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船沉物打撈單位資質管理規定(已廢止)

文號:交體法發〔1993〕3號

文號

交體法發〔1993〕3號

索引號

000019713O03/2015-00110

公開日期

2015年02月06日

主題詞

沉船;沉物;打撈;管理

機構分類

法制司

主題分類

行政規範性文件

行業分類

水上搜尋救助打撈

公文類型

部文件

  第一條 為加強對沉船沉物打撈作業的管理,維護打撈市場的正常秩序,保障船舶航行、作業安全,防止污染水域環境,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及內河通航水域內從事空載排水量或單件重量200噸以上沉船沉物打撈作業的打撈單位的資質核準。
  外國企業和外國其他經濟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上述打撈作業的,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沿海水域,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的港口、內水和領海以及國家管轄的一切其他海域。
  (二)打撈作業,是指打撈單位對沉船沉物實施的各種處置措施,包括掃測、探摸、起浮、移位、解體、清除等及其他相關作業。
  (三)沉船沉物,是指沉沒于沿海水域或內河通航水域的船舶、設施及其設備、所載貨物以及其他落水物體。
  (四)打撈單位,是指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打撈作業的企、事業單位。
  (五)打撈單位資質,是指打撈單位依照本規定認定的從事打撈作業的人員、技術、設備、經濟實力、管理水準及其業績等方面的綜合能力。
  第四條 交通部主管全國沿海和內河通航水域內的沉船沉物打撈工作。
  交通部救助打撈局(簡稱“發證機關”)具體負責對打撈單位資質等級的核準,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沉船沉物打撈單位資質等級證書》(簡稱《資質等級證書》)的發放、管理。
  第五條 從事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的打撈作業活動的打撈單位,應按照本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等級證書》。沒有《資質等級證書》的打撈單位,不得進行打撈作業。
  第六條 打撈單位從事打撈作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相應的港務(航)監督機構申請水上水下施工作業許可,提供有效的《資質等級證書》,接受港務(航)監督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 打撈單位資質分為沿海和內河兩類,每類分為一、二、三級。
  第八條 沿海各級打撈單位打撈作業範圍:
  (一)沿海一級打撈單位,可從事沿海和內河噸位不限的沉船沉物打撈作業及外商參與的中國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的打撈作業。
  (二)沿海二級打撈單位,可從事沿海和內河空載排水量不超過1000噸的沉船或單件重量不超過1000噸的沉物打撈作業。
  (三)沿海三級打撈單位,可從事沿海和內河空載排水量不超過400噸的沉船或單件重量不超過400噸的沉物打撈作業。
  第九條 內河各級打撈單位打撈作業範圍:
  (一)內河一級打撈單位,可從事內河空載排水量不超過2000噸的沉船或單件重量不超過2000噸的沉物打撈作業。
  (二)內河二級打撈單位,可從事內河空載排水量不超過700噸的沉船或單件重量不超過700噸的沉物打撈作業。
  (三)內河三級打撈單位,可從事內河空載排水量不超過300噸的沉船或單件重量不超過300噸的沉物打撈作業。
  第十條 打撈單位辦理《資質等級證書》,應向發證機關提出申請,填寫《打撈單位資質等級(定級、晉陞)申請表》,並提供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企業營業執照副本,非企業單位,應提供上級主管機關批准成立該單位的文件;
  (二)所具有的船舶、設備的數量、規格及其證明文件;
  (三)打撈工程技術人員、潛水員的有關技術證書;
  (四)證明其打撈作業業績和品質的文件或材料;
  (五)發證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或材料。
