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政協十三屆全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第3007號提案的協辦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
  現就政協十三屆全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第3007號關於強化海事司法職能、設立海事高級法院的提案提出如下會辦意見: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海洋建設,就建設海洋強國作出了一系列戰略部署。海商法作為調整海上運輸關係、船舶關係的民商事法律,對促進海上運輸和經濟貿易發展、解決海洋紛爭、維護我國藍色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海商法實施距今已經25年且未修訂過,期間,我國經濟貿易形態、國民經濟發展水準、航運産業結構、國際國內法律環境等發生了深刻變化,現行海商法構建的法律制度體系在很多方面已滯後於發展的需要,已不能準確反映當前國家航運發展政策,不能與國際立法接軌、與國內相關法律銜接,不能對航運實踐起到很好的規範和引導作用。因此,有必要對海商法進行修訂。
  我部一直以來高度重視海商法修訂工作,持續開展修訂研究工作,于2000年、2013年分別組織過兩次系統研究,具備一定的基礎性積累。考慮到海商法的專業性、複雜性,我部2017年再次組建修訂研究課題組和專家審議顧問組,充分籌備、精心組織、細化分工,廣泛徵求海商法學術界、實務界以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和法院的意見,召開座談會、研討會30余次,基本確定了修訂原則、修訂思路、重點內容,並最終形成修訂草案、起草説明和配套研究報告等一系列成果。目前,我部正在開展第一輪大範圍的徵求意見工作,適時開展第二輪徵求意見工作。
  對於提案中提出的擴大適用範圍、增加航運貿易發展與海洋時代需要的規範內容的建議,海商法修訂徵求意見稿中已經有所體現。一方面,將原先的“海上運輸”拓展為“海上、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運輸”,新增“國內水路危險貨物運輸合同”專章,並在其他章節中對沿海內河運輸等相關事項作出相應調整;另一方面,根據社會發展需要增加或者完善相關制度內容,包括新增船舶污染損害賠償章節、完善船舶物權制度和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制度等。下一步,我部將結合徵求到的意見情況,積極開展海商法修訂深化研究工作。
  聯繫人:杭飛,電話:010-65292601。

交通運輸部
2018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