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行政處罰事項清單

文號:無

文號

索引號

000019713O03/2017-01314

公開日期

2017年08月31日

主題詞

交通運輸部;行政處罰;清單

機構分類

法制司

主題分類

權力清單

行業分類

公文類型

其他

序號

事項名稱

處罰種類

實施主體

處罰對象

設定依據

備註

1

對違反收費公路管理行為的處罰

對違反規定擅自在公路上設立收費站(卡)收取車輛通行費或者應當終止收費而不終止的處罰

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交通運輸部

違法收費的單位或個人

《公路法》第七十四條;《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

部和地方分級實施

 

對收費站的設置不符合標準或者擅自變更收費站位置的;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規範對收費公路及沿線設施進行日常檢查、維護的;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設置交通標誌、標線的;道口設置不符合車輛行駛安全要求或者道路數量不符合車輛快速通過需要的;遇有公路損壞、施工或者發生交通事故等影響車輛正常安全行駛的情形;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防護設施或者未進行提示、公告,或者遇有交通堵塞不及時疏導交通的;應當公佈有關限速通行或者關閉收費公路的資訊而未及時公佈的處罰

罰款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

《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第五十條

2

對公路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及監理單位違法行為的處罰

對公路建設從業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從業許可的違法行為的處罰

警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處罰

交通運輸部

公路建設從業單位

《建設工程品質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號)第四十八條

部和地方分級實施

在公路建設從業單位忽視工程品質和安全管理,造成品質或安全事故時,對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的處罰

警告;取消投標資格;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

公路勘察、設計、施工及監理等單位

《建設工程品質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號)第四十五條

3

對國內水路運輸業經營者和國內水路運輸輔助業務經營者違法行為的處罰

對情節嚴重的出租、出借、倒賣國內沿海省際客船、危險品船運輸行政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相關行政許可的處罰

吊銷許可證件

交通運輸部

國內水路運輸業務經營者或國內水路運輸輔助業務經營者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對未經批准,擅自從事兩岸航運業務的處罰

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取消相關服務資格

交通運輸部

擅自從事兩岸航運業務經營者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台灣海峽兩岸間航運管理辦法》(交通部令1996年第6)第五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對未按規定執行國內水路運輸旅客實名制且造成嚴重後果的處罰

吊銷許可證件

交通運輸部

國內水路旅客運輸業務經營者

《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水路旅客運輸實名制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77號)第十四條

部和地方分級實施

對國內沿海省際水路旅客運輸業務經營者未為其經營的客船投保承運人責任保險或者取得相應的財務擔保且逾期不改正的處罰

吊銷許可證件

國內沿海省際水路旅客運輸業務經營者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

 

4

對國際海運業務經營者及海運輔助業務經營者違法行為的處罰

對未取得《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擅自經營國際船舶運輸業務的處罰

責令停止經營;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交通運輸部

擅自從事國際船舶運輸業務經營者

《國際海運條例》第三十八條

部及其授權的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實施

對未辦理提單登記、繳納保證金,擅自經營無船承運業務的處罰

責令停止經營;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擅自經營無船承運業務者

《國際海運條例》第三十九條

對外國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經營中國港口之間的船舶運輸業務,或者利用租用的中國籍船舶和艙位以及用互換艙位等方式經營中國港口之間的船舶運輸業務的處罰

責令停止經營;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撤銷經營資格

外國國際船舶運輸業務經營者

《國際海運條例》第四十一條

對未取得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資格,擅自經營國際班輪運輸的處罰

責令停止經營;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擅自經營國際班輪運輸業務者

《國際海運條例》第四十二條

對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和國際船舶管理經營者將其依法取得的經營資格提供給他人使用的處罰

撤銷經營資格

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及國際船舶管理經營者

《國際海運條例》第四十三條

對未履行《國際海運條例》規定的備案手續的處罰

罰款;撤銷相應資格

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

《國際海運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四條;《國際海運條例實施細則》(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4號)第五十四條

對未履行《國際海運條例》規定的運價備案手續或者未執行備案運價的處罰

罰款

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和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

