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海事局、救撈局、長江航務管理局、中國船級社:
按照《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中事業單位要建立資産整合、共用、共用機制有關規定和今年交通財務工作會議的要求,部決定在海事局、救撈局、長江航務管理局、中國船級社系統內部開展資産整合、共用共用試點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開展國有資産整合、共用共用試點工作,是將本單位佔有的資産,通過建立共用共用工作機制,擴大資産使用範圍,提高資産使用效率的一項資産使用管理方式的改革。對落實國家有關資産管理規定,盤活存量資産,優化資源配置,減少資産閒置浪費,推進節約型行業建設具有十分積極的意義。各單位要高度重視,積極推進試點工作深入開展。
二、試點範圍的確定。原則上限定在本系統內部實際佔有使用的資産範圍內開展。具體試點範圍由各單位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三、積極探索資産共用共用的有效模式。各單位要結合本系統實際,制定共用共用試點工作方案,明確試點範圍、試點資産種類、共用方式、工作程式、管理要求、評估制度、激勵措施等,保證資産共用共用試點工作依法有序推進。
共用共用資産一般不變更産權,通過佔有單位與使用單位簽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責,使用單位可按具體項目的實際成本支出水準給予佔有單位必要的補償。具體補償標準和結算方式由各單位結合本單位實際,按照現行財務管理與會計核算的有關規定確定,並按國家有關規定做好調劑資産的賬務和資産管理工作。
對於長期閒置或由於單位業務情況變化不需用的資産,需要變更産權的,按照國有資産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相關報批手續。
四、建立健全資産共用共用資訊平臺。為了提高資産共用共用試點系統的工作效率,使有關單位財務、資産管理、使用部門及時掌握相關資産的動態情況,各系統要充分利用現代資訊手段,建立共用共用資産資訊的網上發佈制度,推動資産共用共用工作的開展。
五、建立資産共用共用的激勵機制。各系統要加強對資産共用共用效果的評估工作,確定相關的評估指標、獎勵辦法。根據評估結果,對相關單位和人員予以獎勵。有關獎勵標準,可按開展資産整合、共用共用試點工作單位所節約資金的一定比例確定。具體評估獎勵辦法由相關單位結合實際情況按國家有關規定制定。
六、加強對資産共用共用試點工作的領導。各單位要把此項工作作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推動節能降耗、增收節支工作,建立節約型行業的重要措施,切實加以重視,並結合本系統實際抓好落實。要建立相應的領導機構和工作機構,落實工作責任、明確責任分工。要加強財務、資産和相關業務部門的協調配合,建立相應的評估辦法和激勵機制,採取切實有效措施,確保試點工作取得成效。
請各單位將開展資産共用共用的具體實施方案報部財務司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章)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主題詞:資産 試點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