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水路交通突發事件分類分級
1.4 適用範圍
1.5 工作原則
1.6 應急預案體系
2. 組織體系
2.1 國家應急組織機構
2.2 地方應急組織機構
3 預防與預警
3.1 預警資訊蒐集
3.2 預警資訊處理
4. 應急響應
4.1 分級響應
4.2 資訊報告和處理
4.3 應急響應行動
4.4 處置措施
4.5 響應終止或降級
4.6 後期處置
5. 應急保障
5.1 應急隊伍保障
5.2 應急物資保障
5.3 應急資金保障
5.4 專家技術保障
5.5培訓和演練
6. 附則
6.1 預案管理和更新
6.2 預案制定與解釋
6.3 預案實施時間
6.4 聯繫方式
7. 附件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切實加強水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進一步規範資訊處理、預警預防、應急響應、培訓演練和支援保障等各項應急工作,完善水路交通應急管理體制機制,更加高效、有序地組織協調處置水路交通突發事件,預防、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及時恢復水路運輸正常秩序,保障水路暢通,並指導地方建立完善水路交通應急體制和應急預案體系,制定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交通運輸突發事件應急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暫行規範》《交通運輸突發事件資訊處理程式》等。
1.3 水路交通突發事件分類分級
1.3.1 定義及分類
本預案所稱水路交通突發事件是指造成或可能造成航道或港口出現中斷、癱瘓、重大人員傷亡、財産損失、生態環境破壞和嚴重社會危害,以及由於社會經濟異常波動造成重要物資缺乏等需要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協調組織水路緊急運輸保障的突發事件。主要包括:
(1)港口癱瘓或遭受災難性損失,港口危險貨物火災、爆炸事故等;(2)長江幹線、西江航運幹線、京杭運河、黑龍江界河等重要幹線航道因航道尺度不足或通航條件惡化發生斷航或特別嚴重堵塞等;(3)由於煤炭、糧食等重要物資缺乏、人員運輸特殊要求,需要緊急安排水路運輸保障的突發事件。
1.3.2 水路交通突發事件分級
水路交通突發事件按照其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範圍等因素,一般由高到低分為四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事件等級確定標準見附件1。
1.4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我國境內發生的Ⅰ級(特別重大)水路交通突發事件,或由國務院責成的、需要由交通運輸部負責處置的水路交通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Ⅱ級(重大)及以下水路交通突發事件參照本預案執行。
已有國家專項應急預案明確的水上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適用其規定。其他水路交通突發事件(如旅客滯留等)按部相關應急預案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1.5 工作原則
(1)依法應對,預防為主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常態與非常態相結合,增強憂患意識,做好預案演練、宣傳和培訓工作,加強應急處置隊伍和應急資源建設,建立應急諮詢專家庫,提高港航企業自救、互救和應對突發事件的綜合能力,加強應急技術的研發應用,全面提高水路交通突發事件預防預警、應急處置與保障能力。
(2)屬地為主,分級響應
水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工作以屬地管理為主,在各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結合水路交通管理體制,負責轄區內水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和相應級別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建立健全責任明確、分級響應、條塊結合、保障有力的水路運輸應急管理體系。
(3)快速反應,協調聯動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建立完善的應急工作響應程式,做好水路交通突發事件的資訊處理和報送工作,整合行業應急資源和社會應急資源,加強部門協作,發揮各部門、港航企業和社會公眾的應急支援作用,建立分工明確、反應靈敏、運轉高效、協同應對的應急協調聯動機制。