  第十一條 發證機關應自收到《打撈單位資質等級(定級、晉陞)申請表》和相關的全部文件及材料起45日內,根據打撈單位資質等級標準(見附件)對申請單位的資質等級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頒發相應的《資質等級證書》;審核不合格的,應當作出不予核準的決定,説明理由,並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單位。
  打撈單位提供的文件、材料不符合本規定第十條要求的,發證機關應通知其及時補正,不按要求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
  第十二條 《資質等級證書》有效期為五年。
  發證機關應對已取得《資質等級證書》的打撈單位每年進行資質核檢。打撈單位應自《資質等級證書》頒發之日起每年期滿前60日內,向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資質核檢。
  資質核檢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打撈單位的實際資質情況與所持《資質等級證書》應達到的資質等級標準是否相符;
  (二)打撈單位履行合同和信譽情況;
  (三)有無違章行為;
  (四)本年度打撈業績。
  第十三條 打撈單位申請辦理資質核檢應當填寫《打撈單位資質等級核檢表》,提供發證機關要求的全部相關材料。
  發證機關自收到核檢表和有關材料之日起30日內提出核檢意見。對核檢不合格的打撈單位,應重新核準其資質等級,並簽發或登出相應的資質等級證書。
  第十四條 打撈單位在資質定級三年後,完成兩項以上本等級打撈作業範圍最高限制噸位的85%以上噸位的沉船沉物打撈,其資質標準(除打撈業績外)均達到上一級資質等級標準的,可按第十條的規定,申請晉陞上一個資質等級。
  發證機關自收到晉陞申請表和有關材料、文件之日起45日內提出晉陞核準意見。核準合格的,頒發晉陞後的《資質等級證書》。
  第十五條 打撈單位領取《資質等級證書》後,船舶、設備、人員發生變化,應及時向發證機關報告。發證機關應按照資質等級標準查驗其資質等級,當確認其已不具備原資質等級標準的條件時,應重新核準該打撈單位的資質等級。
  第十六條 打撈單位發生分立或合併,應辦理資質等級登出手續。繼續從事打撈作業的,應重新申請辦理新的《資質等級證書》。
  打撈單位變更名稱、地址或法定代表人,應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七條 打撈作業期間,經資質核檢,打撈單位資質等級發生變動,打撈單位可按原證書資質等級進行直至完成該次打撈作業,以後應按新證書核準的資質等級從事打撈作業。
  第十八條 打撈單位《資質等級證書》遺失或損毀,可向發證機關申請補發。補發前應在省級報紙上聲明原資質等級證書作廢。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買賣、出租、出借打撈單位《資質等級證書》。
  打撈單位發生前款行為之一的,發證機關可收回其《資質等級證書》。使用不真實《資質等級證書》騙取水上水下施工作業許可的,港務(航)監督機構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第二十條 打撈單位申請辦理資質等級定級、核檢、晉陞或補證時,提供虛假文件或材料,發證機關不予辦理定級、核檢、晉陞或補證手續。已經發證的,應予收回並撤消其《資質等級證書》。
  第二十一條 發證機關或港務(航)監督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營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資質等級證書》由交通部統一印製。
  根據打撈作業的實際需要,發證機關可向打撈單位核發《資質等級證書》副本若干份,其副本與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打撈單位資質等級標準
  一、沿海打撈單位資質等級標準
  (一)沿海一級打撈單位
  1.具備十年以上在沿海水域從事沉船沉物打撈作業的經歷,成功地整體打撈過空載排水量在5,000噸以上的沉船,近四年內打撈成功率達到百分之九十以上,社會信譽好。
  2.不少於3艘Ⅰ類航區功率在1,800千瓦以上的拖輪,其中1艘功率在3,600千瓦以上。
  3.不少於3艘具有完善的打撈設備和潛水支援系統的打撈作業船,其中1艘應為Ⅰ類航區3,000總噸以上。
  4.有技術職稱的工程技術人員150人以上,其中從事救撈工作的高級工程師不少於10人、工程師不少於20人。
