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印發《交通運輸涉企行政檢查標準》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部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各直屬海事局,部內各司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格規範涉企行政檢查的意見》(國辦發〔2024〕54號)部署要求,切實規範交通運輸領域涉企行政檢查,為加快建設統一開放的交通運輸市場、優化交通運輸營商環境、推動交通運輸高品質發展提供保障,經交通運輸部同意,現將《交通運輸涉企行政檢查標準》(以下簡稱《標準》)印發給你們,請抓好貫徹落實。
一、嚴格適用範圍
《標準》是各級交通運輸部門對企業開展行政檢查的工作指引,也是企業合法合規經營的指南。《標準》適用於道路運輸、公路、水路運輸、港口、航道、海事、公路水運工程等領域以企業為檢查對象的行政檢查。貫徹執行好《標準》對於嚴格規範交通運輸涉企行政檢查、提高行政檢查的精準性、實效性,確保企業明確其是否違法以及相應法律後果、維護好企業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各地各單位在開展日常檢查、個案檢查、專項檢查過程中,要貫徹執行好《標準》,務求行政檢查精準高效,切實減輕企業負擔。
二、堅持于法有據
《標準》以監管業態為主線、以企業為對象,主要梳理交通運輸領域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中關於涉企行政檢查的具體規範要求,逐項明確檢查內容和法律依據。地方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結合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的規定,進行補充、細化、完善,于2025年12月底前公佈本地區、本單位的行政檢查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等各領域通用的法律法規規定的檢查內容,根據檢查重點和實際情況依法開展。《標準》關於檢查事項和檢查內容的未盡事項,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三、注重檢查實效
各地各單位要將貫徹執行《標準》作為整治突出問題規範執法專項行動的一項重點任務,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責任。要加強部門內、層級間涉企行政檢查工作的統籌協調,積極推行“綜合查一次”,防止重復檢查、多頭檢查。要將《標準》納入涉企行政檢查人員學習培訓的重要內容,切實提升行政檢查能力和水準。行政檢查人員要嚴格執行涉企行政檢查標準和程式,將《標準》納入相關監管資訊系統,大力推行非現場檢查,充分運用人工智慧、大數據分析等技術手段自動篩查問題線索,減少行政檢查對企業正常經營的干擾。要寓服務於檢查,引導企業對照《標準》及時發現和整改問題隱患、主動糾錯,促進企業提升經營管理水準,持續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
各地各單位要加強《標準》使用過程中的跟蹤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報部。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25年5月30日
交通運輸涉企行政檢查標準
01 道路客運經營者檢查
02 道路客運站經營者檢查
03 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運營者檢查
04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者及相關單位檢查
05 巡遊計程車客運經營者檢查
06 網約車平臺經營者檢查
07 道路普通貨物運輸及站場經營者檢查
08 道路危險貨物(含放射性)運輸經營者檢查
09 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檢查
10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檢查
11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檢查
12 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檢查
13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檢查
14 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檢查
15 涉路施工活動建設及管理單位檢查
16 水路運輸經營者檢查
17 水路運輸輔助業務經營者檢查
18 港口經營人通用檢查
19 危險貨物、客運港口經營人檢查
20 通航建築物運作單位檢查
21 與航道有關工程的建設單位檢查
22 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監督檢查
23 遊艇俱樂部監督檢查
24 船員服務機構檢查
25 船員培訓機構檢查
26 外國驗船公司檢查
27 船舶污染清除單位監督檢查
28 防治船舶污染應急防備和處置的監督檢查
29 海事勞工條件檢查
30 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人員資質檢查
31 公路水運工程建設程式與建設市場檢查
32 公路水運工程品質監督檢查
33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監管檢查
34 公路水路行業産品品質監督抽查
35 公路水路關鍵資訊基礎設施網路安全檢查檢測
01 道路客運經營者檢查
檢查對象 | 道路客運經營者 |
檢查內容 | |
檢查內容 | 法律依據 |
檢查內容一:經營資質 | |
1.是否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 |
2.是否取得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 |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 |
3.是否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登出等無效的道路客運許可證件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 |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 |
4.是否存在超越許可事項,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 |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 |
5.是否非法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 |
檢查內容二:人員管理 | |
6.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是否取得從業資格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 |
檢查內容三:車輛管理 | |
7.是否具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並經檢測合格的客車,且客車未擅自改裝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 |
8.車輛是否取得道路運輸證,且不存在失效、偽造、變造、被登出等無效情形 |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 |
9.是否按照“一車一檔”建立車輛技術檔案,檔案內容是否齊全 | 《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 |
10.車輛是否按要求進行維護、檢測,保持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 |
檢查內容四:動態監控 | |
11.是否足額配備了專職的監控人員(專職監控人員配置原則上按照監控平臺每接入100輛車設1人的標準配備,最低不少於2人) | 《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 |
12.是否使用符合標準的監控平臺,且監控平臺接入聯網聯控系統,並按規定上傳道路運輸車輛動態資訊 | 《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 |
13.是否建立並有效執行交通違法動態資訊處理制度、對駕駛員交通違法處理率是否不低於90% | 《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 |
14.企業正在運營的車輛是否均已上線,是否存在衛星定位裝置故障但仍在運營的車輛 | 《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 |
15.企業車輛是否存在偽造、篡改、刪除車輛動態監控數據等行為 | 《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 |
16.是否在監控平台中完整、準確地錄入所屬道路運輸車輛和駕駛人員的基礎資料等資訊,並及時更新 | 《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 |
檢查內容五:經營行為 | |
17.客運班車是否按照批准的配客站點停靠、是否按照規定的線路、日發班次下限行駛 |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 |
18.加班車、頂班車、接駁車是否按照規定的線路、站點運作 |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 |
19.是否未報告原許可機關,擅自終止道路客運經營 |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 |
20.是否按照規定在發車前對旅客進行安全事項告知 |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 |
21.班車客運是否與客運站簽訂進站協議 |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 |
22.班車客運經營者是否為定制客運車輛隨車配備便捷式安檢設備,並由駕駛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對旅客行李物品進行安全檢查 |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 |
23.定制客運網路平臺發佈資訊是否與實際提供服務的班車客運經營者、車輛、駕駛員一致,如實向管理部門提供相關業務數據 |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 |
24.是否為旅客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 |
25.是否按照規定制定應急預案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 |
26.是否存在重大運輸安全隱患等情形,導致不具備安全生産條件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 |
02 道路客運站經營者檢查
檢查對象 | 道路客運站經營者 |
檢查內容 | |
檢查內容 | 法律依據 |
檢查內容一:經營資質 | |
1.是否取得道路旅客運輸站經營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 |
2.是否存在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登出等無效的客運站許可證件從事客運站經營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 |
3.是否存在超越許可事項,擅自從事客運站經營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 |
4.是否非法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 |
檢查內容二:經營行為 | |
5.是否存在允許無經營證件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的情況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 |
6.是否允許超載車輛或者未經安全檢查及檢查不合格的車輛出站 |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 |
7.是否改變客運站基本用途和服務功能 |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 |
8.是否無正當理由拒絕客運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 |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 |
9.設立的停靠點是否按照規定備案 |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 |
10.是否公佈運輸線路、配客站點、班次、發車時間、票價等資訊 |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 |
11.一類、二類客運班線的經營者或者其委託的售票單位、客運站經營者是否按規定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或者對身份不明、拒絕身份查驗的客戶提供服務 |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 |
12.行包托運是否實名制托運,是否進行安檢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 |
13.需要終止經營的,是否有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的證明 |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 |
14.是否有健全的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務規範、安全生産操作規程、車輛發車前例檢以及國家規定的危險物品及其他禁止攜帶的物品查堵、人員和車輛進出站安全管理等安全生産監督檢查的制度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 |
15.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産責任制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 |
16.是否按照規定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 《生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
17.是否存在重大運輸安全隱患等情形,導致不具備安全生産條件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 |
18.是否維護好各種設施、設備,保持其正常使用 |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 |
03 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運營者檢查
檢查對象 | 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運營者 |
檢查內容 | |
檢查內容 | 法律依據 |
檢查內容一:經營資質 | |
1.承擔城市公共交通運營服務的企業是否由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依法確定 | 《城市公共交通條例》 |
2.是否將其運營的城市公共交通線路轉讓、出租或者變相轉讓、出租給他人運營 | 《城市公共交通條例》 《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 |
檢查內容二:人員管理 | |
3.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駕駛員、乘務員、調度員、值班員、信號工、通信工(如有)等重點崗位人員條件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照規定對重點崗位人員進行培訓和考核 | 《城市公共交通條例》 《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 |
檢查內容三:運營服務 | |
4.是否遵守城市公共交通運營有關服務標準、規範、要求 | 《城市公共交通條例》 |
5.是否按照規定配備城市公共交通車輛或者設置車輛運營服務標識 | 《城市公共交通條例》 《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 |
6.是否公開運營線路、停靠站點、運營時間、發車間隔、票價等資訊 | 《城市公共交通條例》 《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 |
7.是否擅自變更運營線路、停靠站點、運營時間 | 《城市公共交通條例》 《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 |
8.是否擅自中斷運營服務 | 《城市公共交通條例》 《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 |
9.因特殊原因變更運營線路、停靠站點、運營時間或者暫時中斷運營服務,是否未按照規定向社會公告並向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報告 | 《城市公共交通條例》 《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 |
10.是否未經城市人民政府同意終止運營服務 | 《城市公共交通條例》 《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 |
11.是否利用城市公共交通車輛或者設施設備設置廣告,影響城市公共交通運營安全 | 《城市公共交通條例》 《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 |
12.是否建立健全企業安全生産管理制度,是否制定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運營安全操作規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 《城市公共交通條例》 《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 |
13.是否設置安全生産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 《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 |
14.是否建立全員安全生産責任制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 《城市公共交通條例》 |
15.是否制定安全生産教育培訓計劃,按照計劃對從業人員開展安全教育培訓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 《城市公共交通條例》 |
