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合格審定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28號)(已被修訂)

文號: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28號

文號

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28號

索引號

000019713O03/2016-00133

公開日期

2016年04月19日

主題詞

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合格;審定;規則

機構分類

法制司

主題分類

部頒規章

行業分類

民航工程建設及航空運輸業

公文類型

其他

  《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合格審定規則》已于2016年3月24日經第6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6年4月28日起施行。

部長 楊傳堂
2016年3月28日

修訂記錄
1996年8月1日發佈
2002年10月21日第1次修訂
2004年12月16日第2次修訂
2006年10月30日第3次修
2016年3月28日第4次修訂

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合格審定規則

A章 總 則

  第61.1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範民用航空器駕駛員的合格審定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規則。
  第61.3條 適用範圍
  (a) 本規則適用於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和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地區管理局)及地區管理局派出機構(上述所有機構以下統稱局方)對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執照的頒發與管理。
  (b) 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執照與等級的申請和權利行使應當遵守本規則的規定。
  第61.5條 機構與職責
  (a) 民航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統一管理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合格審定工作,負責全國民用航空器駕駛員的執照和等級的頒發與管理工作。
  (b) 地區管理局及其派出機構的飛行標準職能部門根據民航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的規定,具體負責本地區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執照和等級的頒發與管理工作。
  第61.7條 定義
  本規則使用的術語定義如下:
  (a) 機長,是指在飛行時間內負責航空器的運作和安全的駕駛員。
  (b) 副駕駛,是指在飛行時間內除機長以外的、在駕駛崗位執勤的持有執照的駕駛員,但不包括在航空器上僅接受飛行訓練的駕駛員。
  (c) 訓練時間,是指受訓人在飛行中、地面上、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上從授權教員處接受訓練的時間。
  (d) 飛行時間,是指航空器為準備起飛而借助自身動力開始移動時起,到飛行結束停止移動時止的總時間。對於直升機是指,從直升機的旋翼開始轉動時起到直升機飛行結束停止移動及旋翼停止轉動為止的總時間。對於滑翔機是指,不論拖曳與否,從滑翔機為了起飛而開始移動時起到飛行結束停止移動時為止佔用的飛行總時間。
  (e) 儀錶飛行時間,是指駕駛員僅參照儀錶而不借助外部參照點駕駛航空器的時間。
  (f) 飛行經歷時間,是指為符合航空人員執照、等級、定期檢查或近期飛行經歷要求中的訓練和飛行時間要求,在航空器、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上所獲得的在座飛行時間,這些時間應當是作為飛行機組必需成員的時間,或在航空器、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上從授權教員處接受訓練或作為授權教員在駕駛員座位上提供教學的時間。
  (g) 單飛時間,是指學生駕駛員作為航空器唯一乘員的飛行時間。
  (h) 轉場時間,是指在滿足下列條件的飛行中所取得的飛行時間:
  (1) 在航空器中實施;
  (2) 含有一個非出發地點的著陸點;
  (3) 使用了地標領航、推測領航、電子導航設備、無線電設備或其他導航系統航行至著陸地點。
  (i) 航空器,是指由空氣的反作用而不是由空氣對地面發生的反作用在大氣中取得支承的任何機器。
  (j) 飛機,是指動力驅動的重於空氣的一種航空器,其飛行升力主要由給定飛行條件下保持不變的翼面上的空氣動力反作用取得。在本規則中,飛機類別不包括本條(q)定義的初級飛機。
  (k) 直升機,是指一種重於空氣的航空器,其飛行升力主要由在垂直軸上一個或幾個動力驅動的旋翼上的空氣反作用取得。
  (l) 自轉旋翼機,是指一種旋翼機,其旋翼僅在起動時有動力驅動,在該旋翼機運動時旋翼不是靠發動機驅動的,而是靠空氣的作用力推動旋轉。這種旋翼機的推進方式通常是使用獨立於旋翼系統的常規螺旋槳。
  (m) 滑翔機,是指一種重於空氣的航空器,其飛行升力主要由在給定飛行條件下保持不變的翼面上的空氣動力反作用取得,通常無自身動力驅動,或者雖然有動力,但在自由飛行階段不使用自身動力。
  (n) 自由氣球,是指無發動機驅動的輕於空氣航空器,靠氣體浮力或由機載加熱器産生的熱空氣浮力維持飛行。
  (o) 飛艇,是指一種最大充氣體積超過4600立方米、動力驅動能夠操縱的輕於空氣航空器。
  (p) 小型飛艇,是指一種最大充氣體積不超過4600立方米、動力驅動能夠操縱的輕於空氣航空器。
  (q) 初級飛機,是指除下述飛機以外經審定合格的小型固定翼航空器:
  (1) 按照CCAR-23部審定為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或通勤類飛機;(2) 按照CCAR-25部審定為運輸類飛機。
  (r) 傾轉旋翼機,是指重於空氣的航空器,能夠垂直起飛、垂直著陸和低速飛行,主要依靠以發動機為動力的升空裝置或發動機推力在這些飛行狀態期間升空,並且依靠非旋轉翼型在水準飛行時升空。
  (s) 授權教員,是指持有按本規則頒發的具有教員等級的駕駛員執照,並依據其教員等級上規定的權利和限制執行地面教學或者飛行教學的人員。
  (t) 考試員,是指由局方授權實施本規則要求的航空人員執照或者等級的定期檢查、熟練檢查、教員更新檢查、實踐考試或者理論考試的人員。考試員應當是局方的監察員或者是按照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飛行標準委任代表和委任單位代表規定》(CCAR-183FS)委任的駕駛考試員或者經局方批准的檢查人員。
  (u) 理論考試,是指航空理論方面的考試,該考試是頒發航空人員執照或者等級所要求的,可以通過筆試或者電腦考試來實施。
  (v) 實踐考試,是指為取得航空人員執照或者等級進行的操作方面的考試,該考試通過申請人在飛行中、飛行模擬機中或者飛行訓練器中回答問題並演示操作動作的方式進行。
  (w) 飛行機組成員,是指在飛行值勤期內對航空器運作負有必不可少的職責並持有執照的機組成員。
  (x) 飛行模擬機,是指用於駕駛員飛行訓練的航空器飛行模擬機。它是按特定機型、型號以及系列的航空器座艙一比一對應複製的,它包括表現航空器在地面和空中運作所必需的設備和支援這些設備運作的電腦程式、提供座艙外景像的視景系統以及能夠提供動感的運動系統(提示效果至少等價于三自由度運動系統産生的動感效果),並且最低滿足A級模擬機的鑒定性能標準。
  (y) 飛行訓練器,是指用於駕駛員飛行訓練的航空器飛行訓練器。是在有機殼的封閉式座艙內或無機殼的開放式座艙內對飛行儀錶、設備、系統控制板、開關和控制器一比一對應複製的,包括用於表現航空器在地面和空中運作所必需的設備和支援這些設備運作的電腦編程,但不要求提供産生動感的運動系統和座艙外景像的視景系統。
  (z) 等級,是指填在執照上或與執照有關並成為執照一部分的授權,説明關於此種執照的特殊條件、權利或限制。
  (aa) 威脅,是指超出飛行機組影響能力之外發生的事件或差錯,它增加了運作複雜性並且應當加以管理以保障安全余度。
  (ab) 威脅管理,是指查出威脅並且採取對策予以回應,從而減輕或消除威脅的後果,降低出現差錯的概率或航空器非理想狀態的過程。
  (ac) 人的行為,是指影響航空運作的安全和效率的人的能力與局限性。
  (ad) 差錯,是指飛行機組的一項行動或不行動,導致偏離組織或飛行機組的意圖或期待。
  (ae) 差錯管理,是指查出差錯並且採取對策予以回應,從而減輕或消除差錯的後果,降低再次出現差錯的概率或航空器非理想狀態的過程。
  (af) 商業航空運輸運作,是指航空器為取酬或收費而從事旅客、貨物或郵件運輸的運作。
  (ag) 複雜飛機,是指具有可收放起落架、襟翼和可變距螺旋槳的飛機。
  (ah) 國家航空器,是指用於執行軍事、海關、警察飛行任務的航空器。
  第61.9條 執照、合格證和等級的要求
  (a) 駕駛員執照:
  (1) 在中國進行國籍登記(以下簡稱為登記)的航空器上擔任飛行機組必需成員的駕駛員,應當持有按本規則頒發或認可的有效駕駛員執照,並且在行使相應權利時隨身攜帶該執照。當中國登記的航空器在外國境內運作時,可以使用該航空器運作所在國頒發或認可的有效駕駛員執照;(2) 在中國境內運作的外國登記的航空器上擔任飛行機組必需成員的駕駛員,應當持有按本規則頒發或認可的有效駕駛員執照,或持有由航空器登記國頒發或認可的有效駕駛員執照,並且在行使相應權利時隨身攜帶該執照。
  (b) 體檢合格證:
  (1) 持有按本規則頒發或認可的執照擔任航空器飛行機組必需成員的駕駛員,應當持有按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人員體檢合格證管理規則》(CCAR-67FS)頒發或認可的有效體檢合格證,並且在行使駕駛員執照上的權利時隨身攜帶該合格證;(2) 在外國境內使用該國頒發的駕駛員執照運作中國登記的航空器時,可以持有頒發該執照要求的現行有效的體格檢查證明。
  (c) 帶有飛行教員等級的駕駛員執照:
  (1) 持有按本規則頒發的帶有飛行教員等級的駕駛員執照的人員應當隨身攜帶該執照或局方可接受的其他文件,方能行使飛行教員權利;
  (2) 除本條(c)(3)規定的情況外,未具有合適飛行教員等級的駕駛員執照持有人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i) 向準備獲取單飛和轉場單飛資格的人員提供必需的訓練;
  (ii) 簽字推薦申請人獲取駕駛員執照或飛行教員等級所必需的實踐考試;
  (iii) 簽署駕駛員飛行經歷記錄本,證明該駕駛員已接受過的任何訓練;
  (iv) 在學生駕駛員執照或飛行經歷記錄本上簽字,授予其單飛權利。
  (3) 在本條(c)(2)(iii)中,由根據本規則第61.41條授權的飛行教員提供的訓練,不需要持有按本規則頒發的帶有飛行教員等級的駕駛員執照。
  第61.11條 飛行模擬機和飛行訓練器的鑒定和批准(a) 為滿足本規則的訓練、考試或者檢查要求而使用的飛行模擬機和飛行訓練器應當經局方鑒定合格,並經局方批准用於:
  (1) 擬進行的訓練、考試和檢查;
  (2) 每個特定的動作、程式或者機組職能;
  (3) 對於飛行訓練器,模擬特定類別和級別的航空器、特定型別航空器、某一型別特定衍生型航空器或一組航空器。
  (b) 局方可以批准飛行模擬機和飛行訓練器之外的其他設備,用於某些特殊用途。
  第61.13條 按本規則頒發的執照和等級
  (a) 對完成本規則所要求的相應訓練並符合所申請執照要求的申請人頒發下列相應的執照:
  (1) 學生駕駛員執照;
  (2) 運動駕駛員執照;
  (3) 私用駕駛員執照;
  (4) 商用駕駛員執照;
  (5) 多人制機組駕駛員執照;
  (6) 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
  (b) 對完成本規則所要求的相應訓練並符合所申請等級要求的申請人,在其私用駕駛員執照、商用駕駛員執照和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上簽注下列相應的等級:
  (1) 航空器類別等級:
  (i) 飛機;
  (ii) 直升機;
  (iii) 飛艇;
  (iv) 傾轉旋翼機。
  (2) 航空器級別等級:
  (i) 飛機級別等級:
  (A) 單發陸地;
  (B) 多發陸地;
  (C) 單發水上;
  (D) 多發水上。
  (3) 航空器型別等級:
  (i) 審定為最大起飛全重在5,700千克以上的飛機;
  (ii) 審定為最大起飛全重在3,180千克以上的直升機和傾轉旋翼機;
  (iii) 渦輪噴氣動力的飛機;
  (iv) 局方通過型號合格審定程式確定需要型別等級的其他航空器。
  (4) 儀錶等級(僅用於私用和商用駕駛員執照):
  (i) 儀錶-飛機;
  (ii) 儀錶-直升機;
  (iii) 儀錶-飛艇;
  (iv) 儀錶-傾轉旋翼機。
  (5) 教員等級(僅用於商用和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
  (i) 基礎教員:
  (A) 單發飛機;
  (B) 多發飛機;
  (C) 直升機;
  (D) 飛艇;
  (E) 傾轉旋翼機。
  (ii) 儀錶教員:
  (A) 儀錶-飛機;
  (B) 儀錶-直升機;
  (C) 儀錶-飛艇;
  (D) 儀錶-傾轉旋翼機。
  (iii) 型別教員。
  (c) 對完成本規則所要求的相應訓練並符合所申請等級要求的申請人,在其多人制機組駕駛員執照上簽注下列相應的等級:
  (1) 航空器類別等級:
  (i) 飛機。
  (2) 航空器級別等級:
  (i) 多發陸地。
  (3) 航空器型別等級(僅限副駕駛)。
  (d) 對完成本規則所要求的相應訓練並符合所申請等級要求的申請人,在其運動駕駛員執照上簽注下列相應的等級:
  (1) 航空器類別等級:
  (i) 初級飛機;
  (ii) 自轉旋翼機;
  (iii) 滑翔機;
  (iv) 自由氣球;
  (v) 小型飛艇。
  (2) 航空器級別等級:
  (i) 初級飛機級別等級:
  (A) 陸地;
  (B) 水上。
  (3) 教員等級:
  (i) 運動教員:
  (A) 初級飛機;
  (B) 自轉旋翼機;
  (C) 滑翔機;
  (D) 自由氣球;
  (E) 小型飛艇。
  第61.15條 涉及酒精或者藥物的違禁行為
  駕駛員執照持有人在飲用任何含酒精飲料之後的8小時之內或處在酒精作用之下,血液中酒精含量等於或者大於0.04%,或受到任何藥物影響損及工作能力時,不得擔任機組成員。
  第61.17條 接受酒精、藥物檢驗或者提供檢驗結果駕駛員執照持有人應當按照局方的要求接受酒精或者藥物檢驗或提供檢驗結果。
  第61.19條 臨時執照
  (a) 局方可以為下列申請人頒發有效期不超過120天的駕駛員臨時執照,臨時執照在有效期內具有和正式執照同等的權利和責任:
  (1) 已經審定合格的執照申請人,在等待頒發執照期間;
  (2) 在執照上更改姓名的申請人,在等待更改執照期間;
  (3) 因執照遺失或損壞而申請補發執照的申請人,在等待補發執照期間。
  (b) 在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按本條(a)頒發的臨時執照失效:
  (1) 臨時執照上簽注的日期期滿;
  (2) 收到所申請的執照;
  (3) 收到撤銷臨時執照的通知。
  第61.21條 執照的有效期
  (a) 執照持有人在執照有效期滿後不得繼續行使該執照所賦予的權利。
  (b) 學生駕駛員執照在頒發月份之後第24個日曆月結束時有效期滿。
  (c) 除學生駕駛員執照外,按本規則頒發的其他駕駛員執照有效期限為六年,且僅當執照持有人滿足本規則和有關中國民用航空運作規章的相應訓練與檢查要求、並符合飛行安全記錄要求時,方可行使其執照所賦予的相應權利。依據外國駕駛員執照頒發的認可證書的持有人,僅當該認可證書所依據的外國駕駛員執照和體檢合格證有效時,方可行使該認可證書所賦予的權利。
  第61.23條 執照的更新和重新辦理
  (a) 執照持有人應在執照有效期期滿前三個月內向局方申請重新頒發執照,並出示最近一次有效的熟練檢查或定期檢查記錄。
  (b) 執照在有效期內因等級或備註發生變化重新頒發時,其有效期自重新頒發之日起計算。
  (c) 執照過期的申請人須重新通過相應的理論及實踐考試,方可申請重新頒發。
  第61.25條 體檢合格證的要求
  (a) 駕駛員應當滿足下列關於持有體檢合格證的要求:
  (1) 行使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和多人制機組駕駛員執照所賦予的權利時,駕駛員應當持有局方頒發的I級體檢合格證;
  (2) 行使飛機、直升機或傾轉旋翼機商用駕駛員執照所賦予的權利時,駕駛員應當持有局方頒發的I級體檢合格證;
  (3) 行使下列權利時,駕駛員應當持有局方頒發的Ⅱ級或者I級體檢合格證:
  (i) 私用駕駛員執照所賦予的權利;
  (ii) 學生駕駛員執照所賦予的權利;
  (iii)飛艇駕駛員執照所賦予的權利。
  (4) 行使運動駕駛員執照所賦予的權利時,駕駛員應當持有局方頒發的體檢合格證;對於在境外行使自由氣球或滑翔機類別等級的運動駕駛員執照所賦予的權利時,駕駛員應當持有局方頒發的Ⅱ級或者I級體檢合格證。
  (b) 下列情形下,駕駛員可以不持有體檢合格證:
  (1) 作為飛行教員、考試員或者檢查員在飛行模擬機或者飛行訓練器上進行的為取得執照或等級的訓練、考試或者檢查;
  (2) 在飛行模擬機或者飛行訓練器上接受為取得執照或等級的訓練、考試或檢查。
  第61.27條 航空器等級限制和附加訓練要求
  (a) 擔任下列航空器的機長應當持有適合該航空器的型別等級:
  (1) 審定為最大起飛全重在5,700千克以上的飛機;
  (2) 審定為最大起飛全重在3,180千克以上的直升機和傾轉旋翼機;
  (3) 渦輪噴氣動力的飛機;
  (4) 局方通過型號合格審定程式確定需要型別等級的其他航空器。
  (b) 批准信代替型別等級:
  (1) 在下列條件下,局方可以使用批准信允許沒有相應型別等級的人員操作本條(a)要求型別等級的航空器進行一次飛行或者一組飛行:
  (i) 該批准信僅限于在調機飛行、訓練飛行、駕駛員執照或者等級的實踐考試中使用,批准的有效期限不超過60天。經申請人證明,在其批准期滿之前,未達到完成該次或該組飛行目的的,局方可以批准增加不多於60天的期限;(ii) 經申請人證明,該次飛行或者該組飛行遵守本條(a)的規定是不可行的;(iii) 局方認為通過批准信上所作的運作限制可以達到同等的安全水準。
  (2) 按照本條(b)(1)批准的運作應當遵守下列限制:
  (i) 該次飛行或該組飛行不得以取酬為目的,但在訓練或實踐考試中所收取的航空器使用費用除外;
  (ii) 只能載運本次飛行必需的飛行機組成員。
  (c) 類別、級別和型別等級的要求:
  (1) 在載運人員或實施取酬運作的航空器上擔任機長或為取酬而擔任航空器機長的駕駛員,應當持有適合該航空器的類別、級別和型別等級(如果該航空器要求級別或者型別等級)。
  (2) 在本條(c)(1)規定運作範圍以外擔任航空器機長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i) 持有適合該航空器的類別、級別和型別等級(如果該航空器要求級別或者型別等級);
  (ii) 在授權教員的監視下,接受適用於該航空器的以取得駕駛員執照或者等級為目的的訓練;
  (iii) 已經接受了本規則要求的適用於該航空器的類別、級別和型別等級(如果該航空器要求級別或型別等級)的訓練,並且授權教員已在該駕駛員飛行經歷記錄本上簽字,批准其單飛。
  (3) 持有飛機類別單發陸地或多發陸地級別等級的駕駛員可以行使附帶陸地等級的初級飛機執照所賦予的權利;持有飛機類別單發水上或多發水上級別等級的駕駛員可以行使附帶水上等級的初級飛機執照所賦予的權利;持有飛艇類別等級的駕駛員可以行使附帶小型飛艇等級的運動駕駛員執照所賦予的權利。
  (d) 駕駛高空運作的增壓飛機所要求的附加訓練:
  (1) 在實用升限或最大使用高度(以低者為準)高於平均海平面(MSL)7,600米(25,000英尺)的增壓飛機上擔任機組成員的駕駛員,應當完成本款規定的地面和飛行訓練,並且由授權教員在其飛行經歷記錄本或訓練記錄上簽字,證明其已經完成了附加訓練。這些訓練包括:
  (i) 地面訓練:包括高空空氣動力學和氣象學;呼吸作用;缺氧的後果、症狀、原因及其他高空疾病;沒有補充氧氣時能保持清醒的時間;長時間使用補充氧氣的後果;氣體膨脹和形成氣泡的原因、後果;消除氣體膨脹、氣泡形成和其他高空疾病的預防措施;釋壓的物理現象和結果;以及高空飛行其他生理學方面的知識;(ii) 飛行訓練:在增壓飛機上或者在能代表增壓飛機的經批准的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上進行這種訓練,應當包括在7,600米(25,000英尺)以上正常巡航飛行時的操作;模擬緊急釋壓時合適的應急程式(無需實際使飛機釋壓);以及緊急下降程式。
  (2) 駕駛員提供文件證明,其在增壓飛機或者在能代表增壓飛機的經批准的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上,完成了下列檢查之一,則不必進行本條(d)(1)要求的訓練:
  (i) 完成了由軍方執行的機長檢查;
  (ii) 按CCAR-121完成了機長或副駕駛熟練檢查。
  (e) 駕駛後三點飛機所要求的附加訓練:
  在後三點飛機上擔任機長的駕駛員,應當已經接受了後三點飛機的飛行訓練。駕駛後三點飛機的附加訓練應當包括正常起飛與著陸、側風起飛與著陸、三點式著陸和復飛程式,廠家不推薦三點式著陸的可以不包括三點式著陸訓練。
  (f) 駕駛複雜飛機所要求的附加訓練:
  在複雜飛機上擔任機長的駕駛員,應當在複雜飛機上或者在代表複雜飛機的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上,得到授權教員提供的地面和飛行訓練,該教員認為其已經熟悉該飛機的系統和操作,並在飛行經歷記錄本上作出訓練記錄和證明其合格于駕駛複雜飛機的簽字。
  (g) 本條的等級限制不適用於下列人員:
  (1) 學生駕駛員執照的持有人;
  (2) 在航空器取得型號合格證之前,按試驗或特許飛行證實施飛行期間,操作該航空器的駕駛員執照持有人;
  (3) 正在接受局方實踐考試的申請人;
  (h) 對於操縱有特殊要求的航空器應遵守局方的附加要求。
  第61.29條 語言能力要求和無線電通信資格
  (a) 按照本規則取得駕駛員執照的人員通過了局方組織或認可的漢語語言能力4級或4級以上測試的,在執照上簽注相應的等級,方可在使用漢語進行通信的飛行中進行無線電陸空通信。2015年12月31日之前已獲得執照的中國籍駕駛員,等同於獲得漢語語言能力6級。
  (b) 按照本規則取得駕駛員執照的人員通過了局方組織或認可的英語語言能力3級或3級以上測試的,在執照上簽注相應的等級:
  (1) 在2008年3月4日以前頒發的執照上已取得英語無線電陸空通信簽注的,等同於英語語言能力3級。
  (2) 除經局方批准外,按照本規則取得的飛機、直升機、飛艇和傾轉旋翼機駕駛員執照持有人在使用英語通信前,其執照上應當具有英語語言能力4級或4級以上的等級簽注。對於執照上簽注的英語語言能力低於6級的,還應當定期通過英語語言能力等級測試。
  (c) 執照上簽注了語言能力4級以上的人員,具有相應語言的無線電通信資格。

