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第1939號建議的答覆函
張瓊代表:
您提出的關於儘快出臺國務院水上搜尋救助條例的建議收悉,現答覆如下:
水上搜尋救助工作是政府公共服務的一項重要職責。有關水上搜尋救助的法律、法規是開展水上搜尋救助工作的重要依據。從我國目前的法律結構來看,正如建議所述,專門的搜尋救助法規存在缺失。但這並不意味著水上搜尋救助工作無法可依。國家層面有《突發事件應對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以及《國家海上搜救應急預案》等規定;地方層面,沿海9個省(區、市)以及黑龍江省均出臺了海(水)上搜救地方性法規,這些都為開展水上搜尋救助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據。
我部十分重視搜尋救助法規的起草制定工作,2011年向國務院報送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人命搜尋救助條例(送審稿)》,並連續數年將該條例列為交通運輸部一類立法計劃,連續數年向國務院法制辦去函建議將該條例列為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計劃項目。《海上交通安全法》的修訂已列為國務院今年立法計劃力爭年內完成的項目,其中將對“海上搜尋救助”作出專章規定,以進一步健全完善搜尋救助的體制機制。
關於制定完善社會力量搜尋救助人員受傷、致殘或者死亡保險補償辦法的建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表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職工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按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對於職工以外的其他社會力量在參與水上搜尋救助行動時受傷的,可按規定享受見義勇為有關待遇。關於設立水上救助專項基金的建議。2007年,財政部已設立海(水)上搜救獎勵專項資金,通過交通運輸部部門預算安排,2007年至2016年已安排資金8000萬元。
再次感謝您對水上搜尋救助立法的關注與思考。
聯繫單位:交通運輸部法制司 電話:010-65292601
附件:代表建議辦理和答覆徵求意見表
交通運輸部
2016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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