16.是否在城市公共汽電車車輛和場站醒目位置設置安全警示標誌、安全疏散示意圖,併為車輛配備滅火器、安全錘等安全應急設備,保證安全應急設備處於良好狀態 | 《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 |
17.是否定期對城市公共汽電車車輛及其安全設施設備進行檢測、維護,保持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 《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 |
18.是否按照規定制定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 《城市公共交通條例》 《生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 |
19.是否建立健全並實施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開展安全生産風險辨識評估、分級管控及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 《城市公共交通條例》 |
20.是否關注重點崗位人員的身體、心理狀況和行為習慣,對重點崗位人員定期組織體檢,加強心理疏導,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防範重點崗位人員身體、心理狀況或者行為異常導致運營安全事故發生 | 《城市公共交通條例》 |
04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者及相關單位檢查
檢查對象 |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企業、在城市軌道交通線路安全保護區內進行作業的單位、使用城市軌道交通高架線路橋下空間的單位、城市軌道交通地面、高架線路沿線建(構)築物或植物的相關責任單位 |
檢查內容 | |
檢查內容 | 法律依據 |
檢查內容一:經營資質 | |
1.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企業以外的單位是否擅自從事城市軌道交通線路運營 | 《城市公共交通條例》 |
2.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企業是否將運營的城市軌道交通線路轉讓、出租或者變相轉讓、出租給他人運營 | 《城市公共交通條例》 |
3.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企業是否按照規定配備運營車輛或者設置運營服務標識 | 《城市公共交通條例》 |
檢查內容二:人員管理 | |
4.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企業是否按相關標準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和技能培訓教育,重點崗位人員(列車駕駛員、行車調度員、行車值班員、信號工、通信工等重點崗位從業人員)是否經培訓並考核合格上崗 | 《城市公共交通條例》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規定》 |
5.城市軌道交通列車駕駛員是否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駕駛員職業準入資格 | 《城市公共交通條例》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規定》 |
6.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企業是否對列車駕駛員定期開展心理測試,對不符合要求的及時調整工作崗位 | 《城市公共交通條例》 |
檢查內容三:運營服務 | |
7.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企業是否遵守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有關服務標準、規範、要求 | 《城市公共交通條例》 |
8.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企業是否向乘客提供運營服務和安全應急等資訊 | 《城市公共交通條例》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規定》 |
9.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企業是否擅自變更運營線路、停靠站點、運營時間,是否擅自中斷運營服務,是否擅自終止運營服務 | 《城市公共交通條例》 |
10.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企業採取的限流、甩站、封站、暫停運營等措施,是否及時告知公眾並按規定向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報告 | 《城市公共交通條例》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規定》 |
11.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企業運作圖是否報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備案。調整運作圖嚴重影響服務品質的,是否向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説明理由 |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規定》 |
12.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企業是否建立投訴受理制度,或者是否及時處理乘客投訴並將處理結果告知乘客 |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五十一條第四項 |
13.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企業是否向社會公佈運營服務品質承諾或者定期報告履行情況 |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規定》 |
檢查內容四:安全管理 | |
14.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企業是否全程參與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項目按照規定開展的不載客試運作 |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規定》 |
15.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是否按有關規定完善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制度,建立風險數據庫和隱患排查手冊,是否按要求報告運營安全風險隱患整改情況 |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規定》 |
16.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企業是否建立設施設備檢查、檢測評估、養護維修、更新改造制度和技術管理體系,是否對設施設備定期檢查、檢測評估、養護維修、更新改造 |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規定》 |
17.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企業是否建立城市軌道交通運營資訊統計分析制度,並按有關規定及時報送相關資訊 |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規定》 |
18.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是否按規定上報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相關資訊或者運營安全重大故障和事故 |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規定》 |
19.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企業利用城市軌道交通車輛或設施設備設置的廣告,是否影響運營安全 | 《城市公共交通條例》 |
20.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企業是否按照規定建立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 |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規定》 |
21.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企業是否儲備必要的應急救援物資,配備專業應急救援裝備,建立應急救援隊伍,配齊應急人員 |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規定》 |
22.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企業是否按規定組織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演練 |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規定》 |
23.在城市軌道交通線路安全保護區內進行作業的單位是否徵得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企業同意進行作業 | 《城市公共交通條例》 |
24.在城市軌道交通線路安全保護區內進行作業的單位是否制定和落實安全防護方案 | 《城市公共交通條例》 |
25.在城市軌道交通線路安全保護區內進行作業的單位是否在作業過程中對作業影響區域進行動態監測或者及時消除發現的安全隱患 | 《城市公共交通條例》 |
26.使用城市軌道交通高架線路橋下空間的單位,其空間使用是否存在可能危害運營安全的情況 |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規定》 |
27.地面、高架線路沿線建(構)築物或植物的相關責任單位,其所負責的建(構)築物或植物是否存在妨礙行車瞭望、侵入限界的情況 |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規定》 |
05 巡遊計程車客運經營者檢查
檢查對象 | 巡遊計程車客運經營者 |
檢查內容 | |
檢查內容 | 法律依據 |
檢查內容一:經營資質 | |
1.是否取得巡遊出租汽車經營許可 | 《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 |
檢查內容二:人員管理 | |
2.聘用的出租汽車駕駛員是否具有相應的從業資格證,按規定辦理了註冊手續 | 《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 |
3.是否按照規定組織實施了繼續教育 | 《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 |
檢查內容三:車輛管理 | |
4.車輛是否取得道路運輸證,且不存在失效、偽造、變造、被登出等無效情形 | 《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 |
檢查內容四:經營行為 | |
5.是否按規定建立並落實投訴舉報制度 | 《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 |
6.是否擅自暫停、終止全部或者部分巡遊出租汽車經營 | 《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 |
7.是否出租或者擅自轉讓巡遊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 | 《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 |
8.是否及時糾正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轉包經營 | 《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 |
9.是否按照規定保證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 《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 |
10.是否按照規定配置巡遊出租汽車相關設備 | 《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 |
11.是否建立車輛技術管理制度,按照車輛維護標準定期維護車輛 | 《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 |
12.巡遊計程車輛是否安裝計程計價設備、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和應急報警裝置 | 《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 |
13.巡遊計程車輛是否按照規定在車輛醒目位置標明運價標準、乘客須知、經營者名稱和服務監督電話 | 《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 |
06 網約車平臺經營者檢查
檢查對象 | 網約車平臺經營者 |
檢查內容 | |
檢查內容 | 法律依據 |
檢查內容一:經營資質 | |
1.是否取得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 《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
檢查內容二:人員管理 | |
2.是否保證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資格;是否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 | 《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 |
檢查內容三:車輛管理 | |
3.是否保證提供服務車輛具備合法營運資質;是否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 | 《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
檢查內容四:經營行為 | |
4.是否有按規定將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相關資訊向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報備的記錄 | 《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
5.是否按照規定保證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 《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
6.是否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 | 《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
7.是否按照規定制定服務品質標準、建立並落實乘客投訴處理制度 | 《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
8.是否履行運營服務標準,未存在途中甩客、故意繞道行駛、違規收費等嚴重違反國家相關運營服務標準的行為 | 《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
9.是否按照規定提供共用資訊,配合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調取查閱相關數據資訊 | 《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
10.是否對駕駛員進行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 | 《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
07 道路普通貨物運輸及站場經營者檢查
檢查對象 | 道路普通貨物運輸及站場經營者 |
檢查內容 | |
檢查內容 | 法律依據 |
檢查內容一:經營資質 | |
1.是否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是否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登出等無效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是否超越許可的事項,從事道路普通貨物運輸經營(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從事普通貨運經營外)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 |
2.是否非法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 |
3.從事站場經營、貨運代理(代辦)等貨運相關服務的,是否具備備案條件,並按規定進行備案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 |
檢查內容二:人員管理 | |
4.參加貨運經營的駕駛員是否取得從業資格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 |
檢查內容三:車輛管理 | |
5.車輛是否取得道路運輸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 |
6.車輛是否按照規定每12個月或者6個月進行1次檢驗檢測和技術等級評定,車輛技術等級是否達到二級以上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 《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 |
7.是否使用報廢、擅自改裝、拼裝、檢測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 |
8.是否建立車輛技術檔案,且及時更新、記錄詳實 | 《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 |
檢查內容四:經營行為 | |
9.是否按規定對運營車輛進行出站安全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 |
10.是否強行招攬貨物或者沒有採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 |
11.貨運站經營者是否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運營,是否擅自改變貨運站的用途和服務功能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 |
12.是否具備相應的設備、設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
13.是否具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貨運站房、生産調度辦公室、資訊管理中心、倉庫、倉儲庫棚、場地、道路、稱重、監控等設施 |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 |
