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交通部直屬航運支援保障系統非經營性船舶”船舶種類多、技術要求高、建設週期長、一次性投資大,為加強前期工作、年度購置、建造和資金安排等計劃管理工作,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交通部直屬航運支援保障系統非經營性船舶”是特指交通部沿海海(水)監局、長江與黑龍江省港監局、長江與黑龍江航道局、海上救助打撈局等為行使國家行政職能使用的船舶。這些船舶是保證航道暢通,航標正常設置、維護,港口、航道測量,維護港口水域水上交通秩序,水上巡邏,救生救助打撈的重要設施。
第三條 交通部直屬航運支援保障系統非經營性船舶的購置原則上由國家投資建造。
第四條 交通部直屬航運支援保障系統非經營性船舶購置計劃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為交通部計劃管理部門。
第五條 船舶購置必須是已納入交通部五年船舶發展計劃中的船型,其基本原則是:先確定五年計劃,後確定年度計劃;先安排設計,後安排建造;先簽訂造船合同,後批准開工;先單船初建,後批量建造。
第六條 用船單位應系統地積累船舶技術資料,建立完整的技術檔案,按照資料的性質和重要程度,分類管理,妥善保存,每年三月份以前向部報送船舶基礎資料報表(交通部計劃司計運字〔1992〕109號文附件一交業計5表),並將新建、報廢、轉賣、調出船舶予以註明。
第二章 前 期 工 作
第七條 “交通部直屬航運支援保障系統”各單位應根據國民經濟發展預測,水運客、貨運量發展水準、港口吞吐量和航道發展規劃,結合船舶正常更新,確定自身業務發展規模,編制五年船舶發展建議計劃,按要求上報部計劃管理部門並抄送有關司局。
第八條 部計劃管理部門在編制五年船舶發展計劃時,根據“統籌規劃、綜合平衡、遠近結合、需要與可能結合”的原則,在與各單位交換意見後,會同有關的業務司局初審,報部批准後正式實施。
第九條 經批准的五年船舶發展計劃是安排年度船舶購置計劃的依據。
第十條 列入五年船舶發展計劃的船型,凡屬新型船舶,應做技術經濟論證,在對國內外同類船舶發展現狀充分調研基礎上,根據業務特點提出新型船舶設計任務書,報部計劃管理部門會同有關的業務司局審批。
第十一條 船舶設計既要考慮國內外科學技術的發展,使船舶具有一定的先進性,又要從實際出發,充分考慮我國國情,做到“安全可靠、實用先進、經濟合理、維修方便。”
第十二條 船舶設計任務書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項目名稱;
(二)船舶用途;
(三)船舶航區;
(四)船舶應滿足的規範和應取得的船級;
(五)船舶限定的主尺度;
(六)船舶主要技術經濟性能要求;
(七)在何種限定條件下的航速和工程技術指標;
(八)主機種類、主要機電通導設備要求;
(九)特殊施工設備要求,工程技術參數;
(十)船員及定員、艙室標準;
(十一)適航性;
(十二)其他應予明確的要求。
第十三條 審批新型船舶設計任務書,應當根據國家制訂的船舶技術政策、能源政策,力求簡化和統一,要符合標準化、通用化和系列化的要求。
第十四條 船舶設計任務書批准後,用船單位即可組織開展設計工作。設計工作按方案設計、技術設計、施工設計三階段或按初步設計與詳細設計兩階段進行。
第十五條 設計單位由用船單位選擇委託。船舶設計合同及所有附件向部計劃管理部門報備。單船估價500萬元以上船舶(或設計費用30萬元以上)的設計合同要得到部計劃管理部門的確認。設計合同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項目名稱;
(二)設計依據和要求;
(三)船舶主要要素和技術指標;
(四)每個設計階段達到的深度及階段完成時間;
(五)設計文件清單、圖紙發送單位與數量;
(六)技術情報和資料的保密;
(七)技術成果的歸屬與分享;
(八)設計單位與船舶承造廠的配建要求;
(九)設計費及支付辦法;
(十)違約金和設計失誤賠償金的計算方法;
(十一)爭議的解決辦法;
(十二)名詞和術語解釋;
(十三)其他應予明確的問題。
第十六條 凡預估造價在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上的船舶,方案與技術設計審查需有部有關的業務司局及計劃管理部門人員參加;方案或技術設計審查意見需經部計劃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進行下階段工作。
凡預估造價在500萬元以下的,部有關的業務司局及計劃管理部門人員視情況參加方案或技術設計審查。方案與技術設計審查意見做為下一階段設計工作的技術依據。