B章 一般規定

  第61.31條 執照和等級的申請與審批
  (a) 符合本規則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應當向民航局指定管轄權的地區管理局提交申請執照或等級的申請,申請人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並按規定交納相應的費用。
  (1) 在遞交申請時,申請人還應當提交下述材料:
  (i) 身份證明;
  (ii) 學歷證明(如要求);
  (iii) 理論考試合格證明(如要求);
  (iv) 體檢合格證明;
  (v) 原執照(如要求);
  (vi) 飛行經歷記錄本(如要求);
  (vii) 實踐考試合格證明(如要求);
  (viii) 對於按照本規則第61.91條具有國家航空器駕駛員經歷的人員,還應當提交具有航空經歷記錄的技術檔案資料證明或等效文件;
  (ix) 對於按照本規則第61.93條具有境外航空器駕駛員經歷的人員,還應當提交境外駕駛員執照的複印件或掃描件;
  (x) 因違反本規章規定受到處罰的,自處罰之日起已滿三年的證明。
  (2) 申請的受理、審查、批准:
  (i) 對於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地區管理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後的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通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通知即視為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即為受理。申請人按照地區管理局的通知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地區管理局應當受理申請。地區管理局不予受理申請,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ii) 地區管理局受理申請後,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完成審查。在地區管理局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按照本規則相應規定進行核實時,申請人應當及時回答地區管理局提出的問題。由於申請人不能及時回答問題所延誤的時間不記入前述20個工作日的期限。
  (iii) 地區管理局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符合本規則相應規定的,頒發駕駛員臨時執照或者學生駕駛員執照;經審查認為不符合所列條件,有權拒絕為其頒發所申請的執照,並且以不予批准通知書通知申請人。地區管理局在作出前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申請人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iv) 對於已為申請人頒發臨時執照的情況,地區管理局將全部審查資料複印件或掃描件連同臨時執照複印件或掃描件上報民航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進行最終審核。民航局在接到地區管理局報送來的申請人臨時執照複印件或掃描件和全部資料後,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最終審查,作出最終決定。如果未發現問題,將為申請人頒發正式執照;如果發現不符合本規則要求,將頒發不予批准通知書,通知地區管理局和申請人,説明不予頒發執照的原因,同時臨時執照作廢。民航局在作出前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申請人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b) 經局方批准,申請人可以取得相應的執照或等級。批准的航空器類別、級別、型別或者其他等級由局方簽注在申請人的執照上。
  (c) 由於飛行訓練或者實踐考試中所用航空器的特性,申請人不能完成規定的駕駛員操作動作,因此未能完全符合本規則規定的飛行技能要求,但符合所申請執照或者等級的所有其他要求的,局方可以向其頒發簽注有相應限制的執照或者等級。
  (d) 所持體檢合格證上有特殊限制的申請人在行使執照所賦予的權利時應受到相應限制。
  (e) 執照被暫扣的,暫扣期內不得申請本規則規定的任何執照和等級。
  (f) 執照被吊銷的,自吊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申請本規則規定的任何執照和等級,再次申請時原飛行經歷視為無效。
  第61.33條 考試的一般程式
  按本規則規定進行的各項考試,應當由局方指定人員主持,並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進行。
  第61.35條 理論考試和語言能力考試的准考條件和通過成績(a) 理論考試和語言能力考試的申請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 出示本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局方認可的合法證件,以及本人已經獲得的按本規則頒發的或境外頒發的駕駛員執照;
  (2) 理論考試的申請人還應出示由授權教員簽字的證明,表明其已完成本規則對於所申請執照或者等級要求的地面訓練或自學課程。
  (b) 理論考試和語言能力考試的通過成績由局方確定。
  第61.37條 理論考試和語言能力考試中禁止的行為在理論考試和語言能力考試過程中,申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a) 以任何形式複製或保存考試試題;
  (b) 交給其他申請人或從其他申請人那裏得到考試試題的任一部分或其複印件或掃描件;
  (c) 幫助他人或者接受他人的幫助;
  (d)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參加部分或者全部考試;
  (e) 使用未經局方批准的材料或者其他輔助物品;
  (f) 破壞考場設施;
  (g) 故意引起、助長或者參與本條禁止的行為。
  第61.39條 實踐考試的准考條件
  (a) 申請人參加按本規則頒發執照或者等級所要求的實踐考試,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 在接受實踐考試前24個日曆月內已通過了必需的理論考試,並出示局方給予的理論考試成績單;
  (2) 已經完成了必需的訓練並獲得了本規則規定的相應飛行經歷;
  (3) 持有局方頒發的有效體檢合格證;
  (4) 符合頒發所申請執照或等級的年齡限制;
  (5) 具有授權教員在其飛行經歷記錄本上的簽字,證明該授權教員在申請日期之前的60天內,已對申請人進行了準備實踐考試的飛行教學,並且認為該申請人有能力通過考試;(6) 持有填寫完整並有本人簽字的申請表。
  (b) 對於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或者在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上增加等級的申請人,如果在實踐考試前已被CCAR-121的合格證持有人持續雇傭擔任飛行機組成員,並且完成所申請執照和等級相對應的經批准訓練大綱規定的訓練,則該申請人可以偏離本條(a)(1)的規定,持超過(a)(1)規定期限的理論考試成績單參加相應的實踐考試。
  (c) 申請人沒有在一天內完成申請執照或等級實踐考試的全部科目,所有剩餘的考試科目應當在申請人開始考試之日起的60個日曆日內完成,沒有在該60個日曆日內完成的,申請人應當重新參加全部實踐考試,包括重新完成已經完成的科目。
  第61.41條 從軍方和境外飛行教員處接受的飛行訓練(a) 執照或者等級申請人從下列兩處接受的飛行訓練可以用於滿足按本規則頒發執照或等級所要求的條件:
  (1) 按照中國或者《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其他締約國武裝部隊訓練軍隊駕駛員的訓練大綱進行的飛行訓練;
  (2)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其他締約國的頒發執照當局授權的飛行教員所給予的飛行訓練,並且這種飛行訓練是在中國境外進行的。
  (b) 提供本條(a)所述飛行訓練的飛行教員對飛行訓練受訓人的簽字僅表明其已向該受訓人提供了訓練。
  第61.43條實踐考試的一般要求
  (a) 判斷執照或者等級申請人的操作能力應當依據下列標準:
  (1) 按照經批准的實踐考試標準,安全完成相應執照或者等級規定的所有動作和程式;
  (2) 熟練準確地操縱航空器,具有控制航空器的能力;
  (3) 具有良好的判斷力;
  (4) 能靈活應用航空知識;
  (5) 如果航空器型號合格審定為單駕駛員操縱,則應當演示其具有單駕駛員的獨立操作能力。
  (b) 如果申請人未能按照本條(a)完成任一必需的駕駛員操作,則該申請人實踐考試為不合格。在申請人合格完成任一駕駛員操作之前,該申請人不得取得所申請的執照或等級。
  (c) 由於惡劣的天氣條件、航空器適航性或其他影響飛行安全的情況發生時,考試員或者申請人可以隨時中斷考試。如果實踐考試中斷,在符合下列規定時,局方可以承認申請人已經完成併合格的操作:
  (1) 申請人在中斷實踐考試後60天內通過剩下的實踐考試;
  (2) 申請人在繼續考試時應當出示中斷考試證明。
  (d) 申請人在一個或者多個操作上不合格,則該實踐考試應判定為不合格。
  第61.45條 實踐考試必需的航空器和設備
  (a) 總則:
  除獲准在飛行模擬機或者飛行訓練器上完成的飛行科目外,申請本規則規定的執照或者等級的申請人,應當為實踐考試提供在中國登記的與所申請執照或者等級相對應的同樣類別、級別和型別(如適用)的航空器。該航空器應當具有標準適航證,但經實施考試的考試員同意,也可以提供中國登記的具有其他適航證的航空器,或外國登記的由登記國審定合格的適用航空器。
  (b) 除具有操縱裝置外,用於實踐考試的航空器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 具有完成實踐考試中每項必需的操作所用的設備;
  (2) 實踐考試必需的任一操作沒有禁止使用該設備的運作限制;
  (3) 除本條(e)規定外,至少在兩個駕駛員座位上有足夠的視野,使得每個駕駛員都能夠安全操作該航空器;
  (4) 當有額外的活動座椅提供給考試員使用時,該座位應當具有足夠的駕駛艙內外視野,以便於考試員評價申請人的表現。
  (c) 必需的操縱裝置:
  除自由氣球和小型飛艇外,按本條規定提供給駕駛員用於實踐考試的航空器應當具有易於為兩個駕駛員觸摸到並以正常方式操作的發動機功率操縱裝置和飛行操縱裝置,考試員在考慮了所有因素後認為沒有這些裝置實踐考試也能安全進行的除外;對於具有諸如前輪轉彎操縱裝置、剎車、燃油選擇器、發動機空氣流量控制器等其他操縱裝置的航空器,雖然這些裝置對於兩名駕駛員不是都能輕易地觸摸到和以正常方式操作的,但是如果該航空器適航證要求配備有一名以上駕駛員,或者考試員認為這種情況並不影響實踐考試安全時,也可以使用這種航空器。
  (d) 模擬儀錶飛行設備:
  申請的實踐考試如果涉及到僅參照儀錶進行操作的飛行動作,申請人應當提供:
  (1) 適用於所申請等級操作的機載設備;
  (2) 局方認可的隔斷申請人對航空器外部進行目視參照的設備,但不能妨礙考試員觀察航空器外部的目視參照物。
  (e) 單操縱裝置航空器:
  符合下列條件時,實踐考試可以在裝有單操縱裝置的航空器上進行:
  (1) 考試員同意進行考試;
  (2) 考試不涉及儀錶技能的演示;
  (3) 考試員所在位置(在地面或者在航空器上)可以觀察到申請人操作的熟練程度。
  第61.47條 實踐考試中考試員的地位
  (a) 考試員代表局方對申請人實施按本規則頒發執照和等級的實踐考試,考試員的職責是觀察申請人是否具備完成實踐考試要求的各項操作的能力。
  (b) 考試員在實踐考試期間不是該航空器的機長,但是如果需要,經預先安排並經考試員本人同意,方可擔任該次飛行的機長。
  (c) 無論在實踐考試期間使用何種型號的航空器,申請人和考試員及考試員批准的其他乘員都不受本規則關於載運旅客條件的限制。
  第61.49條 考試不合格後的再次考試
  (a) 未通過理論考試或者實踐考試的申請人符合下列規定可以申請再次考試:
  (1) 接受了授權教員提供的補充訓練,並且該教員認為申請人有能力通過考試;
  (2) 同時得到向申請人提供補充訓練的授權教員的簽字批准。
  (b) 帶有飛機或者滑翔機類別等級的飛行教員等級申請人,由於在失速識別、螺旋進入、螺旋或者螺旋改出方面教學缺乏熟練性而未通過實踐考試的,則該申請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 再次考試之前符合本條(a)的要求;
  (2) 再次考試時使用與所申請等級相適應的類別的航空器,並且該航空器是對螺旋審定合格的;
  (3) 再次考試期間,向考試員滿意地演示了在失速識別、螺旋進入、螺旋和螺旋改出方面教學的熟練性。
  第61.51條 飛行經歷記錄本
  (a) 訓練時間和航空經歷:
  駕駛員應當以局方可接受的方式將下列訓練時間和航空經歷如實地記錄在飛行經歷記錄本中:
  (1) 用於滿足本規則中執照、等級或定期檢查要求的訓練時間和航空經歷;
  (2) 滿足本規則近期飛行經歷要求的航空經歷。
  (b) 駕駛員飛行經歷記錄本上填寫的每次飛行或者課程記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 一般項目:
  (i) 日期;
  (ii) 總飛行經歷時間;
  (iii) 航空器的起飛和著陸地點、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訓練課程中所模擬的起飛、著陸地點;
  (iv) 航空器、飛行模擬機、飛行訓練器或其他經批准訓練設備的型號和標識。
  (2) 駕駛員經歷或者訓練的種類:
  (i) 單飛;
  (ii) 機長;
  (iii) 副駕駛;
  (iv) 接受授權教員的飛行和地面訓練;
  (v) 在飛行模擬機、飛行訓練器或其他經批准的訓練設備上接受授權教員的訓練。
  (3) 飛行條件:
  (i) 晝間或者夜間;
  (ii) 實際儀錶;
  (iii) 在飛行中、飛行模擬機、飛行訓練器或其他經批准訓練設備中模擬儀錶條件。
  (c) 在駕駛員飛行經歷記錄本上記錄的下列飛行經歷時間可用於申請按本規則頒發的執照或等級,或者用於滿足本規則的近期飛行經歷要求:
  (1) 單飛時間:
  學生駕駛員作為航空器上唯一乘員時的飛行時間才可以記作單飛時間。但是經局方批准,學生駕駛員在需要一名以上飛行機組成員的飛艇上行使機長職權的飛行時間也可以記作單飛時間。
  (2) 機長飛行經歷時間:
  (i) 在已取得等級的航空器上作為操縱裝置的唯一操縱者的飛行時間,但接受授權教員教學的飛行時間除外;作為航空器唯一乘員時的飛行時間;在型號合格審定為或者相應的運作規章要求配備一名以上駕駛員的航空器上擔任機長時的飛行時間;作為持有商用駕駛員執照、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或多人制機組駕駛員執照的駕駛員在型號合格審定為或者相應的運作規章要求配備一名以上駕駛員的航空器上作為副駕駛在機長監視下履行機長職責的飛行時間;(ii) 擔任授權教員的全部飛行時間可以記作機長飛行經歷時間;(iii) 學生駕駛員只能將單飛時間記作機長飛行經歷時間;已持有單發飛機私用駕駛員執照在授權教員的監視下,履行多發飛機機長職責的時間。
  (3) 副駕駛飛行經歷時間:
  (i) 按照本規則或者相應的運作規章審定合格的副駕駛,在型號合格審定為或者相應的運作規章要求配備一名以上駕駛員的航空器上擔任副駕駛的時間,記作副駕駛飛行經歷時間;(ii) 在型號合格審定為只有一名駕駛員操縱,但有規章要求配備一名副駕駛操作的航空器上擔任副駕駛時,可將其不超過50%的副駕駛飛行時間記入為取得更高級別駕駛員執照所需的總飛行時間。
  (4) 儀錶飛行經歷時間:
  (i) 駕駛員可將在實際或者模擬儀錶飛行條件下,僅參照儀錶操作航空器的時間,記作儀錶飛行經歷時間;
  (ii) 授權教員可將在實際儀錶氣象條件下執行儀錶飛行教學期間的時間記作儀錶飛行經歷時間;
  (iii) 每次記錄應當包括完成每次儀錶進近的地點和類型;
  (iv) 為滿足申請執照或等級以及儀錶近期經歷的要求,在授權教員的監視下,在飛行模擬機、飛行訓練器或其他經批准訓練設備上模擬儀錶飛行的時間可記作儀錶飛行經歷時間。
  (5) 飛行訓練時間:
  在航空器、飛行模擬機、飛行訓練器或其他經批准訓練設備上接受授權教員的飛行訓練的時間可記作飛行訓練時間,包括科目和時長,該時間應當有實施訓練的授權教員簽字證明。
  (d) 出示飛行經歷記錄本:
  (1) 在局方授權的檢查人員要求檢驗時,駕駛員應當出示其飛行經歷記錄本。
  (2) 學生駕駛員在所有轉場單飛中應當攜帶學生駕駛員執照(如適用)和飛行經歷記錄本。
  (3) 除了機長以外其他所有類別的駕駛員的飛行經歷時間需要簽字證明。
  (4) 非飛行經歷時間不得填入飛行經歷記錄本。
  第61.53條 身體缺陷期間的限制
  駕駛員已知身體有缺陷或者已知身體缺陷加重,不符合現行體檢合格證標準時,不得擔任機長或者飛行機組的其他必需成員。
  第61.55條 副駕駛資格要求
  (a) 在要求型別等級的航空器上擔任副駕駛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 至少持有商用駕駛員執照或多人制機組駕駛員執照(對於私用飛行,可以僅持有私用駕駛員執照),並具有相應的航空器類別、級別等級和相應型別等級(僅限副駕駛);(2) 對於在儀錶飛行規則(IFR)條件下實施的飛行,應當具有適用於所飛航空器的儀錶等級;(3) 在所飛型別航空器或者相應的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上完成了地面和飛行訓練,並符合下列規定:
  (i) 熟悉該型別航空器的發動機、設備和系統操作程式,性能和限制,正常、非正常和應急操作程式,經批准的飛行手冊,以及標牌與標誌;
  (ii) 能獨立操縱航空器完成起飛、著陸,在航空器上作為飛行操縱裝置的唯一操縱者至少完成3次起飛和3次全停著陸;
  (iii) 在一台發動機停車的情況下履行機長職責並完成發動機停車後的處置程式和機動動作;
  (iv) 完成機組資源管理訓練;
  (v) 經考試員檢查合格。
  (b) 在不要求型別等級的航空器上擔任副駕駛的駕駛員,應持有相應的航空器類別、級別等級和儀錶等級(如適用)的駕駛員執照。
  第61.56條 接受檢查
  航空人員應當接受局方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檢查和考核;經檢查、考核合格的,方可繼續擔任其執照載明的工作。
  第61.57條 定期檢查
  (a) 除學生駕駛員執照外,按本規則頒發的駕駛員執照的持有人,應當在行使權利前24個日曆月內針對其取得的每個航空器類別、級別和型別等級(如適用)通過由考試員實施的定期檢查,並在其執照記錄欄中簽注,否則不得行使執照上相應等級的權利。
  (b) 定期檢查應當包括至少1小時的理論檢查和至少1小時的飛行檢查,理論檢查可以採用筆試或者口試的方式;飛行檢查由考試員在航空器或者相應的飛行模擬機上實施。定期檢查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 一般運作和飛行規則,以及該駕駛員安全行使其執照所賦予的權利所應掌握的航空理論知識;
  (2) 能夠證明該駕駛員有能力安全行使其執照權利所必需的動作和程式。
  (c) 下列檢查或者考試可以代替本條要求的定期檢查:
  (1) 按照本規則實施的執照和等級實踐考試;
  (2) 按照本規則第61.59條或CCAR-121部規定完成的熟練檢查;
  (3) 滑翔機類別運動駕駛員執照持有人可以用至少三次教學飛行代替定期檢查中要求的1小時飛行檢查,且每次飛行應達到起落航線的高度。
  第61.59條 熟練檢查
  (a) 對於商業運作,擔任機長或者在型號合格審定要求配備一名以上駕駛員的航空器上擔任副駕駛的駕駛員,應當針對所飛航空器的類別、級別和型別等級(如適用),在前12個日曆月內完成熟練檢查。
  (b) 熟練檢查由考試員在航空器或相應的飛行模擬機上實施。對於通過熟練檢查的駕駛員,由考試員在其執照記錄欄中簽注。檢查內容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對於機長,相應航空器類別、級別和型別等級(如適用)實踐考試所要求的動作和程式;
  (2) 對於副駕駛,本規則61.55(a)(3)要求的內容。
  (c) 下列檢查或者考試可以代替本條要求的熟練檢查:
  (1) 按照本規則實施的執照和等級實踐考試;
  (2) 按照CCAR-121部規定完成的熟練檢查。
  (d) 對於商業運作,在本條(a)規定的期限內未進行熟練檢查或檢查不合格的駕駛員,只有重新通過相應航空器等級的實踐考試,方可擔任機長或在型號合格審定要求配備一名以上駕駛員的航空器上擔任副駕駛。
  (e) 駕駛員執照持有人在按本條(a)規定到期的那個月之前或之後一個日曆月內完成了熟練檢查,都認為是在到期的那個月完成的。
  第61.61條 機長近期飛行經歷要求
  (a) 一般經歷要求:
  (1) 在載運旅客的航空器或型號合格審定要求配備一名以上飛行機組成員的航空器上擔任機長的駕駛員,在該次飛行前90天內,在同一類別、級別和型別(如適用)的航空器上,作為飛行操縱裝置的唯一操縱者,應當至少完成3次起飛和3次全停著陸。
  (2) 為了滿足本條(a)(1)的要求,駕駛員可以在沒有載運旅客的航空器上,在晝間目視飛行規則或晝間儀錶飛行規則條件下擔任機長完成飛行。
  (3) 本條(a)(1)要求的起飛和著陸可以在經局方批准的飛行模擬機上完成。
  (b) 夜間起飛和著陸經歷要求:
  (1) 在夜間(日落後1小時至日出前1小時)擔任載運旅客的航空器機長的駕駛員,在該次飛行前90天內,在同一類別、級別、型別(如適用)的航空器上,作為飛行操縱裝置的唯一操縱者,應當至少在夜間完成3次起飛和3次全停著陸。
  (2) 本條(b)(1)要求的起飛和著陸可以在經局方批准的飛行模擬機上完成。
  (c) 儀錶經歷要求:
  (1) 在儀錶飛行規則或在低於目視飛行規則規定的最低標準氣象條件下擔任機長的駕駛員,在該次飛行前6個日曆月內,在相應類別航空器或相應的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上,應當在實際或模擬儀錶條件下完成至少6次儀錶進近,並完成等待程式和使用導航系統截獲並跟蹤航道的飛行。擔任滑翔機機長的,應當至少記錄有3小時儀錶飛行時間。
  (2) 不符合本條(c)(1)近期儀錶經歷要求的駕駛員,不得在儀錶飛行規則或低於目視飛行規則規定的最低標準氣象條件下擔任機長,只有在相應的航空器上通過由考試員實施的儀錶熟練檢查後,方可擔任機長。儀錶熟練檢查的內容由考試員從儀錶等級實踐考試的內容中選取。儀錶熟練檢查的部分或全部內容可在相應的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上實施。
  (d) 對於滿足CCAR-121中第121.461和121.465條或者CCAR-135中第135.249條規定的駕駛員,視為滿足本條近期飛行經歷要求。
  第61.63條 禁止提供虛假材料
  禁止任何人實施下列行為:
  (a) 在申請按本規則頒發或補發執照、等級或者此類其他證件的申請書上作出任何欺騙性或虛假的陳述;
  (b) 在要求保存、填寫或使用的任何飛行經歷記錄本、記錄或成績單中填入任何欺騙性的或者虛假的內容;
  (c) 以任何形式偽造按本規則頒發的執照或者等級證件;
  (d) 以任何形式篡改按本規則頒發的執照或者等級證件。
  第61.65條 變更姓名或者地址
  (a) 在按本規則頒發的執照上更改姓名,應當向局方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附有該申請人現行執照、身份證和證實這種改變的其他文件。
  (b) 已變更永久通信地址的按本規則頒發的執照持有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天內通知局方。
  第61.67條 自願放棄或者更換執照
  按本規則頒發的執照持有人可以自願放棄所持執照、申請換發較低許可權種類的執照或者取消某些等級的執照,但應當向局方提交具有本人簽字表明自願放棄原執照或等級的聲明。如自願放棄所持執照,再次申請執照時,原飛行經歷視為無效。
  第61.69條 補發執照
  按本規則頒發的執照遺失或者損壞後,申請人可以向局方申請補發,申請應當寫明遺失或者損壞執照的持有人姓名、永久通信地址、郵遞區號、出生地和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以及該執照的級別、編號、頒發日期和附加的等級。