  5.持有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潛水員證書的潛水員不少於80人。
  6.能在60米水深進行潛水打撈作業。
  7.打撈總抬浮力不少於10,000噸。
  8.具有相應的防止和減輕水域環境污染的設備和措施。
  (二)沿海二級打撈單位
  1.具備六年以上在沿海水域從事沉船沉物打撈作業的經歷,成功地整體打撈過空載排水量在800噸以上的沉船,近四年內打撈成功率達到百分之九十以上,社會信譽好。
  2.不少於2艘Ⅱ類航區功率在1,100千瓦以上的拖輪,其中1艘功率在2,200千瓦以上。
  3.不少於2艘具有較完善的打撈設備和潛水支援系統的打撈作業船,其中1艘應為Ⅱ類航區1,000總噸以上。
  4.有技術職稱的工程技術人員30人以上,其中從事救撈工作的高級工程師不少於3人、工程師不少於6人。
  5.持有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潛水員證書的潛水員不少於25人。
  6.能在50米水深進行潛水打撈作業。
  7.打撈總抬浮力不少於2,000噸。
  8.具有相應的防止和減輕水域環境污染的設備和措施。
  (三)沿海三級打撈單位
  1.具備四年以上在沿海水域從事沉船沉物打撈作業的經歷,成功地整體打撈過空載排水量在300噸以上的沉船,近三年內打撈成功率達到百分之九十以上,社會信譽好。
  2.不少於1艘Ⅲ類航區功率在660千瓦以上的拖輪。
  3.不少於1艘具有較完善的打撈設備和潛水支援系統的Ⅲ類航區300總噸以上的打撈作業船。
  4.有技術職稱的工程技術人員10人以上,其中從事救撈工作的高級工程師不少於1人、工程師不少於2人。
  5.持有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潛水員證書的潛水員不少於10人。
  6.能在25米水深進行潛水打撈作業。
  7.打撈總抬浮力不少於800噸。
  8.具有相應的防止和減輕水域環境污染的設備和措施。
  二、內河打撈單位資質等級標準
  (一)內河一級打撈單位
  1.具備十年以上從事沉船沉物打撈作業的經歷,成功地整體打撈過空載排水量在1,000噸以上的沉船,近四年內打撈成功率達到百分之九十以上,社會信譽好。
  2.不少於2艘內河A級航區功率在360千瓦以上的拖輪,其中1艘功率在730千瓦以上。
  3.不少於2艘具有完善的打撈設備和潛水支援系統的打撈作業船,其中1艘應為內河A級航區1,000總噸以上。
  4.有技術職稱的工程技術人員20人以上,其中從事救撈工作的高級工程師不少於2人、工程師不少於6人。
  5.持有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潛水員證書的潛水員不少於20人。
  6.能在40米水深進行潛水打撈作業。
  7.打撈總抬浮力不少於3,000噸。
  8.具有相應的防止和減輕水域環境污染的設備和措施。
  (二)內河二級打撈單位
  1.具備六年以上從事沉船沉物打撈作業的經歷,成功地整體打撈過空載排水量在500噸以上的沉船,近四年內打撈成功率達到百分之九十以上,社會信譽良好。
  2.不少於2艘內河B級航區功率在290千瓦以上的拖輪,其中1艘應為內河A級航區功率在440千瓦以上。
  3.不少於1艘具有較完善的打撈設備和潛水支援系統的內河A級航區500總噸以上的打撈作業船。
  4.有技術職稱的工程技術人員15人以上,從事救撈工作的高級工程師不少於1人、工程師不少於4人。
  5.持有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潛水員證書的潛水員不少於10人。
  6.能在30米水深進行潛水打撈作業。
  7.打撈總抬浮力不少於1,000噸。
  8.具有相應的防止和減輕水域環境污染的設備和措施。
  (三)內河三級打撈單位
  1.具備四年以上從事沉船沉物打撈作業的經歷,成功地整體打撈過空載排水量在250噸以上的沉船,近三年內打撈成功率達到百分之九十以上,社會信譽好。
  2.不少於1艘內河C級航區功率在290千瓦以上的拖輪。
  3.不少於1艘具有打撈設備和潛水支援系統的內河C級航區200總噸以上的打撈作業船。
  4.有技術職稱的工程技術人員7人以上,其中從事救撈工作的工程師不少於3人。
  5.持有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潛水員證書的潛水員不少於6人。
  6.能在15米水深進行潛水打撈作業。
  7.打撈總抬浮力不少於500噸。
  8.具有相應的防止和減輕水域環境污染的設備和措施。

相關文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