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印發《交通運輸部部門預算執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文號:交辦財審〔2019〕16號

文號

交辦財審〔2019〕16號

索引號

000019713O05/2019-02890

公開日期

2019年02月18日

主題詞

交通運輸部;部門預算;執行;管理

機構分類

財務審計司

主題分類

預決算管理

行業分類

其他

公文類型

部辦公廳文件

部屬各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交通運輸部部門預算執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經交通運輸部同意,現將《交通運輸部部門預算執行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19年2月1日

交通運輸部部門預算執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交通運輸部部門預算執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關於加強預算執行的有關規定,結合我部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納入交通運輸部部門預算的部本級和部屬各單位(以下統稱各單位)財政撥款的預算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部門預算執行,包括財政部批復的當年部門預算、以前年度國庫結余以及年中調整預算的執行。
  第四條 部門預算執行管理,堅持提高財政資金使用安全性、規範性、有效性的原則,堅持“誰負責資金安排、誰負責執行督導;誰負責資金使用、誰承擔支出責任”的原則,確保資金合規高效使用,保障交通事業發展。
  第五條 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預算執行的第一責任人,對單位預算執行負總責。
  第六條 各單位應提高預算編制的科學性和準確性,按照當年預算當年支出的原則,結合事業發展規劃和目標,編細、編實、編準預算,為預算執行奠定良好基礎。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七條 部財務審計司是各單位預算執行的監督管理部門。主要職責包括:
  (一)制定預算執行管理制度;
  (二)監督和指導各單位日常預算執行工作;
  (三)對各單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分析和通報;
  (四)組織開展對部門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或審計,並督促有關單位對檢查或審計發現問題進行整改;
  (五)根據各單位預算執行情況和部綜合規劃司提出的基本建設項目預算調整建議,對預算進行調整和調劑;
  (六)其他預算執行相關管理工作。
  第八條 部綜合規劃司是交通運輸基本建設項目投資的主管部門,會同部財務審計司、水運局等負責對基本建設項目的支出預算執行進行督導,並根據基本建設項目支出預算執行情況,研究提出基本建設項目支出預算調整建議。
  部綜合規劃司、公路局、水運局、科技司是交通運輸部科研項目的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對其安排的戰略政策標準研究制(修)訂項目支出預算執行進行督導。
  部人事教育司是交通運輸部教育培訓和人才培養項目的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對其安排的教育培訓和人才培養等項目支出預算進行執行和督導。
  第九條 各單位是預算執行的責任主體,負責本單位預算執行並對其結果負責。主要職責包括:
  (一)制定本單位預算執行管理制度;
  (二)組織實施預算執行工作,確保資金使用安全合規;
  (三)對本單位預算執行工作進行分析報告,對年內無法執行的支出預算按要求及時向部提出調整預算申請;
  (四)組織開展對本單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檢查或審計;
  (五)接受並配合有關部門對預算執行情況的檢查和督導,並及時對預算執行中的問題進行整改;
  (六)其他預算執行相關工作。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十條 各單位應根據業務工作特點和預算管理要求,建立有效可行的工作機制,統籌協調,分工負責,明確責任,財務、相關項目管理和實施等部門相互配合,定期會商,分析解決預算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推進單位預算實施。
  第十一條 各單位應按照“誰使用資金、誰制定計劃”的原則,科學、合理地制定預算執行計劃,並將計劃的執行落實到項目執行的具體責任部門和責任人。
  (一)各單位在制定預算執行計劃時,應注重預算執行的及時性和均衡性,對考核時點有序時進度要求的,除特殊情況外,預算執行計劃一般不得低於序時進度。
  (二)各單位應于部門“二上”預算上報時,一併報送預算執行計劃;調整追加預算的,應于追加預算批復後的15日內上報追加預算的執行計劃;以前年度國庫結余資金預算執行計劃,應于報送國庫集中支付結余資金申報核批表時,一併上報。
  第十二條 各單位應結合預算執行計劃和業務開展實際,按照預算管理的相關要求,及時、準確的編制當年預算用款計劃,並按要求報部,為預算執行提供資金保障。
  第十三條 各單位應依據預算執行計劃提前籌劃相關工作,對需實行政府採購的事項,應嚴格按照政府採購預算和政府採購相關規定確定採購方式,履行政府採購程式;對需實行招投標的事項,應嚴格履行招投標程式。不得違規通過化整為零等方式規避政府採購或招投標。
  第十四條 各單位應完善資金審核支付程式,強化合同管理,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嚴禁不按預算支付資金,嚴禁擅自擴大經費支出範圍和隨意提高支出標準支付資金,嚴禁套取資金設立“小金庫”,確保資金使用的安全合規。
  第十五條 各單位應加強國庫支付管理,除財政部規定的特殊情形外,不得違規從本單位零餘額賬戶向本單位實有資金賬戶劃轉資金。國庫支付方式的選擇,應符合財政部有關要求。
  第十六條 各單位應加強公務卡的管理,嚴格落實公務卡使用的規定要求,嚴格執行公務卡強制結算目錄,減少現金提取和使用。
  第十七條 各單位應加強國庫結余資金管理,按照國庫結余資金預算執行計劃,加快預算執行進度,減少存量資金規模。因項目目標完成、項目提前終止或實施計劃調整,不需要繼續支出或按照財政部規定應確認為結余的預算資金,應及時清理報批上交國庫。
  第十八條 各單位應定期研究分析預算執行中存在的問題,結合工作實際,提出加強預算執行管理的措施,並按要求報送預算執行分析報告。

