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印發《交通運輸部項目支出預算績效管理辦法》的通知

文號:交辦財審〔2021〕3號

文號

交辦財審〔2021〕3號

索引號

000019713O05/2021-00011

公開日期

2021年06月30日

主題詞

項目支出;預算;績效管理

機構分類

財務審計司

主題分類

政策性文件

行業分類

其他

公文類型

部辦公廳文件

部屬各單位、部內各司局:

為深入貫徹《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全面落實預算管理的意見》,落實《交通運輸部關於推進交通運輸領域全面實施績效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提出的目標和任務,進一步規範部門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經交通運輸部同意,現將《交通運輸部項目支出預算績效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21年1月10日

交通運輸部項目支出預算績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交通運輸部預算項目支出績效管理,強化預算項目支出責任,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績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財政部《中央部門預算績效目標管理辦法》(財預〔2015〕88號)、《中央部門預算績效運作監控管理暫行辦法》(財預〔2019〕136號)和《項目支出績效評價管理辦法》(財預〔2020〕10號),以及《交通運輸部關於推進交通運輸領域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交財審發〔2019〕106號),結合交通運輸部預算項目支出績效管理的相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交通運輸部預算項目支出績效管理,是指項目支出預算管理中融入績效理念和要求,將績效目標管理、績效執行監控管理、績效評價管理和結果應用管理等納入預算編制、執行、監督的全過程,以提高預算項目資金使用效益的一系列管理活動。

第三條 納入交通運輸部部門預算管理的一般公共預算項目、政府性基金預算項目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項目支出績效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交通運輸部財務審計司、各預算單位(包括部本級和各單位,以下統稱各單位)是交通運輸部預算項目支出績效管理的主體。

第五條 交通運輸部預算項目支出績效管理工作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目標管理。項目支出預算編制時要設定明確的績效目標、預算執行中要實施績效執行監控,預算完成後要評價績效目標實現等情況,緊緊圍繞績效目標及其實現的途徑和方式開展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

(二)結果導向。項目支出預算管理各個環節的活動要以績效結果為導向,將績效管理貫穿于預算管理的全過程,實現預算資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三)科學規範。預算績效管理要採用科學的體系、規範的程式、適當的方法、明確的措施,保障各項管理工作的有效性,提高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品質。

(四)激勵約束。強化項目支出責任和管理責任,將項目支出績效執行監控、績效自評和績效評價等結果,與各單位預算安排、政策調整、改進管理掛鉤,體現獎優罰劣和激勵相容原則,有效的要安排,低效的要壓減,無效的要問責,促進各單位預算管理水準的提升。

(五)公開透明。建立健全項目支出績效資訊公開制度,按照政府資訊公開有關規定,完善項目支出績效資訊公開機制,推進項目支出績效資訊逐步公開,自覺接受各方監督。

第二章   組織實施管理

第六條 交通運輸部財務審計司主要職責:

(一)負責制定交通運輸部預算項目支出績效管理的相關制度、實施細則等。

(二)指導各單位開展項目支出績效管理工作,對有關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

(三)按規定組織各單位編報績效目標,實施績效目標審核和評審等工作。

(四)按規定組織各單位實施項目支出績效執行監控工作,並將項目支出績效執行監控情況報財政部。

(五)按規定組織各單位開展項目支出績效自評工作,並結合年度工作計劃開展項目支出重點績效評價工作,將績效自評情況和重點績效評價情況報財政部。配合財政部開展項目支出重點績效評價。

(六)研究並建立交通運輸部項目支出績效評價指標體系。

(七)按規定實施項目支出績效管理資訊公開。

海事、長航、救撈等系統單位參照交通運輸部財務審計司職責,組織開展本系統項目支出績效管理工作。

第七條 各單位主要職責:

(一)組織實施本單位項目支出績效管理工作。

(二)按規定編報項目支出績效目標,配合上級管理部門開展績效目標審核和評審工作。

(三)組織開展本單位項目支出績效執行監控工作,按規定填報項目支出績效執行監控情況,並將預算執行監控中發現的問題和整改措施及時報送上級管理部門。

(四)組織開展本單位的項目支出績效自評工作,並配合上級管理部門開展項目支出重點績效評價工作,根據評價結果落實整改措施,加強本單位預算管理。

(五)按規定公開本單位項目支出績效管理資訊並接受各方監督。

第八條 各單位要建立健全本單位項目支出績效管理制度和工作機制,確定項目支出績效管理工作&&部門,明確單位內部各相關機構的工作職責,加強單位內部機構之間的配合和協調。