檢查內容五:動態監控(擁有50輛及以上重型載貨汽車或者牽引車的道路貨物運輸企業) | |
14.是否按規定配備了專職的監控人員(專職監控人員配置原則上按照監控平臺每接入100輛車設1人的標準配備,最低不少於2人) | 《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 |
15.是否使用符合標準的監控平臺,且監控平臺接入聯網聯控系統、並按規定上傳道路運輸車輛動態資訊 | 《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 |
16.對衛星定位系統平台中各類違法違規報警資訊的核查處理率是否達到90%以上,並記錄存檔至動態監控臺賬 | 《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 |
17.企業正在運營的車輛是否均已上線,是否存在衛星定位裝置故障但仍在運營的車輛 | 《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 |
18.企業是否存在偽造、篡改、刪除車輛動態監控數據等行為 | 《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 |
19.是否在監控平台中完整、準確地錄入所屬道路運輸車輛和駕駛人員的基礎資料等資訊,並及時更新 | 《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 |
08 道路危險貨物(含放射性)運輸經營者檢查
檢查對象 | 道路危險貨物(含放射性)運輸經營者 |
檢查內容 | |
檢查內容 | 法律依據 |
檢查內容一:經營資質 | |
1.是否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許可;是否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登出等無效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 |
2.是否超越許可事項,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 |
3.是否存在轉讓、出租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件等情形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 |
4.是否為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單位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 |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 |
檢查內容二:人員管理 | |
5.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是否持有有效的從業資格證(劇毒化學品、爆炸品道路運輸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是否取得註明為“劇毒化學品運輸”或者“爆炸品運輸”類別的從業資格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 《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管理規定》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 |
檢查內容三:車輛管理 | |
6.車輛是否取得道路運輸證,且不存在失效、偽造、變造、被登出等無效情形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 |
7.實際車輛數量是否仍然具備開業許可要求的最低車輛數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 |
8.是否具有符合要求的停車場地,並封閉管理 |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 |
9.車輛是否按照規定參加年度審驗 |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 |
10.車輛是否按要求進行維護、檢測,保持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 《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 |
11.罐式車輛罐體、可移動罐櫃、罐箱是否經檢驗合格且未超出檢驗有效期 |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 |
12.是否定期對運輸車輛、罐式車輛罐體、可移動罐櫃、罐箱及相關設備的技術狀況進行檢查,有相應檢查記錄,且保存時限不少於2年 |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 |
13.運輸車輛是否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 |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 |
14.是否按照“一車一檔”建立車輛技術檔案,檔案內容是否齊全 | 《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 |
檢查內容四:動態監控 | |
15.是否足額配備了專職的監控人員(專職監控人員配置原則上按照監控平臺每接入100輛車設1人的標準配備,最低不少於2人) | 《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 |
16.是否使用符合標準的監控平臺,且監控平臺接入聯網聯控系統、並按規定上傳道路運輸車輛動態資訊 | 《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 |
17.對衛星定位系統平台中各類違法違規報警資訊的核查處理率是否達到90%以上,並記錄存檔至動態監控臺賬 | 《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 |
18.企業正在運營的車輛是否均已上線,是否存在衛星定位裝置故障但仍在運營的車輛 | 《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 |
19.企業車輛是否存在偽造、篡改、刪除車輛動態監控數據等行為 | 《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 |
20.是否在監控平台中完整、準確地錄入所屬道路運輸車輛和駕駛人員的基礎資料等資訊,並及時更新 | 《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 |
檢查內容五:安全管理 | |
21.是否按規定製作危險貨物運單並妥善保存電子運單不少於12個月 |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 |
22.是否有健全的安全生産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産責任制度、安全生産監督檢查制度、安全生産教育培訓制度、從業人員、專用車輛、設備及停車場地的安全管理制度、應急救援預案制度、安全生産作業規程、安全生産考核與獎懲制度、安全事故報告、統計與處理制度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 |
23.是否配備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 |
24.是否按規定投保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 |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 |
25.是否按照規定制定應急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並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嚴格落實各項安全制度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 《生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 |
26.是否規範填寫行車日誌 |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 |
27.異地經營(運輸線路起訖點均不在企業註冊地市域內)累計3個月以上的,是否向經營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並接受其監管 |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 |
檢查內容六: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經營者 | |
28.是否取得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資質許可;是否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登出等無效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許可證件;是否超越資質許可事項,從事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 | 《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 《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管理規定》 |
29.抽查從事相關業務經營活動的人員,是否具有相應的從業資格證明 | 《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管理規定》 |
30.是否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 《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管理規定》 |
09 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檢查
檢查對象 | 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 |
檢查內容 | |
檢查內容 | 檢查依據 |
檢查內容一:經營資質(條件) | |
(一)國際道路旅客運輸 | |
1.是否取得國際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國際道路運輸管理規定》 |
2.是否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登出等無效國際道路旅客運輸許可證 | 《國際道路運輸管理規定》 |
3.是否超越許可事項,從事國際道路旅客運輸 | 《國際道路運輸管理規定》 |
4.是否存在轉讓、出租國際道路旅客運輸許可證件等情形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國際道路運輸管理規定》 |
5.在許可審查過程中,是否存在申請人不符合國際道路運輸經營條件的情形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國際道路運輸管理規定》 |
6.是否存在國際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者經營過程中不再滿足經營條件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國際道路運輸管理規定》 |
7.是否存在國際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者在180日內未履行被許可的事項 | 《國際道路運輸管理規定》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 |
(二)國際道路貨物運輸 | |
8.是否存在國際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未備案的情形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國際道路運輸管理規定》 |
9.在備案過程中,是否存在申請人不符合國際道路運輸經營條件的情形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國際道路運輸管理規定》 |
10.是否存在國際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經營過程中不再滿足經營條件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國際道路運輸管理規定》 |
檢查內容二:車輛 | |
11.是否存在外方國際道路運輸車輛不符合我國有關運輸車輛外廓尺寸、軸荷以及載品質規定的情形 | 《國際道路運輸管理規定》 中方和外方簽署的政府間國際道路運輸協定、議定書等合作文件 |
12.是否存在外方國際道路運輸車輛未按規定購買承運人責任險的情形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中方和外方簽署的政府間國際道路運輸協定、議定書等合作文件 |
13.是否存在外方國際道路運輸車輛未按規定安裝和使用衛星定位裝置的情形 | 《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 中方和外方簽署的政府間國際道路運輸協定、議定書等合作文件 |
14.是否存在外方國際道路車輛不具有安全技術檢驗(以及環保等)合格標誌或證明的情形 | 中方和外方簽署的政府間國際道路運輸協定、議定書等合作文件 |
15.是否存在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沒有配備要求的滅火器具以及個人防護的裝備和設備的情形 |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 中方和外方簽署的政府間國際道路運輸協定、議定書等合作文件 |
檢查內容三:證件 | |
16.是否存在外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未取得我國有效的《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或者《國際汽車運輸特別行車許可證》,擅自進入我國境內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或者運輸危險貨物的情形 | 《國際道路運輸管理規定》 中方和外方簽署的政府間國際道路運輸協定、議定書等合作文件 |
17.是否存在非法轉讓、出租、偽造《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國際汽車運輸特別行車許可證》《國際道路運輸國籍識別標誌》的情形 | 《國際道路運輸管理規定》 |
18.是否存在國際道路運輸車輛不具有本國國籍識別標誌的情形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國際道路運輸管理規定》 中方和外方簽署的政府間國際道路運輸協定、議定書等合作文件 |
19.是否存在我國國際道路運輸駕駛員不符合資質要求的情形 | 《國際道路運輸管理規定》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 |
20.是否存在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持有運輸單據和應急指南(安全卡)駕駛員證件與行車許可證不一致情形 | 中方和外方簽署的政府間國際道路運輸協定、議定書等合作文件 |
檢查內容四:運營 | |
21.是否存在我國國際道路運輸企業違反規定路線運作的情形 | 《國際道路運輸管理規定》 |
22.是否存在旅客運輸途中擅自變更運輸車輛或者將旅客移交他人運輸的情形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國際道路運輸管理規定》 |
23.是否存在未報告原許可機關,擅自終止國際道路旅客運輸經營的情形 | 《國際道路運輸管理規定》 |
24.是否存在外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從事我國國內道路旅客或貨物運輸的情形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國際道路運輸管理規定》 |
25.是否存在外國國際道路運輸車輛在我國境內自行承攬貨源或招攬旅客的情形 | 《國際道路運輸管理規定》 |
26.是否存在外國國際道路運輸車輛未按規定的運輸線路、站點、班次、停靠站(場)運作的情形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國際道路運輸管理規定》 |
27.是否存在我國不定期旅客運輸車輛線路一端不在車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的情形 |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 |
10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檢查
檢查對象 |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 |
檢查內容 | |
檢查內容 | 法律依據 |
檢查內容一:經營資質 | |
1.是否通過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備案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 |
檢查內容二:經營行為 | |
2.是否具有將經營項目、培訓能力、培訓車型、培訓內容、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教練員、教學場地、投訴方式、學員滿意度評價參與方式等情況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進行公示 |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 |
3.是否按規定聘用教學人員 |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 |
4.是否按規定建立教練員檔案、學員檔案、教學車輛檔案(學員檔案保存期不少於4年) |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 |
5.是否在備案的教練場地開展基礎和場地駕駛培訓 |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 |
6.是否使用不符合規定的車輛及設施、設備從事教學活動 |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 |
7.是否按規定報送《培訓記錄》、教練員檔案主要資訊和有關統計資料等資訊 |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 |
8.是否存在索取、收受學員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為 |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 |
9.是否按規定與學員簽訂培訓合同 |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 |
10.是否按規定開展教練員崗前培訓或者再教育 |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 |
11.是否定期開展教練員教學品質信譽考核,公佈考核結果 |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 |