《國際海運條例》第四十五條

對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與未辦理提單登記並交納保證金的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訂立協議運價的處罰

警告;罰款

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

《國際海運條例》第四十七條

對拒絕調查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實施調查,或者隱匿、謊報有關情況和資料的處罰

罰款

國際海運業務經營者和國際海運輔助業務經營者

《國際海運條例》第四十九條

5

對違反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相關規定的行為的處罰

對未依法報送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材料而開工建設;材料未通過審核而開工建設;違反規定建設導致航道通航條件嚴重下降的處罰

責令停止建設;罰款

交通運輸部

危害航道通航條件的建設單位

《航道法》第三十九條

部和地方分級實施

6

對水運建設市場違規行為的處罰

對違反基建程式違法違規行為、招投標違法違規行為、無資質或超出資質範圍從業違法違規行為、違法分包轉包行為的處罰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交通運輸部

水運建設項目單位和從業單位及個人

《港口法》第四十七條;《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招標投標實施條例》第六十四、六十七條;《建設工程品質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水運建設市場監督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74號)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

部和地方分級實施

7

對公路水運建設工程安全生産違規行為的處罰

對從業單位未全面履行安全生産責任,導致重大事故隱患的;未按規定開展設計、施工安全風險評估,或者風險評估結論與實際情況嚴重不符,導致重大事故隱患未被及時發現的;未按照批准的專項施工方案進行施工,導致重大事故隱患的;在已發現的泥石流影響區、滑坡體等危險區域設置施工駐地,導致重大事故隱患的;對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産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産管理人員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産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處罰

罰款;責令停産停業整頓;吊銷資質證書

交通運輸部

公路水運建設項目從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及安全生産管理人員

《安全生産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八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六十條、 第六十一條;《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5號)第五十五、五十六條

部和地方分級實施

8

對公路水運建設工程品質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

對建設單位未辦理工程品質監督手續的;建設單位未經工程品質檢測或者品質檢測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組織交工驗收的;勘察、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處罰

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

交通運輸部

公路水運建設項目從業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員

《建設工程品質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公路工程品質監督規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4號)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條;《水運工程品質監督規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3號)第五十條

部和地方分級實施

9

對違反安全營運管理秩序的處罰

對違反船舶安全營運管理秩序,未按規定取得安全營運與防污染管理體系符合證明或者臨時符合證明從事航行或者其他有關活動;隱瞞事實真相或者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安全營運與防污染管理體系符合證明或者臨時符合證明;偽造、變造安全營運與防污染管理體系審核的符合證明或者臨時符合證明;轉讓、買賣、租借、冒用安全營運與防污染管理體系審核的符合證明或者臨時符合證明的處罰

罰款

交通運輸部直屬海事管理機構

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第十一條;《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1號)第十一條;《內河海事行政處罰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0號)第五條

 

對違反船舶安全營運管理秩序,未按規定取得船舶安全管理證書或者臨時船舶安全管理證書從事航行或者其他有關活動;隱瞞事實真相或者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船舶安全管理證書或者臨時船舶安全管理證書;偽造、變造船舶安全管理證書或者臨時船舶安全管理證書;轉讓、買賣、租借、冒用船舶安全管理證書或者臨時船舶安全管理證書的處罰

罰款;暫扣或者吊銷船員適任證書

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船長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第十一條;《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1號)第十二條;《內河海事行政處罰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0號)第六條

 

對違反安全營運管理秩序,不掌控船舶安全配員;不掌握船舶動態;不掌握船舶裝載情況;船舶管理人不實際履行安全管理義務;安全管理體系運作存在重大問題的處罰

吊銷(臨時)符合證明

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第十一條;《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1號)第十三條;《內河海事行政處罰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0號)第七條

 

對航運公司未履行安全與防污染管理責任的處罰

罰款

航運公司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6號)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

 

10

 

 

 

 

對違反船舶、海上設施、浮動設施檢驗和登記管理秩序的處罰

對違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條的規定,船舶和船舶上有關航行安全、防治污染等重要設備無相應的有效的檢驗證書的處罰

罰款

交通運輸部直屬海事管理機構

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條;《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1號)第十四條

