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交通運輸部印發了《交通運輸部安全生産事故責任追究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為便於相關部門、單位和社會公眾更好的理解和貫徹執行《辦法》,現就《辦法》制定的背景、依據、重點內容等解讀如下。
一、《辦法》制定背景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作出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推進法治中國建設”,國務院及中辦、國辦制定了一系列有關安全生産的法規和規範性文件。楊傳堂部長在2013年全國交通運輸工作會議上強調,要保障交通運輸安全發展,以建設“平安交通”為主線,建立完善安全監管、重大隱患掛牌督辦、安全生産責任追究等辦法,全面落實安全生産兩個主體責任。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部領導重要指示精神,健全交通運輸安全生産法規制度體系,完善交通運輸安全生産責任體系,規範安全生産事故責任追究工作,促進交通運輸科學發展、安全發展,部結合交通運輸安全生産工作實際,制定了本《辦法》。
二、《辦法》制定依據
2002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明確了生産經營單位、監督管理部門及人員的安全生産責任,並對安全生産責任追究做出了相關規定。2009年,中辦、國辦印發的《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中辦發〔2009〕25號),明確了對黨政領導幹部實行問責的情形,其中特別強調因決策失誤、工作失職,管理、監督不力或處置失當等,致使重特大事故發生,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相關情形。2011年,國務院印發《國務院關於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産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國發〔2011〕40號),明確要求要進一步建立完善安全生産激勵約束、行政問責等制度,形成規範有力的制度保障體系。
三、《辦法》重點內容
《辦法》共二十九條,涵蓋了制定的目的、適用範圍、組織實施部門、責任追究情形、責任追究方式、責任追究程式等內容。
(一)關於適用範圍。交通運輸安全生産事故責任既涉及到部屬單位及其人員,也涉及地方交通運輸部門及其人員。考慮到在我國當前行政管理體系和幹部管理許可權下,交通運輸部對部屬單位及其人員與對地方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及其人員的管理許可權不同,對部屬單位及其人員具有安全生産責任追究的許可權,對地方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及人員責任追究僅有建議權。為提高《辦法》可操作性,《辦法》將適用範圍界定為“部對部屬單位及人員和部屬單位對所屬單位及人員的安全生産事故責任追究”。同時,考慮到部屬單位的安全生産責任較為複雜,既存在著部屬行政執法機構的安全監管責任,又存在著部屬執法機構和非執法機構的安全生産管理責任,為督促部屬有關單位和人員切實履行安全監管和安全生産管理責任,有效提高部屬單位的安全工作水準,《辦法》將部屬單位及人員的安全生産管理責任和安全監管責任均納入責任追究的範圍。
(二)關於組織實施主體。交通運輸安全生産責任追究涉及到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組織人事幹部管理等方面,為了構建統籌兼顧、分工協作的責任追究機制,《辦法》明確了由交通運輸部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部紀檢監察、組織人事部門組織實施本辦法。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辦法》規定安全生産責任追究實行分級問責,即部管幹部的責任追究由部組織實施,非部管幹部的責任追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由所屬單位組織實施。同時,為保障責任追究工作在部的統一領導下有序開展,《辦法》進一步規定“部對部屬單位及非部管幹部提出責任追究意見的,相關單位應當按照部提出的意見實施責任追究”,以確保部對非部管幹部的責任追究意見能夠得到充分實施。
(三)關於責任追究的情形。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交通運輸安全生産實際,《辦法》進一步細化了對部屬單位、負有領導責任人員及相關責任人員追究責任的情形。
1.對部屬單位的責任追究。對部屬單位的責任追究重點強調單位未履行安全生産管理或安全監管責任導致發生事故或事故損失擴大的五種情形:一是未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産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生産決策部署的。二是未按規定組織開展安全生産風險辨識、隱患排查或者隱患整改不到位的。三是未落實安全生産管理或安全監管責任,監督檢查糾正違法違規行為的。四是謊報、瞞報、漏報、遲報安全生産事故的。五是未建立應急預案,或者未按應急預案規定開展突發事件預警預防,導致發生安全生産事故,或者應急處置不力,導致事故損失擴大的。以上五種情形均涉及行政不作為或違法違規,並且容易導致安全生産事故的發生或者導致事故損失進一步擴大。
