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關於學習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的通知

文號:交法函〔2021〕215號

文號

交法函〔2021〕215號

索引號

000019713O03/2021-00041

公開日期

2021年06月07日

主題詞

海上交通安全法

機構分類

法制司

主題分類

政策性文件

行業分類

水上貨物運輸;船舶管理;船員管理;水上旅客運輸;水上搜尋救助打撈

公文類型

部函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廳(局、委),部屬各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訂草案)》(以下稱《海上交通安全法》)已由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21年4月29日修訂通過,將於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海上交通安全法》頒布實施意義重大,嚴格落實好《海上交通安全法》確立的各項制度,是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交通運輸行業的重要任務。為全面做好《海上交通安全法》學習宣傳、貫徹實施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訂的重要意義

《海上交通安全法》是我國海運領域的基礎性法律,是規範海上交通秩序、保護人民生命財産安全、維護國家海洋權益的基本制度保障。《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訂工作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引,把握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堅持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持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堅持統籌事前事中事後全鏈條監管,全面提升對海上運輸活動的全要素監管要求,進一步明確對海上運輸活動的全過程監管範圍,健全並完善與海上運輸新形勢相適應的安全監管制度體系。修訂後的《海上交通安全法》將進一步提高我國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水準,對於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推動海運業高品質發展、提升交通運輸行業治理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加快建設交通強國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各級相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海上搜救中心、海事管理機構以及救撈系統各單位、各航海保障中心(以下稱各相關單位)要充分認識《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訂的重要意義,切實提高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的自覺性、主動性,不斷提升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規範化水準,在法治軌道上建設人民滿意交通。

二、認真做好《海上交通安全法》學習和宣傳

(一)系統組織學習教育培訓。部將召開《海上交通安全法》宣貫會議,對學習宣貫進行全面動員部署;成立宣講團赴沿海部分地區集中分片開展巡迴宣講培訓,並將《海上交通安全法》作為今後一段時期部黨校各級領導幹部相關培訓的重要內容。各相關單位要結合實際,區分不同主體、不同層次制定全系統、全覆蓋的培訓計劃,組織好本系統、本單位人員特別是基層執法人員參加學習。各級領導幹部要&&主動參加《海上交通安全法》學習培訓,提升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動工作、解決問題的能力和水準,做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模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執法人員要確保全員參與培訓,正確理解和把握《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訂內容,保證《海上交通安全法》確立的各項制度得到準確、規範、全面落實。

(二)深入開展普法宣傳活動。要充分利用各類媒體策劃專題宣傳報道,結合世界海員日、中國航海日等開展主題宣傳活動。各相關單位要結合實際,在宣傳內容上圍繞《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訂的重要意義、主要制度,尤其是社會公眾和行業關注的重點問題、典型案例,制定相應的宣傳主題;在宣傳形式上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微信公眾號、微網志等載體,通過製作宣傳短片、撰寫專題文章、張貼宣傳標語、發放普法手冊、開展知識競賽等多種形式向行業內外進行廣泛宣傳,力求切合實際、貼近群眾,讓《海上交通安全法》廣為人知、深入人心,使行業內外正確理解、自覺執行,提高全社會遵守海上交通安全法規的意識,為《海上交通安全法》的實施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三、抓緊做好配套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文件的清理、制定、修改和廢止工作

新頒布的《海上交通安全法》是對原有法律的全面系統修訂,在對已有制度深化完善的基礎上,結合實踐需要,增補了一系列必要的管理制度。一方面,要通過制定配套法規規章、制發規範性文件、履行法定上報程式,全面貫徹落實法律所明確的新制度、新要求;另一方面,要通過全面梳理,對現行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與新頒布的《海上交通安全法》不一致的情形,及時予以相應修改或者廢止,以維護法制統一,保障法律有效實施。目前,部已組織對現行相關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部發規範性文件進行清理,並對《海上交通安全法》配套法規的立改廢工作作出相應安排。各相關單位應當於2021年6月底前完成《海上交通安全法》所涉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專項清理工作;認為相關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需要立改廢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建議;發現本單位制定的規範性文件與《海上交通安全法》不符合不適應不銜接的,應當在2021年9月1日前按程式予以修改或者廢止。