 

對違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規定,大型設施和移動式平臺的海上拖帶,未經船舶檢驗機構進行拖航檢驗的處罰

罰款;暫扣船員適任證書

船舶、設施所有人或者經營人;船長;設施主要負責人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條;《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1號)第十五條

 

對違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條規定,船舶的實際狀況同船舶檢驗證書所載不相符合,船舶未按照海事管理機構的要求申請重新檢驗或者採取有效的安全措施的處罰

罰款;暫扣船員適任證書

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船長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條;《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1號)第十六條

 

對船舶檢驗機構的檢驗人員違反《船舶和海上設施檢驗條例》的規定,超越職權範圍進行船舶、設施檢驗;未按照規定的檢驗規範進行船舶、設施檢驗;未按照規定的檢驗項目進行船舶、設施檢驗;未按照規定的檢驗程式進行船舶、設施檢驗;所簽發的船舶檢驗證書或者檢驗報告與船舶、設施的實際情況不符;發生重大檢驗品質責任問題;不配合事故調查或者在調查過程中提供虛假證明的處罰

警告;暫停檢驗資格;吊銷驗船人員註冊證書

船舶檢驗人員

《船舶和海上設施檢驗條例》第二十八條;《船舶檢驗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2號)第五十七條;《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1號)第十七條;《內河海事行政處罰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0號)第九條

 

對違反《船舶檢驗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2號)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規定,船舶檢驗機構未按規定開展檢驗業務、開展培訓、向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報告及建立檔案的處罰

警告;責令停止檢驗

船舶檢驗機構

《船舶和海上設施檢驗條例》第五條;《船舶檢驗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2號)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

 

對違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條的規定,船舶未持有有效的船舶國籍證書航行的處罰

罰款;暫扣或者吊銷船員適任證書

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船長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條;《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1號)第十八條

 

對違反《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條第(一)項的規定,船舶、浮動設施未持有合格的檢驗證書擅自航行或者作業的處罰

責令停止航行或作業;暫扣船舶、浮動設施;沒收船舶、浮動設施

船舶、浮動設施所有人或者經營人

《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內河海事行政處罰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0號)第八條

 

對申請人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船舶識別號的處罰

罰款

違法單位或個人

《船舶登記條例》第五十一條;《船舶識別號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0年第4號)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11

對違反船員管理秩序的處罰

對違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七條的規定,未取得合格的船員職務證書或者未通過船員培訓,擅自上船服務的處罰

罰款;暫扣或者吊銷船員職務證書

交通運輸部直屬海事管理機構

違法個人;聘用單位;船員;船員職務證書出借人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條;《船員條例》第六條;《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1號)第十九條

 

對未按照下列規定招用外國籍船員在中國籍船舶上任職情形的處罰: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其他規定取得就業許可;未持有合格的且簽發國與我國簽訂了船員證書認可協議的船員證書;雇傭外國籍船員的航運公司未承諾承擔船員權益維護的責任處罰

罰款

船員用人單位;船舶所有人

《船員條例》第六十條;《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1號)第二十條;《內河海事行政處罰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0號)第十二條

 

對未取得船員培訓許可證擅自從事船員培訓的;船員培訓機構不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培訓大綱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進行培訓的;未經批准擅自從事海洋船舶船員服務的;船員服務機構和船員用人單位未將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員的有關情況定期報海事管理機構備案的;船員服務機構在提供船員服務時,提供虛假資訊,欺詐船員的處罰

罰款

船員服務機構;海員外派機構;船員用人單位

《船員條例》第六十一條至第六十六條;《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1號)第二十一條;《內河海事行政處罰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0號)第十三條

 

對違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八條的規定,設施未按照國家規定配備掌握避碰、信號、通信、消防、救生等專業技能的人員的處罰

罰款

設施所有人或者經營人;設施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條;《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1號)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九條的規定,未經考試合格並取得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人員擅自從事船舶航行或者操作的處罰

罰款

擅自從事船舶航行或者操作的人員;聘用單位

《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船員條例》第六十條;《內河海事行政處罰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0號)第十條

 

 

 