C章 增加等級和特殊規定

  第61.81條 增加航空器等級
  (a) 在駕駛員執照上增加航空器等級,申請人應當符合本條(b)到(d)的相應條件。但是在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上增加航空器等級,應當按照本規則I章的規定執行。
  (b) 在駕駛員執照上增加類別等級,申請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 完成了相應執照類別和級別等級(如適用)要求的訓練,符合本規則規定的相應執照類別和級別等級(如適用)的航空經歷要求;
  (2) 由授權教員在申請人的飛行經歷記錄本或者訓練記錄上簽字,證明其在相應執照類別和級別等級(如適用)的航空知識方面是合格的;
  (3) 由授權教員在申請人的飛行經歷記錄本或者訓練記錄上簽字,證明其在相應執照類別和級別等級(如適用)的飛行技能方面是合格的;
  (4) 通過了相應執照類別等級和執照種類要求的理論考試;
  (5) 通過了相應執照類別和級別等級(如適用)要求的實踐考試。
  (c) 在駕駛員執照上增加級別等級,申請人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1) 完成了相應執照級別等級要求的訓練,滿足本規則相應執照級別等級的航空經歷要求;
  (2) 由授權教員在申請人的飛行經歷記錄本或者訓練記錄上簽字,證明其在相應執照級別等級的航空知識方面是合格的;
  (3) 由授權教員在申請人的飛行經歷記錄本或者訓練記錄上簽字,證明其在相應執照級別等級的飛行技能方面是合格的;
  (4) 通過了相應執照級別等級要求的理論考試,但是持有飛機或初級飛機類別的申請人在同種執照的同類別等級中增加級別等級,不需要參加理論考試;(5) 通過了相應執照級別等級要求的實踐考試。
  (d) 在駕駛員執照上增加型別等級或者在增加航空器類別等級或級別等級的同時增加型別等級的申請人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1) 持有或者同時取得適合於所申請類別、級別或型別等級的儀錶等級;
  (2) 由授權教員在申請人飛行經歷記錄本或者訓練記錄上簽字,證明其在相應執照的類別、級別和型別等級的航空知識方面是合格的;
  (3) 由授權教員在申請人飛行經歷記錄本或者訓練記錄上簽字,證明其在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對相應航空器類別、級別和型別等級要求的飛行技能方面是合格的;(4) 通過了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對相應航空器類別、級別和型別等級要求的實踐考試;(5) 實踐考試應當在實際或者模擬儀錶條件下執行,但是如果該航空器型號審定為不能在儀錶飛行規則下運作,或者申請人沒有完成儀錶等級訓練,因而實踐考試沒有在儀錶條件進行,則該申請人只能獲得帶有“僅限于VFR”限制的型別等級。“僅限于VFR”限制可以在通過實際或者模擬儀錶條件下的實踐考試後撤銷。當頒發儀錶等級給持有一個或者多個型別等級的人員時,在此人沒有演示其儀錶能力的每一個航空器型別等級上都應註明“僅限于VFR”限制;(6) 如果申請人在增加航空器類別等級或者級別等級的同時增加型別等級,則應當按照本條(b)或(c)要求通過相應的理論考試;(7) 參加CCAR-121部或CCAR-135部運作的駕駛員只需要符合本條(d)(1)、(d)(4)和(d)(5)的規定,但是應當由運作合格證持有人簽字證明其已經完成了合格證持有人依據經批准訓練大綱實施的訓練。
  (e) 對於飛機,本條(b)、(c)和(d)規定的各項操作應當在與所申請的增加等級為同一類別、級別和型別的飛機上進行。但是在下列情況下,可以按照相應要求使用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進行:
  (1) 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申請人,可以使用C級或者D級飛行模擬機代替飛機完成除飛行前檢查外的所有訓練和考試:
  (i) 持有渦輪噴氣飛機一個型別等級,申請在渦輪噴氣飛機上增加另一個型別等級;
  (ii) 持有渦輪螺旋槳飛機一個型別等級,申請在渦輪螺旋槳飛機上增加另一個型別等級;(iii) 至少具有2,000小時飛行經歷時間,其中500小時是在與所申請型別等級相同級別的渦輪動力飛機上獲得的;(iv) 至少具有500小時飛行經歷時間是在與所申請等級飛機同一型別的飛機上獲得的;(v) 至少具有1,000小時飛行經歷時間是在至少兩個不同型別的飛機上獲得的。
  (2) 不符合本條(e)(1)要求的申請人申請增加等級時,可以使用飛行模擬機或者飛行訓練器進行訓練和考試。但是,下列動作和程式應當在飛機上完成:
  (i) 飛行前檢查;
  (ii) 正常起飛;
  (iii) 正常儀錶著陸系統(ILS)進近;
  (iv) 中斷進近;
  (v) 正常著陸。
  (f) 對於直升機,本條(b)、(c)和(d)規定的各項操作應當在與所申請的增加等級是同一型別的直升機上進行。但是在下列情況下,可以按照相應要求使用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進行:
  (1) 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申請人,在申請渦輪動力直升機的型別等級時,可以使用C級或者D級飛行模擬機代替直升機完成除飛行前檢查外的所有訓練和考試:
  (i) 持有渦輪動力直升機一個型別等級,申請在渦輪動力直升機上增加另一個型別等級;
  (ii) 至少具有2,000小時飛行經歷時間,其中500小時是在渦輪動力直升機上獲得的;
  (iii) 至少具有500小時飛行經歷時間是在同一型別的直升機上獲得的;
  (iv) 至少具有1,000小時飛行經歷時間是在至少兩個不同型別的渦輪動力直升機上獲得的。
  (2) 不符合本條(f)(1)要求的申請人申請增加等級時,可以使用飛行模擬機或者飛行訓練器進行訓練和考試。但是,下列動作和程式應當在直升機上完成:
  (i) 飛行前檢查;
  (ii) 正常起飛;
  (iii) 正常儀錶著陸系統(ILS)進近;
  (iv) 中斷進近;
  (v) 正常著陸。
  第61.83條 儀錶等級要求
  (a) 在駕駛員執照上增加儀錶等級,申請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 應當至少持有現行私用駕駛員執照,該執照應當帶有適用於所申請儀錶等級的飛機、直升機、飛艇或傾轉旋翼機等級;
  (2) 完成並記錄了授權教員提供的本條(b)中適用於所申請儀錶等級的航空知識方面的地面訓練;
  (3) 由授權教員在申請人的飛行經歷記錄本或者訓練記錄上簽字,證明其可以參加增加儀錶等級所要求的理論考試;
  (4) 完成並記錄了授權教員提供的適用於所申請儀錶等級的、本條(c)或者(d)飛行技能方面的飛行訓練;
  (5) 滿足本條(d)的飛行經歷要求;
  (6) 由授權教員在申請人的飛行經歷記錄本或者訓練記錄上簽字,證明其可以參加增加儀錶等級所要求的實踐考試;
  (7) 應當通過本條(b)所要求相關航空知識的理論考試。申請人持有某一類別航空器的儀錶等級的除外;
  (8) 應當通過本條(c)或(d)所要求相關飛行技能的實踐考試。
  (b) 航空知識:
  儀錶等級理論考試的申請人,應當已接受授權教員提供的地面訓練,內容至少包括適用於所申請等級的下列航空知識:
  (1) 中國民用航空規章中有關儀錶飛行規則(IFR)運作的規定、空中交通管制系統與程式、有關的航行資料和通告;
  (2) 適用於儀錶飛行規則(IFR)運作的無線電領航,使用無線電導航設備進行儀錶飛行規則(IFR)航行和進近,儀錶飛行規則(IFR)航圖和儀錶進近圖的使用;(3) 航空氣象報告和預報的獲得與使用,以及根據這些資訊和對天氣情況的觀測,預測天氣趨勢的要點,危險天氣的識別和風切變的避讓;(4) 在儀錶氣象條件下,安全有效地操作航空器;(5) 機組資源管理,包括機組通信、協調和判斷與決斷的作出;(6) 與航空器儀錶飛行有關的威脅與差錯管理的知識。
  (c) 儀錶等級實踐考試的申請人,應當在相應的航空器或者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上接受授權教員提供的下列儀錶飛行技能訓練:
  (1) 僅按儀錶操作航空器並準確完成各項機動飛行;
  (2) 使用無線電導航設備進行儀錶飛行規則(IFR)航行,包括遵守空中交通管制指令和程式;
  (3) 使用無線電導航設備進近至局方公佈的最低標準;
  (4) 在模擬或者實際的儀錶飛行規則(IFR)條件下,在中國民用航路或者空中交通管制(ATC)指定航線上的轉場飛行;
  (5) 模擬的緊急情況,包括設備或儀錶故障、失去通信聯絡以及失去進近條件後的復飛程式以及到非計劃的備降機場備降;
  (6) 具有識別並且管理威脅與差錯的能力。
  (d) 儀錶等級的申請人應當符合下列飛行經歷要求:
  (1) 至少50小時擔任機長的轉場飛行,其中至少10小時是在所申請儀錶等級的航空器上獲得的;
  (2) 40小時的實際或者模擬儀錶時間,其中可以包括不超過20小時的在飛行模擬機或者飛行訓練器上由授權教員提供儀錶訓練的時間。該時間包括:
  (i) 在所申請儀錶等級的航空器類別上,授權教員提供的至少15小時儀錶飛行訓練;
  (ii) 在實踐考試日期之前60天內,授權教員提供的至少3小時準備考試的儀錶飛行訓練;
  (iii) 對於飛機儀錶等級,在飛機上至少完成一次總距離不少於470千米的儀錶轉場飛行,在該次飛行的每個機場都應當進行儀錶進近,至少完成三種不同的儀錶進近;(iv) 對於直升機儀錶等級,在直升機上至少完成一次總距離不少於200千米的儀錶轉場飛行,在該次飛行的每個機場都應當進行儀錶進近,至少完成三種不同的儀錶進近;(v) 對於飛艇儀錶等級,在飛艇上至少完成一次總距離不少於45千米的儀錶轉場飛行,在該次飛行的每個機場都應當進行儀錶進近,至少完成三種不同的儀錶進近;(vi) 對於傾轉旋翼機儀錶等級,在傾轉旋翼機上至少完成一次總距離不少於200千米的儀錶轉場飛行,在該次飛行的每個機場都應當進行儀錶進近,至少完成三種不同的儀錶進近。
  第61.87條 牽引滑翔機的航空器機長經歷和訓練要求(a) 在牽引滑翔機的航空器上擔任機長,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 至少持有帶動力航空器類別等級的私用駕駛員執照;
  (2) 已經在用於牽引滑翔機的航空器類別、級別和型別(如適用)上記錄了至少100小時的機長時間;
  (3) 授權教員在該駕駛員的飛行經歷記錄本上簽字,證明其已在滑翔機上接受了地面和飛行訓練,熟悉安全牽引滑翔機所必需的知識,包括:
  (i) 安全牽引滑翔機的基本技術和程式,包括空速限制;
  (ii) 應急程式;
  (iii) 使用的信號;
  (iv) 最大坡度。
  (4) 在一名滿足本條(b)要求的駕駛員陪同下,在牽引滑翔機的航空器上作為操縱裝置的唯一操縱者完成至少3次牽引飛行,或模擬滑翔機牽引飛行程式,並獲得陪同駕駛員在其飛行經歷記錄本上的簽字證明;(5) 在前12個日曆月內,至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i) 在符合本條(b)要求的駕駛員陪同下,完成至少3次實際或者模擬滑翔機牽引;
  (ii) 作為被航空器牽引的滑翔機機長,完成至少3次飛行。
  (b) 本條(a)(4)要求的陪同駕駛員,在擔任陪同駕駛員之前,應當已經滿足本條(a)的要求,並記錄了在牽引滑翔機的航空器上擔任機長的至少10次飛行。但是對於僅持有私用駕駛員執照的駕駛員,還應當滿足記錄了至少100小時在有動力航空器上擔任機長的時間,或者至少200小時在有動力和無動力航空器上擔任機長的時間。
  第61.89條 按其他規章批准的訓練大綱完成訓練的人員(a) 在經局方按照CCAR-141或CCAR-142審定合格的訓練機構中按經批准的有關執照、等級訓練大綱完成地面和飛行訓練的人員,向局方出示其完成訓練證明的,視為該申請人符合相應執照或者等級的飛行經歷、航空知識和飛行技能的要求。但是,該執照、等級申請人應當通過本規則規定的理論考試並在訓練結束後60天內通過實踐考試。
  (b) 按照CCAR-121或CCAR-135中對機長的要求,完成經批准的訓練大綱中所要求訓練的駕駛員,在訓練結束後60天之內通過實踐考試的,視為其滿足本規則第61.187條中的相應飛行技能要求。
  第61.91條 對具有國家航空器駕駛員經歷的人員的特殊規定(a) 具有國家航空器駕駛員經歷的人員可以按本條要求申請頒發私用或商用駕駛員執照和等級。
  (b) 具有國家航空器駕駛員經歷的人員出示具有航空經歷記錄的技術檔案資料或等效文件,局方可以承認其航空經歷,用於滿足按本規則頒發相應執照和等級的航空經歷要求。
  (c) 滿足下列要求的具有國家航空器駕駛員經歷的申請人,局方可以為其頒發私用駕駛員執照:
  (1) 除要求的相應考試和簽字證明外,滿足本規則第61.123條資格要求;
  (2) 出示有關技術檔案資料或等效文件,證明其滿足本規則第61.129至61.135條一個航空器等級的航空經歷要求;
  (3) 申請執照和等級前24個日曆月內仍在飛行的,應當通過本規則61.123(g)要求的理論考試;申請執照和等級前24個日曆月內已不參加飛行的,還應當通過本規則61.123(j)要求的實踐考試。
  (d) 滿足下列要求的具有國家航空器駕駛員經歷的申請人,局方可以為其頒發商用駕駛員執照:
  (1) 除要求的考試和簽字證明外,滿足本規則第61.153條資格要求;
  (2) 出示有關技術檔案資料或等效文件,證明其滿足本規則第61.159至61.166條一個航空器等級的航空經歷要求;
  (3) 申請執照和等級前12個日曆月內仍在飛行的,應當通過本規則61.153(g)要求的理論考試;
  (4) 申請執照和等級前12個日曆月內已不參加飛行的,應當通過本規則61.153(g)和(j)要求的理論考試和實踐考試。
  (e) 對於按本條(c)、(d)頒發的執照,按(c)或(d)審定合格或經考試合格的航空器等級,局方可以簽注在相應的執照上。原國家航空器駕駛員申請航空器等級按下列規定辦理:
  (1) 原單發飛機和殲擊機駕駛員,可以申請飛機類別單發陸地等級;
  (2) 含轟炸機、運輸機在內的原多發飛機駕駛員,可申請飛機類別多發陸地等級;
  (3) 原運輸飛機駕駛員所飛機型符合本規則頒髮型別等級要求的,該駕駛員可以申請相應的型別等級,但需通過該型別等級的實踐考試;
  (4) 原直升機駕駛員可以申請直升機類別等級和型別等級,但需通過該型別等級的實踐考試;
  (5) 未在本條(e)款中列明的其他航空器由局方確定其相應的轉換等級和辦理方法。
  (f) 具有複雜氣象標準的原國家航空器駕駛員,符合本規則61.83(d)航空經歷要求的,可以申請在其駕駛員執照上增加儀錶等級,但應當通過本規則第61.83條要求的理論考試和實踐考試。
  第61.93條外國駕駛員執照或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執照持有人申請按本規則頒發駕駛員執照(a) 外國駕駛員執照或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執照持有人可以申請按本規則頒發的駕駛員執照和等級。申請人的外國駕駛員執照如果是國際民航公約締約國或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頒發的,並且沒有不符合國際民航組織標準的簽注,則可以作為滿足所申請執照和等級飛行經歷要求的證明,並認為其具有參加相應理論考試和實踐考試的資格。該申請人不需符合所申請執照資格要求中有關申請人應當持有某種執照的規定,以及有關申請人應當具有授權教員推薦其參加理論考試和實踐考試的簽字的規定。除此以外,申請人應當滿足本規則對其所申請執照的其他要求,包括通過相應的理論考試和實踐考試。但是,對於符合(b)條件的私用駕駛員執照的申請人無需滿足上述要求。
  (b) 外國駕駛員執照或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執照持有人申請按本規則頒發私用駕駛員執照和等級時,只要符合以下條件,局方可以為其頒發私用駕駛員執照和等級:
  (1) 持有現行有效的外國或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私用、商用或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沒有不符合國際民航組織標準的簽注;
  (2) 持有中國頒發或者認可的體檢合格證;
  (3) 能正確讀、聽、説、寫漢語,無影響雙向無線電通話的口音和口吃。如果申請人因某種原因不能完全滿足本要求,局方應當在該申請人的執照上簽注必要的運作限制;(4) 通過民用航空規章有關駕駛員權利與限制、空中交通規則和一般運作規則等部分的理論考試。
  (c) 按本條(b)頒發的執照上應當註明所依據的原執照編號和頒發地。原執照上的航空器等級和儀錶等級,以及按本規則規定在考試後頒發的等級,局方可以簽注在該執照上。該執照的持有人可以行使本規則私用駕駛員執照的權利,但應當遵守執照上簽注的限制。當其原執照被暫扣或吊銷時,不得行使中國私用駕駛員執照的權利。
  (d) 因國內訓練能力不足等原因,經局方批准,運營人可在境外經批准或認可的飛行訓練機構完成部分人員的執照或等級訓練,此類人員在通過本規則要求的民用航空規章有關駕駛員權利與限制、空中交通規則和一般運作規則等部分的理論考試後,可以持訓練機構所在地民航當局頒發的駕駛員執照和等級,申請換發本規則中相應的駕駛員執照和等級。
  (e) 外國或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頒發的含有初級飛機、自轉旋翼機、滑翔機、自由氣球或小型飛艇等級的駕駛員執照持有人,通過理論考試和實踐考試後可申請按本規則頒發的相應等級的運動駕駛員執照。
  第61.95條依據外國或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駕駛員執照頒發認可函(a) 外國或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執照持有人可以按本條申請頒發認可函。
  (b) 申請人在申請按本規則頒發的認可函時,應向局方提供以下材料:
  (1)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締約國或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頒發的現行有效駕駛員執照和相應等級;
  (2) 申請運作的種類和時間。
  (c) 經審查合格後,局方可向申請人頒發執照認可函。
  (d) 按本條頒發的認可函包含以下內容:
  (1) 申請人的原執照編號和執照頒發機構;
  (2) 有效期。按本條頒發的認可函有效期不超過下列任何一項:
  (i) 除被暫扣或吊銷外,自簽發之日起24個日曆月;
  (ii) 申請人參加運作的航空器租期期滿之日;
  (iii) 申請人雇用合同期滿之日。
  (e) 認可函的運作權利和限制:
  按本條規定頒發的駕駛員執照認可函的持有人:
  (1) 具有原執照上和本規則相對應的等級的權利,並可以在中國登記的相應的民用航空器上擔任駕駛員;
  (2) 其權利受局方在其認可函上簽注的限制;
  (3) 在中國登記的航空器上,行使其認可函上的權利時,應當遵守其認可函和原駕駛員執照上的限制和約束;
  (4) 原執照被暫扣,吊銷或失效時,認可函同時失效。
  (f) 按本條頒發的認可函僅在作為該認可函頒發依據的外國或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駕駛員執照由持有人隨身攜帶時,方為有效。

