狀況檢查等方面,提出了相關要求;二是加強了對滾裝客船的安全管理要求,如經營人、管理人應當對船舶進行動態監控,及時掌握航行、停泊、作業動態等;三是加強了對搭乘滾裝船舶的車輛的安全監管。

  (二)進一步優化滾裝船舶安全管理制度。一是取消了部分海事管理機構可以主動獲取的資訊的備案要求;二是與《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等規章制度做好銜接,不再重復規定已有內容;三是進一步完善車輛、司機和乘客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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