對違反《船員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在船在崗期間飲酒,體內酒精含量超過規定標準;在船在崗期間,服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的處罰

罰款;暫扣或者吊銷船員服務簿、船員適任證書

交通運輸部直屬海事管理機構

船員

《船員條例》第五十七條;《內河海事行政處罰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0號)第十一條

 

對船員值班期間,不遵守值班規定的處罰

罰款;暫扣或者吊銷船員服務簿、船員適任證書

船員

《船員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海船船員值班規則》(交通運輸部令2012年第10號)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九條;《內河船員值班規則》(交通運輸部令2015年第20號)第八十九條、第九十條

 

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船員服務簿、船員適任證書、船員培訓合格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的;偽造、變造或者買賣船員服務簿、船員適任證書、船員培訓合格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的;船員服務簿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船員未辦理變更手續的;船員在船工作期間未攜帶有效證件的處罰

吊銷證件;罰款

船員

《船員條例》第五十三至第五十六條

 

對引航機構不如實記載引航員的培訓、適任證書、引航資歷、安全記錄以及健康狀況等資訊並保持連續有效的處罰

吊銷證件;罰款

引航管理機構

《船員條例》第七十條;《引航員註冊與任職資格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3年第20號)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

 

對超越許可權簽發海員出境批件的;對海員脫離原工作單位不按規定交回海員證的;海員遺失或損壞海員證的;偽造、塗改、轉讓海員證的處罰

警告;取消批件資格;吊銷海員證;罰款

海員、審批機構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九條;《海員證管理辦法》(交通部令1989年第7號)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六條

 

12

對違反航行、停泊和作業管理秩序的處罰

對違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條的規定,船舶未按照標準定額配備足以保證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員的處罰

罰款;暫扣船員適任證書

交通運輸部直屬海事管理機構

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船長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條;《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1號)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條的規定,船舶、設施上的人員不遵守有關海上交通安全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處罰

罰款;暫扣或者吊銷船員適任證書

船舶、設施上的人員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條;《船員條例》第五十七條;《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1號)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條的規定,船舶、設施上的人員不遵守有關海上交通安全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造成海上交通事故的處罰

暫扣或者吊銷船員適任證書或其他適任證件

船舶、設施上的人員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條;《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1號)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條的規定,船舶、設施不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不按照規定檢修、檢測影響船舶適航性能的設備等的處罰

罰款;暫扣或者吊銷船員適任證書

船舶、設施所有人或經營人;船長或設施主要負責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條;《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1號)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條規定,外國籍非軍用船舶未經中國海事管理機構批准進入中國的內水和港口或者未按規定辦理進出口岸手續的處罰

罰款

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經營人;船長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條;《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1號)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條規定,外國籍非軍用船舶進入中國的內水和港口不聽從海事管理機構指揮的處罰

警告;罰款

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經營人;船長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條;《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58號)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條規定,外國籍船舶進出中國港口或者在港內航行、移泊以及靠出境外係泊點、裝卸站等,不按照規定申請指派引航員引航,或者不使用按照規定指派的引航員引航的處罰

警告;罰款

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經營人;船長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條;《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58號)第二十九條

 

對違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條規定,船舶進出港口或者通過交通管制區、通航密集區和航行條件受到限制的區域時,不遵守中國政府或者海事管理機構公佈的特別規定的處罰

警告;罰款;暫扣船員適任證書

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經營人;船長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條;《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1號)第三十條

 

對違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條規定,船舶無正當理由進入或者穿越禁航區的處罰

警告;罰款;暫扣船員適任證書

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經營人;船長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條;《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1號)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條規定,國際航行船舶進出中國港口,拒不接受海事管理機構的檢查的處罰

罰款;暫扣船員適任證書

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經營人;船長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條;《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1號)第三十二條

 

對違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中國籍國內航行船舶進出港口不按照規定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船舶的航次計劃、適航狀態、船員配備和載貨載客等情況的處罰

罰款;暫扣船員適任證書

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經營人;船長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條;《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1號)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港口建設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綜〔201129號,不按規定繳納或少繳納港口建設費的處罰

