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根據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和國務院決策部署,結合交通運輸行業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工作要求,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要求,以“三個轉變”即從規範市場主體活動資格向規範市場主體行為轉變、從事前審批向事中事後監管轉變、從權力管理向寓管理于服務轉變為重點,嚴格行政審批事項監管、強化監管機制建設、提升監管能力水準,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提供有力支撐,推動交通運輸實現更高品質、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續的發展。
二、基本原則
1.依法監管。完善交通運輸法規制度體系,堅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履行監管職能,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範監管行為,落實監管職責,做到職權法定、依法履職,推進交通運輸事中事後監管制度化、規範化、程式化、法治化,確保監管依法有序進行。
2.權責一致。科學劃分交通運輸政府部門監管職責,落實市場主體責任、部門監管責任和屬地政府責任,完善各負其責、相互配合、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
3.信用約束。強化信用對市場主體的約束作用,推動交通運輸政府部門、行業協會、社會組織信用資訊互通共用機制,加大失信懲戒力度,形成“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信用約束機制。
4.標準先行。建立市場主體的産品和服務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鼓勵標準化專業機構對市場主體公開的標準開展比對和評價,強化社會監督。
5.統籌協同。建立健全登記註冊、行政許可、行業主管相互銜接的市場監管機制,實現監管效能最大化。完善與工商、公安、安監、質監等部門的溝通協調機制,實現資源共用,提升監管合力。健全社會監督機制,構建市場主體自治、行業自律、社會監督、政府監管的社會共治格局。
三、明確監管內容
6.資質動態監管。重點加強對行政相對人許可資質情況的監管。對客貨運輸、水路運輸、出租汽車經營、港口經營等企業獲得許可後從事許可活動是否符合許可時所確定的條件、標準、範圍、方式進行動態核查;對行政相對人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相關活動進行監管;對涉及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機構的服務品質、收費標準及資格資質按照法定職責進行監管。
7.市場主體行為監管。以依法加強對市場主體行為的監管為重點,推進市場行為監管體系建設,強化對交通運輸從業單位和個人落實主體責任情況以及履行法定義務等情況的監管,引導行政相對人自覺遵守交通運輸法律法規,切實履行法定義務。
8.安全生産監管。落實企業安全生産主體責任。嚴格執行安全生産管理制度,重點監管從業單位和個人各項安全生産法律法規、制度標準執行情況,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保障措施落實、安全培訓等情況。實行安全生産“一票否決”制,落實重點監管名單、安全生産掛牌督辦等制度。
四、把握監管環節
9.審批關口監管。強化事前監管,依法把好市場準入關口。對行政審批事項逐步實行案件化管理,建立行政審批事項文書檔案,嚴格按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式對審批事項進行審查。對於法律法規明確要求實地核查的項目,不得僅通過書面審查決定是否給予行政審批,避免未批先建、未批施工及審批把關不嚴等問題。
10.事中監管。綜合運用書面、網路、現場等方式組織開展巡查、檢查、抽查,嚴格做好過程監控,督促市場主體符合準入條件,依法合規經營。重點監管企業和從業人員安全生産狀況,檢查超許可範圍經營、超量存儲等違法經營行為,查驗證書證件、擔保證明等。
11.事後監管。依法對市場主體的違法行為進行糾正和處理,維護市場秩序,營造公平的競爭環境,保障服務品質。依法對於企業和從業人員未正確履行職責,或相關裝備設施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的,進行督促整改、依法予以處罰,形成有效震懾。
12.建立淘汰機制進行監管。建立完善交通運輸市場主體依法有序退出機制,細化退出市場條件和標準。對於不滿足資質條件、發生重大違法行為、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要督促整改,依法採取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黑名單、吊銷撤銷許可證照等懲戒措施。
五、完善監管方式
13.實施清單管理。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部直屬系統要在全面梳理現有行政職權的基礎上,加快建立權力和責任清單制度,明確各部門各單位的行政職權、行使依據、運作流程,逐一厘清與行政職權相對應的責任事項,明確責任主體和監督方式。
14.改進日常監管方式。加強市場監督執法,建立科學監管規則和方法,採取隨機抽查、專項督察、事後稽查和績效評估等方式,提高監管水準。大力推廣“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的“雙隨機”抽查機制,合理確定隨機抽查的比例和頻次,加強抽查結果運用,提高監管效能。
15.推進資訊化監管。充分運用網際網路、大數據、雲計算等技術,依託政務服務網上平臺,加強現場電子取證和檢測設施建設,積極推廣網路監測、視頻監控等非現場監管方式,實現線上即時監管。通過智慧化執法終端,利用移動執法記錄、電子案卷等手段,探索形成“來源可查、去向可追、監督留痕、責任可究”的完整資訊鏈條,逐步實現監管和執法的全程資訊化。