第十七條 凡預估造價在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下的小型船舶和非機動船,其設計任務書的審批和設計工作,由用船單位掌握,有關資料報部備案。
第十八條 採用母型船進行重大修改設計的,比如:修改主尺度、更換主機、改變用途、主要施工機具改型等,需將修改設計方案報部計劃管理部門審批。經批復後方可開展前期工作。
第十九條 列入部前期工作計劃的船舶,其設計費用在船舶建造費用中列支。
設計合同費用應包括各階段的審查費用。
第二十條 設計費用的確定(含方案、技術、施工三個設計階段),取預估船價的3%~6%,船舶造價高,取下限;技術難度低,取下限;工程船、科研船可適當偏高。也可採取定額方式確定設計費用,但設計費用的總額不得超過船價的6%。
船舶造價一般按500萬元以下、500~999萬元、1000~2999萬元、3000萬元以上劃檔,相應的設計費為船價的6%、5%、4%和3%。
第二十一條 船舶設計費和建造費為船舶總投資。
第三章 船舶購置年度計劃
第二十二條 根據年度資金計劃落實情況和船舶前期工作情況,分輕重緩急安排年度船舶購置計劃。
第二十三條 列入年度購置計劃的船舶,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審報船型是五年船舶發展計劃中的船型;
(二)新船型已經完成技術設計,設計單位完成船檢部門指認修改的部分,並具有船檢審查認可的書面證明或簽章。
(三)修改設計達到上款相同進度;
(四)用船單位與建造廠簽訂的有效合同。
第二十四條 具備上述條件後,各單位以正式文件(附船舶建造合同)報部計劃管理部門和主管司(局)。
第二十五條 用船單位與建造廠簽訂的有效合同的生效,以交通部批准下達計劃為準,各用船單位不得擅自讓船廠開工,否則,引起的一切費用糾紛由批准開工單位負責。
第二十六條 船舶購置資金,專款專用,不得挪用。由於特殊原因船舶建造達不到原計劃進度,應不晚于每年十月中旬將年度調整計劃報部。
第二十七條 對批量船舶的首制船必須高度重視,設計階段的審查會議,要有三個以上使用該類船舶單位及船檢部門的專家參加;建設階段,要有詳細的試車試航(工程作業)大綱;交船以後,經過三個月(或主機運作300小時)以上運作,由用船單位組織專家對其技術性能是否達到原設計要求予以鑒定,並提出改進意見。在此基礎上,方可安排後續船舶。
第二十八條 批量船舶首制船的技術評估,應當具備如下內容:
(一)組織與會專家考察實船航行或作業;
(二)提供設計、建造、實船測試資料和用戶使用三份報告;
(三)討論並形成專家鑒定意見和紀要。
第二十九條 船價中包含首制船的技術評估費用。
第四章 船 舶 建 造
第三十條 船舶主要機電設備的選用,凡國內已經生産或引進專利在國內生産,並經過國家鑒定或實船使用證明品質已經過關、性能穩定、安全可靠、維修管理方便、配件易於解決、價格合理,應優先選用;對那些沒有經過鑒定、品質不過關、性能不穩定、尚處於試驗階段的新産品,一般不裝船使用。
第三十一條 船用設備進口要嚴格控制,對於進口設備價格(含進口關稅、增值稅)與國內同類産品大致相同的,可酌情選用;屬於確需進口的設備,進口設備清單報部計劃管理部門商有關的業務司局審查後批復。
第三十二條 船舶艙室佈置裝修、生活設施,要實用經濟,不要追求高標準,反對豪華奢侈。
第三十三條 船舶建造合同簽訂前,用船單位應要求承造船廠提供詳細報價資料,以便於商務談判的順利進行。報價資料僅有幾大項而缺少細目的、船價留有缺口的,不能簽訂正式建造合同。
第三十四條 船舶建造合同必須每頁小簽,凡文字有改動的地方也須小簽;合同的主簽人必須是單位法人,如代簽必須有法定代表人正式書面委託書。
第三十五條 船舶建造合同應當使用交通部編制的《交通部直屬航運支援保障系統非經營性資金船舶建造合同樣本》(詳見附件)。合同具體條款可以根據每艘船的具體情況進行修改或增刪。
第三十六條 船舶建造合同,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合同雙方法定代表人、開戶銀行、帳號;
(二)船舶建造內容、數量、品質和依據,在依據中應列明主要設計説明書、主要圖紙和供貨廠商表(附設計單位設計圖號);
(三)船舶概述與船級,包括船舶結構、用途、航區、主尺度及主要技術指標,主要機電設備型號,取得何種船舶證書。
(四)何種限定條件下的航速、燃油消耗量和工程技術指標;
(五)設備與材料供應方式;
(六)合同價格及付款辦法;
(七)施工設計或施工工藝圖紙審查、認可和船舶監造;
(八)品質保證;
(九)試航(工程作業)與驗收;
(十)爭議的解決;
(十一)交船時間、地點和優惠期;
(十二)違約責任;