罰款;責令停航或者停止作業

違法單位或個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三條;《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1號)第三十四條;《內河海事行政處罰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0號)第二十條

 

對違反《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規定》(交通部令1993年第44號)第八條規定,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發佈後,申請人未在國家主管機關或者區域主管機關核準的時間和區域內進行活動,或者需要變更活動時間或者改換活動區域的,未按規定重新申請發佈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處罰

責令停止活動;罰款

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申請人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條;《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1號)第三十五條

 

對違反《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規定》(交通部令1993年第44號),造成海上交通事故的處罰

罰款;暫扣或者吊銷船員適任證書

船舶、設施所有人或經營人;船長或設施主要負責人;船員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條;《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1號)第三十六條

 

對違反《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三)項、第七條第(三)項的規定,船舶未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配備船員擅自航行的,或者浮動設施未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配備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員擅自作業的處罰

罰款;責令停航或者停止作業

船舶、浮動設施所有人或者經營人

《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內河海事行政處罰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0號)第十四條

 

對違反《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應當報廢的船舶、浮動設施在內河航行或者作業的處罰

責令停航或者停止作業;沒收船舶、浮動設施

船舶、浮動設施所有人或者經營人

《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內河海事行政處罰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0號)第十五條

 

對違反《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船舶在內河航行未按照規定懸挂國旗等的處罰

罰款;責令停航;暫扣船員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

責任船員

《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內河海事行政處罰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0號)第十六條

 

對違反《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船舶在內河航行、停泊或者作業,不遵守航行、避讓和信號顯示規則的處罰

罰款;暫扣或者吊銷船員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

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責任船員

《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一條;《內河海事行政處罰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0號)第十七條

 

對違反《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船舶不具備安全技術條件從事貨物、旅客運輸,或者超載運輸貨物、超定額運輸旅客的處罰

罰款;暫扣或者吊銷船員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

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責任船員

《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二條;《內河海事行政處罰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0號)第十八條

 

對違反《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在內河通航水域進行有關作業,不按照規定備案的處罰

罰款

違法單位或個人

《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條;《內河海事行政處罰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0號)第十九條

 

13

對違反危險貨物載運安全監督管理秩序的處罰

對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船員未取得相應的船員適任證書和培訓合格證明或危險化學品運輸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未取得從業資格的處罰

罰款;責令停航、停業整頓

交通運輸部直屬海事管理機構

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船員;危險化學品運輸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六條;《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1號)第三十七條;《內河海事行政處罰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0號)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未經檢驗合格而投入使用的處罰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航整頓

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九條;《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1號)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船舶運輸危險化學品,未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未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的處罰

罰款;責令停航整頓

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六條;《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1號)第三十九條

 

對裝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進出港口,不依法向海事管理機構辦理申報手續的處罰

罰款

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六條;《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1號)第四十條

 

對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三條的規定,通過船舶載運危險化學品,托運人不向承運人説明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數量、危險特性以及發生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妥善包裝並在外包裝上設置相應標誌的處罰

罰款;責令停航整頓

托運人;船舶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六條;《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1號)第四十一條;《內河海事行政處罰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0號)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通過船舶載運危險化學品,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謊報或者匿報為普通貨物托運的處罰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航整頓

托運人;船舶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七條;《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1號)第四十二條;《內河海事行政處罰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0號)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船舶、浮動設施儲存、裝卸、運輸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危險貨物,不具備安全可靠的設備和條件,或者不遵守國家關於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危險貨物管理和運輸的規定的處罰

罰款;暫扣船員適任證書

船舶、設施所有人或者經營人;船長或者設施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條;《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1號)第四十三條

 

對違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船舶裝運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危險貨物進出港口的處罰

罰款;暫扣或者吊銷船員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

船舶、設施所有人或者經營人;船長或者設施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條;《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1號)第四十四條

 

對違反《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的規定,通過內河封閉水域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通過內河其他水域運輸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其他危險化學品的處罰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航整頓

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七條;內河海事行政處罰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0號)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船舶,未編制危險貨物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未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設備和器材的;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進出港或者在港口外裝卸、過駁危險貨物未經海事管理機構同意的處罰

