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民用航空器領航員、飛行機械員、飛行通信員合格審定規則》和廢止《民用航空運輸憑證印製管理規定》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50號)(已廢止)

文號: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50號

文號

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50號

索引號

000019713O03/2016-00155

公開日期

2016年05月19日

主題詞

修改;民用航空器領航員;飛行機械員;飛行...

機構分類

法制司

主題分類

部頒規章

行業分類

民航工程建設及航空運輸業

公文類型

其他

  《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民用航空器領航員、飛行機械員、飛行通信員合格審定規則〉和廢止〈民用航空運輸憑證印製管理規定〉的決定》已于2016年4月14日經第8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6年5月22日起施行。

部長 楊傳堂
2016年4月21日

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民用航空器領航員、飛行機械員、飛行通信員合格審定規則》和廢止《民用航空運輸憑證印製管理規定》的決定

  為落實國務院關於簡政放權、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精神,交通運輸部決定修改《民用航空器領航員、飛行機械員、飛行通信員合格審定規則》(民航總局令第52號),廢止《民用航空運輸憑證印製管理規定》(民航總局令第126號)。
  一、對《民用航空器領航員、飛行機械員、飛行通信員合格審定規則》作如下修改:
  將第十六條(一)修改為“(一)目的國際民航公約其他締約國頒發的現行執照的持有人,可按本條向民航地區管理機構申請領航員、飛行機械員、飛行通信員執照或認可證書,以便取得擔任中國登記的民用航空器領航員、飛行機械員、飛行通信員的權利。”
  二、對《民用航空運輸憑證印製管理規定》予以廢止。
  本決定自2016年5月22日起施行。

相關文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