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民航各地區管理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各航空公司:
根據國務院關於適時完善民航發展基金使用政策和管理辦法的要求,為充分發揮民航發展基金效益,規範資金管理,促進民航事業發展,更好地滿足廣大人民群眾出行和國家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現就民航發展基金預算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民航發展基金預算管理包括中央本級支出預算管理和轉移支付管理。具體範圍包括中國境內登記註冊、持有經營許可證和運作合格證的機場(包括民用運輸機場、軍民合用機場、通勤機場和通用機場)、航空公司和通航企業,民航局行政事業單位及直屬企業以及其他有關機構和單位。
二、民航發展基金資金安排的原則如下:
(一)符合國家和行業規劃;
(二)重點保障民航安全運作;
(三)支出安排向中西部和老少邊窮地區傾斜;
(四)資金管理使用安全、規範、高效。
三、民航發展基金具體支出範圍包括:
(一)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包括機場飛行區、航站區、機場圍界、民航安全、空中交通管制系統、通用航空、科教、資訊、適航審定等基礎設施。
(二)貨運航空、支線航空、國際航線、中小機場、西藏機場補貼。
(三)通用航空發展,包括支援通航企業開展應急救援、農林飛行等作業項目,通航飛行員教育培訓,通航設備更新、改造等。
(四)民航安全、教育、資訊等事業發展。
(五)徵管經費、代徵手續費及國務院批准的其他支出。
四、民航發展基金預算支出標準,由民航局商財政部分類確定,具體標準根據經濟社會及民航事業發展水準適時調整。
五、民航發展基金用於基礎設施建設,採取投資補助、機場自主安排和對機場基建貼息方式安排。民航發展基金用於支援貨運航空、支線航空、國際航線、通用航空和中小機場運營,採取運營補貼方式安排。民航發展基金用於安全、教育、資訊等非基礎設施項目,採取按項目補貼方式安排。
六、民航發展基金中央本級預算管理,按照部門預算管理程式辦理。
民航發展基金轉移支付管理,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初審並出具意見後,向民航地區管理局申請,民航地區管理局會同財政部駐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復審後,分別將審核意見報民航局和財政部。民航局在此基礎上提出民航發展基金轉移支付分配建議方案報財政部。財政部根據專員辦復審意見,對民航局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審核後下達資金。
民航發展基金轉移支付用於機場自主安排項目,由地方機場按上年向旅客徵收部分50%的1.2倍向民航局申報自主安排項目和資金,民航局原則上按照上年向旅客徵收部分50%核定機場自主安排資金,因項目儲備不足或申報項目不符合規定條件而無法安排的額度,由民航局統籌調劑用於其他機場符合規定的項目。
民航發展基金轉移支付用於中小機場補貼,由民航局根據補貼標準和統計數據直接予以審核。
七、民航發展基金中央本級預算,按照部門預算編制時間要求辦理。
民航發展基金轉移支付管理,民航局應于每年4月30日前將當年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報財政部。提前下達下一年度民航發展基金轉移支付,民航局應于每年9月底前將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報財政部。
八、民航局應建立民航發展基金預算執行和績效考核制度,年度績效考核報告及時報送財政部。
九、國務院對民航發展基金管理另有要求的,按照國務院有關要求執行。
十、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民航局相關管理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財政部 民航局關於印發<民航節能減排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12〕547號)同時廢止。
財政部 民航局
2016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