四、切實抓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貫徹實施

《海上交通安全法》緊緊圍繞加強監管服務、保障航行安全的目標,以船舶適航、船員適任、貨物適運、航行安全有規範、應急救援有保障、事故處理有依據為基本管理要求,對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制度和內容進行了全面充實完善。各相關單位要準確領會和貫徹實施《海上交通安全法》所明確的新理念、新制度、新要求,確保各項制度精準落實到位。

(一)切實加強船舶船員管理。船舶和船員是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兩大核心要素。各相關單位要準確理解船舶檢驗的性質和作用,做好船舶檢驗機構設立的許可工作;嚴格執行船舶登記制度,做好相關證書、文書的發放和日常檢查;要積極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等有關部門加強船員教育培訓,建設高素質船員隊伍;要配合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落實船員境外突發事件預警和應急處置機制,切實保障船員權益。

(二)貫徹落實安全保障制度。加強航海保障是實現海上交通安全的重要依託。各相關單位要加強對海上交通資源的統籌規劃、合理開發、有效利用,加強與漁業、自然資源等部門的協調合作,避免其他海洋經濟活動擠佔海上交通資源;依法劃定、調整、公佈海上交通功能區域,優化海上通航條件;建立完善交通支援服務系統,及時發佈航行通(警)告、發佈保安等級等海上交通安全資訊;嚴格落實引航制度,明確航道通航條件限值標準,保證船舶航行安全。

(三)全面強化航行安全監管。船舶航行、停泊、作業等活動是海上交通安全監管的核心內容。各相關單位要進一步壓實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安全生産主體責任,督促船長、船員嚴格履行安全職責,監督船舶遵守海上交通安全規則;加強對國際航行船舶的安全監管,維護國家權益;突出強化對客船、危險貨物船舶的安全監管,嚴厲打擊船舶超載以及謊報、非法夾帶等各種涉及危險貨物的違法行為。

(四)健全完善搜救應急和事故調查處理機制。海上搜救是挽救人民生命財産損失的重要職責,事故調查處理是查明事故原因、總結經驗教訓、提高安全監管水準的重要手段。各相關單位要始終堅持生命救助優先的原則,按照政府領導、統一指揮、屬地為主、專群結合、就近快速的原則開展搜救應急、搶險救災、支援保障、善後處理工作;按照要求配合、推動相關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必要的搜救資金,保障搜救行動正常有序開展;進一步提升國家專業海上搜救隊伍能力水準,積極培育發展社會搜救力量參與海上搜救行動;全面、客觀、公正、及時開展海上交通事故調查,嚴格依照程式查明事故事實和原因,認定事故責任。

(五)紮實推進規範公正文明執法。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是對海上交通安全監管執法行為的基本要求,也是建設交通運輸法治政府部門的必然要求。各相關單位要深入貫徹落實部組織開展的交通運輸執法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整治行動的要求,對照執法整治問題清單,堅決治理和杜絕亂罰款、濫收費、任性檢查等執法頑瘴痼疾,對於不規範執法、違法執法等情形要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接受社會監督;要嚴格執法程式,執法人員應當按照規定著裝、佩戴職銜標誌、出示執法證件,加強執法記錄儀的配備和使用,落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堅持執法為民,堅持寓執法于教育,將更多便民服務舉措融入到執法工作中,維護海上從業人員合法權益,讓人民群眾感受到海事行政執法的“溫度”。

各相關單位要切實提高認識,加強領導,統一部署,週密安排,制定具體宣貫工作方案,明確目標任務、工作措施和時限要求。《海上交通安全法》宣貫工作納入今明兩年海事管理機構黨政負責人述職述法內容。各相關單位要及時總結宣貫工作中好的經驗做法,積極了解法律實施後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予以解決並上報。

交通運輸部

2021年5月24日

(此件公開發佈)

抄送:天津市、河北省、遼寧省、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福建省、山東省、廣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海南省人民政府,部內各司局,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交通運輸部紀檢監察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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