D章 學生駕駛員執照

  第61.101條 適用範圍
  本章規定了頒發學生駕駛員執照的條件、該執照的用途以及執照持有人應當遵守的一般運作規則與限制。申請運動駕駛員執照的學生駕駛員,無需辦理學生駕駛員執照,但須遵守本章對學生駕駛員的單飛要求及一般限制。
  第61.103條 資格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人,局方可以為其頒發學生駕駛員執照:
  (a) 年滿16周歲;
  (b) 5年內無犯罪記錄;
  (c) 能正確讀、聽、説、寫漢語,無影響雙向無線電通話的口音和口吃。申請人因某種原因不能滿足部分要求的,局方應當在其執照上簽注必要的運作限制;(d) 持有局方頒發的現行有效Ⅱ級或者I級體檢合格證。
  為取得運動駕駛員執照的學生駕駛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a) 年滿16周歲,但僅申請操作滑翔機或自由氣球的為年滿14周歲;
  (b) 5年內無犯罪記錄;
  (c) 能正確讀、聽、説、寫漢語,無影響雙向無線電通話的口音和口吃。申請人因某種原因不能滿足部分要求的,應申請學生駕駛員執照,並由局方在其執照上簽注必要的運作限制;(d) 持有局方頒發的現行有效體檢合格證。
  第61.105條 學生駕駛員單飛要求
  (a) 學生駕駛員應當滿足本條要求方可操縱航空器單飛。
  (b) 學生駕駛員應當通過由授權教員實施的理論考試,證明其具有要求的航空知識。理論考試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 本規則和一般運作規則中的適用部分;
  (2) 單飛所用機場的空中交通規則和程式;
  (3) 所用航空器的飛行特性和運作限制。
  (c) 在被批准實施單飛前,學生駕駛員應當已經接受並記錄了單飛所用航空器的適用動作與程式的飛行訓練,並經授權教員在該型號或類似航空器上檢查,認為該駕駛員熟練掌握了這些動作與程式,能夠安全實施單飛。單飛前至少應當完成下列動作與程式的飛行訓練:
  (1) 對於飛機的學生駕駛員:
  (i) 飛行準備程式,包括飛行前計劃和準備、航空器系統和動力裝置的操作檢查;
  (ii) 開車、試車和滑行;
  (iii) 正常和側風起飛、著陸;
  (iv) 平直飛行,兩個方向的小、中、大坡度轉彎;
  (v) 上升和上升轉彎;
  (vi) 機場起落航線,包括加入和脫離程式;
  (vii) 防撞、避讓風切變和避讓尾流顛簸;
  (viii) 正常和不同阻力形態下作帶轉彎和不帶轉彎的下降;
  (ix) 從巡航速度到最小速度的各種空速飛行;
  (x) 從不同高度和功率組合進入失速,並在開始失速時改出,以及從完全失速中改出;
  (xi) 設備故障和應急程式;
  (xii) 參照地面的機動飛行;
  (xiii) 模擬發動機故障進近至著陸區域;
  (xiv) 復飛;
  (xv) 對單發飛機,側滑修正目測並著陸。
  (2) 對於直升機的學生駕駛員:
  (i) 飛行準備程式,包括飛行前計劃和準備,航空器系統和動力裝置的操作檢查;
  (ii) 開車、試車和滑行;
  (iii) 正常和側風起飛、著陸;
  (iv) 平直飛行,兩個方向的小、中、大坡度轉彎;
  (v) 上升和上升轉彎;
  (vi) 機場起落航線,包括加入和脫離程式;
  (vii) 防撞、避讓風切變和避讓尾流顛簸;
  (viii) 帶轉彎和不帶轉彎的下降;
  (ix) 以各種空速飛行;
  (x) 設備故障和應急程式;
  (xi) 參考地面的機動飛行;
  (xii) 進近至著陸區域;
  (xiii) 懸停和懸停轉彎;
  (xiv) 復飛;
  (xv) 模擬應急程式,包括自轉下降至恢復功率懸停;
  (xvi) 快速減速;
  (xvii) 模擬單發失效進近並著陸(對多發直升機)。
  (3) 對於飛艇的學生駕駛員:
  (i) 飛行準備程式,包括飛行前計劃和準備,航空器系統和動力裝置的操作檢查;
  (ii) 開車、試車和滑行;
  (iii) 正常和側風起飛、著陸;
  (iv) 平直飛行,兩個方向的轉彎;
  (v) 上升和上升轉彎;
  (vi) 機場起落航線,包括加入和脫離程式;
  (vii) 防撞、避讓風切變和避讓尾流顛簸;
  (viii) 帶轉彎和不帶轉彎的下降;
  (ix) 從巡航速度到最小速度的各種空速飛行;
  (x) 設備故障和應急程式;
  (xi) 參照地面的機動飛行;
  (xii) 裝配、壓艙配平,控制副氣囊的壓力及過熱;
  (xiii) 以正靜平衡和以負靜平衡著陸。
  (4) 對於傾轉旋翼機的學生駕駛員:
  (i) 飛行準備程式,包括飛行前計劃和準備、航空器系統和動力裝置的操作檢查;
  (ii) 開車、試車和滑行;
  (iii) 正常和側風起飛、著陸;
  (iv) 平直飛行,兩個方向的小、中、大坡度轉彎;
  (v) 上升和上升轉彎;
  (vi) 機場起落航線,包括加入和脫離程式;
  (vii) 防撞、避讓風切變和避讓尾流顛簸;
  (viii) 帶轉彎和不帶轉彎的下降;
  (ix) 從巡航速度到最小速度的各種空速飛行;
  (x) 從不同高度和功率組合進入失速,並在開始失速時改出,以及從完全失速中改出;
  (xi) 設備故障和應急程式;
  (xii) 參照地面的機動飛行;
  (xiii) 模擬發動機故障進近至著陸區域;
  (xiv) 復飛;
  (xv) 進近至著陸區域;
  (xvi) 懸停和懸停轉彎;
  (xvii) 模擬單發失效進近並著陸(對多發傾轉旋翼機)。
  (5) 對於初級飛機的學生駕駛員:
  (i) 飛行準備程式,包括飛行前計劃和準備、航空器系統和動力裝置的操作檢查;
  (ii) 開車、試車和滑行;
  (iii) 正常和側風起飛、著陸;
  (iv) 平直飛行,兩個方向的小、中、大坡度轉彎;
  (v) 上升和上升轉彎;
  (vi) 機場起落航線,包括加入和脫離程式;
  (vii) 防撞、避讓風切變和避讓尾流顛簸;
  (viii) 正常和不同阻力形態下作帶轉彎和不帶轉彎的下降;
  (ix) 從巡航速度到最小速度的各種空速飛行;
  (x) 從不同高度和功率組合進入失速,並在開始失速時改出,以及從完全失速中改出;
  (xi) 設備故障和應急程式;
  (xii) 參照地面的機動飛行;
  (xiii) 模擬發動機故障進近至著陸區域;
  (xiv) 復飛;
  (xv) 側滑修正目測並著陸。
  (6) 對於自轉旋翼機的學生駕駛員:
  (i) 飛行準備程式,包括飛行前計劃和準備、航空器系統和動力裝置的操作檢查;
  (ii) 開車、試車和滑行;
  (iii) 正常和側風起飛、著陸;
  (iv) 平直飛行,兩個方向的小、中、大坡度轉彎;
  (v) 上升和上升轉彎;
  (vi) 機場起落航線,包括加入和脫離程式;
  (vii) 防撞、避讓風切變和避讓尾流顛簸;
  (viii) 帶轉彎和不帶轉彎的下降;
  (ix) 以各種空速飛行;
  (x) 設備故障和應急程式;
  (xi) 參考地面的機動飛行;
  (xii) 進近至著陸區域;
  (xiii) 帶動力和模擬關閉動力的快速下降,並從這些飛行狀態中改出;
  (xiv) 復飛;
  (xv) 模擬應急程式,包括模擬關閉動力著陸和模擬起飛期間動力裝置失效。
  (7) 對於滑翔機的學生駕駛員:
  (i) 飛行準備程式,包括飛行前計劃和準備,航空器系統和動力裝置(如適用)的操作檢查;
  (ii) 開車、試車和滑行(如適用);
  (iii) 正常和側風起飛;
  (iv) 平直飛行,兩個方向的轉彎(如適用);
  (v) 機場起落航線,包括加入程式;
  (vi) 防撞、避讓風切變和避讓尾流顛簸;
  (vii) 使用高阻和低阻形態作帶轉彎和不帶轉彎的下降;
  (viii) 以各種空速飛行;
  (ix) 設備故障和應急程式;
  (x) 參照地面的機動飛行(如適用);
  (xi) 牽引索的檢查、信號和脫鉤程式(如適用);
  (xii) 飛機牽引、地面牽引、自身動力或自行彈射起飛程式;
  (xiii) 滑翔機拆卸和組裝程式;
  (xiv) 失速進入、失速和失速改出;
  (xv) 直線滑翔、轉彎和盤旋;
  (xvi) 正常和側風著陸;
  (xvii) 側滑修正目測並著陸;
  (xviii) 利用上升氣流的程式和技術;
  (xix) 應急操作,包括牽引索斷裂程式。
  (8) 對於自由氣球的學生駕駛員:
  (i) 組裝程式;
  (ii) 飛行準備程式,包括飛行前計劃和準備,航空器系統的檢查;
  (iii) 上升和下降;
  (iv) 著陸和恢復程式;
  (v) 設備故障和應急程式;
  (vi) 相應的熱空氣或氣源、配重、活門、放氣門和裂幅的使用;
  (vii) 模擬緊急情況下,放氣門或裂幅的使用;
  (viii) 風對上升和進近角度的影響;
  (ix) 障礙物觀測和避讓技術。
  (9) 對於小型飛艇的學生駕駛員:
  (i) 飛行準備程式,包括飛行前計劃和準備,航空器系統和動力裝置的操作檢查;
  (ii) 開車、試車和滑行;
  (iii) 正常和側風起飛、著陸;
  (iv) 平直飛行,兩個方向的轉彎;
  (v) 上升和上升轉彎;
  (vi) 機場起落航線,包括加入和脫離程式;
  (vii) 防撞、避讓風切變和避讓尾流顛簸;
  (viii) 帶轉彎和不帶轉彎的下降;
  (ix) 從巡航速度到最小速度的各種空速飛行;
  (x) 設備故障和應急程式;
  (xi) 參照地面的機動飛行;
  (xii) 裝配、壓艙配平,控制副氣囊的壓力及過熱;
  (xiii) 以正靜平衡和以負靜平衡著陸。
  (d) 學生駕駛員在操作航空器單飛之前,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 在學生駕駛員執照上,有授權教員針對其所飛型號航空器的簽字批准;
  (2) 在其飛行經歷記錄本上,有授權教員的簽字,證明其在單飛日期之前90天內接受了所飛型號航空器的訓練。
  (e) 學生駕駛員在夜間操作航空器單飛前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 已經接受了夜間飛行訓練,包括在擬實施單飛的機場進行的夜間起飛、進近、著陸和復飛訓練;
  (2) 已經接受了在擬實施單飛的機場附近進行的夜間航行訓練;
  (3) 在其飛行經歷記錄本上,有授權教員的簽字,證明其在夜間單飛日期之前90天內接受了所飛型號航空器的訓練。
  (f) 授權教員在批准學生駕駛員每次單飛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 在單飛所用型號航空器上,已向該駕駛員提供了訓練;
  (2) 認為該駕駛員已熟練掌握本條規定的動作和程式;
  (3) 認為該駕駛員已熟悉所飛型號航空器;
  (4) 確認學生駕駛員執照已經由提供飛行訓練的授權教員針對所飛型號航空器簽署;
  (5) 在該學生駕駛員的飛行經歷記錄本上簽字批准其在所飛型號航空器上單飛,或者確認授權教員的簽字是在90天的有效期內做出的。
  第61.107條 一般限制
  (a) 學生駕駛員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1) 在載運旅客的航空器上擔任機長;
  (2) 以取酬為目的在載運貨物的航空器上擔任機長;
  (3) 為獲取酬金而擔任航空器機長;
  (4) 在空中或地面能見度白天小于5千米、夜間小于8千米的飛行中擔任航空器機長;
  (5) 在不能目視參照地標的飛行中擔任航空器機長;
  (6) 在違背授權教員對於該駕駛員飛行經歷記錄本中簽注的限制的情況下擔任航空器機長。
  (b) 學生駕駛員不得在航空器型號合格審定或實施該飛行所依據的規章要求配備一名以上駕駛員的任何航空器上擔任飛行機組必需成員,但在飛艇或小型飛艇上接受授權教員的飛行教學,並且該航空器上除飛行機組必需成員外沒有任何其他人員時除外。
  第61.109條 轉場單飛要求
  (a) 學生駕駛員在實施轉場單飛或距起飛機場超過50千米的單飛前,應當遵守本條轉場單飛的規定。
  (b) 申請轉場單飛的學生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 在轉場單飛所用航空器上,已經接受了授權教員提供的地面和飛行訓練;
  (2) 經授權教員檢查證明其已熟練掌握了本條要求的相應航空器轉場飛行的動作與程式;
  (3) 已經在轉場單飛所用航空器上,合格完成了本規則第61.105條規定的動作與程式;
  (4) 遵守本條(c)要求的授權教員在簽字時註明的任何限制。
  (c) 學生駕駛員在實施轉場飛行前應當具有下列簽字批准:
  (1) 除運動駕駛員執照申請人外,由提供訓練的授權教員在其學生駕駛員執照上作出轉場單飛的簽字批准,並註明所飛航空器類別;
  (2) 由授權教員在其飛行經歷記錄本上對所飛型號航空器作出轉場單飛的簽字批准;
  (3) 在每次轉場單飛前,由授權教員按本條(d)規定評估其轉場計劃並在其飛行經歷記錄本上簽字批准。該簽字批准應當詳細説明所飛航空器的廠家和型號;證明該駕駛員做好了飛行計劃和準備,能夠安全實施轉場單飛。
  (d) 授權教員在批准學生駕駛員每次轉場單飛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 確認該駕駛員的轉場計劃是正確的;
  (2) 評估天氣實況和預報,確定本次飛行能夠按照目視飛行規則完成;
  (3) 確認該駕駛員技術熟練,能夠安全實施本次飛行;
  (4) 確認該駕駛員對所飛航空器具有合適的轉場單飛簽字批准;
  (5) 確認該駕駛員的單飛簽字批准對所飛航空器是現行有效的。
  (e) 學生駕駛員除完成本規則第61.105條要求的單飛前飛行訓練動作與程式外,在轉場單飛前還應當完成下列相應航空器的轉場飛行動作與程式的訓練:
  (1) 對於飛機的學生駕駛員:
  (i) 使用航空地圖作目視飛行規則航行,包括借助磁羅盤、使用地標領航和推測領航的航行;
  (ii) 有關轉場飛行的航空器性能圖表的使用;
  (iii) 航空天氣實況報告和預報的獲得與分析,包括在飛行中臨界天氣情況的識別和能見度的判斷;
  (iv) 應急程式;
  (v) 起落航線程式,包括區域離場、區域進場、加入起落航線和進近;
  (vi) 防撞、預防尾流顛簸和避讓風切變的程式與操作常規;
  (vii) 轉場飛行地理區域中危險地形特徵的識別、避讓和運作限制;
  (viii) 所飛航空器上的儀錶設備的操作程式,包括其正常工作程式和指示的識別與使用;
  (ix) 目視飛行規則航行和雙向通信的無線電設備的使用;
  (x) 正常和側風起飛、進近與著陸程式,包括在短小和鬆軟機場上起飛、進近與著陸;
  (xi) 最大上升角和最大上升率上升;
  (xii) 只參考飛行儀錶操縱航空器飛行,包括平直飛行、轉彎、下降、爬升以及無線電助航設備和空中交通管制指令的使用;
  (xiii) 轉場飛行區域空中交通管製程序。
  (2) 對於直升機的學生駕駛員:
  (i) 使用航空地圖作目視飛行規則航行,包括借助磁羅盤、使用地標領航和推測領航的航行;
  (ii) 有關轉場飛行的航空器性能圖表的使用;
  (iii) 航空天氣實況報告和預報的獲得與分析,包括在飛行中臨界天氣情況的識別和能見度的判斷;
  (iv) 應急程式;
  (v) 起落航線程式,包括區域離場、區域進場、加入起落航線和進近;
  (vi) 防撞、預防尾流顛簸和避讓風切變的程式與操作常規;
  (vii) 轉場飛行地理區域中危險地形特徵的識別、避讓和運作限制;
  (viii) 所飛航空器上的儀錶設備的操作程式,包括其正常工作程式和指示的識別與使用;
  (ix) 目視飛行規則航行和雙向通信的無線電設備的使用;
  (x) 起飛、進近和著陸程式;
  (xi) 轉場飛行區域空中交通管製程序。
  (3) 對於飛艇的學生駕駛員:
  (i) 使用航空地圖作目視飛行規則航行,包括借助磁羅盤、使用地標領航和推測領航的航行;
  (ii) 有關轉場飛行的航空器性能圖表的使用;
  (iii) 航空天氣實況報告和預報的獲得與分析,包括在飛行中臨界天氣情況的識別和能見度的判斷;
  (iv) 應急程式;
  (v) 起落航線程式,包括區域離場、區域進場、加入起落航線和進近;
  (vi) 防撞、預防尾流顛簸和避讓風切變的程式與操作常規;
  (vii) 轉場飛行地理區域中危險地形特徵的識別、避讓和運作限制;
  (viii) 所飛航空器上的儀錶設備的操作程式,包括其正常工作程式和指示的識別與使用;
  (ix) 目視飛行規則航行和雙向通信的無線電設備的使用;
  (x) 上升、下降飛行和控制高度時的氣體壓力控制;
  (xi) 只參考飛行儀錶操縱飛艇;
  (xii) 有利於轉場飛行的天氣和上升氣流的識別;
  (xiii) 轉場飛行區域空中交通管製程序。
  (4) 對於傾轉旋翼機的學生駕駛員:
  (i) 使用航空地圖作目視飛行規則航行,包括借助磁羅盤、使用地標領航和推測領航的航行;
  (ii) 有關轉場飛行的航空器性能圖表的使用;
  (iii) 航空天氣實況報告和預報的獲得與分析,包括在飛行中臨界天氣情況的識別和能見度的判斷;
  (iv) 應急程式;
  (v) 起落航線程式,包括區域離場、區域進場、加入起落航線和進近;
  (vi) 防撞、預防尾流顛簸和避讓風切變的程式與操作常規;
  (vii) 轉場飛行地理區域中危險地形特徵的識別、避讓和運作限制;
  (viii) 所飛航空器上的儀錶設備的操作程式,包括其正常工作程式和指示的識別與使用;
  (ix) 目視飛行規則航行和雙向通信的無線電設備的使用;
  (x) 正常和側風起飛、進近與著陸程式;
  (xi) 只參考飛行儀錶操縱航空器飛行,包括平直飛行、轉彎、下降、爬升以及無線電助航設備和空中交通管制指令的使用。
  (5) 對於初級飛機的學生駕駛員:
  (i) 使用航空地圖作目視飛行規則航行,包括借助磁羅盤、使用地標領航和推測領航的航行;
  (ii) 有關轉場飛行的航空器性能圖表的使用;
  (iii) 航空天氣實況報告和預報的獲得與分析,包括在飛行中臨界天氣情況的識別和能見度的判斷;
  (iv) 應急程式;
  (v) 起落航線程式,包括區域離場、區域進場、加入起落航線和進近;
  (vi) 防撞、預防尾流顛簸和避讓風切變的程式與操作常規;
  (vii) 轉場飛行地理區域中危險地形特徵的識別、避讓和運作限制;
  (viii) 所飛航空器上的儀錶設備的操作程式,包括其正常工作程式和指示的識別與使用;
  (ix) 目視飛行規則航行和雙向通信的無線電設備的使用;
  (x) 正常和側風起飛、進近與著陸程式,包括在短小和鬆軟機場上起飛、進近與著陸;
  (xi) 最大上升角和最大上升率上升;
  (xii) 只參考飛行儀錶操縱航空器飛行,包括平直飛行、轉彎、下降、爬升以及無線電助航設備和空中交通管制指令的使用;
  (xiii) 轉場飛行區域空中交通管製程序。
  (6) 對於自轉旋翼機的學生駕駛員:
  (i) 使用航空地圖作目視飛行規則航行,包括借助磁羅盤、使用地標領航和推測領航的航行;
  (ii) 有關轉場飛行的航空器性能圖表的使用;
  (iii) 航空天氣實況報告和預報的獲得與分析,包括在飛行中臨界天氣情況的識別和能見度的判斷;
  (iv) 應急程式;
  (v) 起落航線程式,包括區域離場、區域進場、加入起落航線和進近;
  (vi) 防撞、預防尾流顛簸和避讓風切變的程式與操作常規;
  (vii) 轉場飛行地理區域中危險地形特徵的識別、避讓和運作限制;
  (viii) 所飛航空器上的儀錶設備的操作程式,包括其正常工作程式和指示的識別與使用;
  (ix) 目視飛行規則航行和雙向通信的無線電設備的使用;
  (x) 正常和側風起飛、進近與著陸程式,包括在短小和鬆軟機場上起飛、進近與著陸;
  (xi) 轉場飛行區域空中交通管製程序。
  (7) 對於滑翔機的學生駕駛員:
  (i) 使用航空地圖作目視飛行規則航行,包括借助磁羅盤、使用地標領航和推測領航的航行;
  (ii) 有關轉場飛行的航空器性能圖表的使用;
  (iii) 航空天氣實況報告和預報的獲得與分析,包括在飛行中臨界天氣情況的識別和能見度的判斷;
  (iv) 應急程式;
  (v) 起落航線程式,包括區域離場、區域進場、加入起落航線和進近;
  (vi) 防撞、預防尾流顛簸和避讓風切變的程式與操作常規;
  (vii) 轉場飛行地理區域中危險地形特徵的識別、避讓和運作限制;
  (viii) 所飛航空器上的儀錶設備的操作程式,包括其正常工作程式和指示的識別與使用;
  (ix) 從離地至少600米的高度,不使用高度表完成著陸;
  (x) 識別有利於轉場滑翔、上升、下降飛行的天氣和上升氣流狀態,以及控制高度。
  (8) 對於小型飛艇的學生駕駛員:
  (i) 使用航空地圖作目視飛行規則航行,包括借助磁羅盤、使用地標領航和推測領航的航行;
  (ii) 有關轉場飛行的航空器性能圖表的使用;
  (iii) 航空天氣實況報告和預報的獲得與分析,包括在飛行中臨界天氣情況的識別和能見度的判斷;
  (iv) 應急程式;
  (v) 起落航線程式,包括區域離場、區域進場、加入起落航線和進近;
  (vi) 防撞、預防尾流顛簸和避讓風切變的程式與操作常規;
  (vii) 轉場飛行地理區域中危險地形特徵的識別、避讓和運作限制;
  (viii) 所飛航空器上的儀錶設備的操作程式,包括其正常工作程式和指示的識別與使用;
  (ix) 目視飛行規則航行和雙向通信的無線電設備的使用;
  (x) 上升、下降飛行和控制高度時的氣體壓力控制;
  (xi) 只參考飛行儀錶操縱飛艇;
  (xii) 有利於轉場飛行的天氣和上升氣流的識別;
  (xiii) 轉場飛行區域空中交通管製程序。