1.6 應急預案體系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水路交通突發事件分類分級,水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包括:國家水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地方水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港航企業的應急預案。
(1)國家水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國家水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是交通運輸部應對水路交通突發事件和指導地方開展水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應急處置工作的政策性文件,由交通運輸部制定公佈實施。
(2)地方水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地方水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是由省級、地市級、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水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要求,為及時應對轄區內發生的水路交通突發事件而制定的應急預案,由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制定並公佈實施。
(3)港航企業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港航企業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由各港航企業根據國家及地方水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要求,結合自身實際,為及時應對企業範圍內可能發生的各類突發事件而制定的應急預案。由各港航企業組織制定並實施,報當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2. 組織體系
水路交通應急組織體系由國家、省、地市和縣四級組成。
2.1 國家應急組織機構
交通運輸部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全國水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工作。
2.1.1 應急指揮機構
Ⅰ級應急響應啟動的同時,部長或經部長授權的分管部領導宣佈成立交通運輸部應對XX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為水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具體負責應急行動的指揮與協調。領導小組由部長或經部長授權的分管部領導擔任組長,分管部領導、部總師或部應急辦、水運局、海事局、辦公廳主要負責人擔任副組長,相關單位負責人任成員。
領導小組具體職責如下:
(1)負責指揮協調Ⅰ級(特別重大)水路交通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2)負責協調跨省水路運輸應急資源的調度指揮;
(3)根據國務院要求,或根據應急處置需要,參與地方政府組織開展的水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4)貫徹落實國務院、交通運輸部應急工作領導小組對重要物資應急運輸的指示精神和有關指令,協調、組織好重要物資緊急運輸工作;
(5)其他相關重大事項。
領導小組應急指揮場所設在部綜合應急指揮中心。
2.1.2 應急工作組
領導小組下設綜合協調組、應急指揮組、通信保障組、新聞宣傳組等工作組,負責應急各項工作的具體實施。視情成立現場工作組、專家組,在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
根據水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需要,啟動相應工作組。工作組在啟動Ⅰ級應急響應時成立。
2.1.3 日常應急管理
在部應急辦的統一組織協調下,部水運局承擔有關水路交通突發事件日常應急管理工作,部長江航務管理局(以下簡稱長航局)具體承擔長江幹線水路交通突發事件日常應急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做好水路交通突發事件日常應急管理有關工作。
(2)接收、蒐集、整理、分析水路交通突發事件相關資訊,向部應急辦報送水路交通應急資訊;會同部應急辦初步判定事件等級,及時向領導小組提出啟動應急響應的建議。
(3)Ⅰ級應急響應啟動後,在領導小組領導下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4)組織開展Ⅱ級應急響應支援工作。
(5)組織做好其他交通運輸突發事件應急配合工作。