(十三)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三十七條 在履行合同期間,根據情況變化雙方簽訂的有效協議,作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三十八條 船舶建造合同的違約規定,包括航速、燃油消耗量、工程技術指標、船舶品質和交船期(優惠期以外)。上述四方面視船舶具體情況確定,也可根據情況增加違約項目。違約罰金必須定量約束,並累進計算。
第三十九條 用船單位應當給予承造船廠在交船時間上的優惠期,優惠期時間一般為15天、30天、45天三檔。選擇哪一檔作為優惠期視船舶大小、技術複雜程度由雙方商定。
第四十條 船舶建造合同除進口設備外,合同價格一般為封閉價;當合同約定第一期付款在合同生效時,則付款期數不得少於五期;當合同約定第一期付款在船舶開工時,則付款期數不得少於四期。無論採用何種付款辦法,第一、二期款的總額不得超過合同總價的50%,尾款不少於10%。
第四十一條 船舶建造期間,更改主要設備型號和修改設計,必須經過原批准單位審查並送船檢部門審查認可後方能進行,並由責任一方承擔由此産生的經濟損失。由此影響交船時間和船價的增減,應在補充合同中明確。
第四十二條 船舶建造過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影響或船檢規範修改並要求本船遵守時,承造船廠必須出具有傚法定證明。由此引起的不能如期交船和經濟損失,由合同雙方商議並簽訂補充協議,報請各自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三條 用船單位要指定監造組首席代表並明確授權範圍。監造組的主要職責是:
(一)監督船舶建造合同的執行,簽認工程進度;
(二)根據圖紙和技術文件的要求,監督檢查船舶建造品質;參加各階段的驗收,督促船廠消除由於施工品質不良而産生的缺陷;
(三)配合廠方解決施工中的技術問題,提出解決方案;
(四)按季寫出船舶監造工作情況報告,上報用船單位和部計劃管理部門及有關的業務司局;
(五)其他有關業務。
第四十四條 監造組成員要嚴格按《監造人員實用工作手冊》進行工作。
第四十五條 監造組首席代表在整個建造期間不宜更換,如必須更換時,新任人員應了解前任人員的工作,不得擅自推翻前任人員的決定。如發現不妥處,應及時報告單位主管領導。
第四十六條 用船單位應根據船舶進度適時派遣接船員到廠,其中主要船員須不遲于係泊試驗前一個月到廠。當承造船廠做試航(工程作業)試驗有困難時,用船單位可派船員協助,但安全等事宜仍由船廠負責。
第四十七條 新建船舶必須符合中國船舶檢驗局(ZC)或中國船級社(CCS)的有關規範、規則,並取得船舶檢驗部門頒發的各項證書;進口設備已取得ZC簽發的船用産品證書。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船舶建造廠的選擇,打破行業界線,鼓勵公平競爭,以品質可靠、重合同、守信譽、價格合理為原則。
第四十九條 較大型船舶的建造鼓勵招標選廠。在進行招標選廠工作時,發送給各投標廠的技術文件必須一致。
第五十條 如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將對用船單位提出嚴肅批評,情況嚴重的,將取消計劃,所造成的一切損失由用船單位負責。
(一)挪用資金,以至影響船舶建造正常進行的;
(二)在設計、建造階段採用不正當手段提高設計、建造費用的;
(三)在建造過程中有意降低標準以得到經濟好處的;
(四)將船上設備挪用上岸的;
(五)採用招標方式時各投標單位所得技術文件不一致的。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只適用於國內造船。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解釋由交通部負責。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1996年1月1日起試行。
附件:《交通部直屬航運支援保障系統非經營性資金船舶建造
合同樣本》
附件:交通部直屬航運支援保障系統非經營性資金船舶建造合同樣本
目 錄
第一條 工程內容、建造數量及依據
第二條 概述與船級
第三條 材料和設備
第四條 合同價格及付款辦法
第五條 合同價格的調整
第六條 監 造
第七條 工程變更及修改
第八條 試航與驗收
第九條 建造地點與交船
第十條 不可抗力事件
第十一條 品質保證
第十二條 合同糾紛的解決
第十三條 合同簽署與生效
本合同於一九九 年 月 日在××地點由下述兩方簽訂
甲方: 乙方:
(單位全稱) (單位全稱)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地址全稱) (地址全稱)