E章 運動駕駛員執照

  第61.111條 適用範圍
  本章規定了頒發運動駕駛員執照與等級的條件以及這些執照與等級持有人的許可權和應當遵守的一般運作規則。
  第61.113條 資格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人,局方可以為其頒發運動駕駛員執照:
  (a) 年滿17周歲,但僅申請操作滑翔機或自由氣球的為年滿16周歲;
  (b) 5年內無犯罪記錄;
  (c) 能正確讀、聽、説、寫漢語,無影響雙向無線電通話的口音和口吃。申請人因某種原因不能滿足部分要求的,局方應當在其執照上簽注必要的運作限制;(d) 具有初中或者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e) 持有局方頒發的現行有效體檢合格證;
  (f) 完成了本規則第61.115條要求的相應航空器等級的航空知識訓練,並由提供訓練或者評審其自學情況的授權教員在其飛行經歷記錄本上簽字,證明該申請人可以參加規定的理論考試;(g) 通過了本規則第61.115條所要求航空知識的理論考試;(h) 完成了本規則第61.117條要求的相應航空器等級的飛行技能訓練,並由提供訓練的授權教員在其飛行經歷記錄本上簽字,證明該申請人可以參加規定的實踐考試;(i) 在申請實踐考試之前,滿足本規則第61.119條適用於所申請航空器等級的飛行經歷要求;(j) 通過了本規則第61.117條適用於所申請航空器等級的飛行技能的實踐考試;(k) 符合本規則對所申請航空器等級的相應條款要求。
  第61.115條 航空知識要求
  申請人應當接受並記錄授權教員提供的地面訓練,完成下列與所申請航空器等級相應的地面訓練科目或者自學課程:
  (a) 航空法規:
  與運動駕駛員權利、限制和飛行運作有關的中國民用航空規章;
  (b) 初級飛機、飛艇、自轉旋翼機、滑翔機、自由氣球的一般知識:
  (1) 動力裝置、系統和儀錶的工作原理及其功能;
  (2) 有關類別航空器和動力裝置的使用限制,飛行手冊或其他相應文件中的有關操作資料;
  (3) 對於自轉旋翼機,傳動裝置(傳動齒輪係)(如適用);
  (4) 對於飛艇,氣體的物理特性與實際應用;
  (c) 飛行性能、計劃和裝載:
  (1) 裝載及重量分佈對飛行特性的影響、重量和平衡計算;
  (2) 起飛、著陸和其他性能數據的使用與實際運用;
  (3) 相應航空器安全有效的運作,包括飛行活動高密度機場的飛行、防撞、避免尾流顛簸以及無線電通信程式,夜間運作;
  (d) 人的行為能力:
  人的行為能力,包括威脅和差錯管理的原則;
  (e) 氣象學:
  包括識別臨界天氣狀況,避讓風切變,獲得氣象資料的程式以及航空天氣報告和預報的使用;
  (f) 領航:
  包括航圖和磁羅盤的使用,地標和推測領航,目視飛行規則(VFR)飛行,航行設施的使用及機載領航設備的操作;
  (g) 操作程式:
  (1) 在操作表現方面運用威脅和差錯管理;
  (2) 高度表撥正程式;
  (3) 航空文件,如《航行資料彙編》、《航行通告》、《航空代碼及縮略語》的使用;
  (4) 適當的預防程式和應急程式,包括為避讓危險天氣、尾流和其他運作危險所採取的行動;
  (5) 對於自轉旋翼機(如適用),帶油門的緩慢垂直下降;地面共振;後行槳葉失速;動力側滾翻轉和其他操作危險;與目視氣象條件飛行相關的安全程式;(6) 對於初級飛機和滑翔機類別等級,還要求失速識別、螺旋進入與改出技術;(7) 對於滑翔機,不同的牽引起飛方法與相關程式。
  (h) 飛行原理:
  飛行原理;
  (i) 無線電通話:
  適用於目視飛行規則運作的通信程式和用語;如遇通信故障應採取的行動。
  第61.117條 飛行技能要求
  申請人應當至少在下列操作上接受並記錄了授權教員提供的針對所申請航空器等級的地面和飛行訓練。
  (a) 對於初級飛機類別等級:
  (1) 飛機的組裝、拆卸和油料配置;
  (2) 飛行前準備,包括重量和平衡計算,起飛前檢查,發動機的使用;
  (3) 機場和起落航線的運作,包括在管制機場操作,無線電通信,防撞措施及避免尾流顛簸;
  (4) 參照外部目視參考的機動飛行;
  (5) 以臨界小速度飛行,判斷並改出從直線飛行和從轉彎中進入的臨界失速及失速;
  (6) 起飛、著陸和復飛,包括正常、側風、短小和鬆軟跑道的起飛與著陸,以及最大性能起飛和著陸;
  (7) 使用地標領航和推測領航的轉場飛行;
  (8) 水上操作(如適用);
  (9) 應急操作,包括模擬的航空器系統和設備故障;
  (10) 高度50米以下機動飛行的規則和方法;
  (11) 關閉發動機或者模擬關閉發動機後的轉彎、下滑和著陸的操縱方法。
  (b) 對於自轉旋翼機類別等級:
  (1) 飛行前操作,包括起飛前檢查,自轉旋翼機勤務、重量和平衡計算、動力裝置和航空器各系統的使用;
  (2) 參照外部目視參考的機動飛行;
  (3) 以臨界小速度機動飛行,對小速度大下降率狀態的判斷和改出;
  (4) 機場和起落航線的運作,包括防撞措施、空中交通管製程序和無線電通信程式;
  (5) 使用地標領航、推測領航和無線電導航設備轉場飛行;
  (6) 應急程式,包括最大性能起飛和著陸。
  (c) 對於滑翔機類別等級:
  (1) 飛行前操作,包括安裝、拆卸以及起飛前檢查;
  (2) 所使用的牽引起飛方式的技術和程式,包括適當的空速限制、應急程式和使用的信號;
  (3) 起落航線運作,防撞措施和程式;
  (4) 參照外部目視參考操縱滑翔機;
  (5) 在整個飛行包線內飛行;
  (6) 識別並從臨界失速、失速、螺旋和急盤旋下降中改出;
  (7) 正常和側風牽引起飛、進近和著陸;
  (8) 使用目視參考和推測領航進行轉場飛行;
  (9) 應急程式。
  (d) 對於小型飛艇類別等級:
  (1) 地面操作,包括係留、裝配和飛行前準備;
  (2) 正常起飛、著陸與復飛,雙向無線電通信和防撞措施;
  (3) 平直飛行、上升、轉彎和下降;
  (4) 參照外部目視參考的機動飛行;
  (5) 使用地標領航、推測領航和無線電導航設備航行;
  (6) 模擬的應急情況,包括設備、氣體活門故障和發動機失去功率。
  (e) 對於自由氣球類別等級:
  (1) 飛行前操作,包括自由氣球組裝、索具調整、充氣、係留和檢查;
  (2) 氣球放飛和上升技術與程式,包括適當的限制、應急程式和所用信號;
  (3) 防撞措施;
  (4) 參照外部目視參考操縱自由氣球;
  (5) 快速下降的識別和改出;
  (6) 使用目視參考和推測領航飛行;
  (7) 進近到著陸,包括地面操縱;
  (8) 應急程式。
  第61.119條 運動駕駛員的飛行經歷要求
  (a) 初級飛機類別等級的運動駕駛員執照申請人應當在有動力的航空器上有至少30小時的駕駛員飛行經歷時間,其中包括按照本規則61.117條飛行技能要求在相應級別的初級飛機或飛機上由授權教員提供的至少15小時帶飛訓練(其中可以包括不多於2小時的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上的飛行訓練時間)和5小時在相應級別的初級飛機上的單飛時間。
  (1) 由授權教員提供的帶飛訓練至少包括:
  (i) 2小時轉場飛行訓練;
  (ii) 3小時的初級飛機夜間飛行訓練,包括10次起飛和著陸。不能滿足本要求的,局方將在其駕駛員執照上簽注“禁止夜間飛行”;
  (iii) 2小時為初級飛機實踐考試作準備的飛行訓練,該訓練應當在考試日期前60天內完成。
  (2) 5小時初級飛機上的單飛時間,至少包括3次起飛、3次全停著陸和1次總距離至少為120千米(65海裏)的轉場單飛 。
  (b) 自轉旋翼機類別等級的運動駕駛員執照申請人應當在有動力的航空器上有至少40小時的駕駛員飛行經歷時間,其中包括按照本規則61.117條的飛行技能要求,在自轉旋翼機上由授權教員提供的至少20小時帶飛訓練(其中可以包括不多於2小時的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上的飛行訓練時間)和5小時自轉旋翼機單飛時間。
  (1) 由授權教員提供的帶飛訓練至少包括:
  (i) 2小時轉場飛行訓練;
  (ii) 3小時的自轉旋翼機夜間飛行訓練,包括10次起飛和著陸。不能滿足本要求的,局方將在其駕駛員執照上簽注“禁止夜間飛行”;
  (iii) 2小時為自轉旋翼機實踐考試作準備的飛行訓練,該訓練應當在考試日期前60天內完成。
  (2) 5小時自轉旋翼機上的單飛時間,至少包括3次起飛、3次全停著陸和一次總距離至少為50千米的轉場單飛。
  (c) 滑翔機類別等級運動駕駛員執照申請人:
  (1) 如果在重於空氣航空器上作為駕駛員的飛行經歷時間不足40小時,則申請人應當按照本規則61.117的飛行技能要求在滑翔機上完成至少10小時飛行時間,該時間應當至少包括:
  (i) 20次滑翔機飛行,包括在滑翔機上由授權教員提供的、為實踐考試作準備的至少3次飛行訓練,該訓練應當在考試日期前60天內完成;
  (ii) 2小時滑翔機單飛,其中應當完成至少10次起飛和著陸。
  (2) 如果在重於空氣航空器上作為駕駛員的飛行經歷時間不少於40小時,則申請人應當按照本規則61.117的飛行技能要求在滑翔機上完成至少3小時飛行時間。該時間應當至少包括:
  (i) 10次滑翔機單飛;
  (ii) 在滑翔機上由授權教員提供的、為實踐考試作準備的3次飛行訓練,該訓練應當在考試日期前60天內完成。
  (3) 在滑翔機上擔任機長的駕駛員應當完成下列相應附加訓練:
  (i) 使用地面牽引程式。該駕駛員已經完成地面牽引程式及其操作的地面和飛行訓練,並得到授權教員的簽字,證明其能夠合格進行地面牽引程式及其操作;(ii) 使用空中牽引程式。該駕駛員已經完成空中牽引程式及其操作的地面和飛行訓練,並得到授權教員的簽字,證明其能夠合格進行空中牽引程式及其操作;(iii) 使用自行起飛程式。該駕駛員已經完成自行起飛程式及其操作的地面和飛行訓練,並得到授權教員的簽字,證明其能夠合格進行自行起飛程式及其操作。
  (d) 小型飛艇類別等級的運動駕駛員執照申請人按照本規則61.117條的飛行技能要求在小型飛艇或自由氣球上接受至少20小時的飛行訓練(其中在小型飛艇上的帶飛訓練時間至少為10小時),該飛行訓練內容應至少包括:
  (1) 3小時轉場飛行訓練;
  (2) 3小時小型飛艇夜間飛行訓練,包括5次起飛和5次全停著陸。如不滿足本要求,局方將在其駕駛員執照上簽注“禁止夜間飛行”;
  (3) 2小時為小型飛艇實踐考試作準備的飛行訓練,該訓練應當在考試日期前60天內完成;
  (4) 5小時在小型飛艇上履行機長職責的時間。
  (e) 自由氣球類別等級的運動駕駛員執照申請人應當完成至少16小時作為自由氣球駕駛員的飛行經歷時間,至少包括8次氣球放飛和上升,其中一次為上升至高於起飛點600米的飛行,以及一次單飛。
  第61.120條 運動駕駛員執照持有人的權利和限制(a) 運動駕駛員執照持有人可以在相應類別和級別等級的航空器上擔任機長。
  (b) 如滑翔機載運乘客,運動駕駛員執照持有人在取得滑翔機類別等級後,應當再建立不少於10小時的飛行經歷時間。
  (c) 以取酬為目的在經營性運作的航空器上擔任機長,或為獲取酬金在航空器上擔任機長,運動駕駛員執照持有人應具有不少於35小時的飛行經歷時間,其中 20小時作為本類別和級別(如適用)航空器駕駛員的飛行經歷時間。
  (d) 未滿18周歲的運動駕駛員執照持有人,不得在以取酬為目的的航空器上擔任機長。
  (e) 運動駕駛員執照持有人不得從事商業航空運輸運作。
  (f) 運動駕駛員執照持有人禁止在自由氣球上實施夜間飛行。

F章 私用駕駛員執照

  第61.121條 適用範圍
  本章規定了頒發私用駕駛員執照與等級的條件以及這些執照與等級持有人的許可權和應當遵守的一般運作規則。
  第61.123條 資格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人,局方可以為其頒發私用駕駛員執照:
  (a) 年滿17周歲;
  (b) 5年內無犯罪記錄;
  (c) 能正確讀、聽、説、寫漢語,無影響雙向無線電通話的口音和口吃。申請人因某種原因不能滿足部分要求的,局方應當在其執照上簽注必要的運作限制;(d) 具有初中或者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e) 持有局方頒發的現行有效Ⅱ級或者I級體檢合格證;
  (f) 完成了本規則第61.125條要求的相應航空器等級的航空知識訓練,並由提供訓練或者評審其自學情況的授權教員在其飛行經歷記錄本上簽字,證明該申請人可以參加規定的理論考試;(g) 通過了本規則第61.125條所要求航空知識的理論考試;(h) 完成了本規則第61.127條要求的相應航空器等級的飛行技能訓練,並由提供訓練的授權教員在其飛行經歷記錄本上簽字,證明該申請人可以參加規定的實踐考試;(i) 在申請實踐考試之前,滿足本章中適用於所申請航空器等級的飛行經歷要求;(j) 通過了本規則第61.127條所要求飛行技能的實踐考試;(k) 符合本規則對所申請航空器類別和級別等級的相應條款要求。
  第61.125條 航空知識要求
  申請人應當接受並記錄授權教員提供的地面訓練,完成下列與所申請航空器等級相應的地面訓練科目或者自學課程:
  (a) 航空法規:
  與私用駕駛員執照持有人有關的規章條例;飛行規則;高度表撥正程式;相應的空中交通服務措施和程式。
  (b) 飛機、飛艇、直升機和傾轉旋翼機類航空器的一般知識:
  (1) 動力裝置、系統和儀錶的工作原理及其功能;
  (2) 有關類別航空器和動力裝置的使用限制;飛行手冊或其他相應文件中的有關操作資料;
  (3) 對於直升機和傾轉旋翼機,傳動裝置(傳動齒輪係)(如適用);
  (4) 對於飛艇,氣體的物理特性與實際應用。
  (c) 飛行性能、計劃和裝載:
  (1) 裝載及重量分佈對飛行特性的影響;重量和平衡計算;
  (2) 起飛、著陸和其他性能數據的使用與實際運用;
  (3) 適合於按照目視飛行規則私人運作的飛行前準備和航路飛行計劃;空中交通服務飛行計劃的準備和申報;相應的空中交通服務程式;位置報告程式;高度表撥正程式;交通密集區的運作。
  (d) 人的行為能力:
  人的行為能力,包括威脅和差錯管理的原則;
  (e) 氣象學:
  初級航空氣象學的應用;氣象資料的使用和獲得氣象資料的程式;測高法;危險氣象條件。
  (f) 領航:
  空中領航和推測領航技術的實踐;航圖的使用。
  (g) 操作程式:
  (1) 在操作表現方面運用威脅和差錯管理;
  (2) 高度表撥正程式;
  (3) 航空文件,如《航行資料彙編》、《航行通告》、《航空代碼及縮略語》的使用;
  (4) 適當的預防程式和應急程式,包括為避讓危險天氣、尾流和其他運作危險所採取的行動;
  (5) 對於直升機和傾轉旋翼機(如適用),帶油門的緩慢垂直下降;地面共振;後行槳葉失速;動力側滾翻轉和其他操作危險;與目視氣象條件飛行相關的安全程式。
  (h) 飛行原理:
  飛行原理;
  (i) 無線電通話:
  適用於目視飛行規則運作的通信程式和用語;如遇通信故障應採取的行動。
  第61.127條 飛行技能要求
  申請人應當至少在下列操作上接受並記錄了授權教員提供的針對所申請航空器等級的地面和飛行訓練。
  (a) 對於飛機類別等級:
  (1) 威脅和差錯的識別和管理;
  (2) 飛行前操作,包括重量和平衡計算,起飛前檢查,飛機勤務和發動機使用;
  (3) 機場和起落航線的運作,包括在管制機場操作、無線電通信、防撞措施及避免尾流顛簸;
  (4) 參照外部目視參考的機動飛行;
  (5) 臨界小速度飛行,判斷並改出從直線飛行和從轉彎中進入的臨界失速及失速;
  (6) 臨界大速度飛行,急盤旋下降的識別和改出;
  (7) 正常及側風起飛、著陸和復飛;
  (8) 最大性能(短跑道和越障)起飛,短跑道著陸;
  (9) 僅參照儀錶飛行,包括完成180度水準轉彎;
  (10) 使用地標領航、推測領航和無線電導航設備的轉場飛行;
  (11) 夜間飛行,包括起飛、著陸和目視飛行規則(VFR)航行;
  (12) 多發或者水上飛機的操作(如適用);
  (13) 應急操作,包括模擬的航空器系統和設備故障;
  (14) 按照空中交通管製程序、無線電通信程式和用語飛往管制機場著陸、飛越管制機場和從管制機場起飛。
  (b) 對於直升機類別等級:
  (1) 識別並且管理威脅和差錯;
  (2) 飛行前操作,包括重量和平衡的計算、起飛前檢查、直升機勤務和發動機使用;
  (3) 懸停、空中飛移和參照外部目視參考的機動飛行;
  (4) 機場和起落航線的運作,包括無線電通信、防撞措施和避免尾流顛簸;
  (5) 從渦環的初始階段中改出,在發動機轉速正常範圍內從低旋翼轉速改出的技術;
  (6) 使用地標領航、推測領航和無線電導航設備的轉場飛行;
  (7) 起飛、著陸和復飛,包括正常、有風和傾斜地面的起飛和著陸;
  (8) 以所需最小動力起飛和著陸,最大性能起飛和著陸,受限制區域內的運作,快速減速;
  (9) 夜間飛行,包括起飛、著陸和目視飛行規則(VFR)航行;
  (10) 模擬的應急程式,包括航空器和設備故障,在多發直升機上以一台發動機失去功率進近到懸停或著陸,或者在單發直升機上自轉進近並著陸;
  (11) 按照空中交通管製程序、無線電通信程式和用語飛往管制機場著陸、飛越管制機場和從管制機場起飛。
  (c) 對於飛艇類別等級:
  (1) 識別並且管理威脅和差錯;
  (2) 飛行前操作,包括重量和平衡的確定、飛艇的檢查和勤務;
  (3) 參照地面的機動飛行;
  (4) 機場和起落航線的運作、避免相撞的預防措施和程式;
  (5) 起飛技術和程式,包括相應的限制、應急程式和使用的信號;
  (6) 參照外部目視參考操縱飛艇;
  (7) 起飛、降落和復飛;
  (8) 最大性能(越障)起飛;
  (9) 僅參照儀錶的飛行,包括完成180度水準轉彎;
  (10) 使用目視參考、推測領航和無線電導航設備進行導航和轉場飛行;
  (11) 應急操作(識別漏氣現象),包括模擬的飛艇設備故障;
  (12) 通信程式和用語。
  (d) 對於傾轉旋翼機類別等級:
  (1) 識別並且管理威脅和差錯;
  (2) 飛行前操作,包括重量和平衡的確定、傾轉旋翼機的檢查和勤務;
  (3) 機場和起落航線的運作、避免相撞的預防措施和程式;
  (4) 參照外部目視參考操縱傾轉旋翼機;
  (5) 地面機動和試車;懸停、滑跑與上升;正常、無風和傾斜地面的懸停和滑跑進近與著陸;
  (6) 以最小的必需動力起飛和著陸;最大性能起飛和著陸技術;限制區域內的運作;快停;
  (7) 僅參照儀錶飛行,包括完成180度水準轉彎;
  (8) 在渦環的初始階段改出;在發動機轉速正常範圍內從低旋翼轉速改出的技術;
  (9) 使用目視參考、推測領航和有條件時使用無線電導航設備作轉場飛行,包括一次至少1小時的飛行;
  (10) 應急操作,包括模擬的傾轉旋翼機設備故障;動力轉換為自轉和自轉下降(如適用);傳動裝置和互連式傳動軸故障(如適用);
  (11) 按照空中交通服務程式飛往、飛離和飛越管制機場;
  (12) 通信程式和用語。
  第61.129條 飛機類別駕駛員的飛行經歷要求
  (a) 飛機類別單發級別等級的私用駕駛員執照申請人應當在飛機上有至少40小時的駕駛員飛行經歷時間,其中包括按照本規則61.127(a)的飛行技能要求,在單發飛機上由授權教員提供的至少20小時飛行訓練(其中可以包括不多於2.5小時的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上的飛行訓練時間)和10小時單飛訓練,該訓練至少包括:
  (1) 3小時單發飛機轉場飛行訓練;
  (2) 3小時的單發飛機夜間飛行訓練,包括10次起飛和著陸,以及一次總飛行距離超過180千米的轉場飛行。不能滿足本要求的,局方將在其駕駛員執照上簽注“禁止夜間飛行”;(3) 至少3小時單發飛機儀錶飛行訓練,包括僅參考儀錶進行平飛、上升、下降、轉彎、從不正常姿態中改出,以及無線電通信、導航設備的使用和空中交通管製程序;(4) 3小時為單發飛機實踐考試做準備的飛行訓練,該訓練應當在考試日期前60天內完成;(5) 10小時單發飛機單飛時間,至少包括:
  (i) 5小時轉場單飛時間;
  (ii) 一次總距離至少為270千米的轉場單飛,在至少兩個著陸點作全停著陸,其中一個航段的起飛和著陸地點之間的直線距離至少為90千米;(iii) 在具有飛行管制塔臺的機場作3次起飛和3次全停著陸。
  (b) 飛機類別多發級別等級的私用駕駛員執照申請人應當在飛機上有至少40小時的駕駛員飛行經歷時間,其中包括按照本規則61.127(a)的飛行技能要求,在多發飛機上由授權教員提供的至少20小時飛行訓練(其中可以包括不多於2.5小時的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上的飛行訓練時間)和10小時單飛訓練,該訓練至少包括:
  (1) 3小時多發飛機轉場飛行訓練;
  (2) 3小時多發飛機夜間飛行訓練,包括10次起飛和著陸,以及一次總飛行距離超過180千米的轉場飛行。不能滿足本要求的,局方將在其駕駛員執照上簽注“禁止夜間飛行”;(3) 至少3小時多發飛機儀錶飛行訓練,包括僅參考儀錶進行平飛、上升、下降、轉彎、從不正常姿態中改出,以及無線電通信、導航設備的使用和空中交通管製程序;(4) 3小時為多發飛機實踐考試做準備的飛行訓練,該訓練應當在考試日期前60天內完成;(5) 10小時多發飛機單飛時間,至少包括:
  (i) 5小時轉場單飛時間;
  (ii) 一次總距離至少為270千米的轉場單飛,在至少兩個著陸點作全停著陸,其中一個航段的起飛和著陸地點之間的直線距離至少為90千米;(iii) 在具有飛行管制塔臺的機場作3次起飛和3次全停著陸。
  (c) 持有直升機、傾轉旋翼機、滑翔機和初級飛機等級的執照申請人,其原飛行經歷可以折算10小時,計入本條(a)款或(b)款要求的飛行經歷時間;持有飛機類別等級的執照持有人,其原飛行經歷可以折算20小時,計入本條(a)款或(b)款要求的飛行經歷時間,其中最多可以包括10小時飛行訓練時間。
  第61.131條 直升機類別駕駛員的飛行經歷要求
  (a) 直升機類別等級的私用駕駛員執照申請人應當在直升機上有至少40小時的駕駛員飛行經歷時間,其中包括按照本規則61.127(b)的飛行技能要求,在直升機上由授權教員提供的至少20小時飛行訓練(其中可以包括不多於2.5小時的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上的飛行訓練時間)和10小時單飛訓練,該訓練至少包括:
  (1) 3小時直升機轉場飛行訓練;
  (2) 3小時直升機夜間飛行訓練,包括10次起飛和著陸,每次著陸應當包含一次起落航線飛行,以及一次總飛行距離超過90千米的轉場飛行。不能滿足本要求的,局方將在其駕駛員執照上簽注“禁止夜間飛行”;(3) 3小時為直升機實踐考試做準備的飛行訓練,該訓練應當在考試日期前60天內完成;(4) 10小時直升機單飛時間,至少包括:
  (i) 5小時轉場單飛時間;
  (ii) 一次總距離至少為180千米的轉場單飛,在至少兩個著陸點作全停著陸,其中一個航段的起飛和著陸地點之間的直線距離至少為60千米;(iii) 在具有飛行管制塔臺的機場作3次起飛和3次全停著陸,每次著陸應當包含一次起落航線飛行。
  (b) 持有飛機、傾轉旋翼機、自轉旋翼機等級的執照申請人,其原飛行經歷可以折算10小時,計入本條(a)款要求的飛行經歷時間。
  第61.133條 飛艇類別駕駛員的飛行經歷要求
  (a) 飛艇類別等級的私用駕駛員執照申請人應當在飛艇上有至少40小時的駕駛員飛行經歷時間,其中包括:
  (1) 按照本規則61.127(c)的飛行技能要求,在飛艇上接受至少25小時的飛行訓練,包括:
  (i) 3小時飛艇轉場飛行訓練,其中一次轉場飛行總距離至少為45千米(25海裏);
  (ii) 3小時飛艇夜間飛行訓練,包括5次起飛和5次全停著陸,每次著陸應當包含一次起落航線飛行。如不滿足本要求,局方將在其駕駛員執照上簽注“禁止夜間飛行”。
  (2) 3小時飛艇儀錶飛行訓練,包括僅參考儀錶進行平飛、上升、下降、轉彎、從不正常姿態中改出,以及無線電通信、導航設備的使用和空中交通管製程序;(3) 3小時為飛艇實踐考試做準備的飛行訓練,該訓練應當在考試日期前60天內完成;(4) 5小時在飛艇上履行機長職責的時間。
  (b) 持有小型飛艇等級的執照申請人,其原飛行經歷可以折算15小時,計入本條(a)款要求的飛行經歷時間。
  第61.135條 傾轉旋翼機類別駕駛員的飛行經歷要求(a) 傾轉旋翼機類別等級的私用駕駛員執照申請人應當在傾轉旋翼機上有至少40小時的駕駛員飛行經歷時間,其中包括:
  (1) 按照本規則61.127(d)的飛行技能要求,在傾轉旋翼機上由授權教員提供的至少20小時飛行訓練和10小時單飛訓練,該訓練至少包括:
  (i) 3小時傾轉旋翼機轉場飛行訓練;
  (ii) 3小時傾轉旋翼機夜間飛行訓練,包括10次起飛和10次全停著陸,每次著陸應當包含一次起落航線飛行,以及一次總飛行距離超過180千米的轉場飛行。如不滿足本要求,局方將在其駕駛員執照上簽注“禁止夜間飛行”。
  (2) 3小時傾轉旋翼機儀錶飛行訓練,包括僅參考儀錶進行平飛、上升、下降、轉彎、從不正常姿態中改出,以及無線電通信、導航設備的使用和空中交通管製程序;(3) 3小時為傾轉旋翼機實踐考試做準備的飛行訓練,該訓練應當在考試日期前60天內完成;(4) 10小時傾轉旋翼機單飛時間,至少包括:
  (i) 5小時轉場單飛時間;
  (ii) 一次總距離至少為270千米(150海裏)的轉場單飛,在至少兩個著陸點作全停著陸,其中一個航段的起飛和著陸地點之間的直線距離至少為90千米;(iii) 在具有飛行管制塔臺的機場作3次起飛和3次全停著陸,每次著陸應當包含一次起落航線飛行。
  (b) 持有飛機或直升機等級的執照申請人,其原飛行經歷可以折算10小時,計入本條(a)款要求的飛行經歷時間。
  第61.137條 私用駕駛員執照持有人的權利和限制(a) 私用駕駛員執照持有人可以不以取酬為目的在非經營性運作的相應航空器上擔任機長或者副駕駛。
  (b) 私用駕駛員執照持有人不得以取酬為目的在經營性運作的航空器上擔任機長或副駕駛,也不得為獲取酬金而在航空器上擔任飛行機組必需成員。