檢查內容三:教學培訓 | |
12.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是否按全國統一的教學大綱進行培訓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 |
13.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是否按照規定組織學員結業考核,向考核合格的學員頒發《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結業證書》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 |
14.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是否向未參加培訓、未完成培訓、未參加結業考核或者結業考核不合格的人員頒發《結業證書》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 |
15.教練員是否按全國統一的教學大綱進行教學 |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 |
16.教練員是否填寫《教學日誌》《培訓記錄》 |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 |
17.教練員是否在教學過程中將教學車輛交給與教學無關人員駕駛 |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 |
18.教練員是否在教學過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 |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 |
19.教練員是否存在索取、收受學員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為 |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 |
20.教練員是否按規定參加崗前培訓或者再教育 |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 |
11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檢查
檢查對象 |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 |
檢查內容 | |
檢查內容 | 法律依據 |
檢查內容一:經營資質 | |
1.是否通過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備案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 |
檢查內容二:經營行為 | |
2.是否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的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標準開展維修服務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 |
3.是否存在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裝機動車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 |
4.是否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 |
5.是否簽發虛假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 |
6.是否未按照規定執行機動車維修品質保證期制度 |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 |
7.是否按照有關技術規範進行維修作業的 |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 |
8.是否偽造、轉借、倒賣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 |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 |
9.是否只收費不維修或者虛列維修作業項目 |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 |
10.是否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挂機動車維修標誌牌 |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 |
11.是否按照規定在經營場所公佈收費項目、工時定額和工時單價 |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 |
12.是否超出公佈的結算工時定額、結算工時單價向托修方收費 |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 |
13.是否建立機動車維修檔案,並實行檔案電子化管理,及時上傳維修電子數據記錄 |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 |
12 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檢查
檢查對象 | 小微型客車租賃的經營者 |
檢查內容 | |
檢查內容 | 法律依據 |
檢查內容一:經營資質 | |
1.是否通過備案,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時限超過15天的,是否已辦理變更備案 | 《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管理辦法》 |
檢查內容二:經營行為 | |
2.是否明示服務項目、流程、車輛類型、收費標準、押金收取與退還、客服與監督電話;是否建立租賃經營管理檔案,保存租賃經營資訊,並按照要求報送相關數據資訊;是否存在隨車提供駕駛勞務現象 | 《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管理辦法》 |
3.是否有健全的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産責任制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 《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管理辦法》 |
4.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是否與承租人訂立租賃合同並對承租人身份進行查驗 | 《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管理辦法》 |
13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檢查
檢查對象 |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 |
檢查內容 | |
檢查內容 | 法律依據 |
1.是否存在擅自設立收費站(卡)收取車輛通行費或者應當終止收費而不終止 | 《收費公路管理條例》 |
2.是否存在收費站的設置不符合標準或者擅自變更收費站位置 | 《收費公路管理條例》 |
3.是否存在未按規定對收費公路及沿線設施進行日常檢查、維護,保證收費公路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 | 《收費公路管理條例》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
4.是否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結合公路交通狀況、沿線設施等情況,設置交通標誌、標線 | 《收費公路管理條例》 |
5.是否存在道口設置不符合規定 | 《收費公路管理條例》 |
6.是否存在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防護設施或者未進行提示、公告,或者遇有交通堵塞不及時疏導交通 | 《收費公路管理條例》 |
7.是否存在未按規定公佈限速通行或者關閉收費公路的資訊 | 《收費公路管理條例》 |
8.是否按照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進行收費公路養護,保證公路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收費公路管理條例》 |
9.是否存在未履行公路綠化和水土保持義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收費公路管理條例》 |
10.辦理公路移交手續前,公路是否經鑒定和驗收,符合取得收費公路權益時核定的技術等級和標準 | 《收費公路管理條例》 |
11.是否按規定對公路進行巡查,並製作巡查記錄;發現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損毀的,是否及時設置警示標誌,並採取措施修復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
12.是否定期對公路設施進行檢測、評定、檢查,保證技術狀態符合標準;是否對不符合車輛通行安全要求的,進行維修,並及時向社會公告、通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
14 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檢查
檢查對象 | 公路養護作業單位 |
檢查內容 | |
檢查內容 | 法律依據 |
1.是否取得公路養護作業資質,以及取得資質後是否滿足資質條件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管理辦法》 |
2.是否隱瞞有關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是否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 | 《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管理辦法》 |
3.是否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或者以其他單位的名義承攬業務,或者允許其他單位、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業務的 | 《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管理辦法》 |
4.是否存在偽造、變造、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證書的 | 《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管理辦法》 |
5.是否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進行公路養護作業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
6.養護作業時,公路養護人員是否穿著統一的安全標誌服;公路養護車輛、機械設備作業時,是否設置明顯的作業標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
7.公路養護作業需要封閉公路的,或者佔用半幅公路進行作業,作業路段長度在2公里以上,並且作業期限超過30日的,除緊急情況外,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是否在作業開始之日前5日向社會公告,明確繞行路線,並在繞行處設置標誌;不能繞行的,是否修建臨時道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
15 涉路施工活動建設及管理單位檢查
檢查對象 | 涉路施工活動建設及管理單位 |
檢查內容 | |
檢查內容 | 法律依據 |
1.涉路施工活動建設單位是否存在未經許可進行涉路施工活動的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
2.涉路施工活動建設單位是否存在未按照許可的設計和施工方案進行施工作業的行為;是否存在未落實保障公路、公路附屬設施品質和安全的防護措施的行為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
3.涉路工程設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是否維護和管理涉路工程設施,並確保工程設施不影響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
16 水路運輸經營者檢查
檢查對象 | 水路運輸經營者 |
檢查內容 | |
檢查內容 | 法律依據 |
1.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是否按照《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核準的經營範圍從事經營活動 |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 |
2.新增國內客船、危險品船運力是否按規定通過審批 |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3.是否取得國際海上運輸業務經營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 |
4.外國籍船舶經營中國港口之間海上運輸和拖航是否取得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 |
5.經營運輸船舶的營運證是否齊全有效,是否超出營運證核定的經營範圍,或者擅自改裝客船、危險品船增加營運證核定的載客定額、載貨定額、變更從事散裝液體危險貨物運輸的種類 |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 |
6.是否為其客運船舶投保承運人責任保險或者取得相應的財務擔保 |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 |
7.水路運輸業務經營人是否為外國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或是以租用中國籍船舶或者艙位等方式變相經營水路運輸業務 |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 |
8.水路運輸經營者是否違規使用外國籍船舶經營水路運輸業務 |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 |
9.對國內水路旅客運輸業務經營者或者其委託的船票銷售單位是否按規定落實實名售票要求的檢查 | 《水路旅客運輸實名制管理規定》 |
10.海務、機務及安全與防污染委託代管的船舶是否有委託管理協議,代管船舶管理公司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國內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許可證》 | 《交通運輸部關於實施國內水路運輸及輔助業管理規定有關事項的通知》 |
11.從事班輪運輸業務是否提前向社會公佈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運價或者其變更資訊 |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 |
12.水路旅客運輸業務經營者是否向社會公佈國家規定的不得隨船攜帶或者托運的物品清單 |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 |
13.是否對托運人身份資訊、托運貨物資訊進行登記並保存至運輸合同履行完畢後6個月 |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 |
14.是否按規定及時、正確報送統計資訊 |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 |
15.相關人員、固定辦公場所、委託船舶管理企業或委託管理協議等發生變化,以及經營的船舶發生較大以上水上交通事故後,是否及時履行相應報備手續 |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 |
16.是否能按照管理部門要求如實提供有關憑證、文件及其他相關資料 |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 |
17.從事兩岸航運的企業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台灣海峽兩岸間水路運輸許可證》,是否按照《台灣海峽兩岸間水路運輸許可證》核準的經營範圍從事經營活動 | 《台灣海峽兩岸間航運管理辦法》 《關於實施〈台灣海峽兩岸間航運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
18.兩岸航運經營運輸船舶的《台灣海峽兩岸間船舶營運證》是否齊全有效,是否出現超範圍經營的行為 | 《台灣海峽兩岸間航運管理辦法》 《關於實施〈台灣海峽兩岸間航運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
19.兩岸航運班輪航線挂港、營運船舶發生變更的,是否按照規定提前提交申請 | 《台灣海峽兩岸間航運管理辦法》 《關於台灣海峽兩岸間海上直航實施事項的公告》 |
20.兩岸航運企業是否依據《兩岸海上直航運量統計報表制度》真實完整準確及時報送數據,是否存在遲報、漏報、謊報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實施兩岸海上直航運量統計報表制度的通知》 |
21.兩岸航運客船經營公司是否依法辦理船東責任和旅客意外傷害有關保險 | 《台灣海峽兩岸間航運管理辦法》 《關於公佈進一步促進海峽兩岸海上直航政策措施的公告》 |
22.國際海上運輸經營者是否具備規定的資質條件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 |
23.是否擅自經營國際客船、國際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業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 |
24.經營國際集裝箱船、國際普通貨船運輸業務是否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船舶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 |
25.外國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是否存在經營中國港口之間的船舶運輸業務,或者利用租用的中國籍船舶和艙位以及用互換艙位等方式經營中國港口之間的船舶運輸業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 |
26.是否擅自經營國際班輪運輸業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 |
27.國際客船、國際散裝液體危險品船舶運輸經營者是否將其經營資格提供給他人使用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 |
28.從事國際海上運輸及其輔助性業務經營活動,是否履行規定的備案手續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 |
