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關於調整水上交通安全監管重點船舶和重點區域的通知

文號:交安監發〔2014〕67號

文號

交安監發〔2014〕67號

索引號

000019713O10/2014-00460

公開日期

2014年03月10日

主題詞

交通安全;監管;重點船舶

機構分類

安全與品質監督管理司

主題分類

安全監管

行業分類

船舶管理

公文類型

部文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天津、上海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部屬有關單位,中遠、中海、招商局、中交建設、中外運長航集團:
  為加強水上交通安全管理,10年前我部結合當時實際,提出了“四客一危”和“四區一線”重點監管船舶和重點監管水域。近年來,水上交通運輸和安全監管出現了新形勢、新變化、新要求,交通運輸部決定對水上交通安全重點船舶和重點區域的內容作出調整。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原則
  (一)事故概率高。將事故多發頻發的運輸船舶、通航區域、水上航線作為重點對象。
  (二)安全風險大。將容易發生重特大事故,且政治敏感度高、社會影響大的運輸船舶、通航區域、水上航線作為重點對象。
  (三)安全監管難。突出當前和今後水上交通安全監管的實際,將安全監管難度大的運輸船舶、通航區域、水上航線作為重點對象。
  二、調整內容
  (一)重點船舶。將原“四客一危”重點監管船舶調整為“四類重點船舶”,即:客船(含普通客船、高速客船、旅遊船、郵輪、客滾船、客渡船、汽渡船、火車輪渡、載貨汽車滾裝船等)、危險品船、砂石船、易流態化固體散裝貨物運輸船舶。
  (二)重點水域。將原“四區一線”重點監管水域調整為“六區一線”重點水域,“六區”為:渤海水域(含成山角及以北水域)、長江口水域、舟山群島水域、台灣海峽水域、珠江口水域、瓊州海峽水域,“一線”為:長江一線水域(含西南山區水域)。
  三、相關要求
  (一)充分認識調整水上交通安全監管重點船舶和重點區域的重要意義。近年來,水上交通運輸安全生産形勢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及時對水上交通安全監管重點船舶和重點區域進行調整十分重要、非常必要。其目的就是為適應當前和今後水上交通安全生産形勢的新發展,充分把握新特點、新規律,採取針對性的有效措施,強化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發生。本次調整是交通運輸系統堅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認真落實科學發展安全發展的具體舉措,是堅持實事求是、與時俱進的客觀要求和重要體現。交通運輸系統各有關單位要提高思想認識,把握新形勢、新變化、新要求,切實增強做好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責任感、使命感和緊迫感,結合各自工作實際,進一步細化具體工作措施,確保各項工作取得實效。
  (二)嚴格落實水上交通安全監管職責。水上交通安全是國家安全生産的重要組成部分和重點領域,強化水上交通安全監管是國家賦予各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的重要職責。交通運輸系統各有關單位,必須認真履行國家賦予的職責,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産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進一步建立完善水上交通安全監管責任體系,明確領導責任、部門責任和崗位責任,將水上交通安全監管工作關口前移、重心下移,突出源頭管理、現場管理和動態管理,加大督促檢查、指導服務和監管執法工作力度,確保各項水上交通安全監管責任落實到位。
  (三)切實突出重點船舶和重點區域的安全監管。本次調整涉及到交通運輸系統多個單位,各有關單位要按照調整後的“四類重點船舶”和“六區一線”重點水域,加強研究分析,健全完善相應的工作機制和措施,及時調整工作重心。一是進一步健全完善水上交通安全監管體制機制和規章制度,制定新的安全監管標準體系,逐項完善監管措施手段,適應新形勢下的水上安全監管要求;二是根據各類重點船舶、各個重點區域的特點,全面加強、合理調配水上交通安全監管和搜尋救助力量及應急資源;三是細化明確水上安全監管責任體系,健全安全生産考核機制,加大水上交通安全生産的業績和績效考核權重和考核力度,保障各項責任落到實處。
  (四)加強協調合作和宣傳教育。加強與有關政府部門的協調合作,建立部門間互相配合、齊抓共管的水上安全監管格局,在通航秩序維護、採砂運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等方面,開展聯合執法,形成水上安全監管合力,共同嚴厲打擊非法載客、非法夾帶危化品運輸等非法違規行為;利用聯席會議等形式,加強交流溝通,合力解決水上交通安全生産的頑癥痼疾。加強水上交通安全生産宣傳教育,強化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和安全技能培訓,加強應急演練,提升從業人員安全生産和應急處置能力;運用多種形式,向社會公眾普及水上交通安全常識,營造全社會“關愛生命、關注安全”的輿論氛圍。
  (五)推動水上交通安全生産長效機制建設。以“平安交通”建設為主線,創新安全管理方式方法,按照“全覆蓋、零容忍、嚴執法、重實效”的原則,完善隱患排查治理和掛牌督辦制度,健全水上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全面推行水上交通安全風險管理,強化水上交通安全風險源辨識、評估和管控,大力推進水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産標準化建設,提升水上交通安全發展能力和水準。突出水上交通安全生産的重點和難點,強化科技攻關和關鍵技術研究,推廣應用科技成果和現代資訊化技術。加大安全生産投入,加強水上交通安全生産和安全監管裝備設施和重點區域監測監控系統建設,加快淘汰和更新老舊船舶,進一步改善水上交通安全生産基礎條件。加強事故調查處理,嚴格執行事故查處掛牌督辦、警示通報和誡勉約談,及時準確統計事故,認真分析研判事故原因、規律和特點,深刻吸取事故教訓,為水上交通安全決策部署提供科學依據。


  交通運輸部
  2014年3月10日


抄送:國務院安委辦,部內有關司局。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2014年3月10日印發

相關文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