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總體方案>的通知》《財政部關於加強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有關國有資産管理的意見(試行)》(財資﹝2015﹞44號)和《交通運輸部部管行業協會脫鉤工作實施方案》(交人教發﹝2015﹞162號)要求,為做好我部行業協會與行政機關脫鉤改革有關國有資産管理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資産清查與核實
納入本次脫鉤範圍的所有部管行業協會(以下統稱各單位)均要按規定開展資産清查與核實工作,清查範圍為協會本級以及下屬企業(不包括參股企業,但在清查結果中需對參股企業詳細説明)、事業單位、協會等各級各類資産(包括國有和非國有資産),清查基準日為各單位脫鉤具體方案實施的前一年度12月31日。資産清查與核實工作按照以下四個步驟組織開展:
(一)前期準備。
各單位應抽調財務、資産、審計等相關人員,組成專門工作機構,參照《行政事業單位資産清查核實管理辦法》(財資﹝2016﹞1號)和《財政部關於開展2016年全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清查工作的通知》(財資﹝2016﹞2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資産清查具體工作方案,確保資産清查工作合規進行。
(二)單位自查。
各單位應對其資産進行全面自查,自查內容主要包括基本情況清理、賬務清理、財産清查等,其中各單位債權債務原則上應繼續由原單位承擔。具體內容如下:
1.基本情況清理。工作內容是依據民政部相關批復文件,對所屬單位的戶數、機構及人員狀況等基本情況進行全面清理。
2.賬務清理。工作內容對單位的各種銀行賬戶、各類庫存現金、有價證券、各項資金往來和會計核算科目等基本賬務情況進行全面核對和清理。賬務清理應當以資産清查基準日為時點,採取倒軋的方式對各類賬務進行全面清理。在賬務清理中,對各種由於會計技術性差錯因素造成的錯賬,根據有關會計差錯調整的規定自行對相關賬務進行調整。
3.財産清查。工作內容是對單位的各項資産進行全面的清理、核對和查實。在財産清查過程中要按照盤點實物同核實賬務相結合、清理資産同核查負債與凈資産相結合的原則,對固定資産、流動資産、對外投資、無形資産、負債以及收入和支出情況等進行全面清查,重點做好各類應收賬款、對外投資、賬外資産、資産出租和對外擔保等事項的清查。
4.報表與工作報告編制。各單位應在前述各項自查工作的基礎上,使用行業協會商會資産清查資訊系統填報資産清查報表,並撰寫資産清查工作報告。資産清查報表通過行業協會商會資産清查資訊系統填報,該系統可在財政部資産管理司官方網站“線上服務”欄中下載。資産清查工作報告具體內容要求見財政部財資﹝2016﹞1號文件規定,除文件規定內容外,還應包括以下重點內容:單位組織架構情況及組織架構圖;本單位及下屬企業(不含參股企業)、事業單位、協會的資産負債情況;本單位參股企業情況;未納入清查範圍,但本單位確在使用的資産情況;根據本通知資産確權原則確定的資産權屬情況。
(三)中介審計。
各單位自查工作全部完成後,部將委託社會中介機構對自查結果開展專項審計和相關工作。承擔資産清查專項審計及相關工作的社會中介機構由部按規定統一確定。審計中,各單位除向社會中介機構如實提交資産清查相關原始資料外,還應提交本單位土地、房屋、車輛、對外投資等重要資産的産權證明材料,社會中介機構在審核確認後,將核實無誤的産權證明材料作為附件納入專項審計報告。
(四)審核報送。
自查和專項審計工作完成後,各單位應將清查結果報部,其中納入2015年脫鉤試點的單位於2016年5月31日前報送,納入2016年脫鉤試點的單位於2017年3月31日前報送,納入2017年脫鉤試點和其餘納入脫鉤範圍的單位於2018年3月31日前報送。
各單位報送的材料應包括資産清查核實正式申報文件、資産清查報表、資産清查工作報告、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資産核實申請表、資産核實專項説明(逐筆寫明核實事項發生日期、損失原因、政策依據、處理方式,並分類列示,可在資産清查工作報告內容中一併反映),以及申報核實的事項相應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經濟鑒證證明、特定事項的單位內部證據等證明材料(可作為專項審計報告附件一併提供)。