第九條 各單位可以根據需要委託專家、中介機構等第三方實施項目支出績效目標評審、績效執行監控、績效評價等工作。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實施政府採購。各單位應按照相關要求加強對第三方管理。

第三章   績效目標管理

第十條 項目支出績效目標管理是以績效目標為對象,以績效目標的設定、審核、批復等為主要內容所開展的預算管理活動。

第十一條 項目支出績效目標是指各單位依據職責和事業發展要求,設立並通過預算安排的項目支出在一定期限內預期達到的産出和效果。績效目標是建設項目庫、編制部門預算、實施績效監控、開展績效評價等的重要基礎和依據。未按要求設定績效目標的項目支出,不得納入項目庫管理,也不得申請部門預算資金。

按照時效性劃分,績效目標分為中長期績效目標和年度績效目標。中長期績效目標是指項目支出預算資金在跨度多年的計劃期內預期達到的産出和效果。年度績效目標是指項目支出預算資金在一個預算年度內預期達到的産出和效果。績效目標具體體現為總體目標和具體績效指標。

第十二條 按照“誰申請資金,誰設定目標”的原則,各單位在申請項目預算時,應當同時申報項目支出績效目標。

第十三條 項目支出績效目標要能清晰反映項目預算資金的預期産出和效果,並以相應的績效指標予以細化、量化描述。主要包括:

(一)預期産出,是指預算資金在一定期限內預期提供的公共産品和服務情況;

(二)預期效果,是指上述産出可能對經濟、社會、環境等帶來的影響情況,以及服務對象或項目受益人對該項産出和影響的滿意程度等。

第十四條 設定的項目支出績效目標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確。績效目標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部門職能及事業發展規劃,並與相應的項目支出內容、範圍、方向、效果緊密相關。

(二)細化量化。績效目標從數量、品質、時效、成本以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可持續影響、滿意度等方面進行細化,儘量進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錶述的,可採用定性表述,但應具有可衡量性。

(三)合理可行。設定績效目標要以結果為導向,要經過調查研究和科學論證,符合客觀實際,能夠在一定期限內如期實現。

(四)對應匹配。績效目標要與計劃期內的任務數或計劃數相對應,與預算確定的投資額或資金量相匹配。

第十五條 項目支出績效目標的設定方法為:

(一)對項目的功能進行梳理,包括資金性質、預期收入、支出範圍、實施內容、工作任務、受益對象等,明確項目的功能特性。

(二)依據項目的功能特性,預計項目實施在一定時期內所要達到的總體産出和效果,確定項目所要實現的總體目標,並以定量和定性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表述。

(三)對項目支出總體目標進行細化分解,從中概括、提煉出最能反映總體目標預期實現程度的關鍵性指標,並將其確定為相應的績效指標。

(四)通過收集相關基準數據,確定績效標準,並結合項目預期進展、預計投入等情況,確定績效指標的具體數值。

第十六條 績效指標標準是設定績效指標的指標值時所依據或參考的標準。一般包括:

(一)歷史標準,是指參照歷史數據制定的評價標準。為體現績效改進原則,在可實現的條件下應當確定相對較高的評價標準;

(二)行業標準,是指參照國家公佈的行業指標數據等制定的評價標準;

(三)計劃標準,是指以預先制定的目標、計劃、預算、定額等作為評價標準;

(四)財政部、交通運輸部認可的其他標準。

第十七條 績效目標設定及管理程式為:

(一)項目單位按照要求設定項目支出績效目標(附件1),隨同本單位預算提交上級管理部門;並根據上級管理部門審核意見,對績效目標進行修改完善,按程式逐級上報。

(二)按照“誰分配資金,誰審核目標”的原則,有預算分配權的部門(單位)對下級單位報送的項目支出績效目標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並反饋給下級單位,並據此提出資金分配建議。

