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天津、上海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部屬各單位,部內各單位,有關交通運輸企業:
為進一步加強全國交通運輸行業精神文明建設,紮實推進“學先進、樹新風、創一流”活動廣泛開展,規範交通運輸行業精神文明建設評比表彰工作,提高行業精神文明建設表彰管理工作的科學化、規範化、制度化水準,部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對現行的《全國交通行業精神文明建設表彰規定》進行了修訂,形成了《全國交通運輸行業精神文明建設表彰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執行。
附件:1、全國交通運輸文明行業評選標準
2、全國交通運輸行業文明單位評選標準
3、全國交通運輸行業文明示範窗口評選標準
4、全國交通運輸行業文明職工標兵評選標準
5、全國交通運輸行業精神文明建設先進工作者評選標準
6、全國交通運輸文明行業申報表
7、全國交通運輸行業文明單位文明示範窗口申報表
8、全國交通運輸行業文明職工標兵精神文明建設先進工作者申報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章)
二O一O年二月十一日
主題詞:印發 表彰 規定 通知
抄送:中國民航局、國家郵政局。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10年2月22日印發
全國交通運輸行業精神文明建設表彰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鼓勵交通運輸行業各單位和廣大幹部職工積極組織或參與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加強交通運輸行業精神文明建設表彰管理,促進交通運輸行業精神文明建設健康發展,根據《中央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關於深入開展創建文明行業工作的若干意見》、《中央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關於評選表彰全國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的暫行辦法》等有關要求,結合交通運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以交通運輸部名義組織開展的全國交通運輸行業精神文明建設綜合表彰工作。
以交通運輸部名義組織的全國交通運輸行業其他專項表彰活動、以交通運輸部和中央有關部門、全國性團體(含專門委員會、領導小組等)名義聯合組織的表彰活動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交通運輸部名義表彰獎勵的事項,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全國交通運輸行業精神文明建設表彰的推薦、評選和命名,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第四條 全國交通運輸行業精神文明建設表彰必須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鼓勵為主的原則。
第五條 交通運輸部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部文明委)負責全國交通運輸行業精神文明建設表彰工作,交通運輸部精神文明建設辦公室(以下簡稱部文明辦)具體承辦表彰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全國交通運輸行業精神文明建設表彰的初審、推薦工作。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交通運輸部救助打撈局、中國船級社、交通運輸部長江航務管理局及其他京外直屬單位、中央交通運輸企業集團分別負責本系統和本單位全國交通運輸行業精神文明建設表彰的初審、推薦工作。部直屬機關黨委負責部機關及在京直屬單位全國交通運輸行業精神文明建設表彰的初審、推薦工作。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交通運輸部海事局、交通運輸部救助打撈局、中國船級社、交通運輸部長江航務管理局及其他京外直屬單位、中央交通運輸企業集團、部直屬機關黨委(以下簡稱推薦單位)的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具體承辦本地區、本系統和本單位全國交通運輸行業精神文明建設表彰的初審、推薦工作。
第六條 中國民航局、國家郵政局按照本規定設定的表彰種類確定推薦評選的範圍,參照有關程式和標準統一組織本行業內全國交通運輸行業精神文明建設表彰的初審、推薦工作。
第二章 表彰種類和計劃
第七條 全國交通運輸行業精神文明建設表彰設定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兩類獎項。
全國交通運輸行業精神文明建設先進集體包括以下三個獎項:
(一)全國交通運輸文明行業;
(二)全國交通運輸行業文明單位;
(三)全國交通運輸行業文明示範窗口。
全國交通運輸行業精神文明建設先進個人包括以下兩個獎項:
