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部屬各單位,有關交通運輸企業: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産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國發〔2011〕40號)有關要求,進一步加強交通運輸安全生産法制建設,部制定了《交通運輸部安全生産約談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交通運輸部
2011年12月22日
交通運輸部安全生産約談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産監督管理,促進政府安全監管和企業安全生産主體責任的落實,依據國務院有關要求,結合交通運輸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交通運輸部組織的安全生産約談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産約談,是指交通運輸部與被約談單位進行的安全生産誡勉談話。
第四條 交通運輸部安委會辦公室負責約談的具體組織工作,部內相關司局、部海事局、救撈局按職責分工參與約談工作。
第五條 交通運輸行業公路、水路生産運輸或建設施工,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部應約請相關單位進行安全生産誡勉談話:
(一)未落實國家或部有關安全生産工作部署;
(二)掛牌督辦的安全隱患,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或採取相應措施的;
(三)發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産事故,存在漏報、謊報或瞞報的;
(四)6個月內發生2次及以上重大安全生産事故或連
續發生多起較大安全生産事故並造成較大損失或影響的;
(五)發生特別重大安全生産事故;
(六)有必要進行約談的其他情況。
第六條 約談形式分為集體約談和個別約談。
在相近時間內2個以上地區或單位發生第五條所列情況的,由部領導或部安全總監主持集體約談;個別地區或單位發生第五條所列情況的,由部領導、安全總監或安委辦領導主持個別約談。
第七條 被約談單位是指存在第五條所列情況之一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部直屬單位、中央管理的交通運輸企業。
第八條 被約談單位主要負責人或分管安全工作的負責人應按要求參加約談。
第九條 約談以談話形式進行。約談時,約談人聽取被約談單位對有關情況的陳述,並針對被約談單位存在的問題進行質詢,提出具體整改要求。
第十條 約談時,被約談單位應陳述下列情況:
(一)未落實國家或部有關安全生産部署的,應陳述未開展相關工作的原因,下一步整改計劃和措施。
(二)掛牌督辦仍存在隱患的,應陳述未進行隱患整改
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下一步整改計劃和實施方案;
(三)發生安全生産事故的,應陳述事故發生的原因,相關處理情況,吸取的教訓,已採取或將採取的措施;
(四)漏報、謊報或瞞報安全生産事故的,應陳述事件的 處理情況,對違規行為的認識和相關整改措施;
第十一條 約談由部領導、部安委辦或部內相關司局、部海事局、救撈局提出,由部安委辦提前10天書面通知被約談單位,告知約談事項、約談時間、約談地點。
需部領導或安全總監主持的約談,應報部領導或安全總監批准後下發約談通知書。
第十二條 被約談單位收到約談通知書後,應在收到
約談通知2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或電話形式確認通知事項。
第十三條 部安委辦承擔約談記錄工作,負責起草約談紀要。約談紀要印發至被約談單位和參加約談的所有單位。
第十四條 被約談單位應在約談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將整改方案以書面形式報部,並應及時報告整改方案執行情況。
第十五條 部安委辦應組織部內相關司局、部海事局、救撈局跟蹤、督辦整改方案執行情況,必要時進行現場檢查。
第十六條 部安委辦應將約談記錄和被約談單位上報的材料等資料立卷存檔。
第十七條 被約談單位無故不參加約談或未認真落實約談要求的,約談單位應給予通報批評。因約談事項未落實或落實不到位而引發安全生産事故的,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相關部門追究被約談單位及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八條 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部直屬單位可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地區、本系統的安全生産約談機制。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