廳綜字〔2008〕1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及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交通廳(局、委),上海市建設和交通委員會、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部屬各單位,部直屬各海事、救助、打撈局,部內各單位,部管社團:
現將《交通運輸行政機關政府資訊公開工作監督評議考核辦法》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貫徹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報部政府資訊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
附件:交通運輸行政機關政府資訊公開工作監督評議考核辦法評分標準表
二○○八年十月八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交通運輸資訊公開工作監督評議考核,保障政府交通運輸資訊公開工作的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施行<政府資訊公開條例>辦法》,結合交通運輸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依法行使公路、水路交通運輸行政管理職權的機構資訊公開監督評議考核工作適用於本辦法。
民航、郵政行政管理部門的政府資訊公開工作監督評議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條 政府交通運輸資訊公開工作監督評議考核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開、分級負責、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交通運輸部政府資訊公開領導小組負責組織、指導全國交通運輸系統政府資訊公開監督評議考核工作;交通運輸部政府資訊公開辦公室組織實施對部機關、部直屬單位和各省(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政府資訊公開監督評議考核工作。
地方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政府交通運輸資訊公開監督評議考核工作。
第五條 政府交通運輸資訊公開工作監督評議考核採取日常檢查與定期考核相結合、專項考核與全面考核相結合、社會評議與內部考核相結合等方式。重點對政府交通運輸資訊公開的組織領導、工作機制、內容、時限、方式、範圍、效果等進行監督評議考核。
第六條 政府交通運輸資訊公開監督評議考核工作納入年度工作目標管理,監督評議考核結果定期通報。
第二章 政府交通運輸資訊公開監督
第七條 政府交通運輸資訊公開工作的監督包括:
(一)社會監督,是指行政相對人、管理服務對象和社會公眾、社會組織、新聞媒體等的監督。
(二)主管部門監督,是指政府交通運輸資訊公開主管部門的監督。
(三)專門監督,是指同級或上級監察部門的監督。
第八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通過設立並公佈監督、投訴和舉報電話、電子郵箱、投訴舉報箱,聘請社會監督員等方式,主動接受監督。
第九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接到投訴、舉報後,應當予以登記並及時調查核實和處理,對署名的投訴、舉報應將調查處理結果反饋投訴、舉報人。
第三章 政府交通運輸資訊公開社會評議
第十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政府交通運輸資訊公開工作社會評議制度,評議結果作為政府交通運輸資訊公開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把政府交通運輸資訊公開工作納入社會評議的範圍,組織社會公眾對政府交通運輸資訊公開的內容是否真實、準確,時間是否及時,程式是否符合規定,制度是否落實到位等進行評議。
第十二條 交通運輸資訊公開工作社會評議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制定實施方案;
(二)組織開展評議;
(三)分析評議情況;
(四)提出評議結論。
第十三條 政府交通運輸資訊公開工作社會評議可以採取網上評議,問卷、電話、手機短信調查,召開座談會徵求意見,委託專業諮詢機構調查等方式進行。
第四章 政府交通運輸資訊公開考核
第十四條 政府交通運輸資訊公開工作考核包括以下內容:
(一)組織領導、辦事機構建立情況;
(二)管理制度建立情況;
(三)指南、目錄和年度報告編制情況;
(四)主動公開實施情況;
(五)申請公開實施情況;
(六)保密審查情況;
(七)收費、減免及經費保障情況;
(八)政策諮詢解答及投訴、行政復議處理情況;
(九)社會評議制度執行情況及評議結果。
第十五條 政府交通運輸資訊公開工作考核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制訂考核方案;
(二)組織實施考核;
(三)開展自評自查;
(四)全面綜合評議;
(五)公示考核情況;
(六)公佈考核結果。
第十六條 政府資訊公開工作考核採取以下方式進行:
(一)現場了解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情況;
(二)察訪政府資訊公開工作現狀和服務對象的滿意程度;
(三)聽取政府資訊公開工作彙報及社會公眾意見;
(四)檢查政府資訊公開工作記錄和資料;
(五)綜合考評政府資訊公開情況。
第十七條 政府交通運輸資訊公開工作考核採取百分制考核辦法,考核結果分為優良、合格、不合格三個等次。
第五章 政府交通運輸資訊公開獎懲
第十八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建立政府資訊公開獎懲制度,對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考核不合格的單位和個人予以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整改。