郵遞區號: 郵遞區號:
第一條 工程內容、建造數量及依據
1.1 工程內容
1.2 建造數量
1.3 建造依據
本船由甲方委託××××××××××進行設計,技術設計
經送CCS審查認可,由×××××××××負責施工設計。
下列文件作為本船建造依據,並成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
部分:
a/技術規格書 (圖號: )
b/全船説明書 (圖號: )
c/船體結構説明書 (圖號: )
d/舾裝説明書 (圖號: )
e/輪機説明書 (圖號: )
f/空調説明書 (圖號: )
g/機械説明書 (圖號: )
h/電氣説明書 (圖號: )
i/總佈置圖 (圖號: )
j/舯橫剖面圖 (圖號: )
k/機艙佈置圖 (圖號: )
l/輪機國內設備訂貨明細表 (圖號: )
m/輪機進口設備訂貨明細表 (圖號: )
n/電氣國內設備訂貨明細表 (圖號: )
o/電氣進口設備訂貨明細表 (圖號: )
p/甲板機械訂貨明細表 (圖號: )
q/艙室設備訂貨明細表 (圖號: )
r/主要舾裝設備訂貨明細表 (圖號: )
s/工程機械設備訂貨明細表 (圖號: )
〔注:凡造價在500萬元以上的船舶應給出上述可能的全部圖
號,500萬元以下的船舶應給出a、b、e、h、i、k和主要訂貨明
細表圖號;
有與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附件應列入此款中,如:本船供圖協議、由設計單位提供的並經甲、乙雙方共同認可的廠商表、由甲方委託乙方辦理的進口設備的明細表以及有關文件的文號等。
如圖紙與全船説明書不一致時,以全船説明書為準。
如全船説明書與本合同不一致時,則以本合同為準。
1.4 工程編號(指工廠的生産工程編號)
乙方必須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船舶的建造,不經甲方同意,不得把接受的船舶建造任務轉讓給第三方,包括乙方自辦的第三産業。
1.5 乙方承擔甲方提出的有關技術方面的保密義務。
第二條 概述與船級
2.1 概述
2.1.1 用途
2.1.2 船型
2.1.3 航區
2.1.4 船舶主尺度
總 長
垂線間長
型 寬
型 深
設計吃水
2.1.5 船舶主要工程技術指標
1)係柱拖力:最大系柱拖力為 千牛頓
2)吊重:(給出何種限制條件下的起吊重量)
3)挖深及其他工程作業指標:(給出何種限制條件下的挖深及其工程指標要求)。
2.1.6 動力裝置
主機生産廠 主機型號 主機臺數
最大持續功率(千瓦) 轉速
齒輪箱生産廠及型號 速比
發電機組:原動機型號 功率(千瓦) 轉速 臺數
發電機型號 功率(千瓦) 生産廠
2.1.7 航速、主機燃油消耗率和自持力
1)試航速度:
船舶在試航壓載狀態,吃水 米,船體無污底,風力小于蒲氏風力3級,深靜水,主機功率為 千瓦,航速不小于公里(或節)。
2)燃油消耗率:
主機在其製造廠車間座臺上試驗,在ISO標準工況下,其合同最大持續功率(千瓦) ,轉速為 轉/分,燃油消耗率為
克/千瓦·小時+3%。
3)自持力:本船主機在常用功率(85%MCR),油水艙櫃裝滿,續航力不小于 公里(或節),自持力不小于 天。
2.1.8 建造工藝
本船建造工藝按乙方的造船工藝和慣例進行。
2.2 船級和規範
2.2.1 本船的建造、入級,應滿足本船建造合同簽字之日已公佈實施的必須滿足的本船説明書中規定的規範和規則及有關國際公約的規定。由中國船級社代表中國政府對船舶進行法定和船級檢驗,按中國船級社的規範和規則進行設計,建造和檢驗,並取得下列船級符號:
〔★ CSA Tug Lceclass B,★CSM〕
2.2.2 本船交船時,應取得中國船檢局的證書。申請船舶建造檢驗和入級由乙方辦理,費用包括在合同價格內,由乙方支付。
第三條 材料和設備
3.1 本船所需的材料和設備(包括進口的),除按本船説明書或另有協議應由甲方供應外,均按照本合同第一條第三款雙方認定的廠商表,由乙方負責訂購。甲方有權參加雙方商定的船舶主要設備的驗收及廠商表中規定的主要設備、材料的技術談判。
3.2 按照規定,由乙方供應的從國外進口的設備、材料和稅金等,均已列入本合同價內,由乙方支付。進口設備開箱時,乙方應通知甲方駐廠代表參加。
3.3 乙方對甲方提供的設備、儀器和材料,應及時檢驗,發現不符合合同規定時,應立即通知甲方調換或者補充。
3.4 乙方隱瞞原材料與設備的缺陷或者使用不符合合同規定的原材料與設備而影響船舶品質時,甲方有權要求更換、修理和減少船價。
3.5 乙方對甲方提供的設備、儀器和材料要按要求妥善保管,由於保管不善,致使甲方提供的設備、儀器和材料損壞的,乙方負責賠償。