第四章 執行督導

  第十九條 部財務審計司應對各單位的預算執行進度進行通報,並將基本建設項目、科研項目和教育培訓及人才培養項目支出預算執行情況分別抄送部項目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 部財務審計司、部項目主管部門應對預算執行進度慢的單位負責人進行約談,及時督導預算執行工作。
  第二十一條 年度預算執行中確因重大政策變化、計劃調整等導致預計當年預算無法執行到位的,各單位應主動提出調整申請,部將通過預算調整程式調劑用於其他急需安排的支出。預算追加調整申請應按要求時間報部,逾期不予辦理。
  部項目主管部門應根據項目預算執行情況,提出預算調整建議,按時送部財務審計司。

第五章 激勵約束

  第二十二條 部財務審計司應按照有關規定,結合各單位的預算執行計劃,對截至規定考核時點的各單位整體支出預算執行進度和具體項目支出預算執行情況進行考核。
  除特殊情況外,基本支出未達到序時執行進度要求的,相應調減該單位當年基本支出預算;行政事業性項目支出未達到規定執行進度的,原則上按照實際進度與規定進度差額的一定比例,核減該單位當年行政事業性項目支出預算規模。
  行政事業性經費支出預算執行未達到規定進度的單位,相應核減該單位下年度預算規模;零支付的延續項目不得安排下年度預算。核減的預算由部調整用於預算執行較好且急需安排的支出。
  第二十三條 部綜合規劃司對預算執行進度較慢的基本建設項目,可適度調減該項目年度資金安排,並可適度調減該項目下一年度資金安排額度。
  對於基本建設項目支出預算執行總體情況特別差的單位,原則上不增加該單位所有基本建設項目年度資金安排,且原則上不安排下一年度該單位的新開工基本建設項目。
  第二十四條 部財務審計司應將預算執行情況作為部門決算管理工作考核的重要內容,對國家和部在審計及各項監督檢查中發現預算執行存在較多問題或預算執行差的單位,取消決算管理評優資格。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部加強對各單位預算執行的監督檢查,將預算執行情況作為績效評價的重要指標和財務檢查、內部審計、紀檢監察及巡視巡察等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六條 對各單位在預算執行中發生的違規違紀問題,部將依規依紀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涉嫌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各單位可依據本辦法制定本單位預算執行管理辦法。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部財務審計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實施。《交通運輸部加強預算執行管理規定》(交財發〔2010〕99號)同時廢止。

  抄送:部內各司局,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交通運輸部紀檢監察組,審計署交通運輸審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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