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長江幹線惡劣天氣等條件下船舶禁限航管理規定》的通知

文號:交安監發〔2016〕204號

文號

交安監發〔2016〕204號

索引號

000019713O10/2016-00607

公開日期

2016年11月21日

主題詞

長江幹線;;惡劣天氣等條件;船舶;禁限航

機構分類

安全與品質監督管理司

主題分類

應急管理

行業分類

船舶管理

公文類型

部文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委),部長江航務管理局,部海事局:

   現將《長江幹線惡劣天氣等條件下船舶禁限航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交通運輸部

                      2016年11月21日

 

(此件公開發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長江幹線惡劣天氣等條件下船舶禁限航行為,預防水上交通事故發生,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長江幹線重慶界石盤至江蘇瀏河口水域航行、停泊、作業的船舶,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海事局負責長江幹線船舶禁限航的統一管理,其所屬海事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轄區船舶禁限航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禁限航規定

第四條  船隊應綜合考慮航區等級、水位、航道尺度、船型、噸位及主機功率等因素,合理確定拖帶量,每0.735千瓦(每馬力)拖帶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武漢以下水域,上行時不超過6噸,下行時不超過9噸;

(二)武漢至宜昌水域,上行時不超過5噸,下行時不超過8噸;

(三)宜昌以上水域,上行時不超過2噸,下行時不超過3.5噸。

第五條  能見度不良時,船舶應按規定發出聲響信號,加強與周圍船舶聯繫,採取備車、備錨、控制航速等安全措施,必要時選擇安全水域停泊。出現下列情形時,相關船舶應當禁止航行:

(一)客船:出發港能見度不足1000米時,禁止出港;航行途中下行能見度不足1500米或上行能見度不足1000米,禁止航行。

(二)渡船:對岸岸線看不清或江陰以上能見度不足1000米、江陰以下能見度不足1500米時,渡船不得開航。

(三)其他船舶。

1.長江幹線三峽大壩以上水域,能見度不足500米時禁止船舶航行,能見度不足1000米時禁止船舶下行。

2.長江幹線葛洲壩以下水域,能見度不足1000米時禁止船舶航行,能見度不足1500米時,禁止船舶下行。

第六條  船舶應按照船舶檢驗證書載明的抗風等級要求航行,並根據風力變化情況採取相應的抗風措施,必要時應就近選擇安全水域停泊。

船舶檢驗證書未載明抗風等級的,出現下列情形時,相關船舶應當禁止航行:

(一)氣象部門預報或出發港實際蒲氏風力達到7級及以上時,內河船舶及10000總噸以下的海船禁止開航。

(二)氣象部門預報船舶途經水域蒲氏風力達到7級及以上時,內河船舶及10000總噸以下的海船應及早採取避風措施。

(三)氣象部門預報船舶途經水域蒲氏風力達到5級及以上時,超重、超長、超高、超寬及半潛等“四超一潛”水上拖帶船隊及吊拖船隊等應及早採取避風措施。

(四)當地氣象部門預報或實際蒲氏風力達到5級及以上時,渡船禁止開航。

船舶通過橋區等有風力限制規定的水域時,遵從其規定。

第七條  船舶應根據水文條件變化情況,採取必要的安全防範措施。預報水位變化出現下列情形時,相關船舶應當禁止航行:

(一)當地水位24小時內上漲或下落超過3米,客船、高速客船、渡船、集裝箱船、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船隊、快速船及600總噸以下船舶禁止夜航。

(二)當地水位24小時內上漲或下落超過5米,客船、高速客船、渡船、集裝箱船、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滾裝船、船隊、快速船及600總噸以下船舶禁止航行。

