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交通運輸部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産工作的通知》重點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文號:交安監發〔2010〕786號

文號

交安監發〔2010〕786號

索引號

000019713O10/2011-02100

公開日期

2011年01月14日

主題詞

安全生産;&&;安全監管總局;司局;局分...

機構分類

安全與品質監督管理司

主題分類

安全監管

行業分類

其他

公文類型

部文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部屬各單位,有關交通運輸企業;

    《交通運輸部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産工作的通知>重點工作分工方案》經2010年部安全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分工方案要求,結合本部門、本單位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章)

二〇一一年一月五日

 

 
交通運輸部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
安全生産工作的通知》重點工作分工方案

    一、嚴格企業安全管理
    (一)進一步規範企業生産經營行為。
    1.督促企業健全完善嚴格的安全生産規章制度,加強對生産現場監督檢查,嚴格查處違章指揮、違規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三違”行為和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産的“三超”行為。(安全監管總局及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涉及我部工作由有關司局分工負責)
    2.加強對境外中資企業安全生産工作的指導和管理,嚴格落實境內投資主體和派出企業的安全生産監督責任。(安全監管總局、商務部&&,涉及我部工作由安全監督司&&,有關司局分工負責)
    (二)及時排查治理安全隱患。
    3.督促企業經常性開展安全隱患排查,並切實做到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産專業人員為主導的隱患整改效果評價制度。(安全監管總局&&,涉及我部工作由有關司局分工負責)
    4.對重大安全隱患治理實行逐級掛牌督辦、公告制度,重大隱患治理由省級安全生産監管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掛牌督辦,國家相關部門加強督促檢查。對隱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業和企業相關負責人的責任。(安全監管總局&&,涉及我部工作由安全監督司&&,有關司局分工負責)
     (三)強化職工安全培訓。
    5.督促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産管理人員、特殊工種人員一律經過嚴格考核,按國家有關規定持職業資格證書上崗;職工必須全部經過培訓合格後上崗。企業用工要嚴格依照勞動合同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凡存在不經培訓上崗、無證上崗的企業,依法停産整頓,情節嚴重的要依法予以關閉。(安全監管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涉及我部工作由人事勞動司、安全監督司&&,各業務司局和評價中心分工負責)
    (四)全面開展安全達標。
    6.深入開展以崗位達標、專業達標和企業達標為內容的安全生産標準化建設,凡在規定時間內未實現達標的企業要依法暫扣其生産許可證、安全生産許可證,責令停産整頓;對整改逾期未達標的,督促地方政府依法予以關閉。(安全監管總局&&,涉及我部工作由各業務司局分工負責,安全監督司配合)
    二、建設堅實的技術保障體系
    (一)加強企業生産技術管理。
    7.督促企業強化技術管理機構的安全職能,按規定配備安全技術人員,切實落實企業負責人安全生産技術管理負責制,強化企業主要技術負責人技術決策和指揮權。因安全生産技術問題不解決産生重大隱患的,要對企業主要負責人、主要技術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給予處罰。(安全監管總局及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涉及我部工作由有關司局分工負責)
    (二)強制推行先進適用的技術裝備。
    8.督促落實運輸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專用車輛,旅遊包車和三類以上的班線客車安裝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于2年之內全部完成。(交通運輸部&&,部內由道路運輸司&&,安全監督司、交通通信資訊中心配合)
    9.督促鼓勵有條件的漁船安裝自動識別系統。(農業部&&,涉及我部工作由海事局&&,交通通信資訊中心、搜救中心配合)
    10.積極推進資訊化建設,努力提高企業安全防護水準。(工業和資訊化部&&,涉及我部工作由各有關司局和交通通信資訊中心分工負責)
    (三)加快安全生産技術研發。
    11.進一步落實《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等,“十二五”期間繼續組織研發一批提升我國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生産保障能力的關鍵技術和裝備項目。(科技部&&,涉及我部工作由科技司&&,有關司局分工負責)
    三、實施更加有力的監督管理
