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部屬各單位,部內各司局:
現將《公路水運基本建設項目內部審計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交通運輸部
2017年12月7日
公路水運基本建設項目內部審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公路水運基本建設項目審計監督工作,保障建設資金合法合規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基本建設項目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基本建設財務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交通運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交通運輸部及所屬行政和企事業單位的基本建設項目內部審計,地方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所屬行政和企事業單位的公路、水運基本建設項目內部審計。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基本建設項目,是指以新增工程效益或者擴大生産能力為主要目的的新建、續建、改擴建、遷建和大型維修改造工程。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基本建設項目內部審計,是指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所屬行政和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交通運輸單位)履行內部審計職責的機構(以下簡稱內審機構)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基本建設項目組織開展審計監督的行為。
第五條 內審機構負責基本建設項目審計組織實施,可自行組織實施,也可根據工作需要委託社會審計機構實施。
委託社會審計機構實施,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選擇社會審計機構。
第六條 基本建設項目內部審計包括竣工決算審計、跟蹤審計以及專項審計。
本辦法所稱竣工決算審計是指基本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對竣工決算的真實性、合規性進行的審計;跟蹤審計是指對基本建設項目從開工建設到竣工驗收全過程進行監督和評價的審計;專項審計是指對基本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的某一環節或某一事項進行的審計。
基本建設項目應依法開展竣工決算審計,根據管理需要,可開展跟蹤審計、專項審計。
第七條 被審計單位應配合基本建設項目審計工作,提供審計所需的紙質及電子資料,並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同時提供必要的審計工作條件。
第八條 基本建設項目內部審計經費納入交通運輸單位年度預算,按規定使用管理。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九條 交通運輸單位按照行政管理關係和職責分級負責基本建設項目內部審計工作。基本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是本單位基本建設項目內部審計的責任主體。
基本建設項目內部審計工作應接受審計機關、上級單位或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十條 基本建設項目審計實行計劃管理。內審機構應根據基本建設項目預算(投資計劃)、工期安排、投資規模等情況,制定年度審計計劃。審計計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審計計劃應與審計機關、上級單位或主管部門的審計安排相銜接,避免重復審計。
第三章 審計內容
第十一條 審計內容按照財務管理與業務管理兩個部分劃分。內審機構實施審計時,根據管理需要和審計類型確定審計具體內容。
第十二條 財務管理審計主要內容:
(一)基本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是否得到有效執行,是否滿足建設管理要求,是否有利於品質、造價、進度、環保、安全控制。
財務管理機構設置及人員配備是否符合規定,職責許可權是否明晰。財務制度是否建立健全並有效執行。科目設置、會計核算是否符合相關財務規定。
(二)資金來源是否合法合規,是否按計劃及時到位,能否滿足項目建設進度需要。資金管理、使用是否符合財務規定,結余財政資金是否按規定上繳。
(三)前期工作經費、徵地拆遷工作經費使用是否真實合理合法。徵地拆遷及安置補償資金是否按規定專項核算,及時撥付。
(四)預付工程款是否按合同約定支付和扣回。保證金預留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是否符合合同約定。保證金預留比例和金額計算是否準確,使用和退回是否合法合規。
(五)工程價款結算(決算)是否真實、準確、合法,是否嚴格執行合同約定的計價規定、結算方式和時間。預備費的使用是否規範。
(六)是否按照國家規定及時、足額計提和繳納稅費。
(七)項目建設管理費支出是否合法合規,手續是否完備。
(八)財務費用支出是否真實合法合規,貸款形成的資本化利息計算是否合理準確。