29.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和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是否履行運價備案手續或執行備案運價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 |
30.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和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是否存在損害國際海上運輸市場秩序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 |
31.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和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是否拒絕調查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實施調查,或者隱匿、謊報有關情況和資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 |
32.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和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是否存在損害公平競爭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 |
33.外國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以及外國國際海運輔助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是否在華從事經營活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 |
17 水路運輸輔助業務經營者檢查
檢查對象 | 水路運輸輔助業務經營者 |
檢查內容 | |
檢查內容 | 法律依據 |
1.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國內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許可證》,是否按照《國內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許可證》核定的經營範圍從事船舶管理業務 |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 《國內水路運輸輔助業管理規定》 |
2.是否有出租、出借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許可證件的行為,是否有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資格 | 《國內水路運輸輔助業管理規定》 |
3.是否為未依法取得船舶營運證或者超越許可範圍的船舶提供船舶管理業務;接受委託提供船舶管理服務的,是否與委託人訂立書面協議;發生相關變動時是否及時履行相應報備手續 | 《國內水路運輸輔助業管理規定》 |
4.船舶代理、水路旅客運輸代理、水路貨物運輸代理業務是否按規定備案 |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 《國內水路運輸輔助業管理規定》 |
5.海務、機務管理人員的從業資歷是否與其管理的船舶種類和航區相適應,根據與其簽訂代管協議的代管船舶艘數,是否配備滿足相應數量要求的海務、機務專職管理人員,海務、機務管理人員所具備的船舶安全管理、船舶設備管理、航海保障、應急處置等業務知識和管理能力是否與其經營範圍相適應 | 《國內水路運輸輔助業管理規定》 |
6.海務、機務管理人員是否定期登船檢查船舶的安全技術性能、船員操作技能等情況 | 《國內水路運輸輔助業管理規定》 |
7.管理的船舶發生安全和污染責任事故是否及時報備 | 《國內水路運輸輔助業管理規定》 |
8.是否具備企業法人資格,是否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機構,是否有專人負責安全管理工作 | 《國內水路運輸輔助業管理規定》 |
9.是否向管理部門報備簽訂的代管船舶的管理協議 | 《國內水路運輸輔助業管理規定》 |
10.是否建立業務記錄和管理臺賬 | 《國內水路運輸輔助業管理規定》 |
11.船舶代理、水路旅客運輸代理、水路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的經營者是否強行代理;是否為未依法取得水路運輸業務經營許可或者超越許可範圍的經營者辦理代理業務 |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 |
12.船舶代理企業、港口企業是否為未經批准從事兩岸航運業務的航運公司和船舶辦理業務 | 《台灣海峽兩岸間航運管理辦法》 《關於實施〈台灣海峽兩岸間航運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
18 港口經營人通用檢查
檢查對象 | 港口經營人 |
檢查內容 | |
檢查內容 | 法律依據 |
1.港口經營許可相關情況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港口經營管理規定》 |
2.依規設置安全生産管理機構或配備安全生産管理人員的情況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 《港口經營管理規定》 |
3.建立健全安全生産責任制和安全生産規章制度的情況 | 《港口經營管理規定》 |
4.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並按照安全風險分級採取相應的管控措施的情況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 《港口經營管理規定》 |
5.建立並落實生産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情況 | 《港口經營管理規定》 |
6.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港口大型機械防陣風防颱風措施的情況 | 《港口經營管理規定》 |
7.按照碼頭泊位性質和功能接靠船舶的情況 | 《港口經營管理規定》 |
8.裝載超出最大營運總品質的集裝箱或者超出船舶、車輛載貨定額裝載貨物的情況 | 《港口經營管理規定》 |
9.按規定制定應急預案,定期開展應急培訓和演練,並根據應急演練結果進行修訂的情況 | 《港口經營管理規定》 |
10.優先安排搶險物資、救災物資和國防建設急需物資的作業情況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港口經營管理規定》 |
11.按規定將應急預案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情況 | 《港口經營管理規定》 |
12.按規定提取使用安全生産費用的情況 | 《港口經營管理規定》 |
13.按要求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産教育培訓並如實記錄的情況 | 《港口經營管理規定》 |
14.港口設施保安證書情況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設施保安規則》 |
15.港口設施保安主管和相關人員是否經過必要的培訓,具備履行知識和能力的情況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設施保安規則》 |
16.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如實提供港口統計資料及有關資訊的情況 | 《港口經營管理規定》 |
17.按照規定公佈經營服務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情況 | 《港口經營管理規定》 |
18.碼頭等港口基礎設施安全、適用狀態的檢查 | 《港口基礎設施維護管理規定》 《港口經營管理規定》 |
19 危險貨物、客運港口經營人檢查
檢查對象 | 危險貨物、客運港口經營人 |
檢查內容 | |
檢查內容 | 法律依據 |
一、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 | |
1.港口經營許可相關情況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港口經營管理規定》 《港口危險貨物管理規定》 |
2.港口內進行危險貨物的裝卸、過駁作業許可相關情況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 |
3.建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專門的安全管理制度、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情況 |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 |
4.依規開展安全評價並備案的情況 |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 |
5.依規設置安全生産管理機構或配備安全生産管理人員的情況 |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 |
6.裝卸管理人員依規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證書的情況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危險貨物水路運輸從業人員考核和從業資格管理規定》 |
7.危險貨物港口作業人員在具有從業資格的裝卸管理人員現場指揮或者監控下進行的情況 |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 |
8.按要求設置安全標誌標識的情況 |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 |
9.依規配備安全設備設施,以及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並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並定期檢測的情況 |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 |
10.危險貨物專用庫場、儲罐設專人負責管理,或者對儲存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貨物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的情況 |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 |
11.建立危險貨物出入庫核查、登記制度的情況 |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 |
12.在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的情況 |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 |
13.危險貨物包裝及裝卸、儲存等情況 |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 |
14.船岸安全檢查的情況 |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 |
15.建立危險貨物作業資訊系統,危險貨物作業基礎數據異地備份的情況 |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 |
16.依規對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進行辨識評估、監控的情況 |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 |
17.重大危險源情況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情況 |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 |
18.危險貨物輸送管道風險防控落實的情況 |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 |
19.港口從事危險貨物添加抑製劑或者穩定劑作業前,將有關情況告知相關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和作業船舶的情況 |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 |
20.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並按照安全風險分級採取相應的管控措施的情況 |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 |
21.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及隱患整改的情況 |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 |
22.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並向從業人員通報的情況 |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 |
23.將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情況及時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的情況 |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 |
24.依規制定危險貨物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演練的情況 |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 |
25.將應急預案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情況 |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 |
26.依規將應急預案向從業人員公佈的情況 |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 |
27.依法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器材、設備的情況 |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 |
二、客運港口經營人 | |
28.對登船旅客及其攜帶或者托運的行李、物品以及滾裝車輛進行安全檢查的情況 | 《港口經營管理規定》 |
29.落實水路旅客運輸實名制的情況 | 《水路旅客運輸實名制管理規定》 |
20 通航建築物運作單位檢查
檢查對象 | 通航建築物運作單位 | |
檢查內容 | ||
檢查內容 | 法律依據 | |
1.通航建築物運作單位是否按規定編制運作方案 | 《通航建築物運作管理辦法》 | |
2.通航建築物運作方案是否經負責航道管理的部門同意並公佈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 《通航建築物運作管理辦法》 | |
3.運作單位是否未經負責航道管理的部門同意,調整運作方案中的運作條件、開放時間、調度規則、養護停航安排等內容 | 《通航建築物運作管理辦法》 | |
4.運作單位是否按照運作方案開放通航建築物 | 《通航建築物運作管理辦法》 | |
5.運作單位是否按照調度規則進行船舶調度,是否無正當理由調整船舶過閘次序 | 《通航建築物運作管理辦法》 | |
6.運作單位是否及時開展養護,是否因養護原因造成通航建築物停止運作或者不能正常運作 | 《通航建築物運作管理辦法》 | |
7.運作單位養護停航時間是否超出養護停航安排規定時限,超出時限是否重新報批 |
《通航建築物運作管理辦法》 |
21 與航道有關工程的建設單位檢查
檢查對象 | 與航道有關工程的建設單位 |
檢查內容 | |
檢查內容 | 法律依據 |
1.與航道有關工程的建設單位是否存在未依法報送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材料或報送的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材料未通過審核而開工建設的行為;是否存在在航道保護範圍內違規建設建築物或者構築物的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 《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管理辦法》 |
2.與航道有關工程的建設單位是否嚴格執行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意見,並接受監督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 《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管理辦法》 |
3.與航道有關工程的建設單位、項目名稱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項發生變化的,建設單位是否依法向原審核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 《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管理辦法》 |
22 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監督檢查
檢查對象 | 依法承擔安全與防污染管理責任和義務的航運企業 |
檢查內容 | |
檢查內容 | 法律依據 |
1.安全與防污染管理制度或安全管理體系建立情況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管理規定》 |
2.公司對船舶提供資源和岸基支援情況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管理規定》 |
3.公司安全與防污染管理人員配備情況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管理規定》 |
4.公司教育培訓制度落實情況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管理規定》 |
5.公司對船舶安全與防污染監督檢查實施情況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管理規定》 |
6.公司應急預案建立實施、訓練演習情況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管理規定》 |
7.公司所屬中國籍船舶發生事故、重大險情或者被滯留的資訊報告情況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管理規定》 |
23 遊艇俱樂部監督檢查
檢查對象 | 遊艇俱樂部 |
檢查內容 | |
檢查內容 | 法律依據 |
1.遊艇所有人是否與遊艇俱樂部簽訂協議,明確雙方在遊艇航行、停泊安全以及遊艇的日常維護、保養及安全與防污染管理方面的責任 | 《遊艇安全管理規定》 |
2.遊艇俱樂部是否按照海事管理機構的規定及其與遊艇所有人的約定,承擔遊艇的安全和防污染責任 | 《遊艇安全管理規定》 |
3.遊艇俱樂部是否具備法人資格,並具備相關安全和防污染能力 | 《遊艇安全管理規定》 |
