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網友大家好!歡迎關注交通運輸部政府網站線上訪談。今天的訪談,我們邀請到交通運輸部法制司副司長張雅萍,請她為大家介紹交通運輸行業貫徹實施《海安法》的相關工作。雅萍副司長,您好!
主持人好,各位網友大家好!很高興來到部網站線上訪談欄目與大家交流。
我們知道現行《海安法》是1983年制定的,1984年開始施行,這麼多年過去了,為什麼現在要進行全面修訂呢?
現行《海安法》是改革開放初期我國經濟領域較早出臺的法律之一,確立了我國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基本制度,有效穩定了海上交通安全形勢,促進了我國海運事業的發展。但隨著改革開放不斷深化和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已不能適應海運事業發展和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新形勢、新要求,亟需進行全面修訂:一是在我國管轄海域航行船舶、海上設施大幅增多,並呈現大型化、專業化趨勢,沿海水域空前繁忙,海上交通環境日益複雜,安全風險顯著增加,需要建立健全與之相適應的監管制度體系;二是為更好貫徹“放管服”改革精神、落實行政執法規範化要求,需要根據有關國內法律規定,完善海事執法條件和程式,規範執法行為;三是現行條文規定較為原則,在實施過程中出現法律依據不夠明確、制度規定不夠具體、監管措施難以落實等問題,需要結合管理實踐需要細化明確監管措施;四是近年來我國先後加入多部有關海上交通安全的國際公約,對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提出了諸多新要求,需要通過修改完善現行法落實履行國際條約的義務。
我們知道法律修改是一件很嚴肅、很複雜、很耗時的大工程,有嚴格的立法程式和品質要求。我部早在2004年便向國務院報送了《海安法》的修訂草案,經過17年的反覆溝通協調和修改完善才頒布出臺。作為全程深度參加修訂工作的親歷者和見證人,您能給我們簡單介紹一下《海安法》的修訂過程嗎?
這部法律的修訂出臺確實來之不易。雖然我部是在2004年將修訂草案報送國務院的,但報送前的研究起草還需要一個過程,其實最早從2002年開始就已經啟動研究修訂工作了。報送國務院以後,原國務院法制辦依法開展了立法審核,後因海上交通安全形勢發展的需要,我部根據原國務院法制辦的要求,對修訂草案修改完善後,于2014年4月再次報送國務院審核。
2016年10月,原國務院法制辦徵求了有關中央單位、省份、研究機構、行業協會和企業的意見,2017年2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此後,我部配合全國人大財經委、原國務院法制辦多次赴上海、福建等地開展調研,並與國辦職能轉變協調辦、外交部、農業農村部、應急管理部、海軍等單位反覆溝通協調,各方面基本達成一致意見。2020年6月,司法部將修訂草案提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9月23日,李克強總理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海安法》修訂草案。
2020年11月,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修訂草案。12月22日-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對《海安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此後,全國人大憲法法律委、財經委和常委會法工委多次召開會議進行審議修改,並赴廣東、海南、上海等地開展調研。因前期工作基礎較好,立法條件較為成熟,修訂草案于4月26日-29日經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第二次審議後即交付表決,以167票同意、1票棄權的高票順利通過,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第七十九號主席令予以公佈。整個立法過程前後歷經快20年的時間,得到了全國人大和司法部的大力支援,凝聚了行業大量心血與智慧,立法成果來之不易。
我看這次修訂後的《海安法》,與現行法相比內容大幅增加,主要修訂了哪些內容呢?