    (一)進一步加大安全監管力度。
    12.強化安全生産監管部門對安全生産的綜合監管,全面落實公安、交通、國土資源、建設、工商、質檢等部門的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及工業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産指導職責,形成安全生産綜合監管與行業監管指導相結合的工作機制,並會同司法機關聯合執法,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産、經營、建設等影響安全生産的行為。(安全監管總局&&,涉及我部工作由安全監督司&&,有關司局分工負責)
    13.進一步加強監管力量建設,提高監管人員專業素質和技術裝備水準,強化基層站點監管能力,加強對企業安全生産的現場監管和技術指導。(安全監管總局&&,涉及我部工作由綜合規劃司、人事勞動司&&,有關司局分工負責)
    (二)強化企業安全生産屬地管理。
    14.安全生産監管監察部門、負有安全生産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對當地企業包括中央、省屬企業實行嚴格的安全生産監督檢查和管理。(安全監管總局及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涉及我部工作由安全監督司&&,有關司局分工負責)
    15.組織對企業安全生産狀況進行安全標準化分級考核評價,評價結果向社會公開,並向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擔保業等主管部門通報,作為企業信用評級的重要參考依據。(安全監管總局、人民銀行&&,涉及我部工作由有關司局分工負責)
    (三)加強建設項目安全管理。
    16.強化項目安全設施核準審批,督促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包括安全監控設施和防瓦斯等有害氣體、防塵、排水、防火、防爆等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産和使用。對未做到“三同時”的,視情節追究有關單位負責人的責任。(安全監管總局&&,涉及我部工作由綜合規劃司、公路局、水運局分工負責,質監總站配合)
    17.嚴格落實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監管等各方安全責任。對項目建設生産經營單位存在違法分包、轉包等行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産整頓,並追究項目業主、承包方等各方責任。(安全監管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涉及我部工作由公路局、水運局、質監總站負責,有關司局配合)
    四、建設更加高效的應急救援體系
    (一)加快國家安全生産應急救援基地建設。
    18.加快國家安全生産應急救援基地建設。……,推進油氣田、危險化學品等行業(領域)國家救援基地和隊伍建設。(安全監管總局&&,涉及我部工作由綜合規劃司、安全監督司&&,有關司局配合)
    19.推進公路交通、水上搜救、船舶溢油等行業(領域)國家救援基地和隊伍建設。(公安部、鐵道部、交通運輸部、農業部、民航局、安全監管總局負責,涉及我部工作由綜合規劃司、安全監督司&&,公路局、水運局、道路運輸司、搜救中心、公安局、海事局、救助打撈局配合)
    20.鼓勵和支援各地區、各部門、各行業依託大型企業和專業救援力量,加強服務周邊的區域性應急救援能力建設。(安全監管總局&&,涉及我部工作由有關司局分工負責)
    (二)建立完善企業安全生産預警機制。
    21.督促企業建立完善安全生産動態監控及預警預報體系,每月進行一次安全生産風險分析。發現事故徵兆要立即發佈預警資訊,落實防範和應急處置措施。對重大危險源和重大隱患報當地安全生産監管監察部門、負有安全生産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備案。(安全監管總局&&,涉及我部工作由安全監督司&&,有關司局分工負責)
    (三)完善企業應急預案。
    22.督促企業完善應急預案,並實現與當地政府有關應急預案的銜接,定期進行演練。賦予企業生産現場帶班人員、班組長和調度人員在遇到險情時第一時間下達停産撤人命令的直接決策權和指揮權。因撤離不及時導致人身傷亡事故的,要從重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安全監管總局&&,涉及我部工作由安全監督司&&,有關司局分工負責)
     五、嚴格行業安全準入
    (一)加快完善安全生産技術標準。
    23.根據行業技術進步和産業升級的要求,加快制定修訂生産、安全技術標準,制定和實施高危行業從業人員資格標準。對實施許可證管理制度的危險性作業制定落實專項安全技術作業規程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工業和資訊化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安全監管總局&&,涉及我部工作由科技司&&,有關司局分工負責)
    (二)嚴格安全生産準入前置條件。
    24.把符合安全生産標準作為高危行業企業準入的前置條件,實行嚴格的安全標準核準制度。降低標準造成隱患的,要追究相關人員和負責人的責任。(安全監管總局&&,涉及我部工作由有關司局分工負責,安全監督司、監察局配合)
    25.對用於生産、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分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嚴把安全生産準入關。凡不符合安全生産條件違規建設的,要立即停止建設,情節嚴重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實施關閉取締。(安全監管總局&&,涉及我部工作由有關司局分工負責)
    (三)發揮安全生産專業服務機構的作用。
