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部屬各單位:
現將修訂後的《交通基本建設資金監督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2000年4月13日發佈的原辦法同時廢止。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告部財務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章)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交通基本建設資金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交通基本建設資金的監督管理,保證資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家現行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結合交通基本建設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監督、管理和使用交通基本建設資金的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交通建設項目法人單位。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指各級人民政府主管公路、水運交通基本建設的部門。
交通建設項目法人單位指直接實施公路、水路及支援保障系統項目建設管理並具體使用交通基本建設資金的法人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交通基本建設資金是指納入中央和地方固定資産投資計劃,用於交通基本建設項目的財政性資金及其他資金。
財政性資金是指財政預算內和財政預算外資金,主要包括財政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財政預算內其他各項支出中用於基本建設項目投資的資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專項建設基金中用於基本建設項目投資的資金;財政預算外資金用於基本建設項目投資的資金;其他財政性基本建設資金。
其他資金是指交通建設項目法人單位自籌的與上述財政性資金配套用於交通基本建設項目的資金。
第四條 交通基本建設資金監督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
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交通基本建設資金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交通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許可權主管本行政區域內交通基本建設資金監督管理。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直屬系統單位負責本單位、本系統實施的交通建設項目的資金監督管理。
交通建設項目法人單位負責本單位實施的交通建設項目的資金監督管理。
第二章 資金監管原則、職責和內容
第五條 交通基本建設資金監督管理的基本原則:
(一)依法監管原則。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交通建設項目法人單位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會計基礎工作規範》以及相關的財經法規、財會制度,加強財務管理與會計核算工作,嚴格實施財會監督和內部審計監督。
(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原則。按照交通基本建設資金來源渠道,採取“一級管一級”的監督管理方式,實行分級負責,分級監督管理。
(三)全過程、全方位監督控制原則。對建設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進行全過程、全方位的監督檢查,建立健全資金使用的內部控制制度,確保建設資金的安全、合理和有效使用。
(四)專款專用原則。交通基本建設資金必須用於經批准的交通基本建設項目。交通基本建設資金按規定專款專用,單獨核算,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截留、擠佔和挪用。
(五)效益原則。交通基本建設資金的籌集、調度、使用實行規範化管理,確保厲行節約,防止損失浪費,降低工程成本,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六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交通基本建設資金監督管理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基本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定交通基本建設資金管理規章制度。
(二)按規定審核、匯總、編報、批復或轉復年度交通建設項目支出預算、年度基本建設財務決算、工程竣工決算和項目竣工財務決算。
(三)合理安排資金,及時調度、撥付和使用交通基本建設資金。
(四)監督管理建設項目工程概預算、年度投資計劃執行情況等。
(五)監督檢查交通基本建設資金籌集、使用和管理情況,及時糾正發現的問題,對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報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處理。
(六)收集、匯總、報送交通基本建設資金管理資訊,審查、編報交通基本建設項目投資效益分析報告。
(七)督促交通建設項目法人單位做好竣工驗收準備工作,按規定編報項目竣工財務決算,項目驗收後及時辦理財産移交手續。
第七條 交通建設項目法人單位對交通基本建設資金監督管理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基本建設法律法規和交通基本建設資金管理規章制度,制定本單位交通基本建設資金管理制度辦法。
(二)按規定對本單位交通建設項目工程概預算的執行實行監督。
(三)按規定編報、審核年度基本建設支出預算、年度基本建設財務決算、工程竣工決算和項目竣工財務決算。
(四)依法籌集、使用和管理交通建設項目資金。
(五)及時做好竣工驗收工作,辦理財産移交手續。
(六)收集、匯總、報送交通基本建設資金管理資訊,審查、編報交通建設項目投資效益分析報告。
第八條 交通基本建設資金監督管理的重點內容:
(一)是否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式及建設資金專款專用等有關管理規定。
(二)是否嚴格執行概預算管理規定,有無將建設項目資金用於計劃外工程等問題。
(三)資金來源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配套資金是否落實並及時到位。
(四)是否按合同規定的工程計量支付辦法撥付工程進度款,有無未按規定撥付資金的情況,工程預備費使用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五)是否按規定使用建設單位管理費,按規定預留工程品質保證金,有無擅自擴大建設支出範圍、提高支出標準的問題。
(六)是否按規定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形成的資産是否及時登記入賬,是否及時辦理財産移交手續並將其納入規定程式管理。