海安法在現行法的基礎上,圍繞維護海上交通秩序和保障船舶航行安全的目標,主要從應對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新形勢、順應航運國際化發展新需求、統籌國內國際法律新制度、構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新體系等方面,進行了全方位、系統性修改完善,進一步強化了法律制度的科學性、完善性和可操作性。
(一)優化海上交通條件,提高安全保障水準。一是規定海事管理機構根據需要劃定、調整並及時公佈船舶定線區等海上交通功能區域。二是明確國家建立完善船舶定位、導航等海上交通支援服務系統。三是明確航標建設、維護、保養的行為規範和責任主體。四是規定強制引航範圍,明確引航機構、引航員和被引領船舶的責任。
(二)強化船舶、船員管理,規範海上交通行為。一是規定船舶應當經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取得相應證書、文書及國籍證書。二是規定船員應當經過相應專業教育、培訓,持有合格有效證書,按照制度規程操縱和管理船舶。三是要求有關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或管理人建立、運作安全營運和防污染管理體系及保安制度,取得海事勞工證書。四是明確船舶航行、停泊、作業需要普遍遵守的行為規則,規定船舶載運乘客、危險貨物以及進行危險貨物裝卸過駁作業的安全保護措施。
(三)嚴控行政許可事項,規範行政執法行為。一是精簡整合現行法律法規設立的涉及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行政許可事項,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將船舶安全檢驗改為第三方機構檢驗發證。二是為履行《國際海事勞工公約》,擬新設海事勞工證書核發許可。三是明確海上施工作業、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進出港口、海上危險貨物運輸或者裝卸過駁作業等3項許可的適用範圍和條件。四是明確海事管理機構在船舶超載、威脅港口安全等情形下可採取的強制措施,要求實施監督檢查時避免、減少對正常作業的影響。
(四)完善海上搜救機制,健全事故調查處理制度。一是明確海上遇險人員依法享有獲得生命救助的權利,規定生命救助優先於環境和財産救助的基本原則。二是規定建立海上搜救協調機制,加強海上搜救力量建設,設立海上搜救中心負責組織、協調、指揮工作,建立定期演練和日常培訓制度,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海上搜救工作。三是規定險情發生後遇險、救援、指揮各方的行為規範,保障搜救行動有序開展。四是規定海上交通事故分類標準、調查主體、原則、程式等。
此外,《海安法》還對各類違法行為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強化責任追究。
剛才您提到《海安法》嚴控許可事項,取消了一批行政許可,那許可取消後如何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又如何進一步優化行業營商環境呢?
我部始終按照安全第一、預防為主、便利通行、依法管理的原則,切實加強水上交通安全監管工作。《海安法》主要從以下兩個方面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一是完善監督檢查方式,海事管理機構依照《海安法》實施監督檢查,不僅可以採取登船檢查、查驗證書、現場檢查、詢問有關人員、電子監控等方式,涉嫌存在謊報、瞞報危險貨物等情況的,還可以採取開箱查驗等方式進行檢查。二是明確監督管理手段,針對不同的違法情形,海事管理機構有權採取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限制操作、責令駛往指定地點、禁止進港或者將其驅逐出港、強制減載。外國籍船舶可能威脅內水、領海安全的,海事管理機構有權責令其離開,違反我國海上交通安全或者防治船舶污染的法律、行政法規的,海事管理機構可以依法行使緊追權。
在強化事中事後監管的同時,《海安法》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建設服務型政府的要求,切實提升服務能力和水準:一是建立完善船舶定位、導航、授時、通信和遠端監測等海上交通支援服務系統,為船舶、海上設施提供資訊服務。二是天文、氣象、海洋等有關單位應及時預報、播發和提供航海天文、世界時、海洋氣象、海浪、海流、潮汐、冰情等資訊資訊。三是根據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就具有緊迫性、危險性的情況發佈航行警告,就其他影響海上交通安全的情況發佈航行通告,及時向船舶、海上設施播發海上交通安全資訊,提供相應的安全資訊服務。四是按照規定對在海上遭遇惡劣天氣、海況以及意外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損害的船舶提供簽注服務,便利船舶索賠。
我們知道《海安法》是重要的涉外法律,此次修訂是如何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的?
