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事件分級
1.4 適用範圍
1.5 工作原則
1.6 預案體系
2. 組織體系
2.1 國家應急組織機構
2.2 地方應急組織機構
2.3 運營企業
3. 預防與預警
4. 應急響應
4.1 分級響應
4.2 響應啟動程式
4.3 資訊報告與處理
4.4 響應措施
4.5 響應終止
4.6 後期處置
5. 應急保障
5.1 隊伍保障
5.2 通信保障
5.3 資金保障
5.4 應急演練
5.5 應急培訓
6. 附則
6.1 預案管理與更新
6.2 縣級預案制定
6.3 預案制定與解釋
6.4 預案實施時間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規範和加強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各地建立和完善應急預案體系,有效應對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及時保障、恢復城市公共汽電車正常運作,制定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交通運輸突發事件應急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暫行規範》等相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3 事件分級
本預案所稱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是指由於城市公共汽電車運營事故、城市公交場站內或公共汽電車車輛上遭受恐怖襲擊或極端暴力襲擊等原因引發,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大量人員需要疏散和嚴重社會危害的緊急事件。
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按照性質類型、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範圍等因素,分為四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
1.3.1 Ⅰ級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Ⅰ級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
(1)城市公交場站內或公共汽電車車輛上發生嚴重危及人員生命安全的運營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失蹤,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2)城市公交場站內或公共汽電車車輛上遭受恐怖襲擊或極端暴力襲擊,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失蹤,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3)其他可能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
1.3.2 Ⅱ 級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Ⅱ級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
(1)城市公交場站內或公共汽電車車輛上發生嚴重危及人員生命安全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失蹤的,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2)城市公交場站內或公共汽電車車輛上遭受恐怖襲擊或極端暴力襲擊,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失蹤的,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3)其他可能造成重大損失的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
1.3.3 Ⅲ級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Ⅲ級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
(1)城市公交場站內或公共汽電車車輛上發生嚴重危及人員生命安全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失蹤的,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2)城市公交場站內或公共汽電車車輛上遭受恐怖襲擊或極端暴力襲擊,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失蹤的,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3)其他可能造成較大損失的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
1.3.4 Ⅳ級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Ⅳ級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
(1)城市公交場站內或公共汽電車車輛上發生危及人員生命安全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失蹤的,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2)城市公交場站內或公共汽電車車輛上遭受恐怖襲擊或極端暴力襲擊,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失蹤的,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3)其他可能造成一般損失的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
1.4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交通運輸部負責指導、協調的Ⅰ級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
本預案指導地方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編制和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
1.5 工作原則
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發生後,公共汽電車客運所在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城市公共汽電車運營企業應立即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開展處置工作。預判為Ⅰ級突發事件,需要交通運輸部啟動相應應急響應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及時向交通運輸部報告有關資訊並提出申請。根據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特點,應急處置應堅持以下原則。
(1)以人民為中心,快速反應。
堅持一切從人民利益出發,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全力搶救,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産安全,減少損失。
(2)屬地為主,分級負責。
在國務院統一領導下,按照職責分工和許可權,堅持屬地為主、分級負責,協調有序地開展搶救、突發事件處置和善後工作。
(3)預防為主,平戰結合。
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突發事件處置與預防工作相結合,落實預防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的各項措施,完善應急處置機制。
(4)消除影響,防患于未然。
