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工作責任規範導則》的通知

文號:交辦安監〔2017〕59號

文號

交辦安監〔2017〕59號

索引號

000019713O10/2017-01559

公開日期

2017年05月05日

主題詞

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産;責任規範;導則

機構分類

安全與品質監督管理司

主題分類

安全監管

行業分類

其他

公文類型

部辦公廳文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長江、珠江航務管理局,各直屬海事局:
經交通運輸部同意,現將《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工作責任規範導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17年4月26日

  (此件公開發佈)

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工作責任
規範導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指導各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科學準確界定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責任,規範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履職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安全生産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制定本導則。
第二條 本導則明確了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工作責任規範制定的原則、方法和要求等。
第三條 本導則適用於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業管理機構(以下統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在公路、水路領域內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工作責任規範的編制工作。
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業管理機構包括公路、運政、港政、海事、航道(含船閘)、質監、交通公安、綜合執法機構等。
第四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産經營必須管安全”“盡職照單免責,失職照單問責”的要求,明確本單位的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章 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條 明確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工作職責的依據包括: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中央和國務院有關規定、部門“三定”規定、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有關規定。以上依據之間存在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效力優先的原則確定。
第六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按照“職責明確、權責一致、邊界清晰”的要求,對本單位和內部相關部門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工作職責和履職行為進行明確和規範,可根據實際細化到工作崗位。
第七條 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可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法規制度、政策標準的制定實施;
(二)涉及安全生産相關事項的審查、批准、驗收;
(三)對管理相對人的安全生産開展監督檢查;
(四)對影響安全生産違法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
(五)事故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六)宣傳教育培訓;
(七)對下級管理部門開展監督檢查、目標考核與責任追究;
(八)舉報受理和社會公告;
(九)安全生産資訊報告及監測預警。
第八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工作責任規範應報告本級人民政府或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備案或獲得同意,並抄報上一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交通運輸行業管理機構的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工作責任規範應報上一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備案或批准。
第九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向社會公開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工作責任清單。

第三章 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履職行為要求

  第十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按下列要求履行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
(一)計劃制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制定年度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計劃,內容包括時間安排、主要事項、履職方式和任務分工等,年度計劃應經本部門主管領導審定。
(二)實施組織。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按照計劃組織落實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工作,併為計劃落實提供必要的資源保障。相關工作人員應按規範的工作程式、按時限要求組織實施。如有特殊情況,應專門作出説明,並經本部門主管領導審定。
(三)檢查督辦。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安排對工作計劃的落實情況進行跟蹤督辦,確保工作計劃有效實施,取得效果。
(四)持續改進。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對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工作進行總結評價,搜尋問題和不足,改進工作。
第十一條 制定具體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和工作規範時,應參照單位履職程式和要求,細化具體的工作指標、行為、形式和結果。
第十二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規範記錄各項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工作開展情況,並將有關文件、資料、報告、批件、圖像和聲像檔案材料等存檔備查,保存期一般為3年。
第十三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依照相關規定,可以在其法定許可權內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託第三方服務機構,為履行監督管理工作提供專業技術支援,但不改變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責任。

第四章 考核、問責與免責

  第十四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加強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工作責任落實情況的考核,科學合理確定考核指標,明確考核方式,注重考核結果運用。
第十五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建立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工作責任履行問責機制。
對於未嚴格履行職責導致發生責任安全生産事故的,應按照有關規定調查處理並嚴肅問責。
第十六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在編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工作責任規範時,可以依據有關規定明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責任:
(一)因生産經營單位、中介機構等行政管理相對人的行為,致使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和人員無法做出正確行政執法行為的;
(二)因有關行政執法依據規定不一致,致使行政執法行為適用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據不當的;
(三)因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致使行政執法行為違法、不當或者未履行法定職責的;
(四)違法、不當的行政執法行為情節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不良後果或者不良後果被及時消除的;
(五)對發現的安全生産非法、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已經依法查處,因生産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拒不執行安全生産監管執法行政指令導致生産安全事故的;
(六)生産經營單位非法經營或者經責令停産停業整頓後仍不具備安全生産條件,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已經依法提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決定取締或者關閉的;
(七)對拒不執行行政決定的生産經營單位,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已經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
(八)依法不承擔責任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導則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