(6)負責組織制修訂水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7)指導地方水路交通應急預案體系建設。
(8)承辦交通運輸部應急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工作。
Ⅰ級應急響應時水路交通應急組織體系框架見圖1。
2.2 地方應急組織機構
省級、地市級、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
省級、地市級、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參照國家級水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組織機構組建模式,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成立應急組織機構,明確相應職責。
3. 預防與預警
3.1 預警資訊蒐集
預防和預警是通過監測與收集突發事件相關資訊,進行分析預測,並作出相應判斷,發佈預警資訊,採取預防措施。水路交通突發事件相關資訊包括:可能誘發水路交通突發事件的自然災害(如氣象、海洋、水文、地質等)等相關資訊,水路交通突發事件風險源資訊,以及需要緊急安排水路運輸保障的事件資訊。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在日常工作中按照《交通運輸綜合應急預案》的相關要求開展預警預防工作,做好對颱風、冬季大風、風暴潮、大霧、暴雨、暴雪、海嘯、海冰、低溫冰凍雨雪等可能誘發水路交通突發事件的自然災害資訊的蒐集、接收、整理和風險分析工作,及時上報相關情況,並通報相關部門。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部長航局負責在日常工作中開展其他水路交通風險源資訊、突發事件資訊以及需要緊急安排水路運輸保障的事件資訊的收集、整理工作和風險分析工作,做到突發事件的早發現、早預防、早報告、早處置。
3.2 預警資訊處理
中國海上搜救中心(部應急辦)負責Ⅰ級預警資訊發佈,當氣象、海洋、水利等部門發佈的災害預警達到紅色預警時,或接收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部長航局報送的其他突發事件資訊可能對水路運輸造成影響的,部應急辦視情商水運局轉發預警警報。相關部門根據預警級別,按照其職責和防禦響應程式提前做好應對工作。
Ⅱ級及以下預警由相應的地方水路交通應急指揮機構根據各自職責轉發預警資訊,預警資訊發佈程式結合當地實際自行確定;同時,在預警過程中如發現事態擴大,超出本級防禦能力,應及時上報上一級應急指揮機構,建議提高預警等級。
對於情況較為複雜的突發事件,在事態尚未清楚、但可能引起公眾猜測或恐慌時,應在第一時間發佈已認定的簡要資訊,根據事態發展和處置工作進展情況,再作後續詳細發佈。
4. 應急響應
4.1 分級響應
發生水路交通突發事件時,相關省級、地市級、縣級水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組織機構根據實際情況,啟動並實施應急響應。
交通運輸部應急響應按照水路交通突發事件險情特點、嚴重程度和影響範圍,分為Ⅰ級、Ⅱ級兩個響應等級。
發生Ⅰ級水路交通突發事件時,交通運輸部啟動交通運輸部應對XX事件Ⅰ級響應,同時成立領導小組組織實施Ⅰ級應急響應。相關省級、地市級、縣級水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組織機構分別啟動並實施本級部門Ⅰ級應急響應。
發生Ⅱ級及以下水路交通突發事件,超出地方應急組織能力,需要由交通運輸部予以相應支援的,經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交通運輸部視情啟動Ⅱ級應急響應支援,協助地方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4.1.1 國家部門應急響應程式
(1)部水運局或應急辦接到水路交通突發事件資訊後,及時核實有關情況,進行研究分析,符合Ⅰ、Ⅱ級應急響應條件的,部水運局、應急辦會商提出啟動Ⅰ、Ⅱ級應急響應建議;
(2)擬啟動Ⅰ級應急響應的,經分管部領導同意後,報請部長核準。由部長或經部長授權的分管部領導宣佈啟動交通運輸部應對XX事件Ⅰ級響應。部應急辦將啟動實施Ⅰ級應急響應的情況報送國務院應急辦。(水路交通突發事件Ⅰ級應急響應及處置程式見圖2)
(3)擬啟動Ⅱ級應急響應支援的,經分管部領導同意後啟動,部水運局會同應急辦、海事局、長航局及相關司局、單位組織實施。
4.1.2 省市縣級應急響應程式
省級、地市級、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參照本預案,根據本地區實際,自行確定應急響應級別及程式。對於同一突發事件,下一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啟動的響應級別應不低於上級部門應急響應級別。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啟動實施本級應急響應的同時,應將應急響應情況報送上一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處理超出本級範圍的突發事件,需要上一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協調處置時,應及時提出請求。
