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於基本建設項目竣工結余財政性資金處理有關事宜的通知

文號:廳財字〔2013〕265號

文號

廳財字〔2013〕265號

索引號

000019713O05/2013-00783

公開日期

2013年10月24日

主題詞

轉發;基本建設;財政性資金

機構分類

財務審計司

主題分類

審計監督

行業分類

其他

公文類型

部辦公廳文件

部屬各單位:
  現將《財政部關於基本建設項目竣工結余財政性資金處理有關事宜的通知》(財建〔2013〕454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根據通知要求,基本建設項目按規定應上交國庫的結余財政性資金,由我部統一上交國庫,各單位上交我部的銀行賬戶資訊為:
  戶  名:交通運輸部財務司;
  銀行賬號:0200083309024900529;
  開 戶 行:工行北京分行長安支行建國門內大街分理處。
  各單位填寫匯款單上交我部時,對於公共財政預算安排的基本建設投資和其他專項建設資金,“用途”欄填寫應衝減的支出科目名稱及編碼;對於車輛購置稅安排的專項建設資金,“用途”欄填寫應衝減“車輛購置稅支出”款級科目下有關項級支出科目名稱及編碼。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13年9月30日 

財政部關於基本建設項目竣工結余財政性資金處理有關事宜的通知
財建〔2013〕454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有關人民團體,各中央管理企業:
  為了加強財政性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財建〔2002〕394號)有關規定,現將財政性資金投資的中央級基本建設項目結余財政性資金處理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建設項目竣工後,應抓緊辦理工程價款結算,及時按規定處理結余資金。其中:
  1.按規定應上交國庫的結余財政性資金,應在竣工驗收後3個月以內上交國庫。
  結余財政性資金沒有支付仍在國庫的,應在竣工驗收後3個月以內按規定申請預算調整。
  2.項目建設單位按規定留存的結余財政性資金,主要用於基本建設方面的支出。使用時,應按財政部《中央部門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管理辦法》(財預〔2010〕7號)有關規定,由主管部門報財政部審批。
  項目建設單位應認真清理、準確核實結余財政性資金,保證上交國庫的結余財政性資金準確無誤。
  二、基本建設項目按規定應上交國庫的結余財政性資金,由各部門一級預算單位統一上交國庫,其中:
  (一)公共財政預算安排的基本建設投資和其他專項建設資金,衝減本年度公共財政預算支出科目。上交時填寫匯款單,“收款人全稱”欄填寫“財政部”,“賬號”欄填“170001”,“匯入行名稱”欄填“國家金庫總庫”,“用途”欄填應衝減的支出科目名稱及編碼。
  (二)車輛購置稅安排的專項建設資金,衝減本年度車輛購置稅支出科目。上交時填寫匯款單,“收款人全稱”欄填寫“財政部”,“賬號”欄填“170001”,“匯入行名稱”欄填“國家金庫總庫”,“用途”欄填應衝減“車輛購置稅支出”款級科目下有關項級支出科目名稱及編碼。
  其他結余財政性資金的上交,按財政部有關要求執行。
  三、請項目主管部門督促項目建設單位及時清理項目結余資金,並按規定上交結余財政性資金。

財政部辦公廳
201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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