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
為貫徹落實《交通運輸工程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安全生産考核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24年第2號,以下簡稱《考核管理辦法》)有關要求,規範交通運輸工程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以下簡稱“安管人員”)安全生産考核管理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紮實開展安管人員安全生産考核工作
施工單位安管人員安全生産考核納入行政許可事項,有助於提升工程施工安全生産管理水準。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認真落實《考核管理辦法》要求,加大安管人員的安全生産知識和能力考核力度,不斷強化工程施工安全監管,依法依規開展行政許可和實施行政處罰。
二、安全生産考核工作有關要求
(一)施工單位安管人員範圍。
交通運輸工程施工單位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交通運輸工程建設施工活動且具有相關施工資質的法人企業。
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主要包括董事長、經理。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主要包括項目經理。施工單位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主要包括施工單位和工程項目專職安全生産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産管理機構的人員和其他專職從事安全生産管理的人員等。
(二)過渡銜接工作相關要求。
1.證書過渡。《考核管理辦法》實施後,原核發的考核合格證書在有效期內仍然有效。
2.證書換發。安管人員或受聘的施工單位可在原核發的考核合格證書變更或證書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向考核部門提出申請,符合《考核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三項規定的條件且不存在第九條規定情形的,由考核部門換發公路水運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安全生産考核合格證書。(考核申請表見附件1、證書樣式見附件2)
(三)安全生産考核相關要求。
1.考試要求。安全生産考試原則上由施工單位註冊地考核部門組織實施。安全生産考試採取閉卷答題形式,鼓勵實行電腦線上考試。
2.考試成績延續。自取得合格考試成績之日起1年內未申請安管人員安全生産考核的,應每年度參加不少於12學時相應領域和崗位的繼續教育後方可申請考核。
3.證書申領。申請人可以自行或由受聘的施工單位,向施工單位註冊地考核部門申請安全生産考核。對准予許可的,考核部門應發放相應的考核合格證書。
4.證書有效性。考核合格證書在全國範圍內有效,考核部門不得要求安管人員重復參加安全生産考核。
(四)繼續教育相關要求。
1.繼續教育形式。考核部門可採取多種形式組織開展繼續教育,鼓勵採取線上培訓,滿足安管人員參加繼續教育需求。受聘的施工單位發生變更的,安管人員在原考核部門的繼續教育培訓結果應予認可。
2.繼續教育時間。安管人員自取得考核合格證書之日起,每年度應參加不少於12學時的繼續教育。提交延續申請時,繼續教育應不少於36學時。
3.繼續教育有關要求。繼續教育應按證書領域和崗位分別組織開展,持多證的安管人員應分別參加相應領域和崗位的繼續教育。
(五)考核合格證書狀態變化相關要求。
1.資訊變更。安管人員個人資訊、單位資訊等發生變更的,安管人員或受聘的施工單位應當向考核部門提出申請,提交有關資訊變更申請表,由考核部門按規定予以變更。(變更申請表見附件3)
2.受聘單位變更。安管人員受聘的施工單位發生變化後,對考核部門無變化的,原則上由原受聘的施工單位同意後,由新受聘的施工單位在30日內向考核部門辦理調入手續;對考核部門有變化的,原則上由原受聘的施工單位在30日內向原考核部門申請調出後,由新受聘的施工單位向考核部門辦理調入手續。安管人員也可憑離職證明、新勞動合同等證明材料,直接向原考核部門申請調出後,由新受聘的施工單位辦理調入手續。(變更申請表見附件4)
3.證書延續。符合《考核管理辦法》相應條件的,由安管人員本人或受聘的施工單位提交考核合格證書延續申請,考核部門負責審核。考核合格證書有效期滿未申請延續的證書應予登出。
4.辦理時限。考核部門應當自考核申請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考核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發放相應考核合格證書。不予行政許可的,考核部門應當説明理由。
三、切實做好日常監管和工作保障
(一)考務管理。考核部門應加強考務管理,在考務公告中明確有關考試要求,嚴肅考試紀律。對考試中存在違紀違規行為的考試人員,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二)審核要求。考核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安全生産考核的,考核部門應依據《行政許可法》第七十八條進行處理。
(三)日常監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考核管理辦法》要求,採取事中事後等多種監管方式,對安管人員持證上崗、工作履職等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四)違法處理。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將發現的安管人員違法事實、行政或刑事處罰等資訊報送考核部門,由考核部門依法實施信用監管;對應予撤銷、暫停或吊銷考核合格證書的,考核部門應依據違法事實等材料依法作出處理。
(五)經費保障。考核工作所需經費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考核部門或受其委託的有關單位不得組織強制性的考前培訓,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六)資訊報送。考核部門應定期將考核證書、信用資訊、處罰結果與部進行對接,及時做好證書資訊的歸集。請考核部門在本通知印發後30個工作日內,將考核聯繫表報部,並在每季度初報送上一季度考核資訊。(聯繫表見附件5、資訊報送表見附件6)
(七)系統保障。《考核管理辦法》實施後,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按本地行政許可審批有關要求,依託本地行政許可審批平臺或相關考核管理系統,開展施工單位安管人員安全生産考核工作。部相關資訊管理系統停止使用,不再辦理考核工作。
聯繫電話:010-65292703;郵箱:gongluchu@mot.gov.cn。
附件:1.交通運輸工程施工單位安管人員安全生産考核申請表(格式)
2.安全生産考核合格證書(樣式)
3.交通運輸工程施工單位安管人員考核合格證書變更、延續、登出申請表(格式)
4.交通運輸工程施工單位安管人員考核合格證書受聘單位變更申請表(格式)
5.交通運輸工程施工單位安管人員安全生産考核部門聯繫表
6.安管人員考核季度資訊報送表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24年3月21日
(此件公開發佈)
抄送: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交通運輸部紀檢監察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