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安委會各成員單位:
2010年6月3日,部安委會第三次全體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了《交通運輸部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安全生産工作職責》,經修訂後,現予印發。
交通運輸部安全委員會(章)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交通運輸部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安全生産工作職責
根據國務院批准的交通運輸部“三定”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安全生産委員會成員單位安全生産工作職責》,現將部安委會成員單位安全生産工作職責明確如下:
一、辦公廳
(一)承擔部有關重大政策研究,參與交通運輸有關安全生産和應急重大政策的制訂。
(二)負責交通運輸安全生産和應急方面有關文電和領導批示的批轉和督辦。
二、政策法規司
(一)承擔交通運輸安全生産和應急立法規劃、計劃的編制和立法組織協調工作。
(二)承擔交通運輸安全生産和應急法律、行政法規草案和規章的審核及報請審議工作。
(三)擬訂交通運輸安全生産和應急新聞宣傳有關規定,並監督實施。
(四)指導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産和應急新聞宣傳工作,負責部安全生産和應急新聞發佈、重大宣傳活動的組織協調與輿情分析。
(五)指導交通運輸安全生産和應急方面有關行業體制改革工作。
(六)指導交通運輸執法和宣傳隊伍建設。組織對交通運輸安全生産和應急工作先進單位和個人進行評比表彰。
三、綜合規劃司
(一)參與組織編制交通運輸安全生産和應急體系建設發展規劃,負責相關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
(二)負責安排交通運輸有關安全生産監管和應急方面基礎設施、裝備建設以及專項治理所需項目和投資。
四、財務司
(一)承擔交通運輸安全生産和應急方面財務預算的編報、執行和管理工作,落實交通運輸安全生産和應急工作所需專項資金。
(二)配合有關部門對安全生産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人事勞動司
(一)擬訂部機關和部屬單位安全生産和應急方面有關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安全衛生等方面的制度、標準,並監督實施。
(二)承擔交通運輸安全生産和應急救助部門部管幹部的考核、任免、調配、培訓、監督、獎懲及後備幹部管理工作。
(三)承擔部屬安全生産和應急救助部門機關編制管理和體制改革工作。
(四)負責在部機關工作人員職業教育、繼續教育和培訓學習計劃中納入交通運輸安全生産和應急法律、行政法規及安全生産知識,並組織實施。
(五)指導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産和應急領域各類專業技術人才、技能人才隊伍建設工作。
(六)指導公路、水路行業愛國衛生和職業病防治工作。
(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交通運輸安全生産領域職業資格相關政策。
六、公路局
(一)擬訂公路建設、養護、路政、運營的安全生産和應急相關政策、制度、標準和應急預案,起草相關法規並監督實施。
(二)指導公路行業安全生産和應急管理以及體系建設,指導有關公路建設相關企業安全生産工作。
(三)提出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危橋改造、災害防治、水毀搶修等工程安排建議,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相關安全生産專項治理工作。
(四)指導全國公路養護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幹線公路搶修保通工作;承擔國家高速公路及重要幹線路網運作監測和協調;承擔公路出行資訊服務和氣象災害預警工作;組織實施公路應急處置工作。
(五)指導公路建設、養護、路政、運營隊伍建設工作;指導相關企業和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七、水運局
(一)擬訂水路運輸企業、水路工程建設、港口、航道安全生産和應急管理的相關政策、制度、標準和應急預案,起草相關法規並監督實施。
(二)指導相關安全生産和應急處置體系建設;指導相關水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産工作;參與水路運輸相關安全生産事故調查處理。
(三)提出水路運輸相關安全生産和應急方面的規劃;承擔國家重點水路工程和部管理的支援系統有關安全生産和應急項目設計審批、招投標管理、施工許可、實施監督和竣工驗收工作;指導水路行業基礎設施建設、運營和維護。
(四)承擔航道及有關航道設施、通航建築物、航電樞紐的維護安全運作、保通的管理工作;負責內河航道劃定及河道採砂涉及航道的管理。
(五)擬訂水路危險貨物運輸政策和標準;負責港口危險品從業人員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承擔有關危險品和水路運輸國際公約、規則制定和修訂的相關工作;承擔相關國際公約的履約工作。
(六)提出水路運輸安全保障工程、老碼頭改造工程、災害防治、水毀搶修等工程安排建議,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相關安全生産專項治理工作;組織協調緊急客貨水路運輸;承擔港口設施保安和港口安全評價的管理工作。