與其他運輸方式不同,海運業以世界範圍為統一市場,各國船舶在全球連通的海洋上航行,船員來自全球勞務市場,這樣一個高度開放的産業需要統一的國際規則加以規範。
經過長期發展,國際海運治理的框架體系已經建立並逐漸趨於穩定。當前,與海事領域相關的政府間國際組織主要有國際海事組織、國際勞工組織、國際移動衛星組織、國際海道測量組織、國際油污基金組織等。這些涉海類國際組織在推動締結國際海事公約方面扮演著重要角色,是各國政府參與制定國際海事公約、規則、技術標準的重要舞臺。在國際組織的推動下,經過一段時間的發展和積累,在全球範圍內日漸形成一套相對完整的國家國際海事公約體系,包括海上安全類公約、海洋環境保護類公約、責任與賠償類公約、海員權益保障類公約等。
根據條約必須信守的原則,《海安法》作為調整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母法,在1983年制定時,已經考慮並借鑒了相關國際海事公約的規定。但此後,我國又批准或者加入了一批新的國際公約,而已有的國際公約也在不斷修訂,對海上交通安全提出了許多新要求。本次修訂對國際海事公約進行了系統研究梳理,截至目前,我國締結或者加入的國際海事公約共35件,《海安法》修訂時借鑒或者轉化適用了其中的24件,不涉及的11件國際公約已在《海商法》《海洋環境保護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等法規中基本覆蓋。《海安法》從船舶登記、船舶檢驗、航行安全、船員保障、防治污染、搜尋救助、事故調查等方面全面、系統地落實我國履約義務,在海上交通安全領域推動國內法律制度和國際法律制度的有機統一。
徒法不足以自行,《海安法》將於9月1日起施行,那我們將採取哪些措施更好地宣傳貫徹實施《海安法》呢?
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行業上下熱切期盼的《海安法》出臺後,我部迅速部署宣傳貫徹實施工作。5月24日,部印發了學習貫徹《海安法》的通知,對行業宣貫工作作出了安排部署。5月27日,部例行新聞發佈會上對《海安法》宣貫工作進行了介紹。6月25日,部召開《海安法》宣貫電視電話會議,小鵬部長作了講話,深刻闡述了修訂頒布《海安法》的重大意義,全面解讀了《海安法》的制度內涵,並結合《海安法》的貫徹實施,提出了促進海運業高品質發展、加快建設交通強國的重大舉措,明確了宣貫工作的具體要求,對《海安法》宣貫實施進行了系統部署。下一步,我們將按照小鵬部長的講話精神和通知要求,繼續組織做好《海安法》的宣貫工作:
(一)系統組織《海安法》的學習教育培訓。一是成立宣講團赴沿海部分地區集中分片開展巡迴宣講培訓,主動送教到府。二是由相關單位組織本系統、本單位人員特別是基層執法人員參加學習培訓,領導幹部&&主動學習。
(二)深入開展普法宣傳活動。一是利用各類媒介策劃專題宣傳報道,通過製作宣傳短片、撰寫專題文章、發放普法手冊等向社會宣傳《海安法》的主要制度。二是廣泛宣傳海上交通安全法規知識,提高群眾的水上交通安全意識。三是落實“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鼓勵各地開展豐富多彩的普法宣傳活動。
(三)抓緊做好配套法規制度的清理。一是全面清理現行的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與《海安法》不一致、不銜接、不配套的內容及時推動修改或者廢止。二是加快制定配套法規規章,制發規範性文件,確保《海安法》規定的相關制度能夠落地實施。
(四)紮實推進海事規範公正文明執法。一是落實交通運輸執法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整治行動要求,堅決治理和杜絕亂罰款、濫收費、任性檢查等執法頑瘴痼疾。二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嚴格依照《海安法》實施行政許可制度,規範行政處罰程式,將更多便民為民服務舉措融入到執法工作中,讓廣大人民群眾感受到海事執法的“溫度”。
由於時間關係,今天的訪談就到這裡。感謝張雅萍副司長接受我們今天的訪談!
謝謝主持人,謝謝各位網友!
感謝各位網友的關注,我們下期再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