(三)對納入交通運輸部項目庫預算評審的項目,同步進行績效目標評審工作。

第十八條 項目支出績效目標審核和評審的主要內容:

(一)完整性審核。績效目標的內容是否完整,績效目標是否明確、清晰。

(二)相關性審核。績效目標的設定與單位職能、事業發展規劃是否相關,是否對申報的績效目標設定了相關聯的績效指標,績效指標是否細化、量化。

(三)適當性審核。資金規模與績效目標之間是否匹配,在既定資金規模下,績效目標是否過高或過低;或者要完成既定績效目標,資金規模是否過大或過小。

(四)可行性審核。績效目標是否經過充分論證和合理測算;所採取的措施是否切實可行,並能確保績效目標如期實現。綜合考慮成本效益,確定是否有必要安排財政資金。

第十九條 按照“誰批復預算,誰批復目標”的原則,項目支出績效目標隨中央部門預算逐級批復。

第二十條 項目支出績效目標確定後,一般不予調整。預算執行中,因特殊原因確需調整的,應按照績效目標管理要求和預算調整流程報批。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要加強項目績效目標管理與項目管理的有機結合。項目績效目標審核通過後,項目實施單位要根據項目任務和細化的績效目標,加強項目各要素(範圍、時間、成本、品質、人力資源、溝通、風險、採購等)的管理,提高項目管理要素與項目績效目標的關聯度和融合度;要健全項目管理的各項制度,明確保障措施、實現途徑和工作程式,對項目的各個發展階段進行有效管理和目標控制,為實現項目績效目標提供保障。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逐步將有關績效目標隨同部門預算予以公開。

第四章   績效執行監控管理

第二十三條 項目支出績效執行監控是指在預算執行過程中,各單位依照職責,對項目支出預算執行情況和績效目標實現程度開展的監督、控制和管理活動。

第二十四條 項目支出績效執行監控內容主要包括:

(一)績效目標完成情況。一是項目預計産出的完成進度及趨勢,包括數量、品質、時效、成本等。二是項目預計效果的實現進度及趨勢,包括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和可持續影響等。三是項目的服務對象滿意度及趨勢。

(二)預算資金執行情況。包括項目預算資金撥付情況、實際支出情況以及預計結轉結余情況。

(三)重大項目績效延伸監控。必要時,可對重大項目支出具體工作任務開展、發展趨勢、實施計劃調整等情況進行延伸監控。具體內容包括:政府採購、工程招標、監理和驗收、資訊公示、資産管理以及有關預算資金會計核算等。

(四)其他情況。除上述內容外其他需要實施績效監控的內容。

第二十五條 項目支出績效執行監控採用目標比較法,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結合的方式,將績效實現情況與預期績效目標進行比較,對目標完成、預算執行、組織實施、資金管理等情況進行分析評判。

績效執行監控包括及時性、合規性和有效性監控。及時性監控重點關注上年結轉資金較大、當年新增預算且前期準備不充分,以及預算執行環境發生重大變化等情況。合規性監控重點關注相關預算管理制度落實情況、項目預算資金使用過程中的無預算開支、超預算開支、擠佔挪用預算資金、超標準配置資産等情況。有效性監控重點關注項目執行是否與績效目標一致、執行效果能否達到預期等。

第二十六條 項目支出績效執行監控是全流程持續性管理活動,具體採取日常監控和定期監控相結合的方式開展,各單位應結合預算執行監控工作同步開展日常績效監控。

第二十七條 年中預算集中調整前,交通運輸部財務審計司要集中對預算執行情況和績效目標實現程度開展一次績效監控匯總分析,具體工作程式如下:

(一)收集績效監控資訊。項目實施單位對照批復的績效目標,以績效目標執行情況為重點收集績效監控資訊。

(二)分析績效監控資訊。預算執行單位在收集上述績效資訊的基礎上,對偏離績效目標的原因進行分析,對全年績效目標完成情況進行預計,並對預計年底不能完成目標的原因及擬採取的改進措施做出説明。

(三)填報績效監控情況表。預算執行單位在分析績效監控資訊的基礎上填寫《項目支出績效目標執行監控表》(附件2),作為年度預算執行完成後績效評價的依據。

(四)報送績效執行監控工作總結報告。各單位年度集中績效監控工作完成後,及時總結經驗、發現問題、提出下一步改進措施,形成本單位績效執行監控工作總結報送交通運輸部財務審計司。

