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雯代表:
您領銜提出的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以下簡稱《公路法》)的議案收悉,現答覆如下:
現行《公路法》于1997年頒布以來,于1999年、2004年、2009年和2016年先後經過了四次修正,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人民生活需要,對加強公路建設和管理,促進公路事業健康、可持續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新農村建設加快推進、公路管理體制改革深化及收費公路發展等原因,需要就農村公路建設、養護、管理及收費公路相關內容進行修訂,並就公路安全管理的內容予以補充和強化。我部正在開展該法修訂的研究起草工作,並將其列入《交通運輸部關於完善綜合交通運輸法規體系的實施意見》(交法發〔2016〕195號)中,計劃2020年前完成起草並報送國務院審核。您領銜提出的修改必要性及具體修改方案對我們的修訂工作具有很強的借鑒和參考作用,我們將認真研究、吸收。
一、關於將村道寫入《公路法》
受到當時的立法條件、公路交通的發展水準和認知能力所限,1997年頒布的《公路法》未將村道納入調整範圍。隨著近年來村道通車里程的迅速增長,村道管理、養護需求也愈加迫切,急需從法律層面為其健康持續發展提供保障。2011年頒布的《公路安全保護條例》首次從管理和養護上,在行政法規層面確立了村道的法律地位,規定村道的管理和養護工作由鄉級人民政府參照該條例的規定執行。目前相關各界對從法律層面確立村道法律地位的呼聲越來越高,這也是我部目前推進的《公路法》修訂工作在著重研究的一項重要課題。通過明確村道的建設、管理、養護責任,切實解決村道失養失管嚴重問題,推動村道長遠、可持續發展。您所領銜提出的具體條款修改建議,我們將認真研究處理,同時涉及需要修改或者增加的其他條款,也希望能進一步聽取您的寶貴意見。
二、關於明確公路監督檢查車輛的定性
為了嚴格控制執法執勤用車總量,中央公務用車問題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先後確定了17個可以配備執法執勤用車的部門(系統),包括:公安、檢察院、法院、司法、國家安全、工商、稅務、海關、質檢(檢驗檢疫)、食品藥品監督、農業、林業、交通(海事)、海洋(海監)、紀檢監察等。財政部于2012年先後會同有關中央主管部門印發了以上17個分系統的執法執勤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2012年2月21日,財政部印發了《關於抓緊開展地方黨政機關執法執勤用車編制核定工作的通知》(財行〔2012〕3號),明確了地方執法執勤用車編制核定工作。要求各省(區、市)財政廳(局)按照“出臺一個、核定一個”的原則,自分系統辦法印發之日起1個月內完成本地區該系統執法執勤用車編制核定工作。按照上述規定,只有財政部和中央主管部門聯合明確發文的分系統,地方財政部門才能對其執法執勤用車編制進行核定。與此同時,中央公務用車問題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于2012年7月25日還印發了《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問題專項治理工作政策解答(五)》(中車治辦〔2012〕9號),其中提到:“按照中央公務用車問題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第四次會議精神,除中央已明確的17個配備執法執勤用車的部門(系統)外,不再擴大黨政機關執法執勤用車配備範圍”。
由於國家僅確定了17個可以配備執法執勤用車的部門(系統),交通運輸領域僅海事系統列入其中,公路路政等其他交通執法門類均未納入到執法執勤用車配備範圍,因此地方各級交通運輸系統執法執勤用車編制要按照規定執行。目前我部也正在就此積極與有關部門溝通協調,並會將您所提建議及基層部門面臨的困難和問題予以反映。
三、關於重大節假日高速公路免費政策
1997年頒布的《公路法》中對收費公路做出了專章規定,確立了收費公路的設置要求、收費標準、收費期限的確定許可權及建設、養護、管理的基本制度框架。2004年國務院頒布了《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收費公路的建設設置、經營管理作出了全面規範。考慮到免收通行費車輛的範圍是在《條例》中作出規定的,在《公路法》中沒有直接規定,您領銜提出的節假日免費通行政策問題,可以先行通過修訂《條例》予以解決。我部已啟動了《條例》修訂工作並於2015年底將《條例》修訂送審稿報至國務院。關於免費通行車輛的範圍,《條例》修訂送審稿採用了列舉加兜底的方法,除現行《條例》規定的軍隊和武警部隊車輛等之外,還規定經國務院批准的特定車輛,免交車輛通行費,給免費通行政策的施行及優化調整保留了法律空間。對因通行費減免政策等給經營者合法收益造成的損失,《條例》修訂送審稿規定由相應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報作出決策的政府出臺補償政策予以行政補償。目前我部正在配合國務院法制辦開展《條例》的修訂工作,爭取《條例》能夠儘快出臺。
感謝您對交通運輸事業的關心和支援!
聯繫單位及電話:交通運輸部法制司 010-65292661
交通運輸部
2017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