2.對部屬單位負有領導責任人員的責任追究。《安全生産法》對生産經營單位、監督管理部門及人員的安全生産責任追究做出了相關規定。中辦、國辦印發的《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中也明確了對黨政領導幹部實行問責的情形,為督促部屬單位領導落實安全生産責任,《辦法》規定了應追究部屬單位負有領導責任的五種情形:一是未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産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生産決策部署的;二是主持作出的決定違反安全生産相關要求,或者對不符合安全生産要求的事項予以審批、許可的;三是對發現的安全生産風險、隱患或者管理問題未採取有效防範措施或者監督整改的;四是事故發生後,應急處置不力,導致損失進一步擴大的;五是法律法規規定的未履行安全生産領導責任的其他情形。以上五種情形主要涉及行政不作為、違法違規等。
3.對部屬單位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追究。相關責任人員指除負有領導責任以外的其他人員,他們或者是安全生産活動的直接參與者、實施者,或者是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者,其是否履行安全生産有關職責,嚴格遵守安全生産規章制度、認真按照崗位職責開展安全生産監督執法等,對安全生産具有直接的影響。《安全生産法》相關條款對有關責任人員責任追究做出了相關規定。為細化部屬單位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追究,《辦法》列舉了部屬單位相關責任人員應追究責任的六種情形:一是違規從事生産作業的;二是未履行崗位職責開展安全生産監督執法的;三是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行政審批或者許可事項審核把關職責的;四是未予以查處或者隱瞞、包庇、袒護、縱容發現的違法違規事項的;五是與當事人串通騙取安全生産許可或者安全生産評價證書的;六是法律法規規定的未履行安全監管職責的其他情形。以上六種情形主要涉及行政不作為、違法違規等。
(四)關於免除、從輕或從重追究責任的情形。責任追究的目的是懲戒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安全生産責任的單位和人員,警示全行業充分履行安全生産職責。因此,責任追究既要避免追究範圍的擴大化,又要有力懲治情節惡劣、危害嚴重的行為。《辦法》結合交通運輸安全生産實際,提出了應免除、從輕或從重追究責任的情形。
1.免除追究責任的情形。考慮到交通運輸安全生産事故影響因素複雜,部分事故是由於受極端天氣、地質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的,非人為故意或者失誤原因造成的事故;同時考慮到我國的基本國情和當前交通運輸安全生産工作所處的發展階段和水準,受安全生産管理和安全監管措施手段的制約,尚不能實現安全生産事故的“零控制”,存在著部屬單位及人員已經盡到安全生産管理或監管責任,但仍然發生安全生産事故的情況。為體現公平正義精神,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無過錯免責的精神,充分保障部屬單位及人員的合法權益,《辦法》規定了因不可抗力導致的或有證據表明部屬單位及人員已盡到安全生産管理或者安全監管責任的,不予以追究部屬單位及人員的責任。
2.從輕追究責任的情形。在事故發生後,有關部屬單位及人員在第一時間積極組織協調或參與應急處置,對減少事故人員傷亡、降低事故損失具有重要意義;在事故調查中,有關人員積極配合或主動提供重要線索,對查明事故原因、判明事故責任具有積極作用。為鼓勵涉事人員積極參與應急處置,主動配合事故調查,按照立功減責的原則,《辦法》提出對“積極配合事故調查或者提供重要線索的;事故發生後積極組織協調或者參與應急處置,有效降低事故損失的”,應當從輕處理。
3.從重追究責任的情形。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為了充分發揮警示、懲戒作用,《辦法》規定對五種情節惡劣,危害程度大的行為,應從重處罰,以督促部屬單位及人員充分認識到其危害性和嚴重性,切實避免發生該類行為。五種應從重處罰的情形:一是干擾、妨礙事故調查處理的。也就是説,依法進行的事故調查不得被干擾或妨礙,包括不得干擾事故性質的認定或者事故責任的確定或者為事故調查設置障礙;二是教唆、幫助他人偽造、隱匿、毀滅各類和事故有關證據和資料等。包括故意破壞事故現場,轉移、隱匿有關證據,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或者作偽證、提供虛假情況等;三是12個月內重復發生同類重特大安全生産事故。即按照事故等級劃分標準,一年內連續發生同類別的重大及以上等級的安全生産事故,説明存在的安全生産隱患未得到及時有效排查和整改,存在未履職行為,需要從重處理;四是在安全生産管理或安全監管過程中存在嚴重失職、瀆職行為,導致安全生産事故發生或者事故損失擴大,影響惡劣的情況,需要從重處理;五是未吸取事故教訓,補充、完善相應安全生産管理或安全監管制度。此種情況也屬於“四不放過”原則中“防範措施不落實不放過”的要求。