4.2 資訊報告和處理
4.2.1 資訊報告與傳遞
事發地相關交通運輸部門負責水路交通突發事件現場資訊的採集、分析和報送,追蹤事件進展,及時掌握最新動態,將事件情況及時報送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並通報有關單位。
資訊報告的主要方式是網路、電話、傳真及其他通信手段,需要重點採集的資訊包括:
(1)事件類型、時間、地點、事件性質、事件發生原因、影響範圍及發展態勢,事故港口和航道的名稱、設施及裝卸儲運情況和聯繫方式;(2)事件造成的破壞、損失、人員傷亡等情況;(3)危險品及危險品種類,發生泄漏、起火爆炸等潛在危險及已採取的措施;(4)到達現場進行處置的單位、人員及組織情況;已經採取的措施、效果,已發出的援助要求和已開展救援活動的時間、設備、聯繫人等;(5)現場環境情況及近期動態預報,包括風向風力、涌浪大小、冰情、能見度、潮汐、水流流速和流向等。
應急資訊在特別緊急情況下,可電話報送,並做好書面記錄。涉密資訊通過機要渠道報送。
Ⅰ級應急響應的資訊報告基本要求是每天2次,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要求填報。
Ⅱ級應急響應啟動後,事件所涉及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將事件處置進展情況分析匯總後隨時上報部應急辦、部水運局。
4.2.2 涉外資訊報告
如果突發事件中的傷亡、失蹤、被困人員中有港澳臺人員或外籍人員,或者突發事件可能影響到境外,需要向有關國家或港、澳、臺地區有關機構進行通報時,事發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將資訊內容逐級上報到部應急辦,由其向有關部門通報資訊。
4.2.3 資訊處理(部內資訊處理)
接收到應急資訊的單位和個人應及時、準確報告突發事件資訊。部應急辦會同部內業務司局負責相應突發事件資訊的分析工作,追蹤事件進展,及時掌握最新動態,發佈相關資訊。
4.3 應急響應行動
4.3.1 Ⅰ級響應行動
Ⅰ級應急響應時,在領導小組統一領導指揮下,各應急工作組負責及時收集、掌握相關資訊,根據災害特點、類別,應急物資的分佈等,採取果斷措施,精心指導、協調、組織應急處置措施的落實,並及時將事件最新動態和處置情況上報領導小組。
4.3.1.1 工作會議
Ⅰ級響應啟動後,領導小組組長、副組長及全體成員立即進入部綜合應急指揮中心,召開領導小組第一次工作會議,成立綜合協調組、應急指揮組、新聞宣傳組等,議定Ⅰ級響應期間領導小組各項工作制度,指揮開展應急工作。應急響應期間,根據事件發展變化情況,視情召開後續工作會議。
4.3.1.2 綜合協調
保持與各應急工作小組和應急協作部門的資訊溝通,開展工作協調;蒐集、分析、匯總應急工作情況,起草重要報告、綜合類文件;協調落實黨中央和國務院領導同志以及部領導的有關批示、指示精神。
4.3.1.3 應急指揮
組織專家對水路交通突發事件險情進行快速評估,分析、判斷險情可能産生的影響及後果;定時與國務院相關部門、省級交通運輸部門聯繫,收集、更新突發事件資訊,匯總參與應急處置單位的情況彙報和工作動態。做好與部內有關部門成員單位的聯絡,及時通報情況進展。
指導省級交通運輸部門做出應急處置措施,評估行動方案,及時提出對方案的修改建議,保證快速、合理施救,防止險情擴大或次生、衍生事故的發生;根據應急工作需要,協調臨近省(區、市)的應急救援隊伍、救援物資、救援設備等支援及緊急徵用工作。
4.3.1.4 通信保障
通信保障組按照《交通運輸綜合應急預案》的相關要求開展工作,負責應急響應過程中的網路、視頻、通信等保障工作,包括資訊系統通信保障工作、電視電話會議通信保障工作等;負責向相關省級交通運輸部門下發工作文件的傳遞保障工作等。
4.3.1.5 新聞宣傳
新聞宣傳組按照《交通運輸綜合應急預案》的相關要求開展工作,聯絡中央主要新聞媒體,通過報刊、電視、廣播、政府網站、新媒體等多種形式及時準確地發佈應急資訊;組織報道應急工作涌現出的先進事跡;指導做好事故現場新聞發佈及相關人員的管理,保證資訊發佈準確;針對不實報道及時發佈準確資訊。
4.3.1.6 現場協調
視情成立現場工作組,赴現場指導、協助開展應急處置工作。根據事發現場環境特點及救援力量的配置,指導優化施救措施、改進救援方案;及時上報救援行動進展和後勤保障情況;協調調度部直屬機構及周邊省份的救援隊伍、應急物資及裝備;提供救援專業技術支援;協助其他有關部門開展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等。
4.3.1.7 應急資源調用
領導小組對交通運輸部管轄範圍的應急物資、設備和器械有應急調配權,協調調度各級人民政府儲備的應急救援物資。
港口和航道的搶險、消防、救援、重建恢復等工作所需的設備、物資等在交通運輸部管轄範圍內,由領導小組統一組織協調、指揮調度;屬於地方政府機構的、或者屬於軍隊和武警系統的,由領導小組協調調用。
4.3.2 Ⅱ級響應行動