3.6 乙方由於原材料、設備、備品、供應品訂貨困難等原因影響建造進度時,徵得甲方或甲方駐廠首席代表同意後,可採用符合船檢要求的代用品。凡涉及船舶性能及驗船規範的,還應徵得船檢部門的同意。
3.7 機電設備及輔助機械系統的備品、備件、工具,文件及説明書乙方應按規範要求和製造廠的標準隨機備件清單(或按雙方議定的清單)在交船時交給甲方。如有欠交部分,應徵得甲方同意,在雙方議定的日期補交或作減帳處理。上述清單應編入完工資料中。
第四條 合同價格及付款方法
4.1 合同價格
4.1.1 本船合同價格以人民幣為貨幣單位計價、結算及支付。
4.1.2 本船每艘船舶的合同價格為人民幣 萬元整(¥ )。
4.1.3 上述合同價格包括甲方委託乙方辦理的進口設備和材料的費用,暫按 萬美元計,匯率暫按 元人民幣/美元,折算人民幣(大寫與小寫)元整,進口部分價格按對外商務合同和實際支付日匯率進行調整。
4.1.4 上述合同價格包括施工設計、船檢審圖等費用,包括由甲方支配的監造費和接船費及該船的技術評估費 萬元整(¥ )。
4.1.5 上述合同價格包括進口設備的關稅、增值稅、手續費、監管費等,總計為進口設備的 %。
4.1.6 本合同執行過程中,因甲方提出正式書面意見發生的項目變更或修改而引起的加減帳在交船時,同本條款4.2款規定的最後一期付款一起結算。
4.1.7 上述價格為無條件的最終封閉價。
4.2 國內部分付款方法。
4.2.1 乙方應在船舶建造前將該船的建造計劃書面通知甲方,除第一期款外,其餘各期付款要在一個月前書面通知當期的進度付款要求,以使甲方及時準備款額。
4.2.2 第一期付款
A)合同經甲方上級主管機關批准後,甲方即向乙方支付合同價格的百分之二十(20%)中的50%的款額,即人民幣 萬元整(¥ )。以電匯發出的日期為準(以下類同)。
B)合同生效後30個工作日內,甲方即向乙方支付合同價格的百分之二十(20%)中的50%的款額,即人民幣 萬元整(¥ )。
4.2.3 第二期付款
甲方在收到經甲方駐廠首席代表簽認的本船開工報告及付款通知單後7個工作日內(以郵局郵戳日期為準,以下類同),向乙方支付合同價格的百分之二十(20%)的款額,即人民幣 萬元整(¥ )。最遲不超過十五(15)個工作日(以下類同)。
4.2.4 第三期付款
甲方在收到經甲方駐廠首席代表簽認的本船大合攏報告及付款通知單後7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支付合同價格的百分之二十五(25%)的款額,即人民幣 萬元整(¥ )。
4.2.5 第四期付款
甲方在收到經甲方駐廠首席代表簽認的本船下水報告及付款通知單後7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支付合同價格的百分之二十五(25%)的款額,即人民幣 萬元整(¥ )。
4.2.6 第五期付款
在甲、乙雙方簽訂《交接船議定書》後十五(15)個工作日內,甲方即向乙方支付合同價格的百分之十(10%)的款額,即人民幣 萬元整(¥ ),按本合同有關條款的規定經雙方認可的加減帳、賠償金、罰金等項目一起結算。
乙方同意甲方扣留船價的 萬元人民幣做為品質保證金,如品質保證期內未發生品質問題,則保證期滿後退還乙方。
4.3 進口部分付款要求
4.3.1 進口設備的對外商務合同生效後15個工作日內,甲方即向乙方支付該商務合同價格的 %款額。
4.3.2 根據乙方書面通知,在開具進口設備信用證前至少45天內,甲方即向乙方支付本合同價格的 %款額。
4.3.3 以上是常規付款約定,如進口設備商務合同的付款要求有變化,則甲乙雙方可另簽補充協議,並以補充協議為準。
4.4 逾期補償
如甲方未按本條款規定的日期付款,則甲方除付清價款以外,還應支付合同規定付款日期的次日算起一直到向乙方實際付款日止應付金額的利息,利息以同期建設銀行規定的流動資金貸款發生利率計算。乙方不能因此影響船舶的正常工期。
第五條 合同價格的調整
5.1 交船期
5.1.1 本船交船日期不超過本合同第九條第9.1.1款規定的交船日期(有與本合同不可分割的補充協議“允許的延誤”除外,下同)的當天午夜12時,本船的合同價格不作調整(如有加減帳除外)。
5.1.2 本船從超過本合同第九條第9.1.1款規定的交船日期,即 年 月 日午夜12時起,每天從本船合同價中扣除 %,計人民幣 元整(¥ ),並以120天為限。如在合同規定的交船期後的120天尚不能交船,甲方有權拒收該船或另行商定交船日期及船價的減價。如甲方拒絕接船,則乙方除退還甲方全部已付本金(含由甲方提供的材料和設備的價款)和同期建設銀行規定的流動資金貸款利率的利息外,還應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5.1.3 如果甲方要求提前交船並與乙方達成協定,則甲方應付給乙方趕工費,從本合同第九條第9.1.1款規定的本船交船日期前當天午夜12時開始,每提前一天,在本船合同價的基礎上增加趕工費人民幣 元整(¥ )。