責令停止作業或者航行;罰款;暫扣或者吊銷船員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

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責任船員

《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一條;《內河海事行政處罰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0號)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未經檢驗合格而投入使用的處罰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航整頓

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九條;《內河海事行政處罰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0號)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船舶配載和運輸危險貨物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或者未按照危險化學品的特性採取必要安全防護措施的處罰

罰款;責令停航整頓

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六條;《內河海事行政處罰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0號)第二十五條

 

 

 

 

 

 

 

14

 

 

 

 

對違反海難救助管理秩序的處罰

對違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船舶、設施或者飛機遇難時,不及時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出事時間、地點、受損情況、救助要求以及發生事故的原因的處罰

罰款;暫扣船員適任證書

交通運輸部直屬海事管理機構

船舶、設施所有人或者經營人;船長、設施主要負責人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條;《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5年第8號)第四十五條

 

對違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事故現場附近的船舶、設施,收到求救信號或者發現有人遭遇生命危險時,在不嚴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況下,不救助遇難人員,或者不迅速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現場情況和本船舶、設施的名稱、呼號和位置的處罰

罰款;暫扣或者吊銷船員適任證書

船舶、設施所有人或者經營人;船長、設施主要負責人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條;《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1號)第四十六條

 

對違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發生海上交通事故的船舶、設施不互通名稱、國籍和登記港;不救助遇難人員;在不嚴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況下,擅自離開事故現場或者逃逸的處罰

罰款;暫扣或者吊銷船員適任證書

船舶、設施所有人或者經營人;船長、設施主要負責人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條;《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1號)第四十七條

 

對違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有關單位和在事故現場附近的船舶、設施,不聽從海事管理機構統一指揮實施救助的處罰

罰款

船舶、設施所有人或者經營人;船長、設施主要負責人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條;《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1號)第四十八條

 

15

對違反海上打撈管理秩序的處罰

對違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條規定,對影響安全航行、航道整治以及有潛在爆炸危險的沉沒物、漂浮物,其所有人、經營人不按照海事管理機構限定期限打撈清除的處罰

罰款

交通運輸部直屬海事管理機構

沉沒物、漂浮物所有人或經營人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條;《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1號)第四十九條

 

對違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未經海事管理機構批准,擅自打撈或者拆除沿海水域內的沉船沉物的處罰

罰款

擅自打撈沉船沉物的人員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條;《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1號)第五十條

 

 

 

 

 

 

 

 

 

 

 

 

16

 

 

 

 

 

 

 

 

對違反海上船舶污染沿海水域環境管理秩序的處罰

對違反《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條例》規定,未持有經批准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擅自設置拆船廠進行拆船的;發生污染損害事故,不向監督拆船污染的海事管理機構報告也不採取消除或控制污染措施的;廢油船未經洗艙、排污、清艙和測爆即行拆解的;任意排放或者丟棄污染物造成嚴重污染的處罰

罰款

交通運輸部直屬海事管理機構

擅自設置拆船廠的單位;拆船單位;廢油船所有人

《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條例》第十七條;《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5年第8號)第五十二條

 

對違反《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條例》規定,拒絕或阻撓海事管理機構進行現場檢查或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未按規定要求配備和使用防污設施、設備和器材,造成環境污染的;發生污染損害事故,雖採取消除或控制污染措施,但不向監督拆船污染的海事管理機構報告的;拆船單位關閉、搬遷後,原廠址的現場清理不合格的處罰

警告;罰款

拆船單位

《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條例》第十八條;《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1號)第五十三條

 

對違反《海洋環境保護法》有關規定,船舶向沿海水域排放《海洋環境保護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其他物質的;不按照《海洋環境保護法》規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超過標準排放污染物的;未取得海洋傾倒許可證,向海洋傾倒廢棄物的;因發生事故或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不立即採取處理措施的處罰

罰款

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

《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七十三條;《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1號)第五十四條

 

對違反《海洋環境保護法》規定,船舶在港口區域內造成珊瑚礁、紅樹林等海洋生態系統及海洋水産資源、海洋保護區破壞的處罰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