Ⅱ級應急響應啟動時,在分管部領導的指導下,部水運局會同應急辦、海事局、長航局等相關司局、單位,密切跟蹤突發事件進展情況,協助地方開展應急處置工作,視情派出現場工作組或者專家組給予指導。根據需要,協調鄰近省(區、市)的應急救援隊伍、救援物資、救援設備等支援及緊急徵用工作。
4.4 處置措施
事發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地方政府統一領導下,採取措施開展應急處置,相關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做好指導協調。港口、航道、運輸保障的具體應急處置措施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4.4.1 港口突發事件應急措施
(1)事發地交通運輸(港口)管理部門要了解事故發生的位置,掌握周圍區域環境情況(重大危險源情況、居民住宅區情況等),確定事故特點和事故影響範圍,明確應急處置技術,在地方政府統一領導下,指導標明危險區域、劃定警戒區等現場控制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實行交通管制及其他控制措施。配合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並妥善安置相關人員,協調調度應急車輛及必要的後勤支援,做好公用設施修復和救援物資保障,並採取其他救助措施。
(2)因沉船、擱淺、碰撞、沉物而引起的港口癱瘓或遭受嚴重損失,相關海事部門負責組織沉船等礙航物的打撈或清障工作,加強船舶通航監控,及時發佈相關消息,恢復港口航道暢通。
(3)根據應急處置需要,協調調度應急隊伍、應急車輛及船舶、應急設備與器材及必要的後勤支援,組織協調相關部門投入應急反應行動,相關海事部門應積極配合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4)根據港口事故的發展情況、危害程度的發展變化情況,出現急劇惡化的特殊險情時,指導採取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5)組織專家研判火災、爆炸、泄漏等事故的後果以及由此導致的中毒、腐蝕等次生災害的影響,了解港口損失情況,做好善後處置相關工作。
4.4.2 航道搶通保暢應急措施
(1)因滑坡或自然災害造成的斷航或者特別嚴重堵塞,事發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在地方政府統一領導下儘快開展修復搶通工作,指導做好現場通航控制和疏導工作。長江幹線航道的搶通保暢工作由部長航局負責。
(2)因沉船、擱淺、碰撞、沉物而引起的斷航或特別嚴重堵塞,相關海事部門負責組織沉船等礙航物的打撈工作,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和受影響的船舶發佈,避免堵航事件發生;迅速將事故船舶拖離航道,恢復航道暢通。
(3)因自然災害、洪水、枯水、調水或輸水引起的斷航或特別嚴重堵塞,事發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報請當地政府協調水利、國土資源等相關部門,對突發事件進行分類處置,迅速採取措施調節水位。
(4)因港口、橋梁等突發性工程事件等而引起的斷航或特別嚴重堵塞,事發地航道部門、通航建築物運作管理單位應隨時掌握動態資訊,及時向社會發佈,並通報海事部門;航道部門及時組織應急搶通,進行應急疏浚和調標工作;海事部門應採取交通管制措施,組織力量進行疏導,並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協調當地政府做好相應的保障工作,協調施工方及時清除障礙,消除對航道的影響。
(5)長江三峽、葛洲壩船閘因檢修、維修造成的斷航或特別嚴重堵塞,部長航局及時向社會發佈資訊,啟動三峽壩區水域船舶滯留應急聯動機制,採取交通管制措施,限制進入壩區的船舶數量,組織力量對積壓船舶進行疏導。
4.4.3 緊急運輸保障措施
(1)協調相關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和港航企業組織船舶應急運力、港口作業能力做好水路緊急運輸保障。
(2)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主動與港口企業協調,統籌安排,合理組織煤炭、糧食等重要及應急物資裝卸港口周邊道路運輸,優先安排集疏運車輛通行,必要時,設專門通道,確保運輸車輛陸路交通通暢。
(3)海事、航道、港口等管理部門要建立煤炭、糧食等重要及應急物資運輸船舶快速通道,優先安排引航、進出港、靠離泊、裝卸、過閘等。海事部門要加強船舶監控,及時處置險情,保障安全。
(4)港口公安機關要積極配合港口企業的應急生産,組織好港區內應急物資運輸車輛的交通運輸,加派警力,保障港口應急運輸期間正常生産秩序。
應急響應時,各有關地方交通運輸、海事、港口公安機關等要積極配合,設置值班人員,保障24小時資訊暢通,採取有效措施,為應急運輸的順利實施提供保障。
4.5 響應終止或降級
4.5.1 國家部門應急響應終止程式
Ⅰ級應急響應終止採取如下終止程式:
(1)根據掌握的事件資訊、應急反應進展情況並參考專家組的意見,經領導小組會商評估,認為突發事件的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或國務院有關單位發出宣佈突發事件應急響應終止或降級的指令時,由部水運局商應急辦提出終止Ⅰ級應急響應或降低響應等級建議,經領導小組副組長同意後,報請組長核準。