第十九條 對違反政府交通運輸資訊公開有關規定,造成惡劣影響或重大損失的部門、單位及工作人員,以及在評議考核中弄虛作假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交通運輸部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總得分:
| 序號 | 考核標準 | 分值 | 得分 | 備註 |
一 組織 領導 (7分) | 1 | 設立政府資訊公開工作領導機構,定期研究政府資訊公開工作 | 2 |
| 每少一項扣1分 |
2 | 設立政府資訊公開工作辦事機構,認真履行工作職責 | 2 |
| 每少一項扣1分 | |
3 | 有工作人員負責政府資訊公開工作 | 3 |
|
| |
二 管理 制度 (13分) | 4 | 制定政府資訊公開工作辦法、規定或實施細則 | 3 |
| 沒有制定資訊公開辦法、規定或實施細則的,判定考核不合格。 |
5 | 制定政府資訊保密審查辦法,建立資訊公開保密審查機制 | 3 |
| 沒有制定政府資訊保密審查辦法扣1分;沒有建立資訊公開保密審查機制扣2分。 | |
6 | 制定政府資訊主動公開工作流程 | 1 |
|
| |
7 | 制定政府資訊申請公開工作流程 | 1 |
|
| |
8 | 制定政府資訊公開監督考核評議辦法 | 3 |
|
| |
9 | 建立政府資訊公開申請公開收費制度 | 1 |
|
| |
10 | 建立政府資訊公開資訊發佈協調機制 | 1 |
|
| |
三 指南 目錄 年度 報告 編制 (9分) | 11 | 編制政府資訊公開指南並公開 | 3 |
| 指南詳細,符合《條例》要求得3分;指南粗略得1分;無指南的考核不合格。 |
12 | 編制政府資訊公開目錄並公開 | 3 |
| 目錄詳細,符合《條例》要求得3分;目錄粗略得1分;無目錄的考核不合格。 | |
13 | 按規定時限編制政府資訊公開年度報告並公開 | 3 |
| 視年度報告編制品質情況得1—3分;未在規定時限內編制報告的考核不合格。 | |
四 主動 公開 (16分) | 14 | 主動向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社會公眾公開: 1.機構設置、職責範圍、聯繫方式等組織機構情況 2.交通運輸規章、規範性文件 3.交通運輸規劃及相關政策 4.交通運輸行業標準、規範 5.交通運輸行政許可項目、依據、條件、數量、程式、期限、申請行政許可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6.交通運輸行政處罰項目、依據、標準、程式、監督部門 7.交通運輸規費徵收項目、依據、標準 8.交通運輸項目招投標情況 9.重大交通運輸建設項目批准、實施情況 10.交通運輸統計資訊 11.交通運輸安全生産、工程品質的監督檢查情況 12.突發交通運輸公共事件的預案、預警資訊及應對與處置 13.幹部任免、公務員招錄、人才招聘等人事管理情況 14.行業精神文明、交通運輸文化建設情況 15.交通運輸廉政制度建設情況 16.投訴、舉報、信訪、依申請公開的途徑 17.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政府交通運輸資訊,以及公開人認為可以公開的其他資訊 | 9 |
| 未按規定公開有關資訊每項扣1分,扣完本項分值為止;因未按規定公開相關資訊造成重大影響的考核不合格 |
15 | 嚴格按照《條例》要求在規定時限內公開資訊 | 4 |
| 嚴格執行相關規定,資訊公開及時的得4分;執行相關規定不夠嚴格的扣1-4分;未執行相關規定的,考核不合格 | |
四 主動 公開 (16分) | 16 | 政府交通運輸資訊公開人應根據及時、有效、節約和易獲取、易認知的原則,綜合運用以下方式: 1.政府公報或者公開發行的政府(部門)資訊專刊 2.政府網站 3.新聞發佈會或者其他相關會議 4.廣播、電視、報刊等媒體 5.交通運輸行政辦事大廳、服務中心、公共查閱室,以及場站、船閘、碼頭、服務區等交通運輸公共服務場所的便民卡、資訊公開欄、電子資訊屏、觸摸屏等公開方式 | 3 |
| 公開方式多樣、公開形式便捷、公開效果好的得3分;公開方式不便於公眾獲取資訊的扣1-3分 |
五 申請 公開 實施 情況 (10分) | 17 | 設立政府資訊申請公開接待場所 | 3 |
|
|
18 | 有工作人員負責政府資訊申請公開接待工作 | 2 |
|
| |
19 | 按照規定時間答覆資訊公開申請 | 3 |
| 嚴格執行相關規定,得3分;執行規定不嚴格的扣1-3分;不執行相關規定的,考核不合格 | |
20 | 嚴格執行相關收費政策,無亂收費現象 | 2 |
| 嚴格執行規定的,得2分;違規收費或變相亂收費的,考核不合格 | |
六 保密 審查 情況 (5分) | 21 | 嚴格執行政府資訊相關定密標準,合理確定資訊密級 | 2 |
| 能夠按照標準設置密級的得2分;隨意對應當公開的政府資訊設置密級不得分 |
22 | 嚴格執行政府資訊公開保密審查制度,未發生失泄密事故 | 3 |
| 嚴格執行規定的得3分;執行規定不嚴格的扣1-3分;因未執行保密審查制度造成失泄密事故的考核不合格 | |
七 經費保 障情況 (5分) | 23 | 能夠保障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所需經費 | 5 |
| 視政府資訊公開經費保障情況,得1-5分;經費無保障不得分 |
八 政策 諮詢 解答 及 投訴 處理 10分 | 24 | 設有諮詢和投訴電話 | 2 |
|
|
25 | 設有諮詢和投訴信箱 | 1 |
|
| |
26 | 設有諮詢和投訴網路郵箱 | 1 |
|
| |
27 | 能夠及時答覆諮詢 | 2 |
|
| |
28 | 能夠及時核實、處理相關投訴和行政復議 | 3 |
|
| |
29 | 能夠及時反饋投訴、行政復議的核實和處理情況 | 1 |
|
| |
九 社會 評議 (25分) | 30 | 執行社會評議制度 | 5 |
| 視執行情況得3-5分;不執行考核不合格 |
31 | 公眾對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滿意 | 20 |
| 公眾滿意率達90%以上得20分;公眾滿意率達80%-90%得15分;公眾滿意率達70%-80%得10分;公眾滿意率達60%-70%得5分;公眾滿意率低於60%考核不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