G章 商用駕駛員執照

  第61.151條 適用範圍
  本章規定了頒發商用駕駛員執照與等級的條件以及這些執照與等級持有人的許可權和應當遵守的一般運作規則。
  第61.153條 資格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人,局方可以為其頒發商用駕駛員執照:
  (a) 年滿18周歲;
  (b) 無犯罪記錄;
  (c) 能正確讀、聽、説、寫漢語,無影響雙向無線電通話的口音和口吃。申請人因某種原因不能滿足部分要求的,局方應當在其執照上簽注必要的運作限制;(d) 具有高中或者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e) 持有局方頒發的有效I級體檢合格證;
  (f) 完成了本規則第61.155條要求的相應航空器等級的航空知識訓練,並由提供訓練或評審其自學情況的授權教員在其飛行經歷記錄本上簽字,證明該申請人可以參加規定的理論考試;(g) 通過了本規則第61.155條所要求航空知識的理論考試;(h) 完成了本規則第61.157條要求的相應航空器等級的飛行技能訓練,並由提供訓練的授權教員在其飛行經歷記錄本上簽字,證明該申請人可以參加規定的實踐考試;(i) 在申請實踐考試之前,滿足本章中適用於所申請航空器等級的飛行經歷要求;(j) 通過了本規則第61.157條所要求飛行技能的實踐考試;(k) 至少持有按本規則頒發的私用駕駛員執照,或滿足本規則第61.91條或61.93條要求;(l) 出現本規則第61.173條(c)款(1)(2)情形的,安全飛行已滿三年;(m) 符合本規則對所申請航空器類別和級別等級的相應條款要求。
  第61.155條 航空知識要求
  申請人應當接受並記錄授權教員提供的地面訓練,完成下列與所申請航空器等級相應的地面訓練科目或自學課程:
  (a) 航空法:
  與商用駕駛員執照持有人有關的規章條例;飛行規則;相應的空中交通服務措施和程式。
  (b) 飛機、飛艇、直升機和傾轉旋翼機類航空器的一般知識:
  (1) 動力裝置、系統和儀錶的工作原理及其功能;
  (2) 有關類別航空器和動力裝置的使用限制;飛行手冊或其他相應文件中的有關操作資料;
  (3) 相應的航空器設備和系統的使用及可用性檢查;
  (4) 適合於航空器機體、系統和動力裝置的維修程式;
  (5) 對於直升機和傾轉旋翼機,傳動裝置(傳動齒輪係)(如適用);
  (6) 對於飛艇,氣體的物理特性與實際應用。
  (c) 飛行性能、計劃和裝載:
  (1) 裝載及重量分佈對航空器操縱、飛行特性和性能的影響;重量和平衡計算;
  (2) 起飛、著陸和其他性能數據的使用與實際運用;
  (3) 適合於按照目視飛行規則商用運作的飛行前準備和航路飛行計劃;空中交通服務飛行計劃的準備和申報;相應的空中交通服務程式;高度表撥正程式;(4) 對於飛艇、直升機和傾轉旋翼機,外挂載荷對操縱的影響。
  (d) 人的行為能力:
  人的行為能力,包括威脅和差錯管理的原則;
  (e) 氣象學:
  (1) 航空氣象報告、圖表和預報的判讀與使用;飛行前和飛行中氣象資料的使用和獲得氣象資料的程式;測高法;
  (2) 航空氣象學;有關地區影響航空的氣象要素的氣候學;氣壓系統的移動、鋒面結構和影響起飛、航路和著陸條件的重要天氣現象的起源與特徵;
  (3) 積冰的原因、識別和影響;通過鋒區的程式;繞過危險天氣。
  (f) 領航:
  (1) 空中領航,包括航圖、儀錶和導航設備的使用;對相應導航系統的原理和特性的理解;機載設備的操作。
  (2) 對於飛艇:
  (i) 操縱和導航所必需的航空電子設備和儀錶的使用、限制和可服務性;
  (ii) 起飛、航路、進近和降落階段的飛行所用導航系統的使用、精確度和可靠性,無線電導航設施的識別;
  (iii) 自主式和參照外部導航系統的原理和特性,機載設備的操作。
  (g) 操作程式:
  (1) 在操作表現方面運用威脅和差錯管理;
  (2) 航空文件,如《航行資料彙編》、《航行通告》、《航空代碼及縮略語》的使用;
  (3) 高度表撥正程式;
  (4) 相關的預防和應急程式;
  (5) 載運貨物時的操作程式;與危險物品有關的潛在危險;
  (6) 旅客安全簡介的要求和做法,包括上、下航空器時應遵守的預防措施;
  (7) 對於直升機和傾轉旋翼機(如適用),帶油門的緩慢垂直下降;地面共振;後行槳葉失速;動力側滾翻轉和其他操作危險;與目視氣象條件飛行相關的安全程式。
  (h) 飛行原理;
  (i) 無線電通話:
  適用於目視飛行規則運作的通信程式和用語;如遇通信故障應採取的措施。
  第61.157條 飛行技能要求
  申請人應當至少在下列操作上接受並記錄了授權教員提供的針對所申請航空器等級的地面和飛行訓練。
  (a) 對於飛機類別等級:
  (1) 識別並且管理威脅和差錯;
  (2) 飛行前操作,包括重量和平衡計算、起飛前檢查和飛機勤務工作;
  (3) 機場和起落航線的運作,防撞措施和程式;
  (4) 參照外部目視參考操縱飛機;
  (5) 臨界小速度飛行,判斷並改出從帶油門和不帶油門進入的臨界失速和失速;
  (6) 臨界大速度飛行,識別並改出急盤旋下降;螺旋進入、保持和改出,大坡度盤旋、急盤旋下降、急上升轉彎和懶8字;
  (7) 正常及側風起飛和著陸;
  (8) 最大性能(短跑道和越障)起飛,短跑道著陸;
  (9) 僅參考儀錶作機動飛行並從不正常姿態中改出;
  (10) 多發級別或型別等級的不對稱動力飛行(如適用);
  (11) 使用地標領航、推測領航和無線電導航設備作轉場飛行,改航備降程式;
  (12) 應急程式,包括失去功率或設備故障的處理,飛行中失火,以及多發飛機失去部分功率後的程式;
  (13) 多發或水上飛機的操作(如適用);
  (14) 按照空中交通管製程序、無線電通信程式和用語飛往管制機場著陸、飛越管制機場和從管制機場起飛。
  (b) 對於直升機類別等級:
  (1) 識別並且管理威脅和差錯;
  (2) 飛行前操作,包括重量和平衡計算、起飛前檢查和直升機勤務工作;
  (3) 機場和起落航線的運作,防撞措施和程式;
  (4) 參照外部目視參考操縱直升機;
  (5) 在渦環的初始階段改出,在發動機轉速正常範圍內從低旋翼轉速改出的技術;
  (6) 地面機動,空中飛移,懸停,正常、有風及傾斜地面的起飛和著陸,大下滑角進近;
  (7) 以所需最小動力起飛和著陸,最大性能起飛和著陸,受限制區域內的運作,快速減速;
  (8) 無地面效應的懸停,外挂載荷運作(如適用),高高度飛行;
  (9) 僅參考儀錶作機動飛行並從不正常狀態中改出;
  (10) 使用地標領航、推測領航和無線電導航設備作轉場飛行,改航備降程式;
  (11) 模擬的應急程式,包括發動機、部件或系統故障,在多發直升機上以一台發動機失去功率進近到懸停或著陸,或在單發直升機上自轉下降到著陸;(12) 多發直升機的操作(如適用);
  (13) 按照空中交通管製程序、無線電通信程式和用語飛往管制機場著陸、飛越管制機場和從管制機場起飛。
  (c) 對於飛艇類別等級:
  (1) 識別並且管理威脅和差錯;
  (2) 飛行前操作,包括重量和平衡的確定、飛艇的檢查和勤務;
  (3) 參照地面的機動飛行;
  (4) 機場和起落航線的運作、避免相撞的預防措施和程式;
  (5) 起飛技術和程式,包括相應的限制、應急程式和使用的信號;
  (6) 參照外部目視參考操縱飛艇;
  (7) 起飛、降落和復飛;
  (8) 最大性能(越障)起飛;
  (9) 僅參照儀錶的飛行,包括完成180度水準轉彎;
  (10) 使用目視參考、推測領航和無線電導航設備進行導航和轉場飛行;
  (11) 應急操作(識別漏氣現象),包括模擬的飛艇設備故障;和
  (12) 通信程式和用語。
  (d) 對於傾轉旋翼機類別等級:
  (1) 識別並且管理威脅和差錯;
  (2) 飛行前操作,包括重量和平衡的確定、傾轉旋翼機的檢查和勤務工作;
  (3) 機場和起落航線的運作、避免相撞的預防措施和程式;
  (4) 參照外部目視參考操縱傾轉旋翼機;
  (5) 在渦環的初始階段改出;在發動機轉速正常範圍內從低旋翼轉速改出的技術;
  (6) 地面機動和試車;懸停、滑跑與上升;正常、無風及傾斜地面的懸停和滑跑進近到著陸;大下滑角進近;
  (7) 以所需最小動力起飛和著陸;最大性能起飛和著陸技術;受限制區域內的運作;快停;
  (8) 無地面效應的懸停;機外載荷運作(如適用);高空飛行;
  (9) 基本飛行機動和僅參照基本飛行儀錶從不正常姿態中改出;
  (10) 使用目視參考、推測領航和有條件時使用無線電導航設備作轉場飛行,包括一次至少1小時的飛行;
  (11) 應急操作,包括模擬的傾轉旋翼機設備故障、動力轉換為自轉和自轉下降(如適用);傳動裝置和互連式傳動軸故障(如適用);
  (12) 按照空中交通服務程式、無線電話通信程式及用語飛往、飛越管制機場或從管制機場起飛;
  (13) 通信程式和用語。
  第61.159條 飛機類別駕駛員的飛行經歷要求
  (a) 飛機類別單發級別等級的商用駕駛員執照申請人應當在飛機上有至少250小時的駕駛員飛行經歷時間,其中至少包括:
  (1) 100小時在飛機上的機長飛行時間,或在經CCAR-141部批准的訓練課程中,70小時在飛機上的機長飛行時間,其中包括至少 20小時的機長轉場飛行時間;(2) 20小時本規則61.157(a)所要求飛行技能的訓練,至少包括:
  (i) 10小時儀錶訓練時間,其中至少5小時應當是在單發飛機上的飛行時間;
  (ii) 10小時訓練是在複雜飛機上實施的,或者對於單發水上飛機等級的申請人,10小時訓練是在有襟翼和可操縱變距螺旋槳的水上飛機上實施的;
  (iii) 1次在單發飛機上至少2小時的晝間轉場飛行,距初始起飛點總直線距離至少180千米;
  (iv) 1次在單發飛機上至少2小時的夜間轉場飛行,距初始起飛點總直線距離至少180千米;
  (v) 3小時為單發飛機實踐考試做準備的飛行訓練,應當在考試日期前60天內完成;
  (vi) 5小時特殊機動飛行訓練,至少包括螺旋識別、進入和改出,大坡度盤旋、急盤旋下降、急上升轉彎和懶8字;
  (vii) 不超過5小時由授權教員在能代表所申請等級飛機的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上提供訓練的時間。
  (3) 10小時在單發飛機上按本規則61.157(a)飛行技能要求實施的單飛,至少包括:
  (i) 1次總距離不低於540千米的至少有兩個不同著陸點的轉場飛行,其中有一個著陸點距初始起飛點直線距離至少150千米;
  (ii) 5小時在有飛行管制塔臺的機場實施的夜間目視飛行規則飛行,包括10次起飛和10次著陸。
  (b) 飛機類別多發級別等級的商用駕駛員執照申請人應當在飛機上有至少250小時作為駕駛員的飛行經歷時間,其中至少包括:
  (1) 100小時在飛機上作為機長的飛行時間,或在經CCAR-141部批准的訓練課程中,70小時在飛機上作為機長的飛行時間,包括至少 20小時的機長轉場飛行時間;(2) 20小時本規則61.157(a)所要求飛行技能的訓練,至少包括:
  (i) 10小時儀錶訓練時間,其中至少5小時應當是在多發飛機上的飛行時間;
  (ii) 10小時訓練是在多發複雜飛機上實施的,或者對於多發水上飛機等級的申請人,10小時訓練是在有襟翼和可操縱變距螺旋槳的水上多發飛機上實施的;(iii) 1次在多發飛機上至少2小時的晝間轉場飛行,距初始起飛點直線距離至少180千米;(iv) 1次在多發飛機上至少2小時的夜間轉場飛行,距初始起飛點直線距離至少180千米;(v) 3小時為多發飛機實踐考試做準備的飛行訓練,應當在考試日期前60天內完成;(vi) 對於沒有單發等級的,5小時特殊機動飛行訓練,至少包括螺旋識別、進入和改出,大坡度盤旋、急盤旋下降、急上升轉彎和懶8字;(vii) 不超過5小時由授權教員在能代表所申請等級飛機的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上提供訓練的時間。
  (3) 10小時在多發飛機上按本規則61.157(a)飛行技能要求實施的單飛或履行機長職責的飛行,其中至少包括:
  (i) 1次總距離不低於540千米的至少有兩個不同著陸點的轉場飛行,其中有一個著陸點距初始起飛點直線距離至少150千米;
  (ii) 5小時在有飛行管制塔臺的機場實施的夜間目視飛行規則飛行,包括10次起飛和10次著陸。
  (c) 持有直升機或傾轉旋翼機等級的執照申請人,可以將其在直升機或傾轉旋翼機上的飛行經歷計入本條(a) 或(b)款要求的飛行經歷時間,但最多不超過50小時。
  第61.161條 直升機類別駕駛員的飛行經歷要求
  (a) 直升機類別等級的商用駕駛員執照申請人應當在直升機上有至少150小時作為駕駛員的飛行經歷時間,其中至少包括:
  (1) 35小時在直升機上的機長時間,其中包括至少10小時的轉場飛行。
  (2) 20小時本規則61.157(b)所要求飛行技能的訓練,至少包括:
  (i) 10小時在直升機上的儀錶訓練,其中在模擬機或訓練器上的時間不得超過5小時;
  (ii) 1次在直升機上至少2小時的晝間轉場飛行,距初始起飛點直線距離至少90千米;
  (iii) 1次在直升機上至少2小時的夜間轉場飛行,距初始起飛點直線距離至少90千米;
  (iv) 3小時為直升機實踐考試做準備的飛行訓練,該訓練應當在考試日期前60天內完成。
  (3) 10小時在直升機上按本規則61.157(b)飛行技能要求實施的單飛,至少包括:
  (i) 1次有兩個不同著陸點的轉場飛行,其中一個航段的直線距離至少為90千米;
  (ii) 5小時在有飛行管制塔臺的機場實施的夜間目視飛行規則飛行,包括10次起飛和10次著陸,每次著陸應當包含一次起落航線飛行。
  (b) 持有傾轉旋翼機等級的執照申請人,可以將其在傾轉旋翼機上的飛行經歷計入本條(a)款要求的飛行經歷時間,但最多不超過30小時。
  第61.165條 飛艇類別駕駛員的飛行經歷要求
  飛艇類別等級的商用駕駛員執照申請人應當在航空器上有至少200小時作為駕駛員的飛行經歷時間,其中包括:
  (a) 50小時在飛艇上作為駕駛員的飛行時間;
  (b) 30小時在飛艇上擔任機長或監視下履行機長職責,其中至少包括:
  (1) 10小時在飛艇上的轉場飛行;
  (2) 10小時在飛艇上的夜間飛行。
  (c) 40小時儀錶時間,其中至少20小時應當是空中飛行時間,包括10小時在飛艇上的飛行時間;
  (d) 20小時在飛艇上按本規則61.157(c)飛行技能要求實施的飛行訓練,其中至少包括:
  (1) 3小時在飛艇上為實踐考試做準備的飛行訓練,該訓練應當在考試日期前60天內完成;
  (2) 1次至少1小時在飛艇上實施的晝間轉場飛行,距初始起飛點的直線距離至少45千米;
  (3) 1次至少1小時在飛艇上實施的夜間轉場飛行,距初始起飛點的直線距離至少45千米。
  第61.166條 傾轉旋翼機類別駕駛員的飛行經歷要求(a) 傾轉旋翼機類別等級的商用駕駛員執照申請人應當在傾轉旋翼機上有至少250小時的駕駛員飛行經歷時間。作為駕駛員的飛行經歷時間中包括:
  (1) 如果把在飛機或直升機上的飛行經歷時間計入,則最多不超過50小時;
  (2) 不少於100小時機長飛行時間,其中至少包括:
  (i) 50小時在傾轉旋翼機上的時間;
  (ii) 50小時轉場飛行時間,其中至少10小時應當是在傾轉旋翼機上。
  (3) 不少於20小時本規則61.157(d)所要求飛行技能的訓練,至少包括:
  (i) 10小時儀錶訓練時間,其中至少5小時應當是在傾轉旋翼機上的飛行時間;
  (ii) 1次在傾轉旋翼機上至少2小時的晝間目視飛行規則轉場飛行,距初始起飛點直線距離至少180千米;
  (iii) 1次在傾轉旋翼機上至少2小時的夜間目視飛行規則轉場飛行,距初始起飛點直線距離至少180千米;
  (iv) 3小時為傾轉旋翼機實踐考試做準備的飛行訓練,該訓練應當在考試日期前60天內完成。
  (4) 不少於10小時在傾轉旋翼機上按本規則61.157(d)飛行技能要求實施的單飛,至少包括:
  (i) 1次總距離不低於540千米的至少有兩個不同著陸點的轉場飛行,其中一個航段的直線距離至少為150千米;
  (ii) 5小時在有飛行管制塔臺的機場實施的夜間目視飛行規則飛行,包括10次起飛和10次著陸,每次著陸應當包含一次起落航線飛行。
  第61.171條 夜間飛行限制
  (a) 對於不滿足本章夜間飛行訓練要求的申請人可為其頒發帶有“禁止夜間飛行”限制的駕駛員執照。
  (b) 帶有“禁止夜間飛行”限制的駕駛員執照持有人,不得在從事公共航空運輸的航空器上擔任駕駛員。
  (c) 當上述執照持有人完成了本規則所要求的相應的夜間飛行訓練,並向考試員出示授權教員簽注的飛行經歷記錄或訓練記錄,證明其完成了要求的夜間飛行訓練並經考試員考試合格時,局方可撤銷簽注在該執照上的“禁止夜間飛行”限制。
  第61.173條 商用駕駛員執照持有人的權利和限制(a) 商用駕駛員執照持有人具有下列權利:
  (1) 行使相應的私用駕駛員執照持有人的所有權利;
  (2) 在以取酬為目的經營性運作的航空器上擔任機長或副駕駛,但不得在相應運作規章要求機長應當具有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的運作中擔任機長;
  (3) 為獲取酬金而擔任機長或副駕駛。
  (b) 限制:
  帶有飛機類別等級的商用駕駛員執照持有人如未持有同一類別和級別的儀錶等級,局方將在其執照上簽注“禁止在飛機轉場飛行中為獲取酬金而載運旅客”。當該執照持有人滿足了本規則第61.83條與其商用駕駛員執照為同一類別和級別的儀錶等級要求時,局方可以撤銷這一限制。
  (c) 在下列情形下,執照持有人不再具有按照本規則頒發的商用駕駛員執照權利:
  (1) 執照持有人由於故意行為,致使公共財産、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i) 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
  (ii) 造成公共財産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iii) 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iv) 其他致使公共財産、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2) 執照持有人在事故和事故徵候調查期間,故意隱瞞事實、偽造證據或銷毀證據的;
  (3) 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H章 飛機類別多人制機組駕駛員執照

  第61.174條 適用範圍
  本章規定了頒發飛機類別多人制機組駕駛員執照與等級的條件以及這些執照與等級持有人的許可權和應當遵守的一般運作規則。
  第61.175條 資格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人,局方可以為其頒發多人制機組駕駛員執照:
  (a) 年滿18周歲;
  (b) 無犯罪記錄;
  (c) 能正確讀、聽、説、寫漢語,無影響雙向無線電通話的口音和口吃。申請人因某種原因不能滿足部分要求的,局方應當在其執照上簽注必要的運作限制;(d) 具有大學本科或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e) 持有局方頒發的有效Ⅰ級體檢合格證;
  (f) 持有按本規則頒發的私用駕駛員執照;
  (g) 在申請實踐考試之前,滿足本規則第61.178條要求的飛行經歷要求;
  (h) 通過ICAO英語無線電通信3級或3級以上等級考試;
  (i) 達到本規則第61.176條對航空理論知識的要求,並通過了本規則第61.83條、第61.155條和第61.185條關於儀錶等級、商用駕駛員執照和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所要求航空知識的理論考試;(j) 出現本規則第61.179(f)款(1)(2)情形的,安全飛行已滿三年;(k) 通過了本規則第61.177條所要求飛行技能的實踐考試。
  第61.176條 航空知識要求
  多人制機組駕駛員執照申請人,應當掌握下列適用於所申請多人制機組駕駛員的航空知識,完成相應的地面訓練和理論考試:
  (a) 航空法:
  與多人制機組駕駛員執照持有人有關的規章條例;飛行規則;相應的空中交通服務的措施和程式;
  (b) 飛機的一般知識:
  (1) 電氣、液壓、增壓和其他飛機系統的一般特性和限制,包括自動駕駛儀和增穩的飛行操縱系統;
  (2) 飛機動力裝置的工作原理、操作程式和使用限制;大氣條件對發動機性能的影響;飛行手冊或其他相應文件中有關的操作資料;
  (3) 飛機的使用程式和限制;根據飛行手冊中有關的操作資料,大氣條件對飛機性能的影響;
  (4) 飛機的設備和系統的使用及可用性檢查;
  (5) 飛行儀錶;羅盤、轉彎和增速誤差;陀螺儀錶,其使用限制和進動效應;各種飛行儀錶和電子顯示裝置發生故障時採取的措施和程式;
  (6) 飛機機體、系統和動力裝置的維修程式;
  (c) 飛機性能和計劃:
  (1) 裝載及品質分佈對飛機操縱、飛行特性和性能的影響;重量和平衡計算;
  (2) 起飛、著陸及其他性能數據(包括巡航控製程序)的使用和實際應用;
  (3) 飛行前和航路飛行計劃;空中交通服務飛行計劃的準備和申報;相應的空中交通服務程式;高度表撥正程式;
  (d) 人的行為能力:
  人的行為能力,包括機組資源管理以及威脅和差錯管理原則;
  (e) 氣象學:
  (1) 航空氣象報告、圖表和預報的判讀和應用;代碼和簡字;飛行前和飛行中氣象資料的使用和獲得氣象資料的程式;測高法;
  (2) 航空氣象學;有關地區影響航空的氣象要素的氣候學;氣壓系統的移動;鋒面的結構和影響起飛、航路和著陸條件的重要天氣現象的起源及特徵;
  (3) 發動機和飛機機體結冰的原因、識別及影響;穿越鋒區的程式;危險天氣的避讓;
  (4) 實用的高空氣象學,包括天氣報告、圖表和預報的判讀及使用;高空急流。
  (f) 領航:
  (1) 空中領航,包括航圖、無線電導航設備和區域導航系統的使用,遠端飛行的特殊導航要求;
  (2) 航空器操縱和導航所必需的航空電子設備和儀錶的使用、限制及可用性;
  (3) 離場、航路、進近和著陸各飛行階段所用的導航系統的使用、精確度及可靠性;無線電導航設備的識別;
  (4) 自主式和參照外部基準的導航系統的原理及特性;機載設備的操作。
  (g) 操作程式:
  (1) 在操作表現方面運用威脅和差錯管理的原則;
  (2) 航空文件,如《航行資料彙編》、《航行通告》、《航空代碼和縮略語》的判讀及使用;
  (3) 預防和應急程式;安全措施;
  (4) 載運貨物和危險品的操作程式;
  (5) 對旅客安全簡介的要求和做法,包括在上、下飛機時應遵守的預防措施。
  (h) 飛行原理:
  飛行原理;
  (i) 無線電通話:
  通信程式和用語;如遇通信故障應採取的行動。
  第61.177條 飛行技能要求
  多人制機組駕駛員執照申請人應當表現出其有能力作為操縱飛機駕駛員和非操縱飛機駕駛員,在審定需要最小機組至少為兩名駕駛員操縱的渦輪動力飛機上,能夠作為副駕駛按照目視飛行規則和儀錶飛行規則飛行,並且能夠達到下列要求:
  (a) 威脅和差錯的識別和管理;
  (b) 在各種情況下,在飛機限制範圍內,平穩而準確地人工操縱飛機,以確保圓滿完成程式和機動動作;
  (c) 用與飛行階段相適應的自動模式來操作飛機,並且保持對工作中的自動模式的意識;
  (d) 在飛行的各個階段準確完成正常、非正常和應急程式;
  (e) 與其他飛行機組成員進行有效的溝通,並且表現出有能力切實履行機組失能和機組協調程式,包括機組分工、機組配合、標準操作程式的執行及檢查單的使用。
  第61.178條 飛行經歷要求
  (a) 申請人應當在批准的訓練課程中,完成不少於240小時作為操縱駕駛員和不少於100小時作為非操縱駕駛員的飛行訓練時間,其中包括不少110小時作為操縱駕駛員的飛機飛行時間,以及作為操縱駕駛員在執照上擬簽注型別等級的渦輪多發飛機上完成20次起飛和著陸。
  (b) 在飛機上的飛行經歷應當至少包括本規則第61.129條關於飛機類別的私用駕駛員執照的所有經歷要求;從複雜狀態改出訓練和螺旋識別及改出訓練。
  (c) 申請人除了滿足本條(b)款的要求之外,還應當在經審定需要最小機組至少為兩名駕駛員操縱的渦輪發動機飛機上,或者在局方所批准的飛行模擬訓練裝置內,獲得高級能力級別所要求的經歷。
  第61.179條 多人制機組駕駛員執照持有人的權利和限制(a) 行使飛機類別的私用駕駛員執照持有人的所有權利;
  (b) 在多人制機組運作中行使飛機類別儀錶等級的權利;
  (c) 在其執照簽注型別等級的飛機上行使副駕駛權利;
  (d) 在單駕駛員運作的飛機中行使商用駕駛員執照權利之前,執照持有人應當符合本章規定的與飛機類別相應的商用駕駛員執照飛行經歷和飛行技能要求,並取得按照本規則頒發的商用駕駛員執照;(e) 在單人操縱的航空器上,行使儀錶等級權利應當完成附加訓練;(f) 在下列情形下,執照持有人不再具有按照本規則頒發的多人制機組駕駛員執照權利:
  (1) 執照持有人由於故意行為,致使公共財産、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i) 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
  (ii) 造成公共財産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iii) 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iv) 其他致使公共財産、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2) 執照持有人在事故和事故徵候調查期間,故意隱瞞事實、偽造證據或銷毀證據的;
  (3) 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I章 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