盡最大能力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帶來的社會危害,並建立完善長效防控機制。
1.6 預案體系
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包括國家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省級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市級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及城市公共汽電車運營企業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1)國家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交通運輸部應對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和指導地方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編制的政策性文件,由交通運輸部公佈實施,報國務院備案。
(2)省級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交通運輸部制定的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在省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和交通運輸部的指導下,為及時應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而制定的應急預案,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制定並公佈實施,報省級人民政府和交通運輸部備案。
(3)市級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按照交通運輸部制定的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省級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在城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和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為及時應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而制定的應急預案,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組織制定並公佈實施,報城市人民政府和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4)城市公共汽電車運營企業突發事件預案
城市公共汽電車運營企業根據國家及省級、市級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要求,結合自身實際,為及時應對可能發生的各類突發事件而制定的應急預案,由各城市公共汽電車運營企業組織制定並實施,報所屬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2. 組織體系
城市公共汽電車應急組織體系由國家、省、市和運營企業四級組成。
2.1 國家應急組織機構
交通運輸部指導、協調全國Ⅰ級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2.1.1 應急領導小組
交通運輸部在啟動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應急響應時,同步成立交通運輸部應對XX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領導小組是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的指揮機構,由交通運輸部部長或者經部長授權的分管部領導任組長,部總師及部運輸服務司、辦公廳、應急辦、政策研究室主要負責人擔任副組長(部長擔任組長時,分管部領導擔任副組長),交通運輸部相關司局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主要職責如下:
(1)負責組織協調I級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明確應急工作組的構成,指導應急處置工作。
(2)根據國務院要求或者根據應急處置需要,成立現場工作組,並派往突發事件現場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3)根據需要,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應對突發事件的聯合行動方案,並監督實施。
(4)當突發事件由國務院統一指揮時,領導小組按照國務院的指令,執行相應的應急行動。
(5)決定應急響應終止。
(6)其他相關重大事項。
領導小組下設綜合協調組、應急指揮組、新聞宣傳組,並視情設立通信保障組、後勤保障組等應急工作組。應急工作組由部相關司局和單位組成,在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具體承擔應急處置工作,並在終止I級應急響應時宣佈取消。應急工作組組成人員,由各應急工作組組長根據應急工作需要提出,報領導小組批准。視情成立專家組和現場工作組,在領導小組統一協調下開展工作。
2.1.2 應急工作組
(1)綜合協調組。由部應急辦或辦公廳負責人任組長,視情由部相關司局和單位人員組成。負責起草領導小組工作會議紀要、明傳電報、重要報告、綜合類文件,向中辦資訊綜合室、國務院總值班室和相關部門報送資訊,協助領導小組落實黨中央和國務院領導同志以及部領導的有關要求,承辦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2)應急指揮組。由部運輸服務司負責人任組長,視情由部相關司局和單位人員組成。負責指導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應急工作方案,組織協調跨省應急隊伍調度和應急裝備物資調配;承辦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3)新聞宣傳組。由部政策研究室負責人任組長,視情由部相關司局和單位人員組成。負責突發事件的新聞宣傳工作;承辦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4)通信保障組。由部通信資訊中心負責人任組長,部通信資訊中心相關處室負責人任成員。負責應急處置過程中網路、視頻、通信等保障工作;承辦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5)後勤保障組。由部機關服務中心負責人任組長,部機關服務中心相關處室人員任成員。負責應急響應期間24小時後勤服務保障工作;承辦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2.1.3 專家組
專家組由領導小組在專家庫中選擇與事件處置有關的專家組成。負責對應急準備以及應急行動方案提供專業諮詢和建議,根據需要參加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2.1.4 現場工作組
現場工作組由部運輸服務司帶隊,相關司局和單位人員組成。現場工作組按照統一部署,在突發事件現場指導開展應急處置工作,並及時向領導小組報告現場有關情況。必要時,現場工作組可由部領導帶隊。
2.1.5 日常機構
部運輸服務司作為國家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日常機構,在交通運輸部領導下開展工作,承擔有關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日常應急管理工作。
日常狀態時,主要承擔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有關資訊的接收、分析、處理工作,向部應急辦報送城市公共汽電車應急資訊,組織做好其他交通運輸突發事件應急配合工作,組織制修定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指導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建設等有關工作應急狀態時,在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主要承擔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I級應急響應的組織與協調有關日常工作,承擔與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聯絡和突發事件應急資訊的內部報送等。
