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修改〈外商獨資船務公司審批管理辦法〉的決定》已于2018年10月25日經交通運輸部第17次部務會議通過,並經商務部同意,現予公佈,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交通運輸部 部長 李小鵬
商 務 部 部長 鐘 山
2018年11月14日
交通運輸部 商務部關於修改《外商獨資船務公司審批管理辦法》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商務部決定對《外商獨資船務公司審批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商務部令2015年第16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規章名稱修改為“《外商獨資船務公司設立管理辦法》”。
二、將第三條修改為“商務部和交通運輸部負責外國航商在華獨資船務公司的設立管理”。
三、將第七條修改為“申請設立獨資船務公司,按以下程式辦理:(一)申請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在具有相應管理職權的商務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二)申請者應當依照公司登記的有關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企業設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並在具有相應管理職權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辦理《外商獨資船務公司經營許可證》後,方可從事經營性業務。”
四、刪除第十條。
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外商獨資船務公司審批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發佈。
外商獨資船務公司設立管理辦法
(2000年1月28日交通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2000年第1號公佈,根據2015年7月5日交通運輸部、商務部《關於修改〈外商獨資船務公司審批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8年11月14日交通運輸部、商務部《關於修改〈外商獨資船務公司審批管理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一條 為了規範對外國航運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投資經營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和有關航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外國航運公司在華設立獨資公司,適用本辦法。
前款所稱外國航運公司,是指依照外國法律,在外國設立的航運企業(以下簡稱為外國航商)。
第三條 商務部和交通運輸部負責外國航商在華獨資船務公司的設立管理。
第四條 外國航商在華設立獨資船務公司,必須依據我國政府同外國航商所在國政府簽定的海運協定及相關法律文件進行審批。
第五條 設立獨資船務公司,申請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15年以上從事航運的資歷;
(二)其在擬設獨資船務公司的中國對外開放口岸城市具有穩定的貨源或者客源;
(三)在中國的經營活動連續2年沒有違反中國法律和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第六條 申請設立獨資船務公司,申請者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公司章程;
(四)申請者的法律證明文件和資信證明文件;
(五)獨資船務公司法人代表的委任書和董事會成員的名單及簡歷;
(六)申請者的提單、客票樣本;
(七)商務部和交通運輸部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七條 申請設立獨資船務公司,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申請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在具有相應管理職權的商務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二)申請者應當依照公司登記的有關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企業設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並在具有相應管理職權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辦理《外商獨資船務公司經營許可證》後,方可從事經營性業務。
第八條 經批准的獨資船務公司或其分公司可為其母公司擁有或者經營的船舶從事下列全部或者部分業務:攬貨、攬客、代簽提單、代出客票、代結運費和代簽服務合同。
第九條 獨資船務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申請在其他港口城市設立分公司。獨資船務公司設立分公司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獨資船務公司開業滿1年;
(二)獨資船務公司的母公司在擬設分公司所在對外口岸開放城市具有穩定的貨源或者客源;
(三)獨資船務公司及其母公司在中國的經營活動連續1年沒有違反中國法律和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獨資船務公司設立分公司的申請程式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條 獨資船務公司應當於每年四月底前向商務部和交通運輸部報告上年度經營情況。經營情況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挂靠中國港口的航線;
(二)從業人員總數,中國僱員數;
(三)承運進出中國港口貨運量(萬噸)、客運量(人次)、集裝箱量(TEU)以及運費收入;
(四)當年的總營業額、利潤總額和納稅額。
第十一條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航運企業在中國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獨資船務公司,比照本辦法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