  第61.181條 適用範圍
  本章規定了頒發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與等級的條件以及這些執照與等級持有人的許可權和應當遵守的一般運作規則。
  第61.183條 資格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人,局方可以為其頒發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
  (a) 年滿21周歲;
  (b) 無犯罪記錄;
  (c) 能正確讀、聽、説、寫漢語,無影響雙向無線電通話的口音和口吃。申請人因某種原因不能滿足部分要求的,局方應當在其執照上簽注必要的運作限制;(d) 具有高中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e) 持有局方頒發的有效I級體檢合格證;
  (f) 持有按本規則頒發的商用駕駛員執照和儀錶等級或持有按本規則頒發的多人制機組駕駛員執照;
  (g) 在申請實踐考試之前,滿足本章中適用於所申請航空器等級的飛行經歷要求;
  (h) 通過了本規則第61.185條所要求航空知識的理論考試;
  (i) 通過了本規則第61.187條所要求飛行技能的實踐考試;
  (j) 出現本規則第61.197條(e)款(1)情形的,不得申請按照本規則頒發的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
  (k) 出現本規則第61.197條(e)款(2)情形的,安全飛行已滿十年;
  (l) 出現本規則第61.197條(e)款(3)情形的,安全飛行已滿兩年;
  (m) 符合本規則適用於所申請航空器類別和級別等級的相應條款的要求。
  第61.185條 航空知識要求
  除在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上僅增加型別等級的申請人不必參加理論考試外,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的申請人,應當掌握下列適用於所申請航空器類別和級別等級的航空知識,完成相應的地面訓練和理論考試:
  (a) 航空法:
  與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持有人有關的規章條例;飛行規則;相應的空中交通服務措施和程式。
  (b) 飛機、直升機和傾轉旋翼機類航空器的一般知識:
  (1) 電氣、液壓、增壓和航空器其他系統的一般特性和限制,包括自動駕駛儀和增穩飛行操縱系統;
  (2) 航空器動力裝置的工作原理、操作程式和使用限制;大氣條件對發動機性能的影響;飛行手冊或其他相應文件中的有關操作資料;
  (3) 有關類別航空器的使用程式和限制;根據飛行手冊中的有關操作資料,大氣條件對航空器性能的影響;
  (4) 相應的航空器設備和系統的使用及可用性檢查;
  (5) 飛行儀錶;羅盤、轉彎和增速誤差;陀螺儀錶,其使用限制和進動效應;各種飛行儀錶和電子顯示裝置發生故障時採取的措施和程式;
  (6) 適合於航空器機體、系統和動力裝置的維修程式;
  (7) 對於直升機和傾轉旋翼機,傳動裝置(傳動齒輪係)(如適用)。
  (c) 飛行性能、計劃和裝載:
  (1) 裝載及品質分佈對航空器操縱、飛行特性和性能的影響;重量和平衡計算;
  (2) 起飛、著陸和其他性能數據(包括巡航控製程序)的使用和實際運用;
  (3) 飛行前和航路飛行計劃;空中交通服務飛行計劃的準備和申報;相應的空中交通服務程式;高度表撥正程式;
  (4) 對於直升機或傾轉旋翼機,外挂載荷對操縱的影響。
  (d) 人的行為能力:
  人的行為能力,包括威脅和差錯管理的原則;
  (e) 氣象學:
  (1) 航空氣象報告、圖表和預報的判讀與使用;代碼和簡字;飛行前和飛行中氣象資料的使用和獲得氣象資料的程式;測高法;
  (2) 航空氣象學;有關地區影響航空的氣象要素的氣候學;氣壓系統的移動;鋒面結構和影響起飛、航路和著陸條件的重要天氣現象的起源及特徵;
  (3) 結冰的原因、識別和影響;通過鋒區的程式;危險天氣的避讓;
  (4) 對於飛機和傾轉旋翼機,實用的高空氣象學,包括天氣報告、圖表和預報的判讀與使用;高空急流。
  (f) 領航:
  (1) 空中領航,包括航圖、無線電導航設備和區域導航系統的使用;遠端飛行的特殊導航要求;
  (2) 航空器操縱和導航所必需的航空電子設備和儀錶的使用、限制和可用性;
  (3) 離場、航路、進近和著陸各飛行階段所用的導航系統的使用、精確度和可靠性;無線電導航設備的識別;
  (4) 自主式和參照外部基準的導航系統的原理和特性;機載設備的操作。
  (g) 操作程式:
  (1) 在操作表現方面運用威脅和差錯管理的原則;
  (2) 航空文件,如《航行資料彙編》、《航行通告》、《航空代碼和縮略語》的理解與使用;
  (3) 預防和應急程式;安全措施;
  (4) 載運貨物和危險品的操作程式;
  (5) 旅客安全簡介的要求和做法,包括在上、下航空器時應遵守的預防措施;
  (6) 對於直升機和(如適用)傾轉旋翼機,帶油門的緩慢垂直下降;地面共振;後行槳葉失速;動力側滾翻轉和其他操作危險;與目視氣象條件飛行相關的安全程式。
  (h) 飛行原理:
  飛行原理;
  (i)無線電通話:
  通信程式和用語;如遇通信故障應採取的行動。
  第61.187條 飛行技能要求
  (a) 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申請人應當針對下列航空器等級之一進行實踐考試:
  (1) 飛機類別和單發級別等級;
  (2) 飛機類別和多發級別等級;
  (3) 直升機類別等級;
  (4) 傾轉旋翼機類別等級;
  (5) 包含在(1)至(4)所列類別和級別等級中的一個航空器型別等級。
  (b) 在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的實踐考試中,申請人應當在相應航空器上演示完成下列動作與程式的能力:
  (1) 飛行前程式,包括運作飛行計劃的準備和空中交通管制飛行計劃的申報;
  (2) 所有飛行階段的正常飛行程式和動作;
  (3) 在正常、不正常、緊急情況下(包括模擬發動機故障)按儀錶飛行規則運作的程式和動作,至少包括起飛時轉入儀錶飛行,標準儀錶離場和進場,航路儀錶飛行規則程式和導航,等待程式,儀錶進近至規定的最低標準,中斷進近程式,儀錶進近著陸;(4) 與動力裝置、飛機各系統等設備故障有關的不正常、應急程式與動作;(5) 機組失能和機組配合程式,包括機組成員職責分工、機組配合及檢查單的使用;申請人演示上述能力時,其勝任程度與授予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持有人的權利相適應,並且能夠:
  (1) 識別並且管理威脅和差錯;
  (2) 在各種情況下,在航空器限制範圍內平穩而準確地手動操縱航空器,以確保圓滿地完成各項程式或動作;
  (3) 用與飛行階段相適應的自動化模式來操作航空器,並且保持對工作中的自動化模式的意識;
  (4) 在飛行的各個階段能準確地完成正常、不正常和應急程式;
  (5) 運用良好的判斷力和飛行技術,包括有條理的決策和對事態保持警覺;和
  (6) 與其他飛行機組成員進行有效溝通,並演示有能力切實完成機組失能和機組配合程式,包括駕駛員任務的分配、機組配合、標準運作程式(SOPs)的執行及檢查單的使用。
  (c) 除本條(d)規定外,在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上增加航空器型別等級的申請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 接受並記錄了由授權教員提供的針對所申請航空器型別等級的地面和飛行訓練;
  (2) 由授權教員在申請人的飛行經歷記錄本上簽字,證明其已完成所申請航空器型別等級的訓練;
  (3) 應當在真實或者模擬儀錶條件下實施實踐考試。但是如果該航空器型號合格審定為不能在儀錶飛行規則下運作,因此實踐考試沒有在儀錶條件下進行,則該申請人只能獲得帶有“僅限于VFR”限制的型別等級。
  (d) 參加CCAR-121和CCAR-135運作的駕駛員,申請在其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上增加航空器型別等級或者申請帶有型別等級的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時,無需滿足本條(c)(1)和(c)(2)的要求,但是應當由CCAR-121和CCAR-135合格證持有人在其訓練記錄上簽字,證明其完成了合格證持有人經批准的訓練大綱中相應航空器型別的機長訓練。
  (e) 通過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實踐考試並獲得該執照的申請人,可以將其原駕駛員執照上與實踐考試所用航空器同一類別和級別的任何型別等級包含在其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上,並具有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的權利和限制。但是,如果原駕駛員執照上的型別等級具有“僅限于VFR”的限制,則該限制應當帶入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中。原駕駛員執照上其他類別、級別和型別等級可帶入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中,但應當註明僅具有原執照許可權。
  (f) 飛機飛行模擬機和飛行訓練器可以用於完成飛機類別、級別和型別等級的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的訓練和實踐考試,但是所用飛行模擬機和飛行訓練器應當能夠代表相應型別或級別的飛機,並且是在經局方批准的訓練課程中使用的。
  (1) 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申請人,可以使用C級或者D級飛行模擬機代替飛機完成除飛行前檢查外的所有訓練和考試:
  (i) 持有渦輪噴氣飛機一個型別等級的申請人,申請增加同一級別的另一個型別等級;
  (ii) 持有渦輪螺旋槳飛機一個型別等級的申請人,申請增加同一級別的另一個型別等級;
  (iii) 具有至少2,000小時飛行經歷時間,其中500小時是在與所申請型別等級相同級別的渦輪動力飛機上獲得的;
  (iv) 具有至少500小時飛行經歷時間而且是在與所申請等級飛機同一型別的飛機上獲得的;
  (v) 具有至少1,000小時飛行經歷時間而且是在至少兩個不同型別的飛機上獲得的。
  (2) 不滿足本條(f)(1)要求的申請人申請增加等級時,可以使用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進行訓練和考試。但是,下列動作和程式應當在飛機上完成:
  (i) 飛行前檢查;
  (ii) 正常起飛;
  (iii) 正常儀錶著陸系統(ILS)進近;
  (iv) 中斷進近;
  (v) 正常著陸。
  (g) 直升機飛行模擬機和飛行訓練器可以用於完成直升機類別和型別等級的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的訓練和實踐考試,但是所用飛行模擬機和飛行訓練器應當能夠代表相應型別的直升機,並且是在經局方批准的訓練課程中使用的。
  (1)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申請人,在申請渦輪動力直升機的型別等級時,可以使用C級或者D級飛行模擬機代替直升機完成除飛行前檢查外的所有訓練和考試:
  (i) 持有渦輪動力直升機一個型別等級的申請人,申請增加另一個型別等級;
  (ii) 具有至少2,000小時飛行經歷時間,其中500小時是在渦輪動力直升機上獲得的;
  (iii) 具有至少500小時飛行經歷時間而且是在同一型別的直升機上獲得的;
  (iv) 具有至少1,000小時飛行經歷時間而且是在至少兩個不同型別的渦輪動力直升機上獲得的。
  (2) 不滿足本條(g)(1)要求的申請人申請增加等級時,可以使用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進行訓練和考試。但是,下列動作和程式應當在直升機上完成:
  (i) 飛行前檢查;
  (ii) 正常起飛;
  (iii) 正常儀錶著陸系統(ILS)進近;
  (iv) 中斷進近;
  (v) 正常著陸。
  (h) 傾轉旋翼機飛行模擬機和飛行訓練器可以用於完成傾轉旋翼機類別和型別等級的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的訓練和實踐考試,但是所用飛行模擬機和飛行訓練器應當能夠代表相應型別的傾轉旋翼機,並且是在經局方批准的訓練課程中使用的。
  (1)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申請人,在申請傾轉旋翼機的型別等級時,可以使用C級或者D級飛行模擬機代替傾轉旋翼機完成除飛行前檢查外的所有訓練和考試:
  (i) 持有傾轉旋翼機一個型別等級的申請人,申請增加另一個型別等級;(ii) 具有至少2,000小時飛行經歷時間,其中500小時是在傾轉旋翼機上獲得的;(iii) 具有至少500小時飛行經歷時間而且是在同一型別的傾轉旋翼機上獲得的;(iv) 具有至少1,000小時飛行經歷時間而且是在至少兩個不同型別的傾轉旋翼機上獲得的。
  (2) 不滿足本條(h)(1)要求的申請人申請增加等級時,可以使用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進行訓練和考試。但是,下列動作和程式應當在傾轉旋翼機上完成:
  (i) 飛行前檢查;
  (ii) 正常起飛;
  (iii) 正常儀錶著陸系統(ILS)進近;
  (iv) 中斷進近;
  (v) 正常著陸。
  第61.189條 飛機駕駛員的飛行經歷要求
  (a) 飛機類別和級別等級的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的申請人應當具有至少1,500小時的作為飛機駕駛員飛行經歷時間,其中至少包括:
  (1) 500小時轉場飛行時間;
  (2) 100小時夜間飛行時間;
  (3) 75小時實際或者模擬的儀錶時間,其中至少50小時是在實際飛行中的儀錶飛行時間;
  (4) 250小時擔任機長或監視下履行機長職責的飛行時間,其中擔任機長的飛行時間至少70小時;或500小時監視下履行機長職責的飛行時間。該飛行時間至少包括:
  (i) 100小時轉場飛行時間;
  (ii) 25小時夜間飛行時間。
  (b) 上述飛行經歷要求可以包括不超過100小時在飛機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上的訓練時間,其中飛行訓練器上的訓練時間最多為25小時,這些飛行模擬機和飛行訓練器應當是在經批准的訓練課程中使用的。
  (c) 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申請人可以將其在飛機、直升機或者傾轉旋翼機飛行手冊要求配備副駕駛的航空器上擔任副駕駛的飛行經歷時間計入本條(a)所要求的1,500小時飛行經歷時間中,局方可以在其滿足本條(a)所有條件後為其頒發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在型號合格審定為只有一名駕駛員操縱,但有規章要求配備一名副駕駛操作的航空器上擔任副駕駛時,僅可將其不超過50%的副駕駛飛行時間記入本條(a)所要求的1,500小時飛行經歷時間中。
  (d) 滿足本章頒發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的其他所有要求,但不符合本條(a)(4)中擔任機長至少70小時的申請人,局方可以為其頒發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但應當在其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上簽注“持照人不滿足ICAO機長航空經歷要求”。其機長飛行經歷時間達到70小時後,局方將取消該簽注。
  第61.191條 直升機駕駛員的飛行經歷要求
  (a) 直升機類別等級的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申請人,應當具有至少1,000小時作為直升機駕駛員的飛行經歷時間,其中至少包括:
  (1) 200小時轉場飛行時間,其中100小時是作為機長或在監視之下履行機長職責的飛行時間;
  (2) 50小時夜間飛行時間;
  (3) 30小時在實際或者模擬儀錶條件下的儀錶飛行時間,其中至少20小時在空中完成;
  (4) 250小時擔任機長或者監視下履行機長職責的飛行時間,其中至少70小時是擔任機長的飛行時間。
  (b) 上述飛行經歷要求可以包括不超過100小時在直升機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上的訓練時間,其中飛行訓練器上的訓練時間最多為25小時,這些飛行模擬機和飛行訓練器應當是在經批准的訓練課程中使用的。
  (c) 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申請人可以將其在飛機、直升機或者傾轉旋翼機飛行手冊要求配備副駕駛的航空器上擔任副駕駛的飛行經歷時間計入本條(a)所要求的1,000小時飛行經歷時間中,局方可以在其滿足本條(a)所有條件後為其頒發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在型號合格審定為只有一名駕駛員操縱,但有規章要求配備一名副駕駛操作的航空器上擔任副駕駛時,僅可將其不超過50%的副駕駛飛行時間記入本條(a)所要求的1,000小時飛行經歷時間中。
  (d) 滿足本章頒發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的其他所有要求,但不符合本條(a)(4)中擔任機長至少70小時的申請人,局方可以為其頒發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但應當在其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上簽注“持照人不滿足ICAO機長航空經歷要求”。其機長飛行經歷時間達到70小時後,局方將取消該簽注。
  第61.193條 傾轉旋翼機駕駛員的飛行經歷要求
  (a) 傾轉旋翼機類別等級的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的申請人應當具有至少1,500小時駕駛員飛行經歷時間,其中在傾轉旋翼機上的駕駛員飛行經歷時間至少包括:
  (1) 100小時轉場飛行時間;
  (2) 100小時夜間飛行時間;
  (3) 75小時實際或者模擬的儀錶時間,其中至少50小時是在實際飛行中的儀錶飛行時間;
  (4) 250小時擔任機長或監視下履行機長職責的飛行時間,其中擔任機長的飛行時間至少70小時。該飛行時間至少包括:
  (i) 50小時轉場飛行時間;
  (ii) 25小時夜間飛行時間。
  (b) 上述飛行經歷要求可以包括不超過100小時在傾轉旋翼機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上的訓練時間,其中飛行訓練器上的訓練時間最多為25小時,這些飛行模擬機和飛行訓練器應當是在經批准的訓練課程中使用的。
  (c) 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申請人可以將其在飛機、直升機或者傾轉旋翼機飛行手冊要求配備副駕駛的航空器上擔任副駕駛的飛行經歷時間計入本條(a)所要求的1,500小時飛行經歷時間中,局方可以在其滿足本條(a)所有條件後為其頒發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在型號合格審定為只有一名駕駛員操縱,但有規章要求配備一名副駕駛操作的航空器上擔任副駕駛時,僅可將其不超過50%的副駕駛飛行時間記入本條(a)所要求的1,500小時飛行經歷時間中。
  (d) 滿足本章頒發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的其他所有要求,但不符合本條(a)(4)中擔任機長至少70小時的申請人,局方可以為其頒發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但應當在其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上簽注“持照人不滿足ICAO機長航空經歷要求”。其機長飛行經歷時間達到70小時後,局方將取消該簽注。
  第61.195條 增加類別和級別的要求
  (a) 飛機類別等級和傾轉旋翼機類別等級的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持有人申請增加直升機類別等級(具有航線運輸駕駛員許可權),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 滿足本規則第61.183條資格要求;
  (2) 通過了本規則第61.185條要求的航空知識理論考試;
  (3) 滿足本規則61.187(c)要求(如適用);
  (4) 滿足本規則第61.191條適用的飛行經歷要求;
  (5) 通過了本規則61.187(b)要求的實踐考試。
  (b) 直升機類別等級和傾轉旋翼機類別等級的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持有人申請增加飛機類別和單發或多發級別等級(具有航線運輸駕駛員許可權),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 滿足本規則第61.183條資格要求;
  (2) 通過了本規則第61.185條要求的航空知識理論考試;
  (3) 滿足本規則61.187(c)要求(如適用);
  (4) 滿足本規則第61.189條適用的飛行經歷要求;
  (5) 通過了所申請航空器等級的本規則61.187(b)要求的實踐考試。
  (c) 飛機類別等級和直升機類別等級的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持有人申請增加傾轉旋翼機類別等級(具有航線運輸駕駛員許可權),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 滿足本規則第61.183條資格要求;
  (2) 通過了本規則第61.185條要求的航空知識理論考試;
  (3) 滿足本規則61.187(c)要求(如適用);
  (4) 滿足本規則第61.189條適用的飛行經歷要求;
  (5) 通過了所申請航空器等級的本規則61.187(b)要求的實踐考試。
  (d) 飛機類別的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持有人申請增加級別等級,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 滿足本規則第61.183條中除(h)之外的其他資格要求;
  (2) 滿足本規則61.187(c)要求(如適用);
  (3) 滿足本章適用的飛行經歷要求;
  (4) 通過了所申請航空器等級的本規則61.187(b)要求的實踐考試。
  第61.197條 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持有人的權利和限制(a) 航線運輸駕駛員可以行使相應的私用和商用駕駛員執照以及儀錶等級的權利。
  (b) 航線運輸駕駛員可以在從事公共航空運輸的航空器上擔任機長和副駕駛。
  (c) 如果飛機類別的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持有人以前僅持有多人制機組駕駛員執照,除非其飛行經歷已滿足本規章中對在單駕駛員運作的飛機中行使商用駕駛員執照權利的所有要求,否則在其執照的多發飛機等級上簽注“僅限于多人制機組運作”。
  (d) 在下列情形下,執照持有人不再具有按照本規則頒發的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權利以及商用駕駛員執照或多人制機組駕駛員執照權利:
  (1) 執照持有人由於故意行為,致使公共財産、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i) 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
  (ii) 造成公共財産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iii) 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iv) 其他致使公共財産、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2) 執照持有人在事故和事故徵候調查期間,故意隱瞞事實、偽造證據或銷毀證據的;
  (3) 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e) 在下列情形下,執照持有人不再具有按照本規則頒發的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權利,並不得在從事公共航空運輸的航空器上擔任機長和副駕駛:
  (1) 執照持有人被認定為特別重大或重大飛行事故責任人;
  (2) 執照持有人被認定為較大飛行事故責任人;
  (3) 執照持有人被認定為一般飛行事故責任人。