2.2 地方應急組織機構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省級、城市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對跨城市運營的公共汽電車線路,報請有關城市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建立跨區域突發事件應急合作機制。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可參照國家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應急組織機構組建模式,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成立應急組織機構,明確相應職責。
2.3 運營企業
城市公共汽電車運營企業是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責任主體,要建立健全應急指揮機制,針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完善應急預案體系,建立與相關單位的資訊共用和應急聯動機制。
3. 預防與預警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在日常工作中按照《交通運輸綜合應急預案》的相關要求開展預警預防工作,完善預警預防聯動機制,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要重點做好預警資訊的收集和處置工作,指導城市公共汽電車運營企業做好相應的應急準備。
城市公共汽電車運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預防監測體系,落實預防及監測機構、人員和職責,明確資訊監測方法與程式,完善資訊來源分析、日常數據監測、常規安全隱患排查、風險分析與評估等制度,健全風險防控措施。城市公共汽電車運營企業應及時監測和分析相關資訊,預估可能造成的影響範圍和程度,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汽電車安全生産情況的日常監測,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健全定期會商和資訊共用機制,對各類風險資訊進行分析研判,對可能造成重大及以上等級突發事件的資訊要及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4. 應急響應
4.1 分級響應
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應急響應分為部、省、市三級部門響應。交通運輸部啟動Ⅰ級應急響應。省、市級部門應急響應一般可分為Ⅰ級、Ⅱ級、Ⅲ級、Ⅳ級四個等級。
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分級響應流程詳見圖1。
4.1.1 Ⅰ級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應急響應
發生Ⅰ級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時,由交通運輸部啟動並實施Ⅰ級應急響應,事發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分別啟動並實施本級部門Ⅰ級應急響應。交通運輸部視情派出工作組赴現場指導、協調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4.1.2 Ⅱ級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應急響應
發生Ⅱ級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時,由事發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啟動並實施省級部門應急響應,相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啟動並實施本級部門應急響應且相應級別不應低於省級部門應急響應級別。
4.1.3 Ⅲ級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應急響應
發生Ⅲ級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時,由事發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啟動並實施市級部門應急響應。
4.1.4 Ⅳ級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應急響應
發生Ⅳ級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時,由事發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啟動並實施市級部門應急響應。
圖1 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分級響應流程圖
4.2 響應啟動程式
4.2.1 交通運輸部應急響應啟動程式
(1)部運輸服務司按照國務院部署,或根據事發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請求或相關單位通報、報送的突發事件資訊,及時核實相關情況並進行分析研究,報部應急辦。
(2)由部運輸服務司商應急辦提出啟動Ⅰ級應急響應建議。
(3)擬啟動Ⅰ級應急響應的,經分管部領導同意,報請部長核準後啟動,同步成立部領導小組,各應急工作組按照職責開展應急工作,並將啟動Ⅰ級應急響應有關資訊按規定報中辦資訊綜合室、國務院總值班室,抄送應急協作部門,通知相關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城市公共汽電車Ⅰ級突發事件應急響應流程詳見圖2。
(4)應急響應啟動後,應及時向社會公佈。
圖2 城市公共汽電車Ⅰ級突發事件應急響應流程圖
4.2.2 省、市級部門應急響應啟動程式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可以參照本預案,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本級部門應急響應級別及程式。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啟動實施本級應急響應的同時,應將應急響應情況報送上一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需要上一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協調處置時,應及時提出請求,並按照前款規定及時啟動相應級別應急響應。
4.3 資訊報告與處理
突發事件發生後,城市公共汽電車運營企業應當立即向當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報告,同時通告可能受到影響的單位和乘客。
事發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接到突發事件資訊報告或者監測到相關資訊後,應當立即進行資訊核實,對突發事件的性質和類別作出初步認定,按照國家規定的時限、程式和要求向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報告,並通報當地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突發事件已經或者可能涉及相鄰行政區域的,事發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報相鄰區域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事發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逐級上報,必要時可越級上報。