    26.依託科研院所,結合事業單位改制,推動安全生産評價、技術支援、安全培訓、技術改造等服務性機構的規範發展。(中央編辦&&,涉及我部工作由有關司局分工負責)
    27.制定完善安全生産專業服務機構管理辦法,保證專業服務機構從業行為的專業性、獨立性和客觀性。對違法違規、弄虛作假的,要依法依規從嚴追究相關人員和機構的責任,並降低或取消相關資質。(安全監管總局&&,涉及我部工作由有關司局分工負責)
    六、加強政策引導
    (一)制定促進安全技術裝備發展的産業政策。
    28.鼓勵和引導企業研發、採用先進適用的安全技術和産品,鼓勵安全生産適用技術和新裝備、新工藝、新標準的推廣應用。把安全生産專用設備的研發製造,作為安全産業加以培育,納入國家振興裝備製造業的政策支援範疇。(工業和資訊化部&&,涉及我部工作由科技司&&,有關司局分工負責)
     (二)加大安全專項投入。
    29.加強對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産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進一步完善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産費用財務管理制度,研究提高安全生産費用提取下限標準,適當擴大適用範圍。高危行業企業探索實行全員安全風險抵押金制度。(財政部&&,涉及我部工作由財務司、安全監督司&&,有關司局分工負責)
    30.依法加強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制度建設。(財政部&&,涉及我部工作由財務司、道路運輸司負責)
    31.加快建立完善水上搜救獎勵與補償機制。(交通運輸部、農業部&&,部內財務司、搜救中心負責)
    32.完善落實工傷保險制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涉及我部工作由人事勞動司&&,有關司局配合)
      七、更加注重經濟發展方式轉變
    (一)制定落實安全生産規劃。
    33.督促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把安全生産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佈局,在制定國家、地區發展規劃時,同步明確安全生産目標和專項規劃。(發展改革委、安全監管總局&&,涉及我部工作由安全監督司、綜合規劃司&&,有關司局分工負責)
    34.督促企業把安全生産工作的各項要求落實在企業發展和日常工作之中,在制定企業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産經營計劃中突出安全生産,確保安全投入和各項安全措施到位。(安全監管總局、工業和資訊化部、國資委&&,涉及我部工作由安全監督司&&,有關司局分工負責)
    (二)強制淘汰落後技術産品。
    35.對存在落後技術裝備、構成重大安全隱患的企業予以公佈,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關閉。(安全監管總局、工業和資訊化部&&,涉及我部工作由安全監督司&&,有關司局分工負責)
    八、實行更加嚴格的考核和責任追究
    (一)嚴格落實安全目標考核。
    36.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權重,對發生特別重大生産安全事故的,要根據情節輕重追究地市級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的責任;後果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要按規定追究省部級相關領導的責任。(安全監管總局&&,涉及我部工作由安全監督司、監察局&&,有關業務司局配合)
    (二)加大對事故企業負責人的責任追究力度。
    37.對發生重大生産安全責任事故的企業,依法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或企業實際控制人的法律責任。對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還要追究上級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企業實際控制人和上級企業負責人的法律責任。對重大以上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企業,其主要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企業的礦長(廠長、經理)。(安全監管總局、監察部、全國總工會&&,涉及我部工作由安全監督司、監察局&&,有關業務司局配合)
     (三)對打擊非法生産不力的地方實行嚴格的責任追究。
    38.在所轄區域對群眾舉報、上級督辦、日常檢查發現的非法生産企業(單位)沒有採取有效措施予以查處,致使非法生産企業(單位)存在的,對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以及相關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安全監管總局、監察部&&,涉及我部工作由安全監督司、監察局&&,有關業務司局配合)
    (四)建立事故查處督辦制度。
    39.依法嚴格事故查處,對事故查處實行地方各級安全生産委員會層層掛牌督辦,重大事故查處實行國務院安全生産委員會掛牌督辦。(安全監管總局&&,涉及我部工作由安全監督司&&,監察局及有關業務司局配合)
    40.及時公告已結案的事故查處情況,接受社會監督。(安全監管總局&&,涉及我部工作由安全監督司、監察局、海事局分工負責)

 

 

抄送: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安委辦,國資委,部領導,四總司,部內各司局。

相關文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