第二十八條 對績效監控中發現的績效目標執行偏差和管理漏洞,應及時採取分類處置措施予以糾正:

(一)對於因政策變化、突發事件等客觀因素導致預算執行進度緩慢或預計無法實現績效目標的,要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及時按程式調減預算,並同步調整績效目標。

(二)對於績效監控中發現嚴重問題的,如預算執行與績效目標偏離較大、已經或預計造成重大損失浪費或風險等情況,應暫停項目實施,相應按照有關程式調減預算並停止撥付資金,及時糾偏止損。已開始執行的政府採購項目應當按照相關程式辦理。

第五章   績效評價管理

第二十九條 項目支出績效評價是指依據設定的績效目標,對項目支出的經濟性、效率性、效益性等進行客觀、公正的測量、分析和評判。

第三十條 項目支出績效評價分為績效自評和上級管理部門重點績效評價兩種方式。

績效自評是指各單位對預算批復的項目績效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自我評價。績效自評由項目實施單位按照“誰支出、誰自評”原則自主實施。

上級管理部門重點績效評價(以下簡稱績效考評)是指上級主管部門根據相關要求,運用科學、合理的績效評價指標、評價標準和方法,對選取的重點項目組織開展的績效評價。重點評價在單位自評的基礎上開展,必要時可委託第三方機構實施。

第三十一條 績效自評的對象包括納入部門預算管理的所有項目支出。交通運輸部財務審計司根據財政部要求和工作需要,確定績效考評的對象。原則上應以5年為週期,實現交通運輸部績效考評重點項目全覆蓋。

第三十二條 績效評價期限包括年度、中期及項目實施期結束後;對於實施期5年及以上的項目,應適時開展中期和實施期後績效評價,其中績效自評實施期結束後評價應在項目交工驗收後開展。

第三十三條 績效評價的主要依據:

(一)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經濟社會發展目標,政府重點任務要求;

(三)單位職責相關規定;

(四)交通運輸行業政策、行業標準及專業技術規範;

(五)預算管理制度及辦法,項目及資金管理辦法、財務和會計資料;

(六)項目設立的政策依據和目標,國家及我部有關批復文件,預算執行情況,年度決算報告、項目決算或驗收報告等相關材料;

(七)審計報告及決定,財務檢查報告等;

(八)其他相關材料。

第三十四條 績效自評的內容主要包括項目總體績效目標、各項績效指標完成情況以及預算執行情況。對未完成績效目標或偏離績效目標較大的項目要分析並説明原因,提出改進措施。

第三十五條 上級管理部門績效考評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決策情況;

(二)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

(三)相關管理制度辦法的健全性及執行情況;

(四)實現的産出情況;

(五)取得的效益情況;

(六)其他相關內容。

第三十六條 績效自評指標是指預算批復時確定的績效指標,包括項目的産出數量、品質、時效、成本,以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可持續影響、服務對象滿意度等。

績效自評指標的權重由各單位根據項目實際情況確定。原則上預算執行率和一級指標權重統一設置為:預算執行率10分、産出指標50分,效益指標30分,服務滿意度指標10分。如有特殊情況,一級指標權重可做適當調整。二、三級指標應當根據指標重要程度、項目實施階段等因素綜合確定,準確反映項目的産出和效益。

第三十七條 績效考評指標的確定應當符合以下要求:與評價對象密切相關,全面反映項目決策、項目和資金管理、産出和效益;優先選取最具有代表性、最能直接反映産出和效益的核心指標,精簡實用;指標內涵應當明確、具體、可衡量,數據及佐證資料應當可採集、可獲得;同類項目績效考評指標和標準應具有一致性,便於評價結果相互比較。

績效考評指標的權重根據各項指標在評價體系中的重要程度確定,應當突出結果導向,原則上産出、效益指標權重不低於60%,同一評價對象處於不同實施階段時,指標權重應體現差異性,其中,實施期間的評價更加注重決策、過程和産出,實施期結束後的評價更加注重産出和效益。