(七)財會機構是否建立健全,並配備相適應的財會人員。各項原始記錄、統計臺賬、資金賬戶、憑證賬冊、會計核算、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制度等基礎性工作是否健全、規範。
第九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交通建設項目法人單位應當重視基本建設財務資訊管理工作,建立資訊管理制度,做到及時收集、匯總、報送資訊資料,有關資訊資料必須內容真實,數字準確。
第三章 資金籌集監管
第十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交通建設項目法人單位應加強對建設資金籌集的監管。重點監管籌集資金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市場化融資手段及方法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項目資本金是否達到國家規定的比例;建設資金是否及時到位。
第十一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加強交通基本建設投資計劃管理工作。項目投資計劃安排資金總額不得超過批准的項目概算;項目實施計劃應與投資計劃、財務預算協調匹配。
第十二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審查交通建設項目施工許可或開工備案申請材料時,應核實建設資金落實情況。
交通建設項目法人單位應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供建設資金已經落實的證明,包括銀行出具的到位資金證明、銀行付款保函、已簽訂的貸款合同或其他第三方擔保、列入財政預算或投資計劃的文件等。
第四章 前期工作資金監管
第十三條 前期工作資金監管是指對交通建設項目前期工作階段所涉及的資金籌措與資金使用的監管,包括前期工作費、投標保證金、徵地拆遷資金等。
前期工作費是指用於開展相關項目前期工作的專項資金。
第十四條 前期工作資金監管的的重點內容:
(一)前期工作費的預算編制和資金使用情況。
(二)投標保證金的收取、管理和退還情況。
(三)徵地拆遷資金的支付和管理情況。
第十五條 交通建設項目前期工作費應根據交通發展規劃合理安排,納入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支出預算管理。
前期工作費撥付嚴格按照支出預算、用款計劃、前期工作進度、合同要求等執行。實行政府採購和國庫集中支付的項目,其前期工作費撥付按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對批准建設的項目,其前期工作費應列入該項目概算,並按照相關規定計入建設成本。對未批准或批准後又被取消的建設項目,已支出的前期工作費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轉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後作核銷處理。
第十七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交通建設項目法人單位按照相關規定與受託單位簽訂委託合同,明確前期工作內容、資金數額和使用管理要求等,加強前期工作費監管。
第十八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交通建設項目法人單位應按規定管理投標保證金、投標保函。收到投標保證金應當及時入賬;收到投標保函等相關文件資料,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交通建設項目法人單位的財會機構專人負責登記管理。
第十九條 交通建設項目法人單位應按規定管理和支付徵地拆遷資金,保證徵地拆遷資金專款專用,封閉運作。
支付徵地拆遷資金應當依據相關規定、合同、協議。徵地拆遷資金已支付、徵地拆遷合同協議執行完畢,應當及時辦理財務結轉手續。
第五章 建設期間資金監管
第二十條 建設期間交通基本建設資金監管的主要任務:
(一)合理安排年度資金預算,及時調度、撥付和使用建設資金。
(二)加強工程資金支付、工程變更計量支付、臨時工程計量支付、工程物資和設備採購資金支付、往來資金結算,以及建設單位管理費、工程預備費和其他各項費用支出的控制和管理。
(三)規範建設成本核算行為,控制、降低項目建設成本。
(四)強化建設期間形成資産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建設項目資金撥付與到位情況的監督管理工作。
(一)根據年度基本建設支出預算、年度投資計劃及建設項目單位的資金使用計劃,及時辦理財政資金的申請、審核、上報手續。
(二)收到同級財政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撥付的基本建設資金後,按規定及時撥付交通建設項目法人單位。
第二十二條 交通建設項目法人單位辦理工程價款支付業務,應當符合《內部會計控制規範——貨幣資金(試行)》規定。
交通建設項目法人單位應當建立工程進度價款支付控制制度,明確價款支付條件、方式、程式及相關手續等,並按照工程進度和合同條款實行計量支付。
第二十三條 交通建設項目法人單位的財會機構應依據承包商提交的價款支付申請以及相關憑證、監理人員審核簽署的意見、本單位相關業務部門審核簽署的意見,以及本單位相關負責人審批簽署的意見等,並按照工程合同約定的價款支付方式,審核辦理價款支付手續。
第二十四條 交通建設項目法人單位支付預付款應當在建設工程或設備、材料採購合同已經簽訂,承包商提交了銀行預付款保函或保險公司擔保書後,按照合同規定的條款進行支付,並在結算中及時扣回各項預付款。
第二十五條 交通建設項目法人單位應當加強工程變更計量支付的控制,嚴格審核變更的工程量、單價或費用標準等,依據審核認可的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和簽訂的相關合同條款等,辦理工程變更計量支付手續。
第二十六條 交通建設項目法人單位應當加強工程物資和設備採購的管理工作,辦理採購業務必須符合《內部會計控制規範——採購與付款(試行)》規定。
第二十七條 交通建設項目法人單位應當加強往來資金的管理控制,明確管理責任,及時結算資金,定期清理核對。
第二十八條 交通建設項目法人單位應當加強建設單位管理費的控制與管理,建設單位管理費支出應當控制在批准的總額之內。
第二十九條 交通建設項目法人單位應當加強工程預備費的控制與管理,動用工程預備費必須符合相關規定,嚴格控制在概(預)算核定的總額之內。
第三十條 交通建設項目法人單位應當加強其他各項費用支出的控制與管理。對於不能形成資産的江河清障、航道整治、水土保持、工程報廢等費用性支出,必須嚴格按照批准的費用開支內容支付資金。
第三十一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交通建設項目法人單位應當建立與銀行等單位的定期對賬制度,如果發現差錯應及時查明原因並予以糾正。
第三十二條 交通建設項目法人單位應當加強建設期間形成資産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內控制度,落實各項資産管理責任。
(一)交通建設項目法人單位用基建投資購建自用的固定資産,應當及時入賬管理,落實實物資産管理的責任部門。
(二)用基建投資購建完成應當交付生産使用單位的已完工程,在未移交以前,暫時由交通建設項目法人單位使用的,不能作為交通建設項目法人單位固定資産入帳,應當設置“待交付使用資産備查簿”登記,並明確相關職能機構負責管理。
第六章 竣工決算資金監管
第三十三條 竣工決算期間資金監管的主要任務:
(一)做好竣工驗收各項準備工作,及時編制竣工決算。