(2)由領導小組組長宣佈終止交通運輸部應對XX事件Ⅰ級響應,或降級為Ⅱ級響應,同時宣佈取消Ⅰ級響應期間成立的領導小組及下設各應急工作組。
Ⅱ級應急響應終止程式:
突發事件的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需要終止Ⅱ級應急響應的,由部水運局會同應急辦等相關司局提出,報分管部領導同意後終止響應。
4.5.2 省、地市、縣級部門應急響應終止程式
省、地市、縣水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根據實際情況,按照其預案規定的程式執行。
4.6 後期處置
4.6.1 善後處置
(1)事發地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事發地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對因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而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及時進行醫療救助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並提供相關心理及司法援助;(2)對因突發事件造成生活困難需要社會救助的人員,由當地人民政府按國家有關規定負責救助;(3)保險監管部門要督促有關保險機構及時做好有關單位和個人的理賠工作。
4.6.2 恢復重建
(1)港口、航道等基礎設施恢復重建工作由事發地人民政府負責,當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具體執行,長江幹線航道的恢復重建工作由部長航局組織實施。因突發事件嚴重受損的水運交通基礎設施,其恢復重建經費應納入國家和地方救災專項財政預算。
(2)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將Ⅰ級、Ⅱ級水路交通突發事件恢復重建措施落實情況及時上報部水運局、應急辦。
4.6.3 總結評估
Ⅰ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由部水運局&&組織對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對應急經驗教訓加以總結,提出預案改進建議,並在應急結束後的30個工作日內提出總結評估報告,並報送分管部領導。各參加應急救援工作的單位、部門應寫出應急過程和總結報告,總結經驗教訓,標明救援消耗、設備損害情況,並將應急過程的錄影資料與文字資料于應急結束後的10個工作日內上報部水運局。
Ⅱ級應急響應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突發事件應急響應經驗教訓加以總結,提出改進建議,並組織對水路交通突發事件進行調查、處理、監測和後果評估,提出損失賠償、災後恢復及重建等方面的建議,在應急結束後20個工作日內上報水運局備案。
5. 應急保障
5.1 應急隊伍保障
5.1.1 港口應急救援隊伍
(1)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所在地交通運輸(港口)管理部門在當地人民政府領導下推進所轄區域內的應急救援隊伍的規劃建設,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和預案要求統籌考慮轄區應急隊伍建設,鼓勵有條件的大型港口企業建立專業或兼職應急隊伍,推進港口企業建立應急互助機制,推動區域港口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和應急資源儲備,加強應急救援隊伍的業務培訓及應急演練。
(2)部應急辦、水運局指導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大型港口企業加強應急隊伍建設,加強專業培訓,建立聯動協調機制,推進完善區域性港口危險貨物應急救援體系。
5.1.2 航道搶通保障隊伍
以部長航局和西江幹線、京杭運河、黑龍江界河等國家重要幹線航道沿線省(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現有航道應急保障隊伍為基礎,加強國家重要幹線航道搶通保暢應急隊伍建設。同時,應加強應急隊伍的培訓,並針對不同航段的航道特點,開展有針對性的搶通保暢應急演習,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5.1.3 應急運力保障隊伍
(1)根據重要物資水路運輸突發事件發生的頻率、範圍等,部水運局協調組織在全國重點區域選擇大型港航企業,建立國家水路應急運力儲備。會同相關部門制定緊急情況應急運力調用方案,確保應急物資和人員能夠及時、安全運達。
(2)省級及以下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的水路應急運輸保障隊伍的規劃、建設工作,在所轄區域內建立應急運力儲備。
