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收費公路權益轉讓市場秩序,保護投資主體合法利益和社會公眾合法權益,盤活收費公路存量資産,籌集公路發展資金,經研究,現就進一步規範收費公路權益轉讓行為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地轉讓收費公路權益應按照《公路法》《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和《收費公路權益轉讓辦法》及本通知的規定,嚴格執行有關轉讓條件、轉讓程式、轉讓收入使用、轉讓後續管理及收回等規定,防止國有資産流失。
二、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收費公路權益轉讓的監督管理工作。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收費公路權益轉讓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指導、督查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日常監管工作。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收費公路權益轉讓具體管理工作,承擔國道收費權益轉讓監管的主體責任。對符合條件的轉讓行為,各級交通運輸部門應按規定加快審批審核。對經有關部門認定的嚴重違法失信主體,禁止受讓收費公路權益。
三、根據《公路法》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一條的相關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籌資建成的公路,其收費權轉讓必須經相關政府部門批准,其中國道的收費權轉讓必須經交通運輸部批准,國道以外的其他公路的收費權轉讓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交通運輸部備案。
四、為落實國家“放管服”要求,簡化公路收費權轉讓的審批程式,將公路收費權轉讓的立項申請及審批申請等兩項程式合併,有關申請材料在轉讓方提交審批申請時一併提交。根據《國務院關於第二批清理規範192項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11號)規定,需提交的申請材料中取消經審計機關或者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年度會計報告、竣工財務決算和竣工審計報告等三項內容。
五、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審查轉讓申請材料時,應著重對申請材料中有關轉讓的原因和目的、轉讓條件、轉讓程式、轉讓收入使用管理、轉讓後續管理等相關具體內容進行審核並提出意見。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意見作為轉讓方提交審批申請的必要文件。
六、轉讓政府還貸公路權益,應當明確要求受讓方以現金方式支付轉讓金,不能以財政撥款、補貼等各類形式的財政資金支付,不得以股票(股權)、債券、實物資産或無形資産等其他非現金方式支付。受讓方支付轉讓金期限,最長不超過合同生效後6個月,且受讓方不得以公路收費權作質押獲取銀行貸款支付轉讓金。
七、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關於加強收費公路權益轉讓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交財發〔2008〕315號)、《關於公路經營企業産權(股權)轉讓有關問題的通知》(交財發〔2010〕739號)同時廢止。
交通運輸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2017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