《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七十六條;《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1號)第五十五條

 

對違反《海洋環境保護法》規定,船舶、港口、碼頭、裝卸站未按規定配備防污設施、器材的;船舶未取得並隨船攜帶防污證書、防污文書的;船舶未如實記錄污染物處置情況;從事水上和港區水域拆船、舊船改裝、打撈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業,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船舶載運的貨物不具備防污適運條件的處罰

警告;罰款

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港口、碼頭、裝卸站經營人

《海洋環境保護法》第八十七條;《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1號)第五十六條

 

對違反《海洋環境保護法》規定,船舶不編制溢油應急計劃的處罰

警告

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

《海洋環境保護法》第八十八條;《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1號)第五十七條

 

對違反《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實施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3年第11號)的規定,在我國管轄海域內航行的船舶,其所有人未按照規定投保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者取得其他財務保證的;船舶所有人投保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者取得其他財務保證的額度低於規定的處罰

罰款;責令停航

船舶所有人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實施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3年第11號)第十五條

 

對船舶未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預案,或者應急預案未報海事管理機構批准的;船舶和有關作業單位未配備防污設施、設備、器材的,或者配備的防污設施、設備、器材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等的處罰

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船員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

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有關作業單位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第六條;《船舶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防備和應急處置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84號)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七條

 

17

對違反交通事故調查處理秩序、海上污染事故調查處理秩序的處罰

對違反《海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條例》規定,發生海上交通事故,未按規定的時間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或提交《海上交通事故報告書》;中國籍船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以外發生海上交通事故,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未按《海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機構報告,或者將判決書、裁決書或調解書的副本或影印件報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機構備案;發生海上交通事故,未按海事管理機構的要求駛往指定地點,或者在未發現危及船舶安全的情況下未經海事管理機構同意擅自駛離指定地點;發生海上交通事故,報告的內容或《海上交通事故報告書》的內容不符合《海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條例》第五條、第七條規定的要求,或者不真實,影響事故調查或者給有關部門造成損失;發生海上交通事故,不按《海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向當地或者船舶第一到達港的船舶檢驗機構、公安消防監督機關申請檢驗、鑒定,並將檢驗報告副本送交海事管理機構備案,影響事故調查;拒絕接受事故調查或無理阻撓、干擾海事管理機構進行事故調查的;在接受事故調查時故意隱瞞事實或者提供虛假證明的處罰

警告;暫扣或者吊銷船員服務簿、船員適任證書

交通運輸部直屬海事管理機構

船員;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

《海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船員條例》第五十七條;《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1號)第五十九條

 

對違反《海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三條,派往外國籍船舶任職的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適任證書》的中國籍船員對海上交通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其外派服務機構未按照規定報告事故的處罰

罰款

船員外派服務機構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條;《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1號)第六十條

 

對違反《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船舶、浮動設施發生水上交通事故,阻礙、妨礙內河交通事故調查取證,或者謊報、匿報、毀滅證據的處罰

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船員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

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責任船員

《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四條;《內河海事行政處罰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0號)第三十二條

 

對違反《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船舶、浮動設施造成內河交通事故的處罰

暫扣或者吊銷船員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

責任船員

《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內河海事行政處罰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0號)第三十三條

 

18

對違反內河通航安全保障管理秩序的處罰

對未按照有關規定申請發佈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實施水上水下活動的;水上水下活動與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內容不符的處罰

罰款;責令停止作業

交通運輸部直屬海事管理機構

水上水下施工作業單位;船舶和設施

《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內河海事行政處罰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0號)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在內河通航水域進行可能影響通航安全的作業或者活動,未按照規定設置標誌、顯示信號的處罰

罰款

通航水域進行作業或活動的單位

《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條;《內河海事行政處罰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0號)第二十九條

 

19

對違反內河水域中船舶、浮動設施遇險救助管理秩序的處罰

對違反《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遇險後未履行報告義務,或者不積極施救的處罰

警告;暫扣或者吊銷船員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

交通運輸部直屬海事管理機構

船舶、浮動設施所有人或經營人;責任人員

《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六條;《內河海事行政處罰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0號)第三十條