4.遊艇俱樂部依法註冊後是否報所在地省級海事管理機構備案,並經海事管理機構核查予以備案公佈 | 《遊艇安全管理規定》 |
5.遊艇俱樂部是否對其會員和管理的遊艇承擔相關安全義務 | 《遊艇安全管理規定》 |
24 船員服務機構檢查
檢查對象 | 船員服務機構 |
檢查內容 | |
檢查內容 | 法律依據 |
檢查內容一:海員外派業務 | |
1.從事海員外派的機構是否符合許可;是否未經批准擅自從事海員外派活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外派管理規定》 |
2.是否年審合格,不合格的是否如期整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外派管理規定》 |
3.是否與境外船東簽訂船舶配員服務協議;是否與外派海員簽訂書面服務合同或勞動合同,簽訂過程中是否隱瞞有關資訊或提供虛假資訊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外派管理規定》
|
4.是否及時處理境外突發事件 | 《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外派管理規定》 |
5.停止開展海員外派業務是否對其外派海員作出安排並報備案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外派管理規定》 |
6.是否為所服務的外派海員建立資訊檔案,定期報海事管理機構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外派管理規定》 |
7.是否繳存海員外派備用金,動用後是否按時補齊 | 《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外派管理規定》 |
檢查內容二:船員服務業務(不包括海員外派業務) | |
8.船員服務機構是否建立船員資訊檔案,並定期報監管機構備案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 |
9.船員服務機構提供船員服務時是否提供虛假資訊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 |
10.船員用人單位是否與船員訂立勞動合同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 |
25 船員培訓機構檢查
檢查對象 | 船員培訓機構 |
檢查內容 | |
檢查內容 | 法律依據 |
檢查內容一:資質條件 | |
1.是否具備許可條件,並取得船員培訓許可證;是否擅自從事船員培訓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培訓管理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行政許可條件規定》 《遊艇安全管理規定》 |
檢查內容二:培訓開展情況 | |
2.是否按照規定的培訓大綱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進行培訓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培訓管理規則》 《遊艇安全管理規定》 |
3.培訓計劃是否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備、培訓課程是否經海事管理機構確認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培訓管理規則》 |
26 外國驗船公司檢查
檢查對象 | 外國驗船公司 |
檢查內容 | |
檢查內容 | 法律依據 |
1.船舶檢驗機構許可條件保持情況 | 《船舶檢驗管理規定》 |
2.品質管理體系運作情況 | 《船舶檢驗管理規定》 |
3.檢修檢測服務品質管控情況 | 《船舶檢驗管理規定》 |
4.遵守中國法律法規和中國海事局管理性要求的情況 | 《船舶檢驗管理規定》 |
5.檢驗活動與相關國際公約、規範的符合性情況 | 《船舶檢驗管理規定》 |
6.與船舶檢驗責任有關的品質缺陷整改情況 | 《船舶檢驗管理規定》 |
7.投訴舉報處理情況 | 《船舶檢驗管理規定》 |
27 船舶污染清除單位監督檢查
船舶污染清除單位 | |
檢查內容 | |
檢查內容 | 法律依據 |
1.應急清污能力是否符合《船舶污染清除單位應急清污能力要求》的規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防備和應急處置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防治管理規定》 |
2.制定的污染清除作業方案是否符合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要求 | |
3.污染物處理方案是否符合國家有關防治污染規定 | |
4.是否按要求做好應急船舶、設施、設備和器材的維護保養工作,定期開展應急演練 | |
5.簽訂的船舶污染清除協議是否與應急清污能力等級相適應 | |
6.是否按規定從事污染清除作業 | |
7.是否按規定公佈本單位的污染清除能力符合《船舶污染清除單位應急清污能力要求》相應的能力等級和服務區域的報告、污染清除作業方案、污染物處理方案和船舶污染清除設施、設備、器材和應急人員情況、船舶污染清除協議的簽訂和履行情況以及參與船舶污染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情況等材料 | |
8.是否按規定將相關材料報送服務區域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機構 |
28 防治船舶污染應急防備和處置的監督檢查
檢查對象 | 港口、碼頭、裝卸站以及從事船舶修造、打撈、拆解等作業活動的單位 |
檢查內容 | |
檢查內容 | 法律依據 |
1.防污染設備和器材是否按照有關規定配備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防治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防備和應急處置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 |
2.港口、碼頭、裝卸站以及從事船舶修造的單位是否配備與其裝卸貨物種類和吞吐能力或者修造船舶能力相適應的污染監視設施和污染物接收設施,並使其處於良好狀態(適用於沿海) | |
3.是否制定了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環境的應急預案,是否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組織應急演練 | |
4.是否組織應急人員進行培訓 |
29 海事勞工條件檢查
檢查對象 | 中國籍國際航行船舶和國內航行海船 |
檢查內容 | |
檢查內容 | 法律依據 |
1.船員最低年齡健康證明以及海員的適任資格是否滿足要求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 |
2.船上船員是否簽署就業協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 |
3.船員的招募和安置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 |
4.船員的工作與休息時間是否滿足要求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值班規則》 《國務院關於修改〈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決定》 |
5.船舶是否滿足配員要求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值班規則》 |
6.船員的起居艙室、船上娛樂設施、食品和膳食服務是否符合相關要求 | 《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 |
7.船員的健康和安全保護及事故預防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 |
8.船上醫療、船上投訴程式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
9.船上船員工資支付、對船員的遣返的財務擔保、關於船東責任的財務擔保是否滿足相關要求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 《工傷保險條例》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
30 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人員資質檢查
檢查對象 | 危險貨物水路運輸企業、申報員、檢查員 |
檢查內容 | |
檢查內容 | 法律依據 |
1.水路運輸企業是否按照規定將申報員、檢查員資訊報送所在地海事管理機構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危險貨物水路運輸從業人員考核和從業資格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
2.申報員、檢查員是否違規使用或者塗改資格證書 | |
3.申報員、檢查員是否按照規定申請取得從業資格證書,申報的資訊是否與實際相符,檢查員是否按規定開展現場裝箱檢查,簽發的《集裝箱裝箱證明書》是否與實際相符 | |
4.危險貨物水路運輸申報員、檢查員是否接受危險貨物水路運輸企業對其進行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 |
31 公路水運工程建設程式與建設市場檢查
檢查對象 | 公路水運工程建設單位、從業單位 |
檢查內容 | |
檢查內容 | 法律依據 |
一、公路工程 | |
檢查內容一:建設單位 | |
1.收費公路建設項目法人和項目建設單位進入公路建設市場是否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 《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 |
2.建設單位是否按照項目管理隸屬關係將設計文件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批 | 《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 |
3.建設單位是否依法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施工許可 | 《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 |
4.建設單位是否配合或拒絕或阻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公路建設監督檢查 | 《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 《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 |
5.建設單位是否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法組織公路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工作;是否規避招標,對潛在投標人和投標人實行歧視政策,實行地方保護和暗箱操作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 《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
6.建設單位是否依法選擇勘察、設計、施工、諮詢、監理單位,採購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辦理施工許可,組織項目實施,組織項目交工驗收,準備項目竣工驗收和後評價 | 《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 |
7.建設單位是否擅自修改工程設計 | 《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 《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 |
8.建設單位是否對未進行交工驗收、交工驗收不合格或沒有備案的工程開放交通進行試運營 | 《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 《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 |
9.建設單位是否隨意壓縮建設工期,指定分包和指定採購 | 《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 |
10.公路建設項目發生工程品質事故,建設單位是否在24小時內按項目管理隸屬關係向交通主管部門報告,同時報公路工程品質監督機構;建設單位發生安全事故後,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有關主管部門,不得拖延和隱瞞 | 《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 《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 |
11.建設單位是否嚴格執行建設資金專款專用、專戶存儲、不準侵佔、挪用等有關管理規定;是否嚴格執行概預算管理規定,有無將建設資金用於計劃外工程;資金來源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配套資金是否落實、及時到位;是否按合同規定撥付工程進度款,有無高估冒算,虛報冒領情況,工程預備費使用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是否在控制額度內按規定使用建設管理費,按規定的比例預留工程品質保證金,有無非法擴大建設成本的問題;是否按規定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辦理財産移交手續,形成的資産是否及時登記入賬管理;財會機構是否建立健全,並配備相適應的財會人員;各項原始記錄、統計臺賬、憑證賬冊、會計核算、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制度等基礎性工作是否健全、規範;是否拖欠工程款和徵地拆遷款 | 《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 《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 |
檢查內容二:勘察設計單位 | |
12.勘察設計單位是否依法取得公路工程資質證書並按照資質管理有關規定,在其核定的業務範圍內承攬工程;是否無證或超越資質等級承攬工程;是否按合同規定履行其義務,是否轉包或違法分包 | 《建設工程品質管理條例》 《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 《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 |
13.工程實施中,勘察設計單位是否加強對職工的教育與培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品質和安全保證體系,落實品質和安全生産責任制,保證工程品質和工程安全 | 《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 |
14.勘察設計單位是否按照合同約定,按期提供勘察設計資料和設計文件;工程實施過程中,是否按照合同約定派駐設計代表,提供設計後續服務 | 《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 |
15.勘察、設計單位是否經項目法人批准,將工程設計中跨專業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勘察、設計工作委託給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是否轉包或者二次分包 | 《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 |
檢查內容三:施工單位 | |
16.施工單位是否按批准的設計文件施工,擅自修改工程設計;施工單位在變更設計中弄虛作假的 | 《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 《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 《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 |
17.施工單位是否依法取得公路工程資質證書並按照資質管理有關規定,在其核定的業務範圍內承攬工程;是否無證或超越資質等級承攬工程;是否按合同規定履行其義務,轉包或違法分包 | 《建設工程品質管理條例》 《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 《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 |
18.未經監理工程師簽認,施工單位是否將建築材料、構件和設備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裝,是否進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 《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 |
19.工程實施中,施工單位是否加強對職工的教育與培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品質和安全保證體系,落實品質和安全生産責任制,保證工程品質和工程安全 | 《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 |
20.施工單位是否按照合同約定組織施工,管理和技術人員施工設備應當及時到位,以滿足工程需要;是否均衡組織生産,加強現場管理,確保工程品質和進度,做到文明施工和安全生産 | 《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 |
21.施工單位是否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環境保護和土地管理的規定,採取有效措施保護環境和節約用地 | 《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 |
22.施工單位是否將勞務作業發包給具有勞務分包資質的勞務分包人;是否與招用農民工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並將勞動合同報項目監理工程師和項目法人備案;是否按照合同按時支付勞務工資,落實各項制度和勞動保護措施,確保農民工安全;是否拖欠分包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 | 《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 |
檢查內容四:監理單位 | |
23.監理單位是否依法取得公路工程資質證書並按照資質管理有關規定,在其核定的業務範圍內承攬工程;是否無證或越級承攬工程;是否按合同規定履行其義務,轉包或違法分包 | 《建設工程品質管理條例》 《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 《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 |
24.公路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監理單位是否依照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合同文件和監理規範的要求,採用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形式對工程實施監理,對不符合工程品質與安全要求的工程應當責令施工單位返工 | 《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 |