J章 飛行教員等級

  第61.201條 適用範圍
  本章規定了在駕駛員執照上簽注飛行教員等級的條件以及飛行教員等級持有人的權利和限制。
  第61.203條 資格要求
  (a) 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人,局方可以在其駕駛員執照上簽注運動教員等級:
  (1) 年滿18周歲;
  (2) 無犯罪記錄;
  (3) 能正確讀、聽、説、寫漢語,無影響教學的口音和口吃。申請人因某種原因不能滿足部分要求的,局方應當在其執照上簽注必要的運作限制;
  (4) 持有運動駕駛員執照,並帶有相應于所申請運動教員等級的航空器類別等級;
  (5) 由授權教員在申請人的飛行經歷記錄本上簽字,證明其完成本規則第61.205條要求的教學原理的訓練;
  (6) 通過了適用於所申請運動教員等級的本規則61.205(c)所要求航空知識的理論考試;
  (7) 由授權教員在申請人飛行經歷記錄本上簽字,證明其完成了適用於所申請運動教員等級的本規則第61.207條要求的飛行教學能力訓練,並有能力通過實踐考試;(8) 在相應類別的航空器上通過了本規則第61.207條要求的適用於所申請運動教員等級的實踐考試;(9) 滑翔機教員等級申請人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i) 由授權教員在其飛行經歷記錄本上簽字,證明其在對螺旋審定合格的飛機或者滑翔機上接受了有關螺旋的飛行訓練,在失速識別、螺旋進入、保持和改出程式方面是合格的,並具有教學能力;(ii) 在實踐考試中演示其在失速識別、螺旋進入、保持和改出程式方面的教學能力。
  (10) 在申請實踐考試前應滿足下列經歷要求:
  (i) 對於在初級飛機上行使運動教員權利的申請人,應接受了由授權教員實施的至少10小時儀錶飛行教學,其中最多5小時在經批准的飛行訓練器上完成;飛行經歷時間至少150小時,其中包括不少於20小時在初級飛機或飛機上作為機長的轉場飛行;(ii) 對於在自轉旋翼機上行使運動教員權利的申請人,飛行經歷時間至少150小時,其中包括不少於20小時在自轉旋翼機上作為機長的轉場飛行;(iii) 對於在滑翔機上行使運動教員權利的申請人,滑翔機飛行經歷時間至少25小時,或者在重於空氣的航空器上的飛行經歷時間至少200小時,其中在滑翔機上作為機長至少完成100次起飛著陸;(iv) 對於在自由氣球上行使運動教員權利的申請人,在自由氣球上作為機長至少35小時;(v) 對於在小型飛艇上行使運動教員權利的申請人,飛行經歷時間至少200小時,其中在小型飛艇或飛艇上作為機長至少100小時。
  (11) 符合本規則適用於所申請運動教員等級的相應條款要求。
  (b) 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人,局方可以在其駕駛員執照上簽注基礎教員等級:
  (1) 年滿18周歲;
  (2) 無犯罪記錄;
  (3) 能正確讀、聽、説、寫漢語,無影響教學的口音和口吃。申請人因某種原因不能滿足部分要求的,局方應當在其執照上簽注必要的運作限制;
  (4) 持有商用駕駛員執照或者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並帶有相應于所申請教員等級的航空器類別和級別等級;申請人申請飛機類別單發或多發級別等級的教員等級,應當持有相應儀錶等級或者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5) 由授權教員在申請人的飛行經歷記錄本上簽字,證明其完成本規則第61.205條要求的教學原理的訓練;(6) 通過了本規則61.205(a)要求的理論考試,但已持有按本規則頒發的教員等級執照的申請人和持有高等院校教師資格證書的申請人除外;(7) 通過了適用於所申請基礎教員等級的本規則61.205(d)所要求航空知識的理論考試;(8) 由授權教員在申請人飛行經歷記錄本上簽字,證明其完成了適用於所申請基礎教員等級的本規則第61.207條要求的飛行教學能力訓練,並有能力通過實踐考試;(9) 在下列任一設備上通過了本規則第61.207條要求的適用於所申請基礎教員等級的實踐考試:
  (i) 能代表所申請航空器類別、級別或型別等級的航空器;
  (ii) 能代表所申請航空器類別、級別或型別的在經批准訓練課程中使用的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
  (10) 飛機基礎教員申請人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i) 由授權教員在其飛行經歷記錄本上簽字,證明其在對螺旋審定合格的飛機或者滑翔機上接受了有關螺旋的飛行訓練,在失速識別、螺旋進入、保持和改出程式方面是合格的,並具有教學能力;(ii) 在實踐考試中演示其在失速識別、螺旋進入、保持和改出程式方面的教學能力。
  (11) 在申請實踐考試前,在所申請教員等級的航空器類別和級別的航空器上擔任機長至少15小時;
  (12) 符合本規則適用於所申請基礎教員等級的相應條款要求。
  (c) 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人,局方可以在其駕駛員執照上簽注儀錶教員等級:
  (1) 年滿18周歲;
  (2) 無犯罪記錄;
  (3) 能正確讀、聽、説、寫漢語,無影響教學的口音和口吃。申請人因某種原因不能滿足部分要求的,局方應當在其執照上簽注必要的運作限制;
  (4) 持有附加儀錶等級的商用駕駛員執照或者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並帶有相應于所申請教員等級的航空器類別等級;
  (5) 由授權教員在申請人的飛行經歷記錄本上簽字,證明其完成本規則第61.205條要求的教學原理的訓練;
  (6) 通過了本規則61.205(a)要求的理論考試,但已持有按本規則頒發的教員等級執照的申請人和持有高等院校教師資格證書的申請人除外;
  (7) 通過了適用於所申請儀錶教員等級的本規則61.205(e)所要求航空知識的理論考試;
  (8) 由授權教員在申請人飛行經歷記錄本上簽字,證明其完成了適用於所申請儀錶教員等級的本規則第61.207條要求的飛行教學能力訓練,並有能力通過實踐考試;
  (9) 在下列任一設備上通過了本規則第61.207條要求的適用於所申請儀錶教員等級的實踐考試:
  (i) 能代表所申請航空器類別、級別或型別等級的航空器;
  (ii) 能代表所申請航空器類別、級別或型別的在經批准訓練課程中使用的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
  (10) 在申請實踐考試前,在所申請儀錶教員等級的航空器類別、級別和型別(如適用)的航空器上擔任機長至少15小時;
  (11) 符合本規則適用於所申請儀錶教員等級的相應條款要求。
  (d) 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人,局方可以在其駕駛員執照上簽注型別教員等級:
  (1) 年滿18周歲;
  (2) 無犯罪記錄;
  (3) 能正確讀、聽、説、寫漢語,無影響教學的口音和口吃。申請人因某種原因不能滿足部分要求的,局方應當在其執照上簽注必要的運作限制;
  (4) 持有帶有儀錶等級的商用駕駛員執照或者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並帶有相應于所申請教員等級的航空器類別、級別等級和型別等級;
  (5) 由授權教員在申請人的飛行經歷記錄本上簽字,證明其完成本規則61.205(a)要求的教學原理和61.205(b)要求的機型理論知識及模擬機面板使用知識(如適用)的訓練;
  (6) 由授權教員在申請人飛行經歷記錄本上簽字,證明其完成了適用於所申請型別教員等級的本規則第61.207條要求的飛行教學能力訓練,並有能力通過實踐考試;
  (7) 在下列任一設備上通過了本規則第61.207條要求的適用於所申請型別教員等級的實踐考試:
  (i) 能代表所申請航空器類別、級別和型別等級的航空器;
  (ii) 能代表所申請航空器類別、級別和型別的在經批准訓練課程中使用的飛行模擬機。
  (8) 型別教員等級申請人在申請實踐考試前應滿足下列經歷要求:
  (i) 對於初次申請飛機類別的型別教員等級申請人,擔任飛機機長的飛行經歷時間至少500小時,其中在所申請型別的飛機上擔任機長的飛行經歷時間至少100小時;對於申請增加型別教員等級的申請人,在所申請型別的飛機上擔任機長的飛行經歷時間至少100小時;(ii) 對於初次申請直升機類別的型別教員等級申請人,擔任直升機機長的飛行經歷時間至少300小時,其中在所申請型別的直升機上擔任機長的飛行經歷時間至少100小時;對於申請增加型別教員等級的申請人,在所申請型別的直升機上擔任機長的飛行經歷時間至少100小時;(iii) 對於初次申請傾轉旋翼機類別的型別教員等級申請人,擔任飛機、直升機或傾轉旋翼機機長的飛行經歷時間至少500小時,其中在所申請型別的傾轉旋翼機上擔任機長的飛行經歷時間至少100小時;對於申請增加型別教員等級的申請人,在所申請型別的傾轉旋翼機上擔任機長的飛行經歷時間至少100小時。
  (iv) 經局方批准,對於擔任型別等級教員超過500小時的申請人,在申請新型號機型的型別教員時,上述標準可適當降低。
  (9) 符合本規則適用於所申請型別教員等級的相應條款要求。
  第61.204條 其他要求
  申請飛行教員等級,還應滿足下列條件:
  (a) 出現本規則第61.197條(e)款(1)情形的,不得申請按照本規則頒發的飛行教員等級;
  (b) 出現本規則第61.197條(e)款(2)情形的,安全飛行已滿十年;
  (c) 出現本規則第61.197條(e)款(3)情形的,安全飛行已滿兩年。
  第61.205條 知識要求
  教員等級申請人應當接受並記錄了由授權教員提供的下列地面訓練:
  (a) 至少40小時教學原理訓練:
  (1) 教學技巧;
  (2) 學習過程;
  (3) 對地面教學科目中學員表現的評定;
  (4) 有效教學的基本要素;
  (5) 對學員的評價、提問和考試;
  (6) 課程研製開發;
  (7) 制定授課計劃;
  (8) 課堂教學技巧;
  (9) 訓練設備的使用,包括酌情使用飛行模擬訓練裝置;
  (10) 分析、糾正學員錯誤;
  (11) 與飛行教員有關的人的行為能力,包括威脅和差錯管理的原則;
  (12) 模擬航空器系統失效和故障所産生的危險。
  (b) 對於型別教員申請人,還應當接受並記錄了由授權教員提供的至少8小時機型理論知識的地面訓練,如果申請人擬在模擬機上行使教員權利,則還應當接受並記錄了由授權教員提供的4小時模擬機面板使用知識的地面訓練;
  (c) 對於運動教員申請人,還應當接受並記錄了相應航空器類別的運動駕駛員執照要求的航空知識;
  (d) 對於基礎教員申請人,還應當接受並記錄了相應航空器類別的私用、商用駕駛員執照要求的航空知識;
  (e) 對於儀錶教員申請人,還應當接受並記錄了相應航空器類別的儀錶等級要求的航空知識。
  第61.207條 飛行教學能力
  (a) 教員等級的申請人應當在本條所列科目上,接受了由本條(b)中授權教員提供的適合於所申請教員等級的飛行訓練。另外,其飛行經歷記錄本應當有提供訓練的授權教員簽字,證明申請人有能力通過包括下列內容的實踐考試:
  (1) 針對基礎、經驗和能力水準各不相同的學員,準備和實施授課計劃;
  (2) 評價學員的飛行完成情況;
  (3) 飛行前指導和飛行後講評;
  (4) 飛行教員責任和出具簽字證明的程式;
  (5) 正確分析和糾正學員的常見飛行偏差;
  (6) 完成並分析與所申請教員等級相應的標準飛行訓練程式與動作。
  (b) 教員等級申請人接受授權教員飛行訓練的時間應滿足下列要求:
  (1) 運動教員:
  (i) 對於初級飛機、自轉旋翼機和小型飛艇類別,在相應類別航空器上15小時;
  (ii) 對於滑翔機類別,在滑翔機上10小時,且應包括10次飛行;
  (iii) 對於自由氣球類別,在自由氣球上3小時,包括3次起飛教學。
  (2) 基礎教員:
  (i) 對於飛機和直升機類別,在相應類別和級別航空器上30小時;
  (ii) 對於飛艇和傾轉旋翼機類別,在相應類別航空器上20小時。
  儀錶教員:
  在相應類別航空器上15小時。
  型別教員:
  在相應型別航空器上或在經局方審定批准的能代表相應型別航空器的模擬機上10小時。對於僅在模擬機上接受訓練的教員,應在其型別教員等級中簽注“僅限飛行模擬機”。
  (c) 為教員等級申請人提供飛行訓練的授權教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 為運動教員申請人提供飛行訓練的授權教員:
  (i) 對於初級飛機運動教員,應持有飛機基礎教員等級或初級飛機運動教員等級且至少已完成教學飛行200小時以上;
  (ii) 對於自轉旋翼機運動教員,應持有自轉旋翼機運動教員等級且至少已完成教學飛行200小時以上;
  (iii) 對於滑翔機運動教員,應持有滑翔機運動教員等級且至少已完成80小時或150次滑翔機飛行教學;
  (iv) 對於自由氣球運動教員,應持有自由氣球運動教員等級且至少已完成50小時或50次自由氣球飛行教學;
  (v) 對於小型飛艇飛行教員,應持有飛艇基礎教員等級或小型飛艇運動教員等級且至少已完成200小時飛艇或小型飛艇飛行教學。
  (2) 為基礎教員申請人提供飛行訓練的授權教員應持有相應的基礎教員等級且在相應的類別和級別航空器上至少完成200小時飛行教學。
  (3) 為儀錶教員申請人提供飛行訓練的授權教員應持有相應類別、級別、型別(如適用)和儀錶教員等級駕駛員執照且至少完成200小時飛行教學。
  (4) 為型別教員等級申請人提供飛行訓練的授權教員應作為型別教員至少3年且在相應型別航空器上至少完成200小時飛行教學。
  第61.209條 飛行教員的教學記錄
  (a) 飛行教員應當在接受其飛行或地面教學的每個人的飛行經歷記錄本上簽字,並註明提供教學的內容、課時和日期。
  (b) 飛行教員應當在飛行教員記錄本或單獨文件中記錄下列內容:
  (1) 由該教員在飛行經歷記錄本或者在學生駕駛員執照上簽字而被授予單飛權利的每個人的姓名。記錄應當包括每次簽字的日期以及所涉及的航空器型號;
  (2) 由該教員簽字推薦參加理論考試或者實踐考試的每個人的姓名,記錄還應當包括考試的種類、日期和考試結果。
  (c) 每個飛行教員應當將本條要求的記錄保存至少三年。
  第61.211條 增加教員等級的要求
  飛行教員申請在其執照上增加其他教員等級應當滿足本規則第61.203條所列的適合於所申請飛行教員等級的資格要求,但不要求其再次通過本規則61.205(a)要求的關於教學原理的理論考試。
  單發飛機基礎教員申請增加多發飛機基礎教員等級,或者多發飛機基礎教員申請增加單發飛機基礎教員等級,不要求再次通過本規則61.205(d)要求的關於航空知識的理論考試。
  第61.213條 飛行教員的權利
  (a) 飛行教員在其所持駕駛員執照種類的限制內,可以分別提供本規則頒發下列執照和等級所要求的地面和飛行訓練:
  (1) 運動教員:
  (i) 運動駕駛員執照;
  (ii) 運動教員等級;
  (iii) 運動航空器類別和級別等級。
  (2) 基礎教員:
  (i) 私用駕駛員執照;
  (ii) 商用駕駛員執照;
  (iii) 多人制機組駕駛員執照;
  (iv) 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如適用);
  (v) 基礎教員等級;
  (vi) 航空器類別和級別等級。
  (3) 儀錶教員:
  (i) 多人制機組駕駛員執照;
  (ii) 儀錶教員等級;
  (iii) 儀錶等級。
  (4) 型別教員:
  (i) 多人制機組駕駛員執照;
  (ii) 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如適用);
  (iii) 型別教員等級;
  (iv) 儀錶等級;
  (v) 航空器型別等級。
  (b) 飛機基礎教員可以行使初級飛機運動教員權利;飛艇基礎教員可以行使小型飛艇運動教員權利。
  (c) 飛行教員在其教員等級的限制內,有下列簽字權利:
  (1) 根據本規則第61.105和61.109條對學生駕駛員的單飛和轉場單飛要求,在接受該教員訓練的學生駕駛員執照上簽字,批准其學生駕駛員單飛或者轉場單飛;(2) 根據本規則第61.105和61.109條對學生駕駛員的單飛和轉場單飛要求,在接受該教員訓練的學生駕駛員飛行經歷記錄本上簽字,批准其學生駕駛員單飛或者每次轉場單飛;(3) 在按本規則頒發的駕駛員執照申請人或者教員等級申請人的飛行經歷記錄本上簽字,證明該申請人已準備好參加本規則要求的理論考試或者實踐考試。
  第61.215條 飛行教員的限制
  飛行教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a) 教學小時數:
  在任何連續24小時期間內,實施飛行訓練不得超過8小時。
  (b) 航空器等級:
  除本規則61.213(b)規定外,不得在其駕駛員執照中未獲得的類別、級別、型別等級(如適用)和教員等級的航空器上實施飛行教學。
  (c) 儀錶等級:
  為頒發儀錶等級或不帶VFR限制的型別等級而提供儀錶飛行訓練的飛行教員,在其駕駛員執照上應當具有適合於所提供儀錶訓練的航空器類別和級別等級的儀錶等級和儀錶教員等級。
  (d) 簽字限制:
  (1) 在滿足下列條件後,飛行教員方可在學生駕駛員執照或飛行經歷記錄本上簽字,批准其單飛:
  (i) 親自對該學生駕駛員提供了本規則授予單飛權利所要求的飛行訓練;
  (ii) 確認該學生駕駛員能夠遵守飛行教員出於安全考慮而在飛行經歷記錄本上作出的任何限制,已經做好準備能夠安全實施單飛。
  (2) 飛行教員審查了學生駕駛員的飛行準備、計劃、設備和擬用的程式,認為該學員未作好準備,則不得在學生駕駛員執照和飛行經歷記錄本上簽字,批准其轉場飛行。
  (e) 不涉及型別等級的多發飛機、直升機或傾轉旋翼機的教學:
  在多發飛機、直升機或傾轉旋翼機上提供執照或等級所要求飛行訓練的飛行教員,應當在相應廠家和型號的航空器上擔任機長飛行至少10小時。
  (f) 禁止自我簽字:
  飛行教員不得為獲得本規則要求的執照、等級、實踐考試或者理論考試權利而為自己進行任何簽字。
  第61.217條 教員等級的更新
  (a) 教員等級在其頒發月份之後第36個日曆月結束時期滿。
  (b) 飛行教員可以在其教員等級期滿前申請更新,但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通過了以下相應教員等級的實踐考試:
  (i) 運動教員等級的執照持有人,如果通過了任何一個運動教員等級的實踐考試,則其所持有的教員等級均視為更新,但其運動執照下相應等級定期檢查不在有效期內的除外;
  (ii) 基礎教員和儀錶教員等級的執照持有人,如果通過了其基礎教員等級或儀錶教員等級中任何一項的實踐考試,則其基礎教員和儀錶教員的所有等級均視為更新,但其相應等級的熟練檢查不在有效期內的除外;
  (iii) 型別教員等級的執照持有人,如果通過了其型別教員等級中任何一項的實踐考試,則其所有型別教員等級均視為更新,但其相應型別等級的熟練檢查不在有效期內的除外。
  (2) 飛行教員在其教員等級期滿前90天內通過相應教員等級的更新檢查:
  (i) 運動教員等級的執照持有人,如果通過了任何一個運動教員等級的更新檢查,則其所有教員等級均視為更新,但其運動執照下相應等級定期檢查不在有效期內的除外;
  (ii) 基礎教員和儀錶教員等級的執照持有人,如果通過了其基礎教員等級或儀錶教員等級中任何一項的更新檢查,則其基礎教員和儀錶教員的所有等級均視為更新,但其相應等級的熟練檢查不在有效期內的除外;(iii) 型別教員等級的執照持有人,如果通過了其型別教員等級中任何一項的更新檢查,則其所有型別教員等級均視為更新,但其相應型別等級的熟練檢查不在有效期內的除外。
  (3) 教員等級更新由考試員在其執照記錄欄中簽注;按本條(b)(1)進行更新的,教員等級有效期自實踐考試之日起計算。
  第61.219條 教員等級過期後的重新辦理
  (a) 飛行教員在其教員等級過期後,應當通過本規則第61.203條要求的實踐考試後,局方可恢復其教員等級。
  (b) 當飛行教員的駕駛員執照上與教員等級相對應的等級失效時,其教員等級權利自動喪失,除非該駕駛員按本規則恢復其駕駛員執照上所有相應的等級,其中教員等級的恢復需按本章頒發飛行教員等級的規定通過理論考試(如適用)和實踐考試。

L章 法律責任

  第61.241條 涉及酒精或藥物的違禁行為的處罰
  對於違反本規則第 61.15 條規定的執照持有人,應當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擔任飛行機組成員,並給予警告,或暫扣執照一至六個月的處罰;情節嚴重的,應當給予吊銷執照的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61.243條 拒絕接受酒精、藥物檢驗或提供檢驗結果的處罰對於違反本規則第 61.17條規定拒絕、阻礙接受酒精、藥物檢驗或提供檢驗結果的本規則執照持有人,責令該員立體停止當日飛行運作活動,並移送公安機關進行處理。
  第61.245條 理論考試中的作弊或其他禁止的行為的處罰
  (a)對於違反本規則第61.37條規定的執照或等級申請人,局方對申請人予以警告,申請人自該行為被發現之日起一年內不得申請按照本規則頒發的執照或等級以及考試。
  (b) 對於違反本規則第61.37條規定的執照或等級持有人,局方對當事人予以警告,同時撤銷相應的執照等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飛行運作並交回其已取得的相應執照。駕駛員執照等級被撤銷之日起三年內,當事人不得申請按照本規則頒發的執照或等級以及考試。
  第61.247條 提供虛假材料的處罰
  (a) 對於違反本規則第 61.63 條(a)或(b)款的執照或等級申請人,由民航地區管理局給予警告的處罰,申請人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執照或等級;對於執照或等級持有人,由民航地區管理局給予警告的處罰,撤銷其相應執照或等級,當事人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執照或等級。
  (b) 對於違反本規則第 61.63條(c)或(d)款的執照持有人,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處以警告或者 5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罰款。
  第61.249條 對其他違章行為的處罰
  (a) 本規則執照持有人違反本規則第61.9的規定在行使相應權利時未隨身攜帶執照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二百零八條的規定,局方給予警告。
  (b) 本規則執照申請人或持有人違反本規則第61.9、61.27、61.53、61.59條的規定,無必需的執照或等級進行飛行,或從事所持執照或等級許可權以外的飛行,或在身體缺陷不符合體檢要求而進行飛行,或所需的定期、熟練檢查超過有效期進行飛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二條和第二百零五條的規定,局方責令其立即停止民用航空活動,處以500元以下罰款,對其單位處以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對其單位處以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c) 本規則執照申請人或持有人違反本規則第61.9、61.213或者61.215 條的規定,教員執照或等級持有人進行所持執照或等級許可權以外教學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二條和第二百零五條的規定,局方責令其立即停止教學活動,處以500元以下罰款,對其單位處以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對其單位處以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教員執照或等級持有人弄虛作假為不合格的人員出具本規則要求的簽字證明的,局方責令其立即停止教學活動,處1000元以下罰款。
  (d) 本規則執照持有人違反本規則第61.107條、61.120條、61.137條、61.171條、61.173條、61.179條或61.197條的規定,違規從事私用飛行活動的,局方責令其立即停止民用航空活動,處以警告或1000元以下罰款,對其單位處以十萬元以下罰款;違規從事私用載人飛行的,局方責令其立即停止民用航空活動,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對其單位處以十萬元以下罰款;違規從事商業飛行活動的,局方責令其立即停止民用航空活動,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對其單位處以十萬元以下罰款;違規從事商業載客飛行活動的,局方責令其立即停止民用航空活動,處以1000元罰款,對其單位處以十萬元以下罰款。本規則執照持有人違反上述規則情節嚴重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二條和第二百零五條的規定,對其單位處以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61.251條 受到刑事處罰後執照的處理
  本規則執照持有人受到刑事處罰期間,不得行使所持執照賦予的權利。

M章 附 則

  第61.281條 施行日期和廢止的規章
  本規則自2016年4月28日起施行。中國民用航空總局2002年10月21日發佈的《民用航空器駕駛員、飛行教員和地面教員合格審定規則》(民航總局令第115號)、2004年12月16日發佈的《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關於修訂〈民用航空器駕駛員、飛行教員和地面教員合格審定規則〉的決定》(民航總局令第137號)、2006年10月30日發佈的《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關於修訂〈民用航空器駕駛員、飛行教員和地面教員合格審定規則〉、〈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作合格審定規則〉的決定》(民航總局令第173號)和2008年6月3日發佈的《關於印發〈中國民用航空空勤人員有關責任追究暫行規定〉的通知》同時廢止。
  第61.283條 執照有效期、原飛行教員執照的換發
  (a) 按照原CCAR-61部頒發的航空器駕駛員執照有效期至2020年8月31日。
  (b) 原飛行教員執照到期換發時局方將頒發帶有教員等級的駕駛員執照,在換發新執照之前,原教員執照繼續有效。

  1. 附件A語言能力評定標準.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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