對初判為重大及以上的突發事件,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立即向交通運輸部報告。交通運輸部按有關規定向中辦資訊綜合室、國務院總值班室及時報送突發事件資訊。接到已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跨省級行政區域突發事件資訊時,交通運輸部要及時通報相關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交通運輸部I級應急響應啟動後,事件發生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將應急處置工作進展情況及時報部運輸服務司,並按照“零報告”制度,形成定時情況簡報,直到應急響應終止,具體報送程式、報送方式按照《交通運輸突發事件資訊報告和處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執行。部運輸服務司應及時將進展資訊匯總形成每日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情況簡報,上報領導小組。資訊報告內容包括事件的類型、發生時間、地點、發生原因、影響範圍和程度、發展勢態、受損情況、已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和成效、聯繫人及聯繫方式等。省、市級部門應急響應的資訊報送與處理,參照交通運輸部應急響應執行。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本地資訊報送內容要求與處理流程。
4.4 響應措施
現場工作組在現場指導當地開展應急處置、原因調查、運營恢復等工作,並根據需要協調有關方面提供隊伍、物資、技術等支援。具體措施如下:
(1)指導現場疏散工作
按照預先制定的緊急疏導疏散方案,指導相關部門有組織、有秩序地迅速引導現場人員撤離事發地點,疏散受影響城市公共汽電車乘客;對有關線路實施分區封控、警戒,阻止乘客及無關人員進入。
(2)指導乘客轉運工作
根據疏散乘客數量和發生突發事件的城市公共交通線路運作方向,指導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時調整城市公共交通路網客運組織,積極調配其他車輛,做好乘客的轉運工作。
(3)指導做好人員搜救工作
指導相關部門調派專業力量和裝備,在突發事件現場開展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指導現場救援隊伍加強銜接配合,並做好自身安全防護。
(4)指導交通疏導、醫學救援、搶修搶險、維護社會穩定等工作指導相關部門對事發地點周邊交通秩序維護疏導、對傷病員進行診斷治療及轉運、對設施設備開展工程搶險救援、對事發現場及周邊環境進行保護和警戒,以及維護治安秩序等工作。
(5)指導做好資訊發佈工作
指導突發事件的宣傳報道、事件處置情況的新聞發佈工作,借助多種途徑,運用新媒體平臺,主動、及時、準確、客觀地向社會持續動態發佈突發事件和應對工作資訊,回應社會關切,澄清不實資訊。
4.5 響應終止
部運輸服務司根據掌握的應急響應進展情況資訊,並向事發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實突發事件得到控制後,商應急辦向領導小組提出終止響應建議,經副組長同意後,報請組長核準,由組長宣佈終止Ⅰ級應急響應,同時宣佈取消領導小組,現場工作組相應撤銷。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本級部門應急響應終止程式。
4.6 後期處置
4.6.1 善後處置
事發地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配合屬地人民政府,對因參與應急處理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對因突發事件造成生活困難需要社會救助的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負責救助。
事發地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配合民政部門及時組織救災物資、生活必需品和社會捐贈物品的運送,保障群眾基本生活。
4.6.2 總結評估
事發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及時開展事後總結評估工作,客觀評估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情況,深入總結存在問題和下一步改進措施,並按規定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上報總結評估材料。Ⅰ級應急響應終止後,部運輸服務司及時組織參與單位開展總結評估工作,客觀評估應急處置工作成效,深入總結存在問題和下一步改進措施,並報部領導。
5. 應急保障
5.1 隊伍保障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統一指揮、分級負責,平戰結合、協調運轉”的原則,通過平急轉換機制,將城市公共汽電車日常生産經營與應急處置相結合。
5.2 通信保障
在充分整合現有交通通信資訊資源的基礎上,加快建立和完善“統一管理、多網聯動、快速響應、處理有效”的城市公共汽電車應急通信系統,確保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通信暢通。
5.3 資金保障
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應急保障所需的各項經費,應當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分級負擔,結合交通戰備與應急保障,按規定程式列入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年度預算。
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捐贈和援助。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有效的監管和評估體系,對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應急保障資金的使用及效果進行監管和評估。
5.4 應急演練
交通運輸部會同有關單位制定部省聯合應急演練計劃並組織開展實地演練與模擬演練相結合的多形式應急演練活動。
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結合所轄區域實際,有計劃、有重點地組織應急演練,地方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應急演練每年至少一次。應急演練結束後,演練組織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演練評估。鼓勵委託第三方進行演練評估。
5.5 應急培訓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將應急教育培訓納入日常管理工作,應急保障相關人員每2年至少接受一次培訓,並依據培訓記錄,對應急人員實行動態管理。
6 附則
6.1 預案管理與更新
當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交通運輸部將組織修改完善本預案,更新後報國務院:
(1)預案依據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
(2)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應急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變化或調整的;
(3)預案中的其他重要資訊發生變化的;
(4)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進行重大調整的;
(5)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6.2 縣級預案制定
開通公共汽電車客運的縣(自治縣、旗、自治旗、團場)參照本預案,制定其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6.3 預案制定與解釋
本預案由交通運輸部負責制定、組織實施和解釋。
6.2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