(三)當地水位24小時內上漲或下落超過6米,所有船舶禁止航行。

(四)當地水位達到停航封渡水位時,相應船舶禁止航行。

第八條  船舶通過港口作業區、錨地、停泊區、渡口附近水域、交通密集區及相關水上交通管制區,應慢速通過。

船舶正常航行時,航速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船舶最低航速。

上行航速:每小時不低於4公里。

下行航速:江陰以下水域每小時不低於8公里;江陰至宜昌水域,當漢口水位4米以下時,每小時不低於8公里漢口水位4米以上時,每小時不低於12公里宜昌以上水域,當重慶羊角灘水位2米以下時,每小時小低於8公里,重慶羊角灘水位2米至7米時,每小時不低於12公里,重慶羊角灘水位7米以上時,每小時不低於14公里。

(二)船舶最高航速。

除高速客船外,船舶最高航速應符合下列規定:

洪水期:宜昌至重慶下行每小時不得超過38公里,上行每小時不得超過20公里;宜昌至漢口下行每小時不得超過30公里,上行每小時不得超過22公里;漢口江陰下行每小時不得超過30公里,上行每小時不得超過22公里。

枯水期:宜昌至重慶下行每小時不得超過35公里,上行每小時不得超過20公里;宜昌至漢口下行每小時不得超過30公里,上行每小時不得超過22公里;漢口至漢陰下行每小時不得超過28公里上行每小時不得超過23公里。

第九條 相關船舶應當禁止下列航行行為:

(一)客渡船夜航,汽(車)渡船2200-次日0500時航行,但省(市)政府核定渡運時段的,遵從其規定。

(二)超重、超長、超高、超寬及半潛等“四超一潛”水上拖帶船隊夜航。

(三)船舶進出港、靠離泊及錨泊作業外的停車淌航。

(四)600總噸以下載運有毒有害散裝危險化學品船舶及600載重噸以下單殼油船夜航。

(五)駁船總數超過10艘或總長超過250m的吊拖船隊航行。船舶採用吊拖編隊方式在川江控制河段航行。

(六)內河單殼化學品船(採用2G型的3型化學品船除外)和600載重噸以上的單殼油船進入長江幹線航行。

(七)支流水位陡漲致使其主流衝過長江幹流江面一半及以上時,禁止船舶通過該干支交匯水域。

(八)總長130米以上的船舶在重慶石板坡長江大橋以上水域航行,總長150米以上的船舶在李渡長江大橋以上水域航行。

(九)重慶羊角灘水位3.0米以下且三峽水庫壩前水位162.0米以下時,或重慶羊角灘水位5.0米以下且三峽水庫壩前水位152.0米以下時,總長130米以上的船舶在李渡長江大橋以上水域航行。

(十)宜昌以上水域主機功率小于73.5千瓦(100馬力)的船舶拖帶航行;宜昌以下水域主機功率小于36.75千瓦(50馬力)的船舶拖帶航行。

(十一)挂槳機船舶拖帶航行。

第十條  遇水上水下活動、地質災害、水上交通事故等情形,海事管理機構實施交通管制時,船舶應遵從其禁限航規定。

第三章  安全保障與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船舶所有人、經營人、管理人應按本規定建立健全相應的安全生産管理制度,及時主動收集和傳遞水文、氣象、地質災害、航行通(警)告等安全資訊,落實本規定所列禁限航措施及要求,並依法承擔安全生産主體責任。

第十二條  船舶航行中突遇本規定第條所列情形,應果斷採取相應安全措施,立即向當地海事管理機構報告,並及時向附近船舶進行通報。

第十三條  船舶因禁限航需要停泊時,應選擇合適的安全水域,留足安全值班人員,正常開啟助航設施設備,按規定顯示信號。

第十四條  船舶應按規定留足富裕水深和富裕高度。

第十五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根據水文、氣象、地質災害等部門發佈的資訊,按規定發佈安全預警和安全提示,必要時採取禁限航等交通管制措施,並予公告。

第四章     

第十六條  船舶通過定制線、通航條件受限水域等另有規定的水域時,應遵守規定。

第十七條  軍事船舶、正在執行公務的船舶、參加應急救助的船舶以及經海事管理機構批准的船舶,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不受本規定限制。

第十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由海事管理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相關文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