16.加強監管風險監測研判。充分運用大數據、物聯網等資訊技術,整合檢查抽查、違法失信、投訴舉報、現場檢測等相關資訊,加強對交通運輸建設市場和運輸市場的風險監測分析,掌握橋梁、隧道等重點建設工程品質安全狀況,危化品運輸經營等重點領域違法活動特徵,提高發現問題和研判應對區域性、行業性、系統性風險的能力,做到早發現、早預警、早防範。
17.強化信用評價。構建以資訊歸集共用為基礎、以資訊公示為手段、以信用監管為核心的交通運輸監管制度。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完善交通運輸信用評價標準,創新信用考核評價機制,健全信用考核評議體系。引導市場主體充分認識信用狀況對自身發展的激勵約束作用,促使其主動接受監督,提高誠信自治水準。
六、創新監管體制
18.優化職責分工。從有效履行監管職能需求出發,優化機構編制、明確職責分工,實現監管力量的合理配置,做到職責明確、分工合理、機構精簡,決策和執行相協調。
19.切實履行監管職責。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有關部直屬系統要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建立健全事中事後監管制度,明確職權和責任。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建立監管工作臺帳制度和責任追究機制,及時對各業務管理部門監管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於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上級交通運輸部門對於承接部門的承接能力及實際監管效果要進行跟蹤了解,有針對性地進行指導和培訓。
20.加強制度體系建設。及時制定或修訂涉及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明確各級交通運輸部門監管職責,明確監管許可權、程式、方式和手段。加快建章立制,將實踐中行之有效的監管措施和方法及時上升為法規規章,為事中事後監管順利進行提供法制保障。
21.改革監管執法體制。推進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按照減少層級、整合隊伍、提高效率的原則,綜合設置執法機構。明確執法機構性質,規範執法經費來源,切實解決多頭管理、重復執法的問題。適當下移執法重心,充實強化基層和現場執法力量,強化交通運輸基層執法站所建設和基層執法隊伍建設。監督管理、執法辦案職能下放到基層後,人員、裝備和其他保障條件要及時下沉到基層。
七、提升監管能力
22.提升人員素質。以人員職業化、行為規範化、隊伍正規化、管理科學化為方向,優化隊伍結構,提高人員素質,完善激勵約束機制。積極創新人員培訓方式,以解決問題為導向,培養既懂交通運輸業務又具有一定法律知識的複合型監管人員。定期或不定期舉辦培訓班,採取法規講解、案例分析、現場模擬等教學形式進行監管培訓,提升監管人員實際工作技能。
23.規範監管行為。嚴格實施行政執法主體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制度。建立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完善執法程式,明確執法具體操作流程。建立現場執法管理制度,以調查取證、辦案程式、案件定性、自由裁量權行使、行政強制、文書製作等為重點,制定行為規則。強化執法監督,嚴格執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24.加強監管裝備建設。根據監管工作需要,配置和更新必需裝備的交通工具、通訊設備、取證設備等執法裝備以及安全防護裝備和辦公設施。加大資訊化建設,逐步提高基層執法辦公和辦案資訊化水準。
八、優化政府服務
25.持續簡政放權。繼續取消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砍掉審批過程中的繁文縟節,精簡申報材料,壓縮審批時限。配合工商部門推行“五證合一、一照一碼”,做好與工商、質檢、稅務等部門的資訊對接和共通共用工作。開展“證照分離”改革試點工作。
26.提高政務服務效率。細化政務公開工作任務,加大公開力度,加強政策解讀回應,提升公開制度化、標準化、資訊化水準,增強公開實效。大力推行行政審批網上辦理,逐步實現行政審批事項申報、受理、審查、反饋、決定和查詢告知全過程全環節網上辦理。
27.提高政務服務水準。制定並公佈機關政務服務事項目錄。圍繞與群眾日常生産生活密切相關的政務服務事項,進一步簡化優化辦事流程,方便群眾幹事創業。
九、形成監管合力
28.加強資訊互聯共用。分類管理交通運輸企業和從業人員資訊,依法採集、共用、使用資訊。建立和完善協同監管機制,加強交通運輸部門內部、交通運輸部門與其他政府部門之間的橫向資訊聯通,強化部省聯網建設工作,促進區域間資訊交換共用。
29.推進部門協同監管。圍繞商事等登記制度改革,結合“先照後證”“多證合一”等改革要求,積極配合工商部門,共同維護交通運輸市場秩序和公共安全。對於跨部門聯合審批事項、投資項目網上並聯審批事項等,要在明確各部門監管責任基礎上,建立協同監管機制和監管聯動機制,確保相互配合,形成監管合力。
30.引導市場主體和行業自律。完善市場主體承諾制度,促進市場主體自我規範、自主管理,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和經營道德,推動市場主體自治、落實主體責任。發揮行業自律作用,推進檢驗檢測認證機構整合,積極引入第三方評估提升監管部門的監管效能。第三方可對行政審批的技術性事項、事中事後監管效果等進行評估,作為交通運輸政府部門作出許可、完善許可監管的依據。
31.促進社會共治共管。鼓勵社會監督,加強12328交通運輸服務監督電話的建設和管理工作,認真受理、依法處理社會公眾的投訴舉報、資訊諮詢、意見建議等。拓寬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渠道和方式,完善公眾投訴受理和督辦機制。加大資訊公開力度,為行政相對人、新聞媒體等共同參與監督創造條件。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事中事後監管工作,加強領導,認真抓好貫徹落實。部各有關司局應按照職責加強對具體審批業務事中事後監管工作的跟蹤指導。部推進職能轉變協調小組及辦公室將適時督導事中事後監管情況,督促各地各單位認真做好簡政放權、強化監管、提升服務水準等各項改革工作。
交通運輸部
201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