(五)關於責任追究的形式。為強化警示、約束和懲戒作用,督促部屬單位和人員認真落實安全生産管理和安全監管責任,《辦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規定,針對部屬單位和人員的不同特點,分別明確了對部屬單位及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追究方式。其中,對部屬單位的責任追究方式主要有四種:一是安全生産約談,即部對部屬單位或者部屬單位對所屬單位進行的安全生産誡勉談話。二是掛牌督辦,即部對部屬單位或者部屬單位對所屬單位按照《交通運輸安全生産掛牌督辦辦法》的規定掛牌督辦,限時整改存在的安全生産隱患,並按照時限完成整改任務。三是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即部對部屬單位或者部屬單位對所屬單位要求書面作出檢查報告。四是通報批評,即由部對部屬單位或者部屬單位對所屬單位進行的書面通報批評,並按照相關規定在一定範圍內公開。
《辦法》強調了對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追究方式,主要包括以下:一是通報批評,即書面對相關責任人員的錯誤或違紀違規行為提出批評,並在一定範圍內公開。二是離崗培訓,即相關責任人員暫時離開崗位進行相關培訓。三是停職檢查,即按照相關規定和程式臨時停止其所擔任的職務,並進行反省。四是調離崗位,即按照相關規定和程式調離原工作崗位。五是法律、法規及黨內法規等規定的處分及相應的組織處理。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黨內法規對安全生産事故相關責任人員的處分、責任追究及問責方式有相應的具體規定,在此與其作了銜接。同時本《辦法》也規定,所有責任追究方式也可以根據情況嚴重與否單獨或者合併使用。
(六)關於責任追究的程式。為了確保安全生産責任追究工作的公正性、規範性和嚴肅性,《辦法》規定了責任追究的程式。
1.提出責任追究建議。事故調查是查明事故原因、判明事故責任的重要途徑,也是事故責任追究工作的重要前提和基礎,其主要內容是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通過現場勘察、技術鑒定、調查取證、綜合分析等科學的手段,確定事故發生的原因等。為確保責任追究的事實清楚、有據可依,《辦法》規定責任追究應“根據事故調查結果,認定相關單位和人員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安全生産管理或者安全監管責任的問題,提出責任追究建議”,這樣既避免了重復調查取證,又使責任追究具有充分依據。
2.提出責任追究初步意見。責任追究既包括對單位的責任追究,也包括對人員的責任追究,根據職責分工和管理許可權,該環節涉及到安全監督管理、紀檢監察、組織人事等多個部門。為確保責任追究初步意見能夠統籌兼顧、處理得當,《辦法》要求責任追究初步意見由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紀檢監察部門、組織人事部門集體研究提出。
3.聽取陳述和申辯。該環節重點突出責任追究的公平公正、程式合法原則,主要包括聽取擬被責任追究單位和人員的陳述和申辯,對有關情況記錄在案並進行復核。同時,為充分保障擬被追究責任單位和人員的合法權益,避免陳述、申辯流於形式,《辦法》規定對擬被追究責任單位和人員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予以採信,並重新研究,提出責任追究的意見。
4.做出責任追究決定。安全生産責任追究將對有關單位和人員産生重要影響,為保障責任追究工作的嚴肅性,《辦法》規定“按責任追究事項及職責分工,報本級黨委(組)或者行政部門,做出責任追究決定”。
5.實施責任追究。考慮到責任追究決定可能會同時涉及單位和人員,需要安全監督管理、紀檢監察以及組織人事等多個部門分別組織實施;同時考慮到在分級管理的體制下,做出責任追究決定的黨委(組)或行政部門不一定對有關單位和人員具有直接管理許可權,需具有管理許可權的單位具體組織實施。為確保責任追究決定得到有效的貫徹落實,《辦法》規定“按照責任追究決定,相關部門實施責任追究”。
(七)關於責任追究決定的送達和公開。為使被責任追究單位和人員深刻認識到其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行為的嚴重後果,督促有關單位和人員充分吸取教訓,舉一反三,切實落實安全生産責任,《辦法》規定“作出責任追究決定的單位應當將責任追究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追究責任的單位和人員”。
為增進責任追究工作的透明度,充分發揮社會對安全生産事故責任追究工作的輿論監督作用,並通過在相應範圍公開事故責任追究的情況,以督促、警示相關單位和人員引以為戒,強化安全責任意識,《辦法》要求責任追究決定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向社會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