5.1.4 本船在建造中,如甲方提出要求乙方延期交船,超過本合同第九條第9.1.1款規定的本船交船日期後十五(15)天時,必須徵得乙方同意,並雙方簽訂修改交船日期、賠償金等協議,該協議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5.2 航速
如有因建造廠施工方面的原因而引起的實際試航航速未達到設計要求,如航速低於設計航速零點三至零點五(0.3~0.5)節(不含0.3節),則應扣除本船合同價的千分之五(5‰);如航速低於設計航速零點五一至零點七(0.51~0.7)節,則應扣除本船合同價的百分之一(1%);如航速低於設計航速零點八(0.8)節以上,甲方有權拒接船舶或降價接船,如甲方拒絕接船,則乙方除退還甲方全部已付本金(含由甲方提供的材料和設備的價款)和同期建設銀行規定的流動資金貸款利率的利息外,還應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5.3 其他應要求的技術保證指標和違約責任(如拖輪係柱拖力、工程作業船的起吊重量、挖泥船的挖深、排距指標等)。
第六條 監造
6.1 圖紙審查和認可
6.1.1 施工設計圖紙審查按雙方議定的審查目錄,由乙方一式二套,分期分批送甲方審查認可。甲方在收到圖紙後20天內,以書面形式提出審查意見,並將一套標注審查意見的圖紙退回乙方。如甲方到時未提出意見,則表示甲方已對原圖認可。乙方對甲方的書面意見應在7天內予以書面答覆。如乙方未按時答覆,則認為乙方已接受甲方所提的意見。如果圖紙和信函郵寄,則收退圖紙和信函日期以郵戳日期為準。
6.1.2 乙方應分別給甲方和甲方駐廠代表提供二套施工圖紙,同時,把建造過程中由乙方發出的“修改通知單”送甲方駐廠代表一份。
6.2 甲方代表
6.2.1 甲方代表在船舶進度達到(接船廠書面通知)時進廠監造,甲方要任命首席代表。
6.2.2 為甲方代表工作方便,乙方應免費提供甲方駐廠代表的通訊、辦公室、辦公用品和勞動保護用品。給予住宿、伙食及交通的方便(其費用由甲方自理)。
6.2.3 為使甲方代表檢驗方便,乙方應為甲方及時提供施工建造進度報告。
6.3 甲方代表的權力
6.3.1 乙方應允許甲方代表進入本廠與本船建造有關的各工作場所。
6.3.2 如果甲方代表需到各設備協作廠進行檢查驗收,乙方應疏通渠道,但交通等費用由甲方自理。
6.3.3 本船在整個建造期間規定的一般驗收和試驗項目,由乙方提前一個工作日書面通知甲方代表參加試驗和檢查項目的時間和地點,甲方代表應及時書面確認。乙方不通知甲方代表參加而進行的檢驗是無效的。如甲方代表接到通知後,未按時參加試驗、驗收及檢查,又未事前提出異議,則認為甲方代表自動棄權,乙方在船廠檢驗部門和船級社驗船師參加下的試驗、檢驗結果對雙方有效。
6.3.4 在檢查與試驗驗收中,如果甲方代表發現本船建造中使用的材料、設備與設計不符或施工品質問題,則應將上述情況及時書面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後應迅速處理。如乙方不同意甲方的書面意見,可書面通知甲方代表,闡明理由。在雙方意見不一致的情況下,則應相互協商解決。如還有分歧,則應按本合同第十二條的規定來解決。如經裁決,乙方並無不當,甲方應承擔此爭議引起工程延期的責任和賠償乙方停工的損失。但甲乙雙方均不得擅自停止與該分歧無關的建造項目,或拒絕驗收與該分歧無關的項目。
6.3.5 甲方代表在廠方或工地執行公務時,應遵守工廠的規章制度。如非因廠方或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上的過錯而造成的人身傷害時,乙方不承擔責任。反之,乙方應承擔醫療及善後責任。
第七條 工程變更及修改
7.1 本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都要嚴格遵照執行。如甲乙雙方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停止執行合同,因此而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由提出方負責賠償。
7.2 在本船建造合同履行期內,任何一方提出修改變更合同內容,需經對方的認可並簽訂修改變更的補充協議,該協議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修改變更引起合同交船期的變動、價格的調整及其他問題均以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為準。