清查結果報部後,部根據規定的資産核實許可權對資産清查結果進行核實,完成核實後將資産清查核實結果報送財政部核實。
二、資産確權、使用與管理
(一)資産確權。
各單位資産的産權權屬原則上按“誰投資誰擁有所有權”的原則界定。對由行政機關、事業單位轉制為行業協會的單位,其凈資産應當明確為國有資産。對存在財政繳撥款關係,並且納入財政預決算核算範圍的單位,其凈資産應當明確為國有資産。對不存在財政繳撥款關係的單位,在成立時由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非全民所有制單位、個人共同設立的,並且投入的資産權屬關係明確,有相關法律法規依據的,可以按照事先約定的比例劃分産權;資産權屬關係不明確,依據現行法律法規和原始文件材料無法判斷産權歸屬的,暫按國有資産管理。
(二)資産使用。
各單位資産脫鉤過渡期原則上為2015年至2017年。各單位脫鉤前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産和行政機關無償提供給各單位使用的國有資産,過渡期內不改變原來使用方式,繼續使用,不再履行報批手續。如確需涉及國有資産變動及使用方向的改變,相關具體事項按照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規定許可權報批。過渡期內國有資産使用具體方案部將按以上原則與各單位協商制定後執行。
過渡期結束後,對由會費和服務性收入形成的國有資産,仍然不改變其原來的使用方式,繼續由各單位使用;對財政性撥款及其他方式形成的國有資産,可以採取有償使用、分階段收回、劃歸行業協會使用、行業協會清算登出時收回等多種方式進行管理。在國有資産資金來源界定中,對於沒有財政撥款的單位,其資産形成的資金來源原則上界定為單位會費或者服務收入;對於有財政撥款的單位,其資産形成的資金來源為會費和服務性收入的,單位需自行舉證(法律憑證),如無法舉證則資金來源確定為財政性撥款或其他方式。過渡期後國有資産使用具體方案部將按以上原則與各單位協商制定並報財政部審批後執行。
(三)脫鉤中涉及的其他國有資産管理工作。
各單位脫鉤過程中涉及的資産劃轉(過渡期內原則上不進行資産劃轉)、資産評估與企業國有資産管理事項,參照現有事業單位和企業國有資産管理規定執行,其中依法登出的單位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産按有關規定由財政部一次性收回。除上述事項以及發放人員工資、正常工作經費等必要支出外,脫鉤期間各單位佔有使用的資産原則上不得進行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處置。脫鉤中涉及的各單位佔用行政辦公用房清理騰退工作,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四)脫鉤後國有資産管理工作。
各單位在脫鉤完成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加強資産管理。各單位應按照《事業單位及事業單位所辦企業國有資産産權登記管理辦法》(財教﹝2012﹞242號)開展産權登記工作,逐步形成權屬清晰、配置科學、使用合理、處置規範、運作高效、監督嚴格的行業協會資産管理模式。脫鉤後新增的資産,應按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界定産權,規範使用和處置。
三、工作要求
行業協會國有資産是行業協會履行職能和持續發展的重要物質保障,是國家的重要權益。對於行業協會脫鉤中涉及的各項國有資産管理工作,各單位要予以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職責和分工,將工作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人員;要嚴格審核把關,確保資産清查核實和其他資産報批事項材料真實、準確、完整;要加強溝通協調,及時向部反映工作中遇到的各類困難和問題,推動各項工作順利開展;要健全管理制度,防止脫鉤過程中以私分、低價變賣、虛報損失等手段擠佔、侵吞、轉移國有資産,對於違反規定的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