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廳財字[2009]280號
為加強國有資産的管理,自2006年以來財政部陸續出臺了若干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辦法,為切實落實財政部的各項規定,我部結合交通行業的實際正在組織制定部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辦法。該辦法擬在廣泛徵求各事業單位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後下發執行。
在我部部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辦法頒發之前,為使各有關單位做好國有資産處置收入和利用國有資産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權益)的出售、出讓、轉讓收入管理工作,切實提高國有資産使用效益,防止國有資産流失,杜絕私設“小金庫”和擅自發放津貼補貼等違規行為,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國有資産處置收入範圍
部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産處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報廢報損等處置國有資産過程中獲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實物資産和無形資産的收入、置換差價收入、報廢報損殘值變價收入、保險理賠收入、轉讓土地使用權收益等。
二、國有資産處置收入和支出管理
(一)部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産處置收入,在扣除相關稅金、評估費、拍賣佣金等費用後,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和財政國庫收繳管理的規定上繳中央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土地使用權轉讓收益,按照《財政部關於將中央單位土地收益納入預算管理的通知》(財綜[2006]63號)規定,上繳中央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出售實物資産和無形資産收入、置換差價收入、報廢報損殘值變價收入、保險理賠收入等上繳中央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科技成果轉化(轉讓)收入,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技部等部門關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若干規定的通知》(國辦發[1999]29號)的有關規定,在扣除獎勵資金後上繳中央國庫。
(二)各單位上繳的國有資産處置收入,納入預算管理。
三、利用國有資産對外投資形成股權(權益)的出售、出讓、轉讓收入管理
(一)利用現金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權益)的出售、出讓、轉讓,屬於部屬事業單位收回對外投資,股權(權益)出售、出讓、轉讓收入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二)利用實物資産、無形資産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權益)的出售、出讓、轉讓收入,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收入形式為現金的,扣除投資收益,以及稅金、評估費等相關費用後,上繳中央國庫,實行管理;投資收益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2、收入形式為資産和現金的,現金部分扣除投資收益,以及稅金、評估費等相關費用後,上繳中央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三)利用現金、實物資産、無形資産混合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權益)的出售、出讓、轉讓收入,按照本條(一)、(二)項的有關規定分別處理。
四、國有資産處置收入的繳款帳戶開設和繳款方式
(一)部海事局、救撈局、長航局和船級社負責按規定開設本系統中央財政匯繳專戶,各部屬系統單位本級及所屬單位國有資産處置收入應于收入取得後2個工作日內分別繳入各自專戶。尚未開設中央財政匯繳專戶的,在取得上述收入後,按照銀行帳戶管理規定,到部財務司辦理有關審批手續,開設中央財政匯繳專戶。
(二)除部海事局、救撈局、長航局和船級社四個系統單位外,其他部屬事業單位取得的國有資産處置收入應于收入取得後2個工作日內,上繳財政部為我部開設的中央財政匯繳專戶。
戶名:交通運輸部;
開戶行:建行北京東四支行;
賬號:11001007400058224611。
各單位在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函告部財務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