(七)指導水路運輸、港口、航道、水路建設隊伍建設工作;負責水路建設行業有關諮詢、設計、施工、監理企業資質和個人職業資格的管理,指導相關企業和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八、道路運輸司
(一)擬訂道路運輸安全生産和應急相關政策、制度、標準和應急預案,起草相關法規並監督實施。
(二)指導相關安全生産和應急處置體系建設;指導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産工作。
(三)指導道路運輸樞紐、場站安全生産和應急管理工作;參與相關規劃的編制工作,並監督實施;組織協調緊急客貨道路運輸;組織開展相關安全生産專項治理工作。
(四)提出道路運輸安全生産和應急發展規劃;指導城市客運(含城市地鐵和軌道交通)運營的安全生産和應急管理工作。
(五)擬訂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政策和標準;負責危險品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承擔有關危險品道路運輸國際公約、規則制定和修訂的相關工作。
(六)指導道路運輸應急隊伍建設工作;指導相關企業和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和資質管理工作。
九、安全監督司
(一)組織落實安全生産和應急工作方針、政策,並監督檢查相關工作的執行情況;組織擬訂安全生産和應急體系建設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
(二)組織擬訂公路、水路安全生産政策;擬訂綜合性安全生産政策和有關規章制度,起草相關法規並監督實施;指導公路、水路應急預案的擬訂,並監督實施。
(三)指導並部署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産和應急管理工作;協調部內有關應急值班工作;統一組織開展季節性安全生産和應急管理工作、安全生産大檢查和專項督查;組織或參與由部或國家負責的安全生産事故的調查處理;會同相關部門督查事故調查處理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四)承擔部安全、應急資訊統計匯總、分析等工作,提出加強安全生産和應急管理的建議。
(五)承擔部安委會辦公室、應急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與國務院應急辦、國務院安委辦和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的聯繫協調。
(六)指導公路、水路行業中央企業的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公路、水路中央企業安全生産督查和安全績效考核工作。
(七)指導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産和應急隊伍建設工作;指導相關安全生産和應急處置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十、科技司
(一)組織擬訂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産和應急方面科技、教育和資訊化政策;擬訂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産和應急方面科技與教育的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
(二)指導公路、水路行業安全和應急學科專業建設、職業教育和培訓工作。
(三)承擔安全生産和應急方面標準化管理有關工作;負責公路、水路安全生産和應急的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相關管理工作。
(四)組織協調公路、水路有關國家級、部級安全生産和應急科技項目研究;指導行業安全生産科技成果轉化和推廣應用工作。
十一、國際合作司
(一)指導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産和應急方面國際合作和交流;承擔公路、水路安全生産和應急政府間國際組織事務和雙邊、區域合作機制的有關工作。
(二)組織協調有關安全生産和應急方面國際公約的履約和協定的執行工作。
十二、公安局
(一)擬訂航運、海事和港口公安保衛工作中支援、保障安全生産和應急的有關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
(二)指導交通公安預防、打擊危害安全生産的違法犯罪,強化相關治安行政管理工作。
(三)指導港航火災撲救和搶險救援工作、調查火災事故、對消防法規定的港口建設項目消防審核和驗收;負責港航消防監督檢查的管理工作。
(四)指導港口道路交通管理,維護港口正常交通秩序。
十三、中國海上搜救中心總值班室
(一)負責組織、協調和指揮重大海上(含內河水域)搜救、船舶污染事故等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以下簡稱“海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行動;負責海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職守;指導和督查地方海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承擔保安報警、海上預警和打擊海盜值守工作;受部委託,承擔水上應急值班工作;承擔交通運輸突發事件資訊的接收與報告工作;承擔國家防汛抗旱(防抗颱風)總指揮部成員單位聯絡員部門工作。
(二)起草海上搜救有關政策法規,制訂重大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事故應急反應預案及有關規章制度。
