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禁令
2021-06-04 18:05:00
一、嚴禁漠視、侵害從業人員合法權益
嚴格貫徹執法為民理念,禁止對待群眾冷硬橫推、不及時受理和處理群眾投訴舉報,禁止侵害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權、救濟權、隱私權,禁止隨意干擾企業正常生産經營活動。
二、嚴禁隨意扣留車船、證件或財物
嚴格依法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禁止無法律法規授權扣留當事人車船、證件或財物,禁止通過證據先行登記保存變相扣留,禁止擴大證據登記保存對象範圍。
三、嚴禁隨意攔截正常行駛、航行的車船
嚴格執行勤務巡查制度,禁止違反規定隨意攔截正常行駛、航行的車船開展檢查,禁止不符合安全要求攔截檢查。
四、嚴禁以罰代管、一罰了之
嚴格執行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禁止實施處罰不糾正違法行為,禁止實施處罰不説明理由、不開展普法教育。
五、嚴禁趨利執法
嚴格執行罰繳分離制度,禁止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沒款指標,禁止亂罰款、亂收費、亂攤派。
六、嚴禁以權謀私
嚴格遵守廉潔紀律,禁止隱匿、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沒財物,禁止索要或者收受當事人財物,禁止利用職務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
七、嚴禁未經查實案件事實作出處罰決定
嚴格執行調查取證規定,禁止以誘導、欺騙、恐嚇、威脅等方式詢問當事人,禁止不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作出處罰決定,禁止違法推定作出處罰決定。
八、嚴禁粗暴執法
嚴格恪守職業道德,禁止以惡劣態度、粗暴方式對待當事人,禁止使用輕蔑、歧視、侮辱等語言與當事人交談。
九、嚴禁選擇性執法
嚴格秉公執法,禁止歧視性執法和濫用自由裁量權,禁止辦人情案、關係案、金錢案。
十、嚴禁無執法證件從事執法
嚴格執行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制度,禁止無證執法、超越職權執法,禁止不出示執法證件上崗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