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民用航空器領航員、飛行機械員、飛行通信員合格審定規則〉和廢止〈民用航空運輸憑證印製管理規定〉的決定》已于2016年4月14日經第8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6年5月22日起施行。
部長 楊傳堂
2016年4月21日
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民用航空器領航員、飛行機械員、飛行通信員合格審定規則》和廢止《民用航空運輸憑證印製管理規定》的決定
為落實國務院關於簡政放權、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精神,交通運輸部決定修改《民用航空器領航員、飛行機械員、飛行通信員合格審定規則》(民航總局令第52號),廢止《民用航空運輸憑證印製管理規定》(民航總局令第126號)。
一、對《民用航空器領航員、飛行機械員、飛行通信員合格審定規則》作如下修改:
將第十六條(一)修改為“(一)目的國際民航公約其他締約國頒發的現行執照的持有人,可按本條向民航地區管理機構申請領航員、飛行機械員、飛行通信員執照或認可證書,以便取得擔任中國登記的民用航空器領航員、飛行機械員、飛行通信員的權利。”
二、對《民用航空運輸憑證印製管理規定》予以廢止。
本決定自2016年5月2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