(一)全國交通運輸行業文明職工標兵;
(二)全國交通運輸行業精神文明建設先進工作者。
第八條 全國交通運輸行業精神文明建設表彰每兩年進行一次,表彰前5個月編制提交表彰計劃,經部文明委批准後方可組織實施。
第九條 全國交通運輸行業精神文明建設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應當是做好“三個服務”,在行業精神文明建設中成績顯著,對發展現代交通運輸業貢獻突出的集體和個人,並符合本規定及其附件規定的相應條件。
第三章 推薦評選範圍
第十條 交通運輸行業以下子行業,符合規定條件(見附件1),在促進交通運輸又好又快發展中成績顯著的,可以推薦為全國交通運輸文明行業: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系統;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直屬的公路、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等專業管理系統;
(三)副省級城市交通運輸局(委)系統;
(四)交通運輸部直屬海事、救撈、船級社、長江航務管理局系統;
(五)中央交通運輸企業集團系統。
第十一條 交通運輸行業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企事業單位(原則上應實行獨立核算、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符合規定條件(見附件2),在創建文明行業活動中成績顯著,可以推薦為全國交通運輸行業文明單位。
第十二條 交通運輸行業直接面向社會為群眾服務的“窗口”單位,符合規定條件(見附件3),體現高度職業文明、創造一流工作成績,能夠發揮先進示範作用,可以推薦為全國交通運輸行業文明示範窗口:
(一)客(貨)運站點、收費站點;
(二)車輛、船舶;
(三)建設工地;
(四)服務區、養護工區;
(五)服務班組;
(六)引航機構;
(七)政務大廳;
(八)基層一線執法機構;
(九)服務熱線;
(十)其他符合規定條件的行業“窗口”。
第十三條 交通運輸行業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企事業單位的幹部職工,符合規定條件(見附件4),在本職崗位上體現高度職業文明、創造一流工作成績的,可以推薦為全國交通運輸行業文明職工標兵。副廳(局)級以上領導幹部原則上不予推薦,事跡特別突出、模範&&作用特別顯著的例外,副處級以上幹部的比例控制在20%以內。
第十四條 交通運輸行業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企事業單位工作在行業精神文明建設一線的人員,包括精神文明建設工作的主管領導、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的負責人、工作人員和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的主要骨幹人員,符合規定條件(見附件5),在推進交通運輸行業精神文明建設中成績顯著,可以推薦為全國交通運輸行業精神文明建設先進工作者。副廳(局)級以上領導幹部原則上不予推薦,事跡特別突出、模範&&作用特別顯著的例外。
第十五條 在近兩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全國交通運輸行業精神文明建設先進集體:
(一) 領導班子成員嚴重違法違紀,受到黨紀和政紀撤職以上處分或追究刑事責任;
(二) 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造成嚴重人員傷亡和重大經濟損失;
(三)發生嚴重行風問題,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四)發生其他嚴重問題,被地市級以上媒體曝光,造成嚴重的行業和社會影響。
第十六條 推薦、評選全國交通運輸行業精神文明建設表彰先進集體及個人,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全國交通運輸行業精神文明建設表彰申報表;
(二)與表彰條件相應的有關材料。
全國交通運輸行業精神文明建設表彰推薦表(見附件6、7、8)、有關紙質材料(一式3份),所有材料電子文本一份。其中事跡材料字數為2000字。
第四章 推薦評選程式
第十七條 推薦、評選全國交通運輸行業精神文明建設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應當遵循下列程式:
(一)符合規定條件的集體和個人,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由上級主管部門逐級向推薦單位申報。
(二)推薦單位進行初審,將擬推薦名單在本地區、本系統和本單位以適當方式公示7日,公示期滿,並徵詢當地省級政府精神文明建設主管部門的意見後,正式向部文明辦推薦;公示期內接到舉報的,要責成被舉報單位主管部門對舉報情況進行調查核實,15日內不能出示無效舉報調查結果的,不予推薦。
(三)部文明辦組織人員採取書面審查、實地抽查等方式進行考察審核,擬定候選名單。
(四)根據需要,部文明辦可將候選名單發送有關方面徵求意見,並在交通運輸部政府網站公示7日後,提出正式候選名單報部文明委;公示期內接到舉報的,由推薦單位負責對舉報情況進行調查核實,15日內不能出示無效舉報調查結果的,取消被舉報單位評選資格。
(五)部文明委批准後予以公佈。