5.2 應急物資保障
根據“部省共建、屬地管理,佈局合理、種類齊全”的原則,部應急辦、水運局指導長航局和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建立健全應急物資儲備保障制度。各地、各部門在開展轄區內風險源普查與風險評估的基礎上,結合轄區的實際特點,合理規劃建設與應急能力相適應的應急物資儲備庫,加強應急物資實物儲備,使應急物資覆蓋轄區內所有港航設施。部長航局和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按規定建立應急救援和搶險裝備資訊數據庫,加強應急救援物資儲備及管理,及時補充和更新,並報部備案。部水運局、應急辦應及時掌握全國水路交通應急物資資源儲備、分佈情況,建立應急物資資源資訊庫。在發生Ⅰ級突發事件時,需組織實施跨省的應急搶險、救援工作時,由交通運輸部協調調度各類儲備物資和裝備。
5.3 應急資金保障
按照分級負擔的原則,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將水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經費納入部門預算。
5.4 專家技術保障
部水運局會同應急辦組織建立全國水路交通突發事件專家庫,根據應急管理形勢變化,隨時對專家庫進行更新補充;組織開展水路運輸行業風險管理、監測預警、應急處置技術的研究,提高防範和處置水路交通突發事件的科學決策水準。部應急辦&&組織定期應急管理交流培訓等活動,為應急工作提供決策支援。
部水運局會同應急辦指導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轄區內水路交通突發事件特點建立應急諮詢專家庫,其專家庫建立情況及專家名單應報部水運局、應急辦。
5.5 培訓和演練
5.5.1 培訓
部水運局會同應急辦組織編制水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培訓指南,主要內容包括應急相關法律法規、預案、程式和制度、相關資訊化系統使用指南和資訊報送程式等,指導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從事應急工作人員、專業救援人員等進行定期培訓。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部長航局組織編制培訓手冊,組織對應急相關人員進行應急管理專題培訓、上崗前培訓和常規性培訓;組織應急管理專家進行專業授課,組織應急工作人員參加應急管理方面的各類培訓與繼續教育活動。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將應急教育培訓納入日常管理工作,並定期開展應急培訓。
5.5.2 演練
部應急辦會同水運局建立應急演練制度,組織定期或不定期的桌面應急演練,組織應急相關人員、應急聯動機構廣泛參與,檢驗完善應急預案、應急聯動機制、資訊報送程式,提高執行預案的能力和實戰能力。至少每3年組織一次應急演練。
省級及以下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結合所轄區域實際,有計劃、有重點的開展實戰演習、桌面推演等多種形式的演習演練活動,檢驗完善應急預案的實用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指揮協調與應急處置工作,磨合應急聯動機制,增強應急隊伍的實戰能力。
6. 附則
6.1 預案管理和更新
當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交通運輸部將組織修改完善本預案,更新後報國務院:
(1)預案依據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
(2)水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變化或調整的;
(3)預案中的其他重要資訊發生變化的;
(4)面臨的水路運輸風險或其他重要環境因素、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
(5)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進行重大調整的;
(6)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6.2 預案制定與解釋
本預案由交通運輸部負責制定、組織實施和解釋。
6.3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6.4 聯繫方式
交通運輸部水運局:
聯繫電話:010-65292639、65292670,傳真:65292638交通運輸部應急辦:
聯繫電話:010-65292218,傳真:65292245。
7. 附件
附件:1.水路交通突發事件等級
2.相關單位名錄
3.值守部門工作人員應急通訊聯絡資訊表
(請名錄中相關單位按照附件4向部水運局、應急辦報送應急聯絡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