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李某對某省交通運輸廳資訊公開行為的行政復議案

文號:無

文號

索引號

000019713O03/2022-00048

公開日期

2022年02月18日

主題詞

行政復議

機構分類

法制司

主題分類

其他

行業分類

其他

公文類型

其他

  【基本案情】
  申請人:李某
  被申請人:某省交通運輸廳
  2018年5月,申請人向被申請人遞交政府資訊公開申請表,請求被申請人以書面形式公開“2009年在某停車場設置臨時發車點”等一共19項政府資訊。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的政府資訊公開申請書後,電話告知申請人所申請的政府資訊公開內容不屬於被申請人製作、保存的政府資訊範圍,客觀上無法向其提供其需要的政府資訊。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不履行資訊公開法定職責,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確認被申請人拒絕以書面形式向申請人提供所申請公開政府資訊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並責令被申請人以書面形式向申請人提供所申請公開的所有政府資訊。
  申請人稱:2018年5月6日,申請人通過掛號信向被申請人遞交了政府資訊公開申請表,請求被申請人依法以書面形式向申請人公開“2009年在某停車場設置臨時發車點;將某縣客運車輛統一調整到某停車場攬客、發車的決定”等19項政府資訊。但是,被申請人超過法定期限仍然拒不給予申請人書面答覆。
  被申請人辯稱:首先,申請人所申請的政府資訊公開內容不屬於被申請人製作、保存的政府資訊範圍,因此被申請人客觀無法向其提供。申請人申請公開的19項政府資訊,其中18項屬於某縣運輸管理站的職權範圍,1項屬於某市運輸管理處的職權範圍,申請人應向某縣運輸管理站或某市運輸管理處申請公開,被申請人客觀無法向其提供。其次,被申請人已向申請人履行告知職責,不存在不作為情形。2018年5月11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的政府資訊公開申請書。2018年5月15日,被申請人的政務公開辦公室工作人員電話告知申請人,其申請的政府資訊公開事項不應由被申請人公開,向申請人告知了公開機關的名稱和聯繫方式,沒有向申請人作出書面告知。
  【復議決定】
  復議機關經審理認為:申請人在2018年5月6日提交給被申請人的政府資訊公開申請書中,明確要求被申請人以書面形式提供申請文件,但是被申請人未以書面形式向申請人作出回復。遂決定責令被申請人在收到復議決定書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申請人作出政府資訊公開答覆。
  【焦點問題評析】
  本案被申請人答覆形式是否合法。根據原《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二十六規定:“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資訊,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複製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行政機關應該依法規範作出行政行為,在政府資訊公開過程中應書面作出回復。同時,在本案中,資訊公開申請人已經明確要求被申請人書面進行回復,行政機關應該按照要求進行書面回復,被申請人僅僅電話回復,程式上不符合法律規定。
  【案件啟示】
  (一)行政機關的政府資訊公開答覆程式應合法。實踐中,部分行政機關在資訊公開答覆中仍存在程式違法或者瑕疵,如超期答覆、以發手機短信、打電話口頭告知甚至根本不予理會等情形,不利於保障申請人的知情權,反映了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對資訊公開工作還不到位,行為還不夠規範。資訊公開答覆形式雖然看似簡單,實際上關乎申請人的實體合法權益,行政機關應積極回應群眾對資訊公開的需求,保障相對人依法獲取政府資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四十條規定:“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資訊,應當根據申請人的要求及行政機關保存政府資訊的實際情況,確定提供政府資訊的具體形式;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資訊,可能危及政府資訊載體安全或者公開成本過高的,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以及其他適當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請人查閱、抄錄相關政府資訊”。據此,行政機關應當依法按照申請人的要求作出資訊公開答覆,這不但是依法行政的需要,也是為了證明行政機關履行了相關義務。
  (二)行政機關的政府資訊公開答覆內容應合法。實踐中仍然發生部分行政機關不認真審核申請人的資訊公開申請事項,導致資訊公開答覆有遺漏甚至答非所問。行政機關在收到資訊公開申請之後,認真嚴格申請事項,全面進行答覆。如果申請人的申請事項較多,行政機關可以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政府資訊依申請公開工作的意見》第三條關於“一事一申請”原則,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關於“政府資訊公開申請內容不明確的,行政機關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並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説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答覆期限自行政機關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行政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資訊公開申請”的規定,要求申請人進行補正。但是,如果行政機關一旦未要求申請人進行補正,就要嚴格審核申請人的資訊公開申請事項,全面進行答覆、避免有所遺漏。否則,行政機關將確認違法或者被判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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