第十八條 推薦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本系統和本單位的具體推薦審核程式,並對推薦材料進行認真審查核實。
審核可以採取日常檢查與集中考核相結合,內部考核與群眾評議、社會監督相結合的方法進行。
第十九條 未經推薦單位初審和推薦的,部文明辦原則上不直接受理。其他交通運輸行業不屬於上述單位系統歸口的企事業單位可由省級政府精神文明建設主管部門指定或委託授權有關單位組織進行審核推薦。
第五章 表彰與獎勵
第二十條 經部批准的全國交通運輸行業精神文明建設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部將印發全國交通運輸行業精神文明建設表彰決定,並對受到表彰的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頒發獎牌和榮譽證書。
需要召開會議進行表彰的,在報部文明委批准後,可以舉行表彰大會的形式進行表彰。
第二十一條 對受到表彰的全國交通運輸行業精神文明建設先進集體,其上級主管部門可適當給予物質獎勵。
對受到表彰的全國交通運輸行業精神文明建設先進個人,可由其所在單位或其所在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適當給予物質獎勵。
全國交通運輸行業精神文明建設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的物質獎勵標準可比照省級文明行業、省級文明單位、省級先進個人的物質獎勵標準。
第二十二條 受到表彰的全國交通運輸行業文明單位、全國交通運輸行業文明示範窗口、全國交通運輸行業文明職工標兵、全國交通運輸行業精神文明建設先進工作者,在推薦表彰全國交通運輸系統先進集體、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時應予以優先考慮。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受到表彰的全國交通運輸行業精神文明建設先進集體,必須在顯著位置懸挂獎牌,其中受到表彰的全國交通運輸行業文明示範窗口必須在窗口單位的醒目位置公開懸挂獎牌,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四條 對創建全國交通運輸行業精神文明建設先進集體日常工作的指導、監督和管理,由推薦單位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負責。
第二十五條 對全國交通運輸行業精神文明建設先進集體進行監督,可以採取定期檢查與隨機抽查、組織檢查與填寫意見反饋表相結合等方法進行。
發現隱瞞事實、弄虛作假的,經查實,應撤銷其榮譽稱號。
第二十六條 全國交通運輸行業精神文明建設先進集體榮譽稱號有效期為兩年。有效期屆滿前,由部文明辦組織復核。經部文明辦復核合格後,部將予以重新認定,復核不合格的取消榮譽稱號。復核有效期為兩年,有效期屆滿後,獲得榮譽稱號的全國交通運輸行業精神文明建設先進集體須重新參加申報、評選。
部文明辦組織復核,採取單位自查、原推薦單位組織實地考核並上報書面復核意見的方式進行,部文明辦也可視情況組織實地抽查。
第二十七條 在有效期內,受到表彰的全國交通運輸行業精神文明建設先進集體,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原推薦單位應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後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及時報部文明辦批准後撤銷其榮譽稱號:
(一)創建工作停滯不前,工作滑坡,不能發揮示範&&作用;
(二)單位領導成員中有嚴重違法、違紀等行為;
(三)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
(四)被地市級以上媒體曝光,群眾反映強烈,經檢查情況屬實的。
第二十八條 如受到表彰的單位變更名稱、變動隸屬關係,原推薦單位應及時報部文明辦備案。重組、撤銷、分立、合併的,榮譽稱號自行失效,原推薦單位應及時報部文明辦備案。
第二十九條 榮譽稱號被撤銷後,其獎牌、榮譽證書由原推薦單位收回。
被撤銷榮譽稱號的,不得參加下一屆評選。
第三十條 推薦、審查、表彰全國交通運輸行業精神文明建設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不得向被推薦集體和個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中國民航局、國家郵政局、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交通運輸部海事局、交通運輸部救助打撈局、中國船級社、交通運輸部長江航務管理局及其他京外直屬單位、中央交通運輸企業集團、交通運輸部直屬機關黨委可根據本規定,制定本地區、本系統和本單位交通運輸行業精神文明建設表彰管理辦法。
第三十二條 獎牌、榮譽證書等按規定的式樣和規格,由部文明辦統一監製。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由部文明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實施。在本規定生效前部印發的有關文件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