(三)組織制定全國海上搜救處置力量和物資的佈局規劃,指導並組織實施海上搜救物資儲備工作;承擔海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資訊系統建設工作;指導地方政府和企事業單位的海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能力建設。
(四)負責海上搜救演習、培訓、科普宣教、統計分析、總結評估和獎勵補償工作;負責社會海上搜救單位的能力評估。
(五)負責建立海上搜救的部際和部省協作機制;協調海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力量參加國家特大突發事件處置行動。
(六)承擔國家海上搜救部際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履行有關國際公約,開展與有關國家和國際組織在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事故應急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七)代部海事局履行重要通航水域清障和海上安全值班工作。
十四、監察局
(一)督促行政監察對象依法履行安全生産監督和應急管理職責。
(二)參加重大及以上安全生産事故調查處理,查處安全生産事故涉及的違法違紀行為,督促落實對事故責任人的責任追究。
十五、質監總站
(一)擬定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産的管理規定;指導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安全生産和應急管理工作,發佈建設工程應急預案。
(二)負責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産監督的指導工作;承擔公路、水運工程建設安全生産統計分析工作。
(三)組織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産監督檢查。
(四)受理公路、水運工程品質和重大安全生産問題的投訴,參與對重大工程品質和安全生産事故的調查處理。
(五)組織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安全生産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及考核。
十六、海事局
(一)擬訂和組織實施水上安全監督管理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設施檢驗、航海保障安全生産方面的方針、政策、法規和技術規範、標準;組織編制全國海事系統中長期發展規劃和有關計劃;負責全國海事系統業務指導和統計工作。
(二)負責水上交通安全監管和船舶防污染管理工作。負責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的安全監督;負責管理並組織航運企業安全生産條件和安全管理體系審核發證工作;負責水上交通、船舶污染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
(三)負責船舶、海上設施檢驗行業管理以及船舶適航和船舶技術管理;管理船舶及海上設施法定檢驗、發證工作;負責船舶檢驗機構和驗船師資質的認定及監督管理;負責中國籍船舶登記、發證、檢查和進出港(境)簽證;負責外國籍船舶入出境及在我國港口、水域的監督管理;負責船舶保安、防海盜等的相關政策、規則、標準擬訂和管理監督工作。
(四)負責船員、引航員適任資格培訓、考試、發證管理;審核和監督管理船員、引航員培訓機構資質及其品質體系;負責海員證件的管理工作。
(五)監督和管理通航秩序、通航環境。負責禁航區、航道(路)、交通管制區、港區錨地和安全作業區等水域的劃定和監督管理;核定船舶靠泊安全條件;核準與通航安全有關的岸線使用和水上水下施工、作業;管理沉船沉物打撈和礙航物清除;負責河道採砂涉及通航安全的管理工作;管理和發佈航行警(通)告。(六)負責航海保障工作。管理沿海航標無線電導航和水上安全通信;管理海區港口航道測繪並組織編印相關航海圖書資料;歸口管理交通行業測繪工作。
(七)組織實施相關國際海事公約;依法維護國家主權;負責有關海事業務國際組織事務和有關國際合作、交流事宜。
十七、救助打撈局
(一)擬訂救助打撈行業有關安全生産政策、法規、標準、規範,並監督實施。組織行業發展戰略研究;組織編制救助打撈系統中長期發展規劃和有關計劃;指導行業資訊化建設。
(二)負責航行在我國沿海水域的國內外船舶、海上設施和遇險的國內外航空器及其他方面的人命救助。
(三)負責船舶和海上設施財産救助、沉船沉物打撈,承擔沿海港口航道清障、沉船存油和難船溢油應急清除的有關工作。
(四)承擔國家指定的特殊的政治、軍事、救災等搶險救助、打撈任務;負責救助打撈系統的安全生産和應急管理工作,履行有關國際公約和雙邊海運協定等國際義務。
(五)負責統一部署救助船舶、直升機(飛機)等救助值班待命力量,承擔實施有關救助指揮調度和協調工作。
(六)負責管理與海(水)上救助和打撈有關的涉外事宜;組織開展對外業務合作與技術交流。
(七)負責打撈、潛水機構資質審核;管理從事産業潛水作業的潛水員及與救助打撈相關的其他特殊工種的考核發證工作。
十八、中國海員建設工會
(一)調查研究安全生産工作中涉及交通運輸系統職工合法權益的重大問題;參與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有關安全生産政策、措施、制度和法律、法規草案的擬訂工作。
(二)指導相關聯委會參與職工勞動安全衛生的培訓和教育工作,開展群眾性勞動衛生活動。
(三)參加嚴重職業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代表職工監督防範和整改措施的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