25.工程實施中,監理單位是否加強對職工的教育與培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品質和安全保證體系,落實品質和安全生産責任制,保證工程品質和工程安全 | 《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 |
二、水運工程 | |
檢查內容一:建設單位 | |
26.建設單位是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項目立項審批、核準手續,在取得批准後開展勘察、設計招標;是否通過初步設計審批後,開展監理、施工、設備、材料等招標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
27.建設單位是否不具備自行招標條件而自行招標的 | 《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
28.建設單位是否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 | 《建設工程品質管理條例》 《水運建設市場監督管理辦法》 |
29.建設單位是否明示或者暗示設計、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品質 | 《建設工程品質管理條例》 《水運建設市場監督管理辦法》 |
30.建設單位(項目單位)是否按規定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批,是否存在施工圖設計未經批准,擅自施工的 | 《航道工程建設管理規定》 《港口工程建設管理規定》 |
31.建設單位(項目單位)是否擅自對批准後的施工圖設計作出變更或者採取肢解變更內容等方式規避審批並開工建設 | 《航道工程建設管理規定》 《港口工程建設管理規定》 |
32.建設單位(項目單位)是否未組織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 | 《航道工程建設管理規定》 《港口工程建設管理規定》 |
33.建設單位(項目單位)是否按規定報送項目建設資訊 | 《航道工程建設管理規定》 《港口工程建設管理規定》 |
檢查內容二:勘察設計單位 | |
34.勘察、設計單位是否依法取得工程資質證書並按照資質管理有關規定,在其核定的業務範圍內承攬工程;是否無證或超越資質等級承攬工程;是否按合同規定履行其義務,是否轉包或違法分包 | 《建設工程品質管理條例》 《水運建設市場監督管理辦法》 |
35.勘察、設計單位是否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 | 《建設工程品質管理條例》 《水運建設市場監督管理辦法》 |
36.勘察、設計單位是否經項目單位同意,將工程設計中跨專業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勘察、設計工作分包給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承擔 | 《水運建設市場監督管理辦法》 |
37.勘察、設計單位是否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 《建設工程品質管理條例》 《水運建設市場監督管理辦法》 |
檢查內容三:施工單位 | |
38.施工單位是否依法取得工程資質證書並按照資質管理有關規定,在其核定的業務範圍內承攬工程;是否無證或超越資質等級承攬工程;是否按合同規定履行其義務,是否轉包或違法分包 | 《建設工程品質管理條例》 《水運建設市場監督管理辦法》 |
39.施工單位是否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 | 《建設工程品質管理條例》 《水運建設市場監督管理辦法》 |
40.施工單位是否經項目單位同意,將非主體、非關鍵性或者適合專業化施工的工程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承擔 | 《水運建設市場監督管理辦法》 |
41.施工單位是否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 | 《建設工程品質管理條例》 《水運建設市場監督管理辦法》 |
檢查內容四:監理單位 | |
42.監理單位是否依法取得工程資質證書並按照資質管理有關規定,在其核定的業務範圍內承攬工程;是否無證或超越資質等級承攬工程;是否轉包或違法分包 | 《建設工程品質管理條例》 《水運建設市場監督管理辦法》 |
43.監理單位是否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 | 《建設工程品質管理條例》 《水運建設市場監督管理辦法》 |
44.監理單位是否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品質 | 《建設工程品質管理條例》 《水運建設市場監督管理辦法》 |
三、公路水運建設項目行政許可事項相關的檢查 | |
45.公路、水運投資項目是否符合立項審批相關條件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46.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相關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管理辦法》 |
47.公路建設項目設計文件是否滿足審批相關條件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建設工程品質管理條例》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 《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 |
48.水運建設項目設計文件是否滿足審批相關條件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 《建設工程品質管理條例》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港口工程建設管理規定》 《航道工程建設管理規定》 |
49.公路建設項目是否滿足施工許可相關條件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 |
50.公路建設項目是否滿足竣工驗收相關條件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收費公路管理條例》 《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 《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 |
51.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是否滿足竣工驗收相關條件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 《港口工程建設管理規定》 《航道工程建設管理規定》 |
52.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是否滿足安全條件審查許可相關條件 |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 |
53.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是否滿足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許可相關條件 |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 |
54.申請人是否滿足公路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許可的相關條件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建設工程品質管理條例》 《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
55.申請人是否滿足公路工程設計企業資質許可(行業審查)的條件 |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 |
56.申請人是否滿足公路工程施工企業資質許可(行業審查)的條件 | 《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
57.申請人是否滿足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許可的相關條件 | 《建設工程品質管理條例》 《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
58.申請人是否滿足公路水運工程品質檢測機構資質審批相關條件 | 《建設工程品質管理條例》 《公路水運工程品質檢測管理辦法》 |
59.申請人是否滿足造價工程師(交通運輸工程)註冊條件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交通運輸工程造價工程師註冊管理辦法》 |
60.申請人是否滿足監理工程師(交通運輸工程)註冊條件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註冊管理辦法》 |
關於公路水運工程項目招標、投標過程中的其他行政檢查事項檢查標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建設工程品質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實施。 |
32 公路水運工程品質監督檢查
檢查對象 | 公路水運工程建設單位、從業單位 |
檢查內容 | |
檢查內容 | 法律依據 |
檢查事項一:建設單位 | |
1.建設單位是否向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真實、準確、齊全的原始資料 | 《建設工程品質管理條例》 |
▲2.建設單位是否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品質 | 《建設工程品質管理條例》 |
▲3.建設單位是否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 | 《建設工程品質管理條例》 |
4.建設單位按照合同約定採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是否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 | 《建設工程品質管理條例》 |
▲5.建設單位是否對公路工程品質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期限 | 《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 |
6.建設單位是否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在合同中明確工程品質目標、品質管理責任和要求,加強對涉及品質的關鍵人員、施工設備等方面的合同履約管理,組織開展品質檢查,督促有關單位及時整改品質問題 | 《公路水運工程品質監督管理規定》 |
7.建設單位交工驗收前是否對工程品質進行檢測,出具交工驗收品質檢測報告,並連同設計單位出具的工程設計符合性評價意見、監理單位提交的工程品質評定或者評估報告一併提交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委託的建設工程品質監督機構 | 《公路水運工程品質監督管理規定》 |
檢查事項二:施工單位 | |
▲8.施工單位是否偷工減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或者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施工技術標準施工 | 《建設工程品質管理條例》 《公路水運工程品質監督管理規定》 |
▲9.施工單位是否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是否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進行取樣檢測 | 《建設工程品質管理條例》 《公路水運工程品質監督管理規定》 |
▲10.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的品質問題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工程,是否及時進行返工處理 | 《建設工程品質管理條例》 《公路水運工程品質監督管理規定》 |
11.施工單位是否建立品質責任制,按合同約定設立現場品質管理機構、配備工程技術人員和品質管理人員 | 《建設工程品質管理條例》 《公路水運工程品質監督管理規定》 |
12.施工單位是否建立、健全施工品質的檢驗制度,是否嚴格按規定施行班組自檢、工序交接檢、專職質檢員檢驗的品質控製程序 | 《建設工程品質管理條例》 《公路水運工程品質監督管理規定》 |
13.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施工單位是否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並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品質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 《建設工程品質管理條例》 |
14.施工單位是否建立、健全教育培訓制度,未經教育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員,是否上崗作業 | 《建設工程品質管理條例》 |
15.施工單位是否對分項工程、分部工程和單位工程進行品質自評;檢驗或者自評不合格的,是否進入下道工序 | 《公路水運工程品質監督管理規定》 |
▲16.施工單位是否將未經監理工程師簽認的建築材料、構件和設備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裝 | 《建設工程品質管理條例》 《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 |
17.施工單位是否按照合同約定設立工地臨時試驗室,是否嚴格按照工程技術標準、檢測規範和規程,在核定的試驗檢測參數範圍內開展試驗檢測活動 | 《公路水運工程品質監督管理規定》 |
檢查事項三:監理單位 | |
18.監理單位是否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 | 《建設工程品質管理條例》 |
19.監理單位是否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對施工品質實施監理 | 《建設工程品質管理條例》 《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 |
20.工程款撥付、交(竣)工驗收是否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 | 《建設工程品質管理條例》 |
21.監理工程師是否按照工程監理規範的要求,採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實施監理 | 《建設工程品質管理條例》 |
▲22.監理單位是否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品質 | 《建設工程品質管理條例》 《公路水運工程品質監督管理規定》 |
▲23.監理單位是否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 | 《建設工程品質管理條例》 《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 《公路水運工程品質監督管理規定》 |
24.監理單位是否按合同約定設立現場監理機構 | 《公路水運工程品質監督管理規定》 |
25.監理單位是否按規定程式和標準進行工程品質檢查、檢測和驗收,對發現的品質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 《公路水運工程品質監督管理規定》 |
26.交工驗收前監理單位是否根據有關標準和規範要求對工程品質進行檢查驗證、編制工程品質評定或者評估報告 | 《公路水運工程品質監督管理規定》 |
27.監理單位是否按照合同約定設立工地臨時試驗室,是否嚴格按照工程技術標準、檢測規範和規程,在核定的試驗檢測參數範圍內開展試驗檢測活動 | 《公路水運工程品質監督管理規定》 |
檢查事項四:品質檢測機構 | |
▲28.在檢測過程中發現檢測項目不合格且涉及工程主體結構安全的,檢測機構是否及時向負有工程建設項目品質監督管理責任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 | 《公路水運工程品質檢測管理辦法》 |
▲29.檢測機構是否未取得相應資質、資質證書已過有效期、超出資質許可範圍從事檢測活動 | 《公路水運工程品質檢測管理辦法》 |
▲30.檢測機構是否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篡改、偽造檢測報告 | 《公路水運工程品質監督管理規定》 《公路水運工程品質檢測管理辦法》 |
▲31.檢測機構是否在同一公路水運工程項目標段中同時接受建設、監理、施工等多方的品質檢測委託 | 《公路水運工程品質檢測管理辦法》 |
檢查事項五:從業單位 | |
32.從業單位和個人是否拒絕或者阻礙建設工程品質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 《建設工程品質管理條例》 《公路水運工程品質監督管理規定》 《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 《公路水運工程品質檢測管理辦法》 |
33.建設工程發生品質事故,有關單位是否依法依規向有關部門報告 | 《建設工程品質管理條例》 《公路水運工程品質監督管理規定》 《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 |
34.從業單位是否建立健全工程品質保證體系,制定品質管理制度,強化工程品質管理措施,完善工程品質目標保障機制 | 《公路水運工程品質監督管理規定》 |
35.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是否書面明確相應的項目負責人和品質負責人 | 《公路水運工程品質監督管理規定》 |
檢查事項六:其他 | |
36.工程實體品質是否符合國家或行業有關工程技術標準規範,建設、施工、監理單位是否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合同開展相關工作 | |
説明:對工程品質存在嚴重影響的需要反覆開展檢查的事項為必查項,標注為“▲” |
33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監管檢查
檢查對象 | 公路水運工程建設單位、從業單位 |
檢查內容 | |
檢查內容 | 法律依據 |
檢查事項一:建設單位 | |
▲1.建設單位是否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産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辦法》 |
2.建設單位是否存在明示或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 |
3.建設單位是否提供建設工程安全生産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 |
4.建設單位是否依法開展項目安全生産條件審核,按規定組織風險評估和安全生産檢查,作出相應風險提示 |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辦法》 |