(二)組織開展竣工決算審計工作。
(三)做好結余資金處理工作,辦理資産移交手續。
(四)及時編報、審批竣工財務決算。
(五)收集、匯總、報送建設項目資金管理資訊,審核、編報投資效益分析報告。
第三十四條 交通建設項目法人單位根據承包商提供的工程竣工結算報告,並按照合同規定,辦理工程竣工價款結算與支付手續。
工程品質保證金應當在工程品質保證期滿並經驗收合格後,按照合同規定進行支付。
第三十五條 交通建設項目法人單位的財會機構應當會同相關職能機構,認真做好各項賬務、物資、財産、債權債務、投資資金到位情況和報廢工程的清理工作,做到工完料清,賬實相符。根據編制竣工決算報告要求,收集、整理、審核有關資料文件,及時編制竣工決算報告。
交通建設項目法人單位的財會機構應當會同相關職能機構,認真審核各成本項目的真實性、預提(留)資金的必要性、審批手續的合規性、文件資料的完整性等,保證竣工決算報告內容真實、數據準確。
第三十六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交通建設項目法人單位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及時組織開展竣工決算審計工作。未經審計不得付清工程尾款,不得辦理竣工驗收手續。
第三十七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交通建設項目法人單位應當及時組織開展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工作,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對驗收合格、交付使用的建設項目,交通建設項目法人單位應當及時辦理資産和相關文件資料的移交手續,並進行賬務處理,確保資産賬實相符。
第三十八條 交通建設項目法人單位對項目竣工轉入運營後不需要的庫存設備、材料、自用固定資産等,進行公開變價處理或向有關部門移交,變價收入應當及時入賬。
第三十九條 交通建設項目法人單位應當加強對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和移交手續的資産管理,按日常核算資料分析確定相關資産的價值並估價入賬。
第四十條 交通建設項目法人單位應當做好建設項目結余資金的清理工作,並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十一條 交通建設項目法人單位應當按照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處理基本建設過程中形成的基建收入和各項索賠、違約金等收入。
第四十二條 凡已超過規定的試運營期,並已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項目,3個月內不辦理竣工驗收和固定資産移交手續的,其運營期間所發生的費用不得從基建投資中支付,所實現的收入作為生産經營收入,不再作為基建收入管理。
第四十三條 交通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編制和報批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建設週期長、建設內容多的項目,單項工程竣工、具備交付使用條件的,可編報單項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建設項目全部竣工後應編報竣工財務總決算。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四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交通建設項目法人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交通基本建設資金的監督檢查制度,對交通建設項目資金管理情況實施全過程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五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發現所屬單位或其他使用交通基本建設資金單位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或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追究或建議有關單位追究違規單位負責人及有關責任人的責任,並可以採取暫緩資金撥付、停止資金撥付,並相應調減年度投資計劃和財務預算等措施予以糾正: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的。
(二)違反基本建設程式的。
(三)擅自改變項目建設內容,擴大或縮小建設規模,提高或降低建設標準的。
(四)建設用款突破審定概算的。
(五)配套資金不落實或沒有按規定到位的。
(六)資金未按規定實行專款專用,發生擠佔、挪用、截留的。
(七)發生重大工程品質問題和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不良社會影響的。
(八)財會機構不健全,會計核算不規範,財務管理混亂的。
(九)未按規定向上級部門報送用款計劃、會計報表等有關資料或報送資料內容不全、嚴重失真的。
第四十六條 交通建設項目法人單位發現本單位內部或相關用款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財會機構有權採取停止支付交通基本建設資金等措施予以糾正: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的。
(二)違反規定建設計劃外工程的。
(三)擅自改變項目建設內容,擴大或縮小建設規模,提高或降低建設標準的。
(四)違反合同條款規定的。
(五)結算手續不完備,結算憑證不合規,支付審批程式不規範的。
第四十七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交通建設項目法人單位的財會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認真履行職責,實施會計監督。對不符合交通基本建設資金管理和使用規定的會計事項,財會人員有權自行處理的,應當及時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第四十八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交通建設項目法人單位對在監督、管理和使用交通基本建設資金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獎勵。對違反有關規定的要追究其責任,並給予相應的處罰。
第四十九條 交通建設項目審計工作應按照交通建設項目審計實施辦法和委託審計管理辦法等規定執行。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交通建設項目法人單位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由交通運輸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執行,2000年4月13日發佈的原辦法廢止。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主題詞:基建 資金 監督 辦法 通知
抄送:財政部、審計署,部內有關單位。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09年12月25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