 

對違反《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遇險現場和附近的船舶、船員不服從海事管理機構的統一調度和指揮的處罰

警告;暫扣或者吊銷船員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

船舶、浮動設施所有人或經營人;責任人員

《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內河海事行政處罰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0號)第三十一條

 

20

對違反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監督管理秩序的處罰

對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向水體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殘油、廢油等行為的處罰

罰款

交通運輸部直屬海事管理機構

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

《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條;《內河海事行政處罰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0號)第三十五條

 

對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處罰

罰款

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

《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內河海事行政處罰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0號)第三十五條

 

對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拒絕海事管理機構現場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處罰

罰款

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

《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條;《內河海事行政處罰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0號)第三十六條

 

對違反《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船舶在城市市區的內河航道航行時,未按照規定使用聲響裝置的處罰

警告;罰款

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

《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條;《內河海事行政處罰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0號)第三十七條

 

對違反《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條例》規定,未持有經批准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擅自設置拆船廠進行拆船的;發生污染損害事故,不向監督拆船污染的海事管理機構報告也不採取消除或控制污染措施的;廢油船未經洗艙、排污、清艙和測爆即行拆解的;任意排放或者丟棄污染物造成嚴重污染的處罰

罰款

擅自設置拆船廠的單位;拆船單位;廢油船所有人

《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條例》第十七條;《內河海事行政處罰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0號)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條例》規定,拒絕或阻撓海事管理機構進行現場檢查或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未按規定要求配備和使用防污設施、設備和器材,造成環境污染的;發生污染損害事故,雖採取消除或控制污染措施,但不向監督拆船污染的海事管理機構報告的;拆船單位關閉、搬遷後,原廠址的現場清理不合格的處罰

警告;罰款

拆船單位

《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條例》第十八條;《內河海事行政處罰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0號)第三十九條

 

21

對危害航道通航條件和通航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

對未依法報送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材料而開工建設的;逾期不補辦手續料繼續建設的;違反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規定建成的項目導致航道通航條件嚴重下降的;逾期未採取補救措施或拆除的處罰

罰款;責令停止建設

長江海事局

危害航道通航條件的建設單位

《航道法》第三十九條

 

與航道有關的工程的建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對未及時清除影響航道通航條件的臨時設施及其殘留物的處罰

罰款

危害航道通航條件的建設單位

《航道法》第四十條

 

對在通航水域上建設橋梁等建築物未按照規定設置航標等設施的處罰

罰款

危害航道通航條件的建設單位

《航道法》第四十一條

 

對在航道內設置漁具或者水産養殖設施的;對在航道和航道保護範圍內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廢棄物的;對在通航建築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調度區內從事貨物裝卸、水上加油、船舶維修、捕魚等,影響通航建築物正常運作的;對危害航道設施安全及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為的處罰

罰款

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單位或個人

《航道法》第四十二條

 

對在河道採砂禁區採砂、無證採砂、未按批准的範圍和作業方式採砂等非法採砂的;在航道和航道保護範圍內採砂,損害航道通航條件的處罰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危害航道通航條件的採砂單位或個人

《航道法》第四十三條

 

對觸碰航標不報告的;危害航標的;破壞航標輔助設施的;影響航標工作效能的處罰

罰款

危害航標、破壞航標輔助設施、影響航標工作效能的單位或個人

《航標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

 

22

對違反長江幹線航道工程安全生産要求違法行為的處罰

對從業單位未全面履行安全生産責任,導致重大事故隱患的;未按規定開展設計、施工安全風險評估,或者風險評估結論與實際情況嚴重不符,導致重大事故隱患未被及時發現的;未按照批准的專項施工方案進行施工,導致重大事故隱患的;在已發現的泥石流影響區、滑坡體等危險區域設置施工駐地,導致重大事故隱患的處罰

罰款

長江航務管理局

長江幹線航道工程建設項目從業單位及相關責任人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9號)五十五條

 

對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産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産管理人員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産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處罰

罰款;責令停産停業整頓

長江幹線航道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單位及相關責任人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9號)第五十六條

 

相關文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