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波代表:
您提出的關於中國企業海運出口商品目的港無人提貨合法權益保護及促進我國出口經濟健康發展的建議收悉。現答覆如下:
非常感謝您對海商法以及我國海運事業的關心和支援。維護海運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海上運輸和經濟貿易發展,是海商法重要立法目的。海商法實施近26年間,對於有效解決海上貿易糾紛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同時,由於海商法自頒布實施後未修訂過,期間,我國經濟發展水準、經濟貿易形態、航運産業結構、國際國內法律環境等已經發生巨大、深刻的變化,現行海商法構建的法律制度體系在很多方面已滯後於發展的需要,已不能有效適應航運和貿易發展政策,不能與國際立法接軌、與國內相關法律銜接,不能對航運實踐起到很好的規範和引導作用。因此,需要對海商法進行修訂。目前,海商法修訂已列為《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二類立法項目。
我部一直持續開展海商法修訂研究工作,于2000年、2013年分別組織過兩次系統研究,具備一定的基礎性積累。考慮到海商法的專業性、複雜性,我部2017年再次組建修訂研究課題組和專家審議顧問組,形成修訂草案後,廣泛徵求海商法學術界、實務界以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和法院的意見。目前,我部已完成第一輪大範圍的徵求意見和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正在根據反饋意見作進一步修改完善。
您在建議中提出,現行海商法第四十二條、第八十八條規定了托運人的範圍以及承運人向托運人的追償權,但未對托運人進行區分的意見,我部在修訂海商法時已經予以充分考慮,2018年11月5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稿中,將現行海商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托運人分為托運人和實際托運人,並對托運人、實際托運人需承擔的責任進行區分。此外,您在建議中提出的在現行海商法第八十六條中增加“沒有收貨人或者收貨人不明的,由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三)款第一項規定的托運人承擔”內容,我們將結合行業實際作進一步深化研究。
再次感謝您對我國海運事業的關心,請繼續支援海商法修訂工作並提出寶貴意見建議。
聯繫單位:交通運輸部法制司,電話:010-65292601。
交通運輸部
2019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