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關於《車輛購置稅收入補助地方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補充通知

文號:無

文號

索引號

000019713O05/2016-01314

公開日期

2016年09月14日

主題詞

車輛購置稅;收入補助;地方資金管理

機構分類

財務審計司

主題分類

資産管理

行業分類

其他

公文類型

其他

  根據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財政部預算管理有關規定以及落實審計整改要求,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車輛購置稅收入補助地方資金(以下簡稱車購稅資金)管理,加快預算執行,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現將《車輛購置稅收入補助地方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14〕654號)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一、調整交通運輸重點項目車購稅資金預算下達方式,加強項目前期工作管理

  (一)交通運輸部建立交通運輸重點項目五年規劃項目庫、三年滾動項目庫、一年執行項目庫。其中,三年滾動項目庫和一年執行項目庫分別與財政中期支出規劃和年度預算相銜接,當年車購稅資金安排的交通運輸重點項目原則上從一年執行項目庫中篩選。重點項目區分類別和對象向省級交通運輸部門、財政部門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公開。

  納入交通運輸重點項目一年執行項目庫的項目應履行完項目初步設計批復程式或一階段施工圖設計等相當深度的前期工作程式。

  (二)交通運輸部加強納入一年執行項目庫的項目前期工作管理,做好一年執行項目庫項目儲備,為加快車購稅資金預算執行創造條件。

  地方交通運輸部門應做細做實項目前期工作,提高前期工作品質。

  (三)中央提前下達地方下一年車購稅資金預算規模不低於上一年度車購稅資金執行數的70%。其中:交通運輸重點項目預算提前下達規模不低於上一年用於交通運輸重點項目車購稅資金規模的70%,提前下達須細化到具體項目。

  考慮到當前交通運輸重點項目一年執行項目庫實際項目儲備情況,2016年提前下達2017年交通運輸重點項目車購稅資金預算作為過渡期處理,相關項目按完成可行性研究報告把握。2017年及其以後年度提前下達交通運輸重點項目車購稅資金預算,相關項目應完成項目初步設計批復程式或一階段施工圖設計等相當深度的前期工作程式。

  二、優化一般公路建設項目管理方式,加強事中和事後監管

  交通運輸部統一建立的一般公路建設項目庫向省級交通運輸部門、財政部門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公開,並逐級向市、縣相關部門公開。其他一般公路建設項目由省級交通運輸部門建立項目庫並逐級公開。交通運輸部和省級交通運輸部門對項目庫動態調整後應及時公開。

  用於一般公路建設項目的車購稅資金下達地方後,由省級交通運輸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結合當地公路交通發展規劃和本級財政資金安排情況,根據規定的範圍和標準,將資金自主安排到一般公路建設項目庫內的具體項目,報交通運輸部備案,並抄送財政部。交通運輸部採取對一般公路建設項目實行事中和事後監管,監管結果與下年車購稅資金安排掛鉤。

  三、加強車購稅資金預算執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一)地方各級交通運輸部門、財政部門應切實採取措施,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項目儲備,做實項目前期工作等,確保車購稅資金一經下達即可執行。

  (二)車購稅資金下達後,因項目實施內容調整等原因難以執行的,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交通運輸部門應按規定統籌用於車購稅資金使用範圍內的其他項目。

  對於統籌用於車購稅資金使用範圍內的其他項目後仍難以執行的,省級財政部門可以在不改變資金類級科目用途的基礎上,結合本級資金安排情況,報同級政府批准後,按規定統籌用於同類級科目內其他項目。

  採取上述措施後仍形成結余資金的以及連續兩年未用完的結轉資金,均由中央財政收回。結余資金情況與下年度車購稅資金安排掛鉤。

  (三)上述項目預算調整過程中,凡涉及國家高速公路、普通國道的預算調整事項,按程式報交通運輸部匯總審核後報財政部審批。其他項目安排結果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省級交通運輸部門及時上報財政部和交通運輸部備案,並抄送當地專員辦。

  (四)各級財政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應建立車購稅資金預算執行情況按月通報制度,及時掌握車購稅資金預算執行情況。省級交通運輸部門和財政部門應于每季度結束後聯合將車購稅資金預算執行報交通運輸部、財政部備案。

  四、對於使用車購稅資金實施的項目,在車購稅資金到位前地方政府財政部門先行墊付資金啟動實施的,待車購稅資金到位後,允許其將有關資金用於歸墊,同時將資金歸墊情況上報財政部和交通運輸部備案。

  五、整合車購稅資金支出範圍,規範資金使用管理

  自2017年起,車購稅資金不再安排內河航道應急搶通項目、農村老舊渡船報廢更新項目、交通運輸節能減排項目。

  六、車購稅資金支付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

  應列下級財政預算的車購稅資金,一律通過庫款調度方式由上級財政國庫撥付到下級財政國庫。車購稅資金由零餘額賬戶直接支付到最終收款人,不得將車購稅資金通過交通運輸部門(包括所屬事業單位)的實有資金賬戶轉撥給項目單位。地方財政部門要將車購稅資金納入地方預算執行動態監控重點範圍,發現違規問題要及時核查、糾正。對於不按國庫集中支付制度規範管理的省份,中央財政將減少車購稅資金安排規模或停撥資金。

  以上事項,特此通知。

  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

  2016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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