(九)形成資産是否全面、準確,是否及時入賬並賬實相符。資産分類是否滿足相關要求。資産計價、使用和處置是否符合規定。
(十)竣工財務決算編報是否及時,報表數據是否完整、準確。成本是否嚴格按照概算口徑及有關財務制度正確歸集。
(十一)基本建設項目建設全過程資金籌集、使用及核算是否規範、有效。基本建設項目投入運營效果,是否達到設定的績效目標。
(十二)其他需要審計的內容。
第十三條 業務管理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基本建設項目立項、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用地(用海)、環保、施工及消防等事項是否經有關部門審查批准或備案。
(二)徵地拆遷範圍是否合規,補償標準是否合法合規,補償金額計算是否準確。委託地方政府承擔徵地拆遷工作的,是否簽訂協議並有效執行。
(三)勘察、設計、諮詢、招標代理、施工、監理、材料及設備採購等事項是否按規定簽定合同,合同形式是否符合要求,內容是否完備。合同是否得到全面履行。價格、品質、進度等是否符合合同條款規定。有無轉包或違法分包行為。
(四)依法需進行招標的勘察、設計、諮詢、招標代理、施工、監理、材料及設備採購等事項是否進行了招標投標,招標投標程式是否合法合規。涉及政府採購事項是否按規定程式組織採購。有無規避招標投標和政府採購的行為。
(五)材料、設備等是否按設計要求和合同規定進行採購,驗收、保管、使用、維護和結余處理等是否合規、有效。
(六)工程計量是否真實合理。工程價款支付是否嚴格按合同條款辦理,有無超計量支付。工程結算手續是否齊全。
(七)項目原合同外新增工程是否合規。
(八)材料價格調整是否符合規定和合同約定,是否履行相關程式。調整材料數量、價格是否準確。
(九)是否按照批准的概(預)算內容實施,有無超標準、超規模、超概(預)算建設現象。概算調整是否履行規定程式。
(十)工程品質是否驗收合格。有無因設計失誤、監理履職不到位、施工管理控制不嚴等造成損失浪費、進度滯後、品質隱患等問題。工程進度是否按計劃完成。
(十一)設計變更、建設內容變更等事項,變更理由是否真實合理,變更內容是否符合相關要求,是否履行規定程式。
(十二)尾工工程內容是否真實,依據是否充分,是否控制在概算規定的範圍內,是否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十三)檔案管理是否合法合規。
(十四)其他需要審計的內容。
第四章 審計結果和整改
第十四條 基本建設項目審計完結,由內審機構自行實施的審計,所在單位應出具書面審計報告或下達審計決定;委託社會審計機構實施的審計,由社會審計機構或內審機構所在單位出具書面審計報告,內審機構所在單位可下達審計決定。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或審計決定有異議,可在規定時間內向內審機構所在單位申請審計復核。
第十五條 被審計單位應在審計報告或審計決定規定時間內完成審計揭示問題的整改工作,按時報送整改情況。審計報告或審計決定揭示的重大問題,內審機構應對整改情況進行核查。
第五章 罰則
第十六條 交通運輸單位未按本辦法規定履行審計職責的,其上一級單位或主管部門可以通過約談、通報等方式責成其改正。
內審機構審計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洩露秘密的,由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被審計單位不配合審計工作、拒絕審計或者提供資料、提供虛假資料、拒不執行審計結論或者報復陷害審計人員的,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拒不處理的,內審機構所在單位或被審計單位上級單位可以採取約談被審計單位領導、通報等形式責成被審計單位改正。
第十八條 發現被審計單位或個人存在重大違法違規問題,內審機構應及時報告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按規定需要移送的事項,應及時向有關部門移送,由有關部門依法依規處理。
第十九條 基本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材料及設備供應、諮詢等參建單位,不配合審計工作、拒絕提供資料、提供虛假資料的,內審機構所在單位應將有關情況書面報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對報告內容予以核實,情況屬實的,依法依規處理。
第二十條 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審計人員違反執業準則的,委託審計單位應將問題移送有關主管機關依法處理,並將有關情況報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以適當方式在一定範圍內通報情況。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其他單位的公路、水運基本建設項目內部審計,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交通運輸單位可結合實際制定本轄區、本單位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交通運輸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交通建設項目審計實施辦法》(交審發〔2000〕6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