▲5.建設單位是否按規定開展安全風險評估,或者風險評估結論與實際情況嚴重不符,導致重大事故隱患未被及時發現 |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辦法》 |
檢查事項二:施工單位 | |
▲6.施工單位是否設立安全生産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辦法》 |
7.施工單位施工組織設計中是否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或專項施工方案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 |
8.施工單位是否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採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 |
9.施工單位是否在施工現場的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 |
▲10.施工單位施工前是否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作出詳細説明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辦法》 |
11.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是否有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現場監督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 |
▲12.施工單位是否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辦法》 |
13.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是否經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經考核合格從事相關工作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 《交通運輸工程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安全生産考核管理辦法》 |
▲14.安管人員是否按照考核合格證書明確的工程領域、崗位類型從事相應的安全生産工作,依法履行安全生産管理職責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 《交通運輸工程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安全生産考核管理辦法》 |
15.施工單位是否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産教育培訓,並將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 |
16.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是否接受安全教育培訓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辦法》 |
17.作業人員是否遵守安全施工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辦法》 |
▲18.施工單位是否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以及自行設計、組裝或者改裝的施工挂(吊)籃、移動模架等設施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辦法》 |
19.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是否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 |
20.施工單位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是否經查驗或者查驗不合格即投入使用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辦法》 |
21.施工單位是否按規定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後登記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 |
22. 施工單位是否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 |
▲23.施工單位是否因未按批准的專項施工方案進行施工,導致重大事故隱患 |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辦法》 |
▲24.施工單位是否按規定開展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建立職工參與的工作機制,對隱患排查、登記、治理等全過程閉合管理情況予以記錄和通報 |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辦法》 |
25.是否在已發現的泥石流影響區、滑坡體等危險區域設置施工駐地,導致重大事故隱患 |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辦法》 |
▲26.施工單位是否依據風險評估結論,對風險等級較高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組織專家對需要論證的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審核 |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辦法》 《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 |
27.施工單位是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辦法》 |
▲28.施工單位是否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築物、構築物和地下管線等採取專項防護措施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 |
29.施工單位是否推進本企業承接項目的施工場地佈置、現場安全防護、施工工藝操作、施工安全管理活動記錄等方面的安全生産標準化建設並自查自糾 |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辦法》 |
30.施工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是否迅速組織搶救,減少人員傷亡,應當妥善保護現場、有關證據 |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辦法》 |
31.施工單位是否在尚未竣工的建築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 |
32.施工單位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築物是否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 |
33.施工單位是否建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辦法》 |
34.施工單位是否對施工現場臨時用火、用電的重點部位及爆破作業各環節加強消防安全檢查 |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辦法》 |
35.施工單位是否挪用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生産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辦法》 |
36.施工單位是否為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 |
檢查事項三:監理單位 | |
37.監理單位是否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辦法》 |
▲38.監理單位是否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辦法》 |
▲39.監理單位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是否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辦法》 |
40.監理單位是否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行為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辦法》 |
41.監理單位是否如實記錄安全事故隱患和整改驗收情況,對有關文字、影像資料妥善保存 |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辦法》
|
42.監理單位是否審核施工項目安全生産條件 |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辦法》 |
檢查事項四: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 | |
43.事故調查處置期間,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項目主要負責人和有關人員是否配合事故調查 |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辦法》 |
▲44.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是否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 |
45.出租單位是否向工程施工單位出租未經安全性能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 |
46.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是否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 |
47.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單位是否出具自檢合格證明或者出具虛假證明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 |
48.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單位是否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説明,辦理移交手續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 |
49.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是否具有生産(製造)許可證、産品合格證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 |
50.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是否依法取得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書,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並將登記標誌置於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辦法》 |
▲51.試驗檢測或者施工監測單位提交的試驗檢測或者施工監測數據是否真實、準確,數據出現異常時是否及時向合同委託方報告 |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辦法》 |
52.事故發生單位是否依法如實向項目建設單位和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辦法》 |
檢查事項五:其他 | |
53.建設、施工、監理單位是否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開展相關安全工作 | |
説明:對工程安全存在嚴重影響的需要反覆開展檢查的事項為必查項,標注為▲ |
34 公路水路行業産品品質監督抽查
檢查對象 | 進入公路水路建設、養護和運輸市場的産品 |
檢查內容 | |
檢查內容 | 法律依據 |
對進入公路水路建設、養護和運輸市場的産品進行有計劃的隨機抽樣檢驗,並根據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産品品質監督抽查實施規範判定産品品質是否合格 | 《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品質法》 《公路水路行業産品品質監督抽查管理辦法》 |
35 公路水路關鍵資訊基礎設施網路安全檢查檢測
檢查對象 | 公路水路關鍵資訊基礎設施運營者 |
檢查內容 | |
檢查內容 | 法律依據 |
檢查內容一: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落實情況 | |
1.是否採取防範電腦病毒和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危害網路安全行為的技術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公路水路關鍵資訊基礎設施安全保護管理辦法》 |
2.是否採取監測、記錄網路運作狀態、網路安全事件的技術措施,並按照規定留存相關的網路日誌不少於六個月 |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公路水路關鍵資訊基礎設施安全保護管理辦法》 |
3.是否採取數據分類、重要數據備份和加密等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
檢查內容二:關鍵資訊基礎設施安全保護責任義務落實情況 | |
4.新建、改建、擴建或者升級改造公路水路關鍵資訊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護措施是否與公路水路關鍵資訊基礎設施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使用 |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關鍵資訊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 《公路水路關鍵資訊基礎設施安全保護管理辦法》 |
5.是否建立健全網路安全保護制度和責任制,保障人力、財力、物力投入主要負責人是否對關鍵資訊基礎設施安全保護負總責,領導關鍵資訊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和重大網路安全事件處置工作,組織研究解決重大網路安全問題 | 《關鍵資訊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 《公路水路關鍵資訊基礎設施安全保護管理辦法》 |
6.是否設置專門安全管理機構,保障專門安全管理機構的運作經費,並依法依規嚴格規範經費使用和管理,防止資金擠佔挪用,配備相應的人員,明確責任人和關鍵崗位人員,並進行安全背景審查和安全技能培訓 |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關鍵資訊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 《公路水路關鍵資訊基礎設施安全保護管理辦法》 |
7.專門安全管理機構是否履行相關職責 | 《關鍵資訊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 《公路水路關鍵資訊基礎設施安全保護管理辦法》 |
8.是否採購依法通過檢測認證的網路關鍵設備和網路安全專用産品,優先採購安全可信的網路産品和服務,採購網路産品和服務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是否按照國家網路安全規定通過安全審查 | 《關鍵資訊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 《公路水路關鍵資訊基礎設施安全保護管理辦法》 |
9.是否將在我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産生的個人資訊和重要數據存儲在境內 | 《關鍵資訊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 《公路水路關鍵資訊基礎設施安全保護管理辦法》 |
10.公路水路關鍵資訊基礎設施的網路安全保護等級是否不低於第三級,是否採取技術保護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應對網路安全事件,防範網路攻擊和違法活動,保障公路水路關鍵資訊基礎設施安全穩定運作,維護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 《關鍵資訊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 《公路水路關鍵資訊基礎設施安全保護管理辦法》 |
11.是否自行或者委託網路安全服務機構對關鍵資訊基礎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網路安全檢測和風險評估,對發現的安全問題及時整改,並向有關部門報送情況 |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關鍵資訊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 《公路水路關鍵資訊基礎設施安全保護管理辦法》 |
12.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要求使用商用密碼進行保護的公路水路關鍵資訊基礎設施,是否使用商用密碼進行保護,是否自行或委託商用密碼檢測機構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商用密碼應用安全性評估 | 《公路水路關鍵資訊基礎設施安全保護管理辦法》 《商用密碼管理條例》 |
13.是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與網路産品和服務提供者等必要人員簽訂安全保密協議,明確提供者的技術支援和安全保密義務與責任,並對義務與責任履行情況進行監督 |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關鍵資訊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 《公路水路關鍵資訊基礎設施安全保護管理辦法》 |
14.公路水路關鍵資訊基礎設施發生改建、擴建、運營者變更等較大變化,可能影響其認定結果的,是否及時將相關情況報告保護工作部門 | 《關鍵資訊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 《公路水路關鍵資訊基礎設施安全保護管理辦法》 |
15.運營者發生合併、分立、解散等情況,是否及時報告保護工作部門,並按照保護工作部門的要求對關鍵資訊基礎設施進行處置,確保安全 | 《關鍵資訊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