7.3 本合同簽訂後,由於船舶規範、規則修改並要求本船遵守時,由此修改而引起費用增加,應調整本船合同價格。如引起交船期延長,應視為允許的延長。價格的調整和交船期的延長均以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為準。
7.4 若甲乙雙方就本合同的變更或修改達不成協議,按本合同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第八條 試航、(工程作業)與驗收
8.1 通知
乙方在十五(15)天前以電報或書面傳真方式通知甲方關於本船的下水時間、試航(工程作業)時間。在七(7)天前以電報或書面傳真方式將確定的時間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這一通知後,應在三(3)天內書面傳真或電報回復乙方已接到該通知,並按時派人員參加本船的試航(工程作業)。如甲方未能提出異議又不能按時派人參加試航(工程作業),則認為甲方已放棄參加本船試航(工程作業)權利,乙方可在中國船級社驗船師參加下進行試航(工程作業)。經驗船師簽認的試航、試挖記錄報告,應視作甲方已認可。
8.2 實施辦法
8.2.1 係泊試驗前60天,乙方提出“試車試航(工程作業)大綱”送甲方及船檢部門認可。
8.2.2 乙方應在消除係泊試驗時發現的缺陷後進行正式試航(工程作業),試航(工程作業)時發現的缺陷應在交船前消除。
8.2.3 本船試航(工程作業)由乙方負責。試航(工程作業)內容按雙方認可的“試車試航(工程作業)大綱”進行。甲方應根據安全航行的要求提供必要的人員。試航(工程作業)期間因氣候突變不能繼續進行時,雙方可協商暫時中止試航(工程作業),未完成的項目推遲到其後的第一個氣候良好的日子繼續進行。試航(工程作業)因氣候不良而推遲,應視為不可抗力事件,這種延誤應視為允許的延誤。
8.2.4 本船試航(工程作業)所需的燃油、滑油、滑油脂的供應及費用均由乙方負責。試航(工程作業)後所剩餘的各種油料,甲方按雙方簽字認可的數量,以結算日油料市場價格結算,作加減帳處理。
8.3 驗收
8.3.1 本船試航(工程作業)結束時,乙方與甲方參加試航(工程作業)的代表應就本船試航(工程作業)結果進行協商並簽署相應的試航(工程作業)文件。
8.3.2 如試航(工程作業)結果有不符合全船説明書及試驗大綱的要求時,乙方應會同甲方代表調查其原因,並採取有效措施加以補救,必要時組織再試航(工程作業)。
8.3.3 甲方和乙方對本船試航(工程作業)或再試航(工程作業)的結果發生爭議時,應儘快協商解決。如通過協商仍達不成一致意見時,應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條的規定辦理。
第九條 交船
9.1 交船日期和地點
9.1.1 本合同交船日期為:一九九 年 月 日,優惠期
天(或:本合同交船期為合同生效後 月)。
9.1.2 交船地點:中華人民共和國 市 碼頭。
9.2 交接船
9.2.1 具體交船日期應由乙方提前十五天(15)天書面通知甲方,提前五(5)天向甲方確報。
9.2.2 當本船試車、試航(工程作業)發現的缺陷已經消除,收尾工程項目全部完成,所有設備均能正常運轉,所有的備品、備件、工具及規定的證件、圖紙、技術文件均已點交完畢,本船的技術性能符合本合同和全船説明書的要求。乙方即可通知甲方及甲方代表接船。甲方在接到通知後,並確信本船經驗船師檢驗合格,應按時接船。接船時,由甲乙雙方委派的代表簽署《交接船議定書》。《交接船議定書》簽字之日為正式交接船日期。
9.3 交接船證件
交船時,乙方應提交下列證件及有關文件。
9.3.1 《交接船議定書》及傾斜試驗報告一式陸(6)份,甲、乙雙方各執三(3)份。
9.3.2 按2.2.2款規定的中國船檢局(ZC)頒發的證書(正副本各一份)。
9.3.3 乙方品質檢查部門的《品質證書》一式肆(4)份。碼頭試驗、航行試驗(工程作業)報告一式二(2)份。
9.3.4 外購設備的隨機技術文件、合格證及説明書一式參(3)份。
9.3.5 備件清單、屬具清單一式參(3)份。
9.3.6 造船廠《建造證書》。
9.3.7 《商業發票》。
9.3.8 完工圖紙參套,按雙方商定的時間提交。
9.3.9 乙方按本合同第二條第2.2.2款規定的證書提交甲方。如果證書在交船時未能得到,乙方負責提供認可和簽字的臨時證書,以供甲方使用,並在交船後短期內補交。
9.4 所有權和風險轉移
在建造期內本船所有權歸乙方所有,其風險由乙方承擔。《交接船議定書》一經甲乙雙方簽署,本船所有權轉移歸甲方,其風險同時轉移歸甲方。
9.5 本船的移離
甲方應在本船交接簽字後十五(15)日內,將本船移離交船碼頭,如逾期不移離,甲方應向乙方支付本船的停泊費。
