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兵代表:
您提出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四好農村路”建設的建議收悉,現答覆如下:
非常感謝您對“四好農村路”建設的關心和支援。“四好農村路”建設,是習近平總書記親自提出、親自推動的重大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德政工程,是保障農民群眾生産生活的基本條件,是農業和農村發展的先導性、基礎性設施,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支撐。
您在建議中提出的“四好農村路”建設存在建設補助標準不高、管理體制不統一、村道土地政策不明等問題,確實長期以來嚴重制約著農村公路的健康可持續發展。為此,各有關地區、部門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四好農村路”建設重要批示精神,堅持問題導向,聚焦突出問題,採取多種措施積極予以解決。
在補助標準上,我部“十三五”期提高了車輛購置稅收入補助農村公路建設的標準,特別是對“保基本”的建制村通硬化路建設進行差異化補助,平均補助標準比“十二五”期提高20%以上,全國補助資金總額增長25.8%,補助資金佔平均工程造價的70%以上,並重點向西部地區、集中連片特困地區、革命老區、少數民族地區等經濟欠發達地區傾斜。湖北省自2016年起每年安排農村公路養護工程補助資金4.08億元,較“十二五”期提高了60%;按照《湖北省“十三五”公路水路交通基礎設施建養省級定額補助標準》(鄂交計〔2017〕7號)規定,貧困地區和一般地區的農村公路建設,按照每公里30萬元和20萬元的標準給予補助,縣鄉道改造和村級公路改造補助標準均較“十二五”期提高了1倍以上。2018年,湖北省啟動“四好農村路”三年攻堅行動,省財政在每年安排18億元農村公路建設資金基礎上,將連續三年每年新增20億元專項資金用於“四好農村路”攻堅工作。
在管理體制上,我部積極推動《農村公路條例》制定工作,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村民自治組織的職責和農村公路管理體系。創新農村公路管理機制,總結“路長制”的實踐經驗,明確農村公路管理實行縣級、鄉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推動管理責任落實到崗、具體到人。此外,我部正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推動印發《深化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的意見》,擬建立健全農村公路管養組織保障、資金保障、技術指導和績效考核體系,加快構建農村公路管養長效機制。湖北省將積極探索推行農村公路“路長制”,實施農村公路建管養一體化,不斷加大農村公路管養支援力度,提升道路管養水準。
在村道土地政策上,《農村公路條例(送審稿)》中明確縣道、鄉道建設用地納入年度用地計劃,由縣、鄉人民政府統籌安排;村道建設用地由鄉級人民政府、村民自治組織在集體所有土地範圍內統籌安排。自然資源部在編制全國土地利用計劃時,明確提出加大農業農村發展用地安排,保障“四好農村路”等建設用地需求。農村公路建設過程中,涉及用地執行《土地利用現狀分類》國家標準,屬於建設用地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批手續;屬於農用地的,原則上不辦理徵收手續,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範圍內通過土地調整等方式取得土地。湖北省為支援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出臺《關於深化國土資源改革服務高品質發展的若干意見》(鄂政辦發〔2018〕62號),明確農村地區寬度不超過8米的建設項目場內道路,可按農村道路用地認定。同時,為緩解用地計劃供需矛盾,綜合採取“增存掛鉤”“增減掛鉤”“增違掛鉤”等方式消化存量、盤活流量、減少違法用地量,不斷提升用地保障能力。
關於建議中提出的加強農村公路立法、完善農村公路責任體系的意見,目前我部正在積極推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農村公路條例》的制修訂工作。司法部已書面徵求相關部委和單位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修正案送審稿)》中將村道納入調整範圍,明確其法律地位;規定了縣級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工作的責任主體,鄉級人民政府在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範圍內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道、村道的相關工作;補充增加了村道規劃的編制主體。《農村公路條例(送審稿)》規定農村公路規劃應當充分考慮政府財力和農村生態環境等因素,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城鄉規劃,與區域經濟發展、農村居民生産生活需要相適應,與國道、省道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方式的發展規劃相銜接。
關於建議中提出的加大農村公路發展支援力度的意見,
一是在資金保障方面,《農村公路條例(送審稿)》建立了多渠道資金保障和籌措機制,將農村公路建設、養護、運營中政府所承擔的資金以及管理機構和人員經費納入縣級人民政府一般公共預算,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村公路資金補助機制並及時調整,村民自治組織可以通過“一事一議”籌集村道建設和養護資金,並鼓勵通過出讓冠名權、資源開發權、保險業參與以及捐款捐助等方式籌集資金。湖北省出臺《綜合交通公路水路部分四個三年攻堅工作方案(2018—2020年)》,從2019年起,全面提升農村公路管養補助水準,將縣鄉村道養護工程省級定額補助標準分別提高至每年每公里10000元、5000元、2500元,縣級政府按不低於同比例進行配套,並納入市縣黨委、政府扶貧考核體系。二是在建設程式和地方標準制定方面,《農村公路條例(送審稿)》明確在遵循基本建設程式的前提下,村道可以簡化相關建設程式,直接開展勘查設計,並授權省級人民政府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據標準化法的規定,結合本行政區域內自然條件制定農村公路地方標準。
再次感謝您對“四好農村路”工作的關心,請繼續支援《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農村公路條例》制修訂工作,提出寶貴意見建議。
聯繫單位及電話:交通運輸部法制司,010-65292601。
交通運輸部
2019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