第三十八條 績效自評採用定量與定性評價相結合的比較法,總分由各項指標得分匯總形成。

定量指標得分評定方法:與年初指標值相比,完成指標值的,記滿分;但對完成值高於指標值較多的,要分析原因,如果是由於年初指標值設定明顯偏低造成的,要按照偏離度適度調減得分;未完成指標值的,按照完成值與指標值的比例計算得分。

定性指標得分評定方法:根據指標完成情況分為達成年度指標、部分達成年度指標並具有一定效果、未達成年度指標且效果較差三檔,分別按照該指標對應分值區間100%-80%(含)、80%-60%(含)、60%-0%合理確定得分。

第三十九條 績效考評的方法主要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眾評判法、標桿管理法等。根據評價對象的具體情況,可採用一種或多種方法。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將投入與産出、效益進行關聯性分析的方法。

(二)比較法。是指將實施情況與績效目標、歷史情況、不同部門和地區同類支出情況進行比較的方法。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綜合分析影響績效目標實現、實施效果的內外部因素的方法。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在績效目標確定的前提下,成本最小者為優的方法。

(五)公眾評判法。是指通過專家評估、公眾問卷及抽樣調查等方式進行評判的方法。

(六)標桿管理法。是指以國內外同行業中較高的績效水準為標桿進行評判的方法。

(七)其他評價方法。

第四十條 交通運輸部財務審計司按照要求組織各單位開展績效自評工作,匯總自評結果,加強自評結果審核和應用。各單位按照要求具體負責自評工作,對自評結果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自評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進行整改。

每年部門決算階段,交通運輸部財務審計司集中對所有項目支出開展一次績效自評匯總分析,具體工作程式如下:

(一)收集績效自評資訊。項目單位對照批復的績效目標和年中填報的績效執行監控表,以績效目標執行情況為重點收集績效自評資訊。

(二)填報績效自評表。項目單位在分析績效自評資訊的基礎上填寫《項目支出績效自評表》(附件3),績效自評表要內容完整、權重合理、數據真實、結果客觀。績效自評表作為年度預算執行完成後績效評價的依據。

(三)報送績效自評工作總結及相關材料。各單位年度集中績效自評工作完成後,及時總結經驗、發現問題、提出下一步改進措施,對預算執行率偏低、自評結果較差的項目,要單獨説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形成本單位績效自評工作總結。並在報送部門決算的同時,將項目支出績效自評工作總結、績效自評電子數據等材料報送交通運輸部財務審計司。

第四十一條 績效考評工作程式主要包括:

(一)確定績效評價對象和範圍;

(二)下達績效評價通知;

(三)研究制訂績效評價工作方案;

(四)收集績效評價相關數據資料,並進行現場調研、座談;

(五)核實有關情況,分析形成初步結論;

(六)與被評價部門(單位)交換意見;

(七)綜合分析並形成最終結論;

(八)提交績效評價報告(見附件5);

(九)建立績效評價檔案。

第四十二條 績效自評和績效考評均採取評分和評級相結合的方式。總分一般設置為100分,等級一般劃分為四檔:90(含)-100分為優、80(含)-90分為良、60(含)-80分為中、60分以下為差。

第六章   績效評價結果應用管理

第四十三條 績效目標申報、績效執行監控、績效評價等工作和結果應依法自覺接受審計監督。

第四十四條 交通運輸部財務審計司、各單位應切實加強績效自評結果的整理、分析,將自評結果作為完善政策和改進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五條 交通運輸部財務審計司在績效考評工作完成後,及時將評價結果反饋被考評單位,並明確整改時限; 被考評單位應當按要求向交通運輸部報送整改落實情況。交通運輸部按照要求將績效考評結果報送財政部。

評價結果作為安排預算、完善政策和改進管理的重要依據。原則上,對評價等級為優、良的,根據情況予以支援;對評價等級為中、差的,要完善政策、改進管理,根據情況核減預算。對不進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根據情況相應調減預算或整改到位後再予安排。

第四十六條 項目支出績效自評和績效評價結果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逐步予以公開。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交通運輸部財務審計司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各單位可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交通運輸部部門預算支出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交財發〔2013〕388號)同時廢止。

  1. 附件.doc
  1. 附件.doc

相關文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