第十條 不可抗力事件
10.1 在合同規定的履行期(即交船期)內,因受到地震、海嘯、颱風、颶風、暴風、水災、瘟疫等自然災害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客觀因素影響或由於材料設備供應廠發生類似上述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船舶進度延期應視為允許的延遲。
10.2 乙方應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二十(20)天內書面通知甲方,並附有當地法定部門證明。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時,乙方應以同樣方式通知甲方。
第十一條 品質保證
11.1 缺陷的責任及範圍
自雙方代表簽署本船《交接船議定書》之日起十二個月內為本船保修期,在此期間凡屬乙方施工、工藝、以及材料、設備品質而引起的缺陷、故障和損壞,由乙方負責免費修理或更換。
凡屬甲方保養使用不當造成的損壞、故障和缺陷以及易損零件的正常磨損,由乙方負責修復,甲方承擔費用。
11.2 缺陷的通知
甲方在保修期內發現屬於保修範圍內的任何缺陷應迅速以傳真或書面形式通知乙方,並説明損壞和缺陷的性質及程度。甲方發給乙方的關於在保修期內發生的損壞和缺陷的通知,乙方在本船保修期滿後七(7)天內收到應是有效的(如果是以信函的方式發出則以郵戳為準)。
11.3 缺陷的處理
11.3.1 本船的保修原則上應由乙方安排進廠修理。
11.3.2 如船舶在乙方所在地之外的港口或在航行中發生屬於保修範圍的品質問題,船舶不能等待返回乙方解決時,甲方應及時通知乙方,乙方應及時派人前往確認處理。如乙方不能派人,應在收到甲方電報後五(5)天內電告甲方,甲方可在就近船廠或維修站進行修理或更換機件。如修理或更換項目確屬乙方保修範圍,由甲方提供有關驗船機構的檢驗證明和修理廠發票,其費用由乙方承擔。更換下的零部件,所有權屬於乙方,由甲方隨船帶給乙方。
11.3.3 本船在保修期屆滿前,甲方提出保修時,應由乙方按照本條款第11.1款的規定安排本船的保修。若甲方提出水線下的保修工程,需要進塢檢查確定,則船進塢後如經經核實,水線以下確有由於乙方建造品質引起的缺陷的損壞,則進塢費和缺陷修理費用由乙方承擔,如水線以下無上述缺陷則進塢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十二條 合同糾紛的解決
12.1 甲、乙雙方在執行本合同時所發生的一切爭執和爭議,都應及時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雙方可以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雙方中的任何一方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2.2 如對本船的建造、機械設備或有關本船的材料或工藝品質引起爭議或意見分歧,應該通知雙方協商解決。當協商解決不了時,可提請法定品質監督檢驗機構檢驗並提供檢驗證明,在這種情況下,法定品質監督檢驗機構的檢驗是終決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三條 合同簽署與生效
13.1 本合同的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正式書面委託的代理人在本合同正本上簽字並加蓋單位印章及在甲方得到其上級主管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批准並在乙方收到甲方第一期應付款額的百分之五十(50%)後立即生效。
13.2 合同簽訂後,不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正式書面委託的代理人的變動而變更或解除;甲、乙雙方任何一方發生合併、分立時,由變更後的當事人承擔或分別承擔履行合同的義務和享受應有的權利。
13.3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本合同副本十(10)份,雙方各執五(5)份。
副本及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效力。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銀行